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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邮政总局和菲律宾共和国邮政总局邮政包裹协定

时间:2024-06-30 07:1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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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邮政总局和菲律宾共和国邮政总局邮政包裹协定

中国邮电部邮政总局 菲律宾邮政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邮政总局和菲律宾共和国邮政总局邮政包裹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1月18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邮政总局和菲律宾共和国邮政总局(在本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均称“邮政主管部门”)为促进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发展,就两国之间建立互换邮政包裹业务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的范围
  一、本协定各项规定只涉及按本协定规定互换的邮政包裹,不影响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制定的现行规定的继续有效执行,但如另有规定或修改除外。
  二、本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包裹”这个简称适用于各类邮政包裹。

  第二条 互寄方式
  一、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两国间办理水陆路和航空普通包裹的经常互换和经转业务。
  二、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其封发和接收包裹的互换局,并将局名相互通知。

  第三条 邮费
  一、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应对包裹自行订定所收的邮费,并将此项邮费及其变动情况相互通知。
  二、上款所指包裹邮费应在交寄时付清。

  第四条 应收运费
  一、原寄国邮政主管部门应准许寄达国邮政主管部门:
  (一)订定终端费;
  (二)对进口航空包裹订定国内航空续运费。
  上述运费由寄达国邮政主管部门用书面通知原寄国邮政主管部门。
  二、如包裹退回、在寄达国内改寄或改寄他国,上款所指运费将不退还原寄国。

  第五条 重量和尺寸限度
  一、每件包裹的重量不得超过十公斤,长度不得超过一·0五米,长度和长度以外的最大横周合计不得超过二米。如一方国内某些地方在某段时间内,因某种原因,不能受理最高重量和最大尺寸的包裹时,则应通知另一方。
  二、包裹的确切重量和尺寸的计算,除有明显的错误外,应以寄发局的意见为准。但如重量的差异引起运费的变更时,应以新秤得的重量为准。

  第六条 禁寄物品
  一、下列物品禁止用包裹寄递:
  (一)任何一方国内邮件中不准寄递的物品;
  (二)寄达国现行海关规定和其他法令规定不准进口的物品;
  (三)具有现时私人通信性质的信函或通知;
  (四)寄给包裹收件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物品;
  (五)由于其性质或包装可能伤害邮政人员或污损其他包裹和邮政设备的物品。
  二、寄达国收到装有禁寄物品的包裹时,应按其国内法令和规定处理。但易爆、易燃和危险品以及对健康、秩序或治安有害和有伤风化的文件、图画及其他物品,一律不应发往寄达地,不投交收件人,不退回原寄地。
  三、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应将根据其国内法令和规定,禁止在国内邮件和用包裹寄递的物品名称相互通知。

  第七条 海关规定和其他法令的实施、关税和其他资费
  一、包裹应按寄达国海关现行规定及其他法令和规定办理。关税和其他不属于邮政的资费应向收件人收取。
  二、对于退回、寄件人放弃、由于内件全部损坏而销毁或改寄到第三国的包裹,关税和其他不属于邮政的资费应予注销。
  三、为便于海关查验,包裹的封志或其他捆扎物可以不经收件人允许而拆毁。开拆后,如包裹不能在查验后立即投递时,应按寄达国国内的规定重新封装。

  第八条 责任和补偿
  双方对于普通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不承担责任,也不付补偿金。

  第九条 海关验关费、投递费和保管费
  一、对于送交海关查验或只送交海关的包裹,寄达国邮政可向收件人收取一笔费用,其金额与对国外寄来的该类邮件所付的费用相同。
  二、寄达国邮政可按其国内规定的标准向收件人收取窗口投递费或按址投递费。在第一次按址投递后,每次重新投递均可收取同样的费用。
  三、寄达国邮政对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的包裹,可按其国内规定向收件人收取保管费。
  四、上述三款所指的费用,即使包裹被改寄或退回国外,也可不予注销。

  第十条 投递和改寄
  一、包裹应根据寄达国国内的规定尽快投递。
  二、由于包裹收件人地址的变更,可以根据寄件人或收件人的要求,将包裹在寄达国境内改寄或改寄他国。但只有包裹符合继续发往前途的条件,而且新的运费以及经转邮政不准注销的各种费用均由寄件人或收件人预先付清或可向新寄达邮政收取时,方可改寄他国。
  三、包裹在寄达国境内改寄时,寄达邮政可根据其国内有关改寄包裹的规定,向收件人收取各项附加费用。即使包裹再改寄他国或退回原寄地,此类费用也不予注销。
  四、经寄件人或收件人要求,并保证交付新的航空运费时,包裹可以用航空邮路改寄。
  五、寄件人有权在包裹和包裹发递单上加注不准许对包裹进行改寄的适当说明。
  六、包裹从一国改寄至另一国,新的运费及经转邮政不准注销的各项费用如未预付,可向收件人收取。

  第十一条 撤回和更改姓名地址
  一、在包裹未投递之前,寄件人可以撤回或更改寄达地址。
  二、此项要求应用邮寄或电报发出。原寄国邮政可向寄件人收取对此类要求所应收取的资费。此项要求如用航空邮路或电报发出,相关邮政可额外向寄件人收取航空费或电报费。但对由同一寄件人在同一邮局同时寄出的寄给同一地址和同一收件人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包裹提出上述要求时,则只收取一件的费用。
  三、根据撤回要求,而将包裹退回原寄地时,其运费和退回包裹的邮政不准注销的各种费用应向寄件人收取。
  四、因要求更改寄达地址而将包裹在寄达国境内改寄或改寄他国,则应按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无法投递
  一、交寄包裹时,寄件人可提出对包裹在无法按址投递时的处理要求。
  二、如寄件人未按上款规定提出要求或按其要求办理而仍未能妥投,无法投递的包裹应在寄达国国内规定的期限满期后退回寄件人。但如收件人拒收或要求立即退回时,则应将包裹立即退回。
  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第三款和第六款的规定,适用于因无法投递而在国内或向国外改寄的包裹。
  四、寄件人表示放弃的无法投递的包裹不予退回,而按寄达国国内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改寄或退回包裹资费的收取
  在两国之间改寄或退回包裹时,寄退包裹的邮政应向对方收取下列资费:
  (一)如果运费未预先付清,则收取该项运费;
  (二)收取不准注销的各种资费。

  第十四条 查询
  一、从交寄包裹之次日起,一年以内可受理对该包裹提出的查询申请并采取相应措施,但须预先交付查询费。对同一寄件人向同一收件人同时寄出的几件包裹的查询,则只收取一件的费用。
  二、查询单应一律用航空寄发。如查询用电报发出,应额外收取电报费。

  第十五条 变质包裹的处理
  当包裹内件在处理过程中即将变质或腐烂时,任何一方可以不必预先通知或办理法律手续,而根据其国内规定将包裹内件处理。

  第十六条 误收和误寄包裹
  一、除按禁寄规定予以没收的以外,误收、误寄的包裹可由寄达邮政退回原寄地。
  二、误寄的包裹应由收到这类包裹的邮政自行用最直接的邮路转往正确的寄达地。无法转往正确寄达地的误寄包裹,应退回原寄地。
  三、误寄的航空包裹应用航空邮路转往正确的寄达地或退回原寄地。但如无航空运输业务和预计用水陆路转寄或寄退的时间不超过由航空邮路经原寄国运递所需时间的一倍时,可使用水陆路邮路。

  第十七条 不准收取的邮费
  对双方互寄的包裹,不能收取本协定规定以外的任何邮费。

  第十八条 标准货币单位
  本协定各项规定中所涉及的货币单位应为万国邮政联盟法规规定的标准货币单位。

  第十九条 包裹单式和业务通知
  所使用的包裹单式应按照万国邮政联盟规定的格式印制。单式上和双方邮政部门间往来的业务函电准许使用英文或法文。

  第二十条 业务的暂停
  一方认为有必要或适合时,可以全部或部分暂停办理包裹业务,但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和国内法令的适用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详细办法由双方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加以规定。凡本协定没有规定的事项,双方按各自国内的法令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协定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一、本协定由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没有以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经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有关修改或补充,由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邮政总局和菲律宾共和国邮政总局邮政包裹协定实施细则略。
一罪还是数罪

王胜宇


〔案 例〕
  甲乙同在一个单位上班。甲的女儿与乙恋爱,甲不满,遂告诫乙不要再与其女儿来往,乙不从。甲产生将乙杀死的念头。经再三考虑,甲认为毒杀的方法较妥。乙每天都在单位食堂就餐,甲不愿意毒死别人,就想找一个只有甲一人就餐的机会,甲发现,每周六的夜晚食堂里只有乙一人就餐,就趁此机会投了毒。当晚乙邀请了十余名朋友共同就餐,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6人死亡
〔剖 析〕
  甲的投毒行为构成一罪,而且是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在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其中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具有的特征,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题中,从主观上看,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并且对这一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但是对这一结果持不希望发生的态度,并认为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从犯罪对象上看,甲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乙本人;从客观结果看,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因此,甲是在杀死乙的犯罪意图支配下,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但在客观上只是实施了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甲却触犯过失投毒罪、杀人罪两个罪名,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甲只能构成一罪,即杀人罪。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
〔重点把握〕
  关于罪数,应当掌握:(一)罪数的区分标准。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罪。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二)特殊一罪的各种情形。特殊的一罪是指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情形,除本题所涉及的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之外,还存在法定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主要包括结合犯和惯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对此我国《刑法》尚无具体规定;对于惯犯我国刑法将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而非数罪。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胜宇


用创新理论攻克地震预报难题
日本发生9.0级特大地震引起全世界的侧目,随后而来的大海啸以排山倒海的力量将日本东北沿海的几个小镇瞬间夷为平地。地震和海啸都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自然灾害,如果能做出准确的灾害预报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人员的伤亡及财物的损失。日本地震后立刻预报了海啸,对海啸何时从日本来到我国沿海,高度是多少都做出了相当精准的预报。而地震的预报则要难很多,地震到底何日何时爆发还是难以预测,日本这次提前十秒钟预报了地震的爆发,但是十秒钟对人们的逃生基本没有意义。中国也是地震频发国家,近年来四川的汶川、青海的玉树、云南的盈江连续发生了几次人员及财物损失惨重的大地震。准确的临震预报是世界难题,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对地震预报极为重视,其科技水平全球领先,尚且不能为人们提供足够的逃生时间。对于临震预报的世界性难题,我们需要用创新的思维,我们可以用技术创新理论——“萃智理论”来进行分析。
“萃智理论”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步骤:一般的问题有三个步骤即可解决:1、分析问题(讲明矛盾),2、分析问题模型(测评所有资源),3、构建最终理想结果。根据“萃智理论”第一步我们要分析问题,就是要明确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这是件很难的事情,绝大多数创新失败的原因就是没有明确具体要解决的问题导致南辕北辙。我国《防震减灾法》明确提出要做地震预报研究,以便让民众有足够的时间逃生。人几分钟就可以逃生,房子和财物怎么办?中国的房子要花费一家人一辈子的辛苦,显然研究的重点设定为准确的临震预报是不对的。在第一个步骤中,我们需要重新定义解决的问题,是在大地震中如何保证人的生命及财物的安全?第二步我们来分析问题模型,分析在强震中是什么威胁了人和财物的安全?如何克服这些安全隐患?克服这些安全隐患有哪些现成技术?哪些还需要进一步创新?无论是唐山、汶川还是玉树或者是海地,地震过后整个城市满目疮痍,房子大部分倒塌,绝大部分人是被倒塌的房子砸死或者砸伤,人与财物同时毁伤。日本九点零级强震,秘鲁八点九级强震,并没有出现房子大量倒塌的情况,人员伤亡极少,原因很简单,因为房子很坚实,足够抵抗强烈地震。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即房子安全人基本就安全,那么人和财物的安全可以合并解决,解决的办法也很简单只要让房子足够结实即可。让房子具备抗强震的能力在技术上已经非常成熟。我们进入第三步来构筑理想的结果,理想的结果就是即便发生九级强震,人和房子等财物都是安全的。这已经不是难题,日本、智利做到了,我们国家房屋建造水准也是国际一流的。我国也有房屋抗震的强制要求,开发商按照标准建造就是,也不需要增加任何成本。如此看来,地震短临预报这个世界难题就没有攻克的意义了。其实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将重点改为主攻抗震,美国兰德公司早就提出“与其做地震预报,不如将经费投入到工程抗震。”
“萃智理论”是一盏明灯,不仅指导我们攻克技术难题,还可以指引我们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它引领我们稍稍改变思路地震短临预报这个世界难题便迎刃而解。

作者:王律师,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