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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4:25: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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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5〕2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文发〔2004〕42号),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企业技术进步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技改贴息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文山州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改善环境,优化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第四条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银行、社会和其他资金投向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全州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
  第五条 坚持企业改革、改组和技术改造相结合,引导和促进企业横向联合、兼并重组,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及范围

  第六条 对州确定的三七、冶金、建材、煤炭和农特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和列入省县域工业特色产业重点企业,以及州培育的大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精深加工项目。
第八条 在建或投入试生产,建设资金落实并产生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九条 扶持标准按项目银行贷款资金给予一次性适当贴息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项目业主。
  第十条 对国家和省级已扶持过的技术进步项目,原则上不再扶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具体程序为:
  1.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拟定资金补助请示,并附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借据凭证复印件,按要求上报。
  2.县属企业由各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州经委和州财政局。
  3.州属企业直接向州经委和州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经委和州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须持项目审批文件、有效贷款合同和借据凭证复印件到州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同时,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所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州财政。
  第十六条 州经委要与各用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书,对企业新增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经济指标进行考核,保证资金用出效益。
  第十七条 州经委、州财政局要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保证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对改变资金用途,达不到预期目标的,由州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经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经贸技〔2000〕44号、州财企〔2000〕67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三)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条 地税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比对系统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时,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征税。

第六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工作,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负责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土地、房产交易信息的即时传递与共享,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落实“先税后证”政策;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存量房地址信息;物价部门对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进行价格指导。

第九条 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的其它规费按存量房交易评估计税价格确定。原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第三次公布长沙市二手房住宅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长价房〔2011〕349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8月27日)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宋照肃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8月27日)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曹卫洲、王庆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二、任命安建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