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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1988年)

时间:2024-06-27 17:0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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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1988年)

国务院


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1988年)

根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国务院经研究,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拟保留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局,暂不组建运输部。
现将修改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送上,请审议。
国务院代总理 李鹏
1988年4月7日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效率,使投资者在本市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手续更加快捷、简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部门。
第三条 市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市台湾同胞投资服务中心)联合办公,负责审批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负责三千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呈报工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
会,分别负责三千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各区、县、局,分别负责审批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天津港务局负责审批各自范围内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在审批权限内,都要实行限期办理制度和联合办公制度,提高效率,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各项审批程序的限定完成时间: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自审批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其中关于外部配套条件,属于老企业改造在原址设立项目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办复;属于在新址设立项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自审批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自审批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自收到完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自收到完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第六条 超过上述规定时限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处理。在上述限期内的办复包括批准或不批准。未批准再行申报的(二次报件),重新按规定时限办复,但要加快进度,尽量缩短办复时间。
第七条 由各局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及五百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其涉及规划、土地、房管、环保、市政以及水、电、气、热等外部配套条件事宜,由市建委派驻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的建设部负责集中协调,联合办公,统一办复。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审批部
门所涉及的外商投资项目配套条件事宜,也要按照集中协调,联合办公,统一办复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对有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逾期不办复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政纪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的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3年7月3日

九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字[2003]67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九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九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九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保留九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中共九江市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企工委)与其合署办公,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3、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九江供电局承担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体改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职能。
3、原乡镇企业局、轻化工业局、机械工业局、二轻工业总公司、电子工业总公司、冶金煤炭工业总公司、纺织工业总公司、建材工业总公司、物质集团公司承担的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导向、技术进步等行政管理职能。
4、原建材工业总公司承担的散装水泥推广、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管理职能。
5、原冶金煤炭工业总公司承担的全市黄金行业管理职能。
(三)新增的职能
1、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职能。
2、联系和协调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体改制的集团公司和综合性行业协会。
(四)转变的职能
1、全市性公司(企业集团)的设立,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
2、不再编制下达年度经济运行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
3、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不再审批企业自营进出口,分别改为登记备案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经贸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经济运行的近期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扶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做大做强;研究提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调控方案,指导和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引导和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组织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政策和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协调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统计等方面的政策性问题;负责指导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发展。
(四)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经济技术信息,为领导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信息服务。
(五)研究和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拟订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产品的产销信息,监测、分析和组织调控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组织协调内外贸政策的落实,协调蚕桑茧有关工作。
(六)对全市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和协调;策划和推动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重组中的实际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中小企业的发展;负责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制订并实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规划。
(七)拟订推进全市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八)负责全市节能工作,实施对电力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电力行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和管理;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电网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全市能源产品的综合平衡,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九)研究应对加入WTO的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等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取证和诉讼工作;组织协调综合交通、外贸货运和信息产业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中共九江市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企业党建工作;通过加强管理,促进企业员工思想稳定和生产安全;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贸委设13个职能科(室):办公室(与企工委综合科合署)、行业管理办公室、综合科、经济运行科、投资招商科、技术进步科、企业改革科、产业调控科、电力能源科、商贸市场科、人事科(与企工委干部科合署)、培训科、企工委组宣科。
机关党总支。负责委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贸委机关行政编制58名,纪检监察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企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职数15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职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1、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归口市经贸委。
2、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划归市经贸委管理。
3、市黄金公司划归市经贸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