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3:2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做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工作
目前,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的看是好的。除个别省份外,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完成了规划的编制和协调工作。凡已完成规划修编的省(区、市),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的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
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的评审工作,确保规划质量。
在评审期间,各地应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重点审查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是否落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分解与城市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预留是否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体现了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有效控制等。通过评审的规划,先报省级人民
政府审查,待《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批准后,再正式行文上报国务院审批。目前,个别进展慢的省份,要加快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成。省级规划的审批工作要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完成。
二、要加快地(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评审工作
总的看,地(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比较顺利。当前应重点解决一些地区县、乡规划进度慢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工作的领导,做到保质按期完成任务。
鉴于《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对地(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为使规划审批工作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保持一致,确保规划修编的质量,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前,暂停地(市)以下规划的审批。
凡已完成规划修编的地(市)、县(市)、乡(镇),可先作好规划的评审工作,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为规划的报批作好准备。待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即抓紧作好报批工作。为使规划的实施与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相衔接,地(市)以下规划的审批工作
应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完成。
少数地方按现行《土地管理法》的审批权限,已经审批了地(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待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应报请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重新审核批准。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进行修订。



1998年5月25日

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0]442 号《关于标准定额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新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编制工作。
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标准编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建设标准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单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其具体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工业项目一般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等;民用项目一般包括:建设规模、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建设用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建设标准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以利于控制初步设计和项目的建设水平;能定量的应给出指标,不能定量的应作出定性的要求。
第五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方针;
二、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节约能源和土地,推进技术进步,注重投资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建设标准的水平,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以已有的生产建设实践经验为基础,又要适当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按正常建设条件,区别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和不同地区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现有的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有关的定额、指标;并注意与正在编制的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在内容、层次、档次以及工作组织等方面的协调,相关内容必须和建设标准相一致,避免矛盾和工作重复。
第七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按照批准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主编单位或会同参编单位组织编制组,按主编部门批复的编制工作大纲进行。
第八条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按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应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第九条 编写建设标准应以条文形式表达,辅以必要的图表;条文叙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措词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具体编写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标准由主编部门负责审查,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限内部发行。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负责。本阶段工作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组建编制组;
2 、拟订编制工作大纲;
3 、召开编制工作会议。
二、编制组应吸收经验丰富的主体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经济人员参加,成员应少而精。主编单位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编制组的工作。
三、编制工作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 、主要章、条内容提要;
3 、编制所需资料以及需要调查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4 、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
5 、编制组成员的分工;
6 、所需工作经费的预算;
7 、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四、编制工作会议应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 、成立编制组;
2 、学习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编制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文件,统一思想, 明确任务;
3 、通过编制工作大纲;
4 、建立编制组工作制度;
5 、通过会议纪要。
五、编制工作会议通过的编制工作大纲,会议纪要等文件,主编单位应上报主编部门审核,经主编部门批准后印发各单位执行,并抄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主编和参编单位应按批准的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保证编制组成员自始至终集中
精力搞好编制工作。
(二)征求意见稿阶段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领导下的编制组负责。本阶段的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
2 、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文件;
3 、征求意见。
七、编制组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的内业为主,对于必须调查的问题,可采用函调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实地调查应突出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
八、编制组应集中全体成员对收集和调查掌握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编写专题报告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等。
九、主编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并报主编部门行文发送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以及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编制组可视情况召开小型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送审稿阶段
十、编制组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 的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送审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上报主编部门。

征求(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附表1

───┬───┬─────┬─────┬────────
序 号 │条 号│ 提供意见 │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及依据
│ │单位和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送审文件应包括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内容的专题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送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作概况;
2 、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 、确定建设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4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十二、送审稿应由主编部门负责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应邀请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的经验丰富的同志和专家参加。
审查会议通知与送审文件,应提前一个月印发各参加单位及人员。审查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科学态度办事,全面审查送审文件,对重大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对一时难于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十三、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会议概况;
2 、对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
3 、对建设标准发布施行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4 、对送审稿的评价及处理意见;
5 、附件(审查会议代表名单等)。
(四)报批稿阶段
十四、编制组应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 的要求编制“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送审稿,提出报批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编部门。
十五、主编部门应组织主编单位和有关人员会同编制组主要成员对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复审,完成报批文件后,各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批、发布。
报批文件应包括主编部门报送文和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经修改的送审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及主要的专题报告等。
十六、建设标准经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查批准后,在出版印刷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内容的,应报请审批部门同意。
十七、编制组应编写建设标准的内部简介和专题报告等,经主编单位审核,并报主编部门同意后组织宣传贯彻。

附件二:建设标准的编写细则
一、建设标准的构成包括前引、正文、附录三部分。
二、前引部分一般包括封面、扉页、批准发布通知、编制说明、目录。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主编参编单位、编制工作概况、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设标准内容摘要、具体管理单位等。
三、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划分章、条、款编写;必要时,也可分节。总则为第一章,其它各章按内容划分;各章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条文只规定取得最终成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达到的要求,不得叙述其原因;条文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统一编写。条文内容较多时可分款编
写,款、条之间应有连接词语;款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四、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对占篇幅较多,影响条文连续性的内容,可列入附录。附录应与有关条文衔接;附录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五、建设标准中的表格应与条文相呼应;表格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居中:表格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表格右上角;附录中的表编号前加“附”字。
六、建设标准中的插图,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插图应与条文相呼应,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注明“见图×”;
2 、制图和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插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插图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图名前;附录中的插图编号前加“附”字。
七、建设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条文叙述中涉及计量单位可采用中文名称,当带有阿拉伯数字时,应采用计量单位符号。
八、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只对条文内容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阐述条文编写的主要依据以及执行中注意的有关事项,但不得对条文做补充规定;
2 、引用的资料和数据应正确可靠;
3 、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4 、章、条编号应与建设标准相同。

附件三:建设标准的幅面版式文字排法
一、建设标准的版面格式应符合附表2 的要求。
建设标准版式标准 附表2
───┬───┬──┬──┬───┬────┬──┬───
开 本│ 正 文│每面│每行│行 空│ 版 面 │天空│地 空
尺 寸│ 用 字│行数│字数│ (点) │ 尺 寸 │(mm)│(mm)
(mm) │ │ │ │ │ (mm) │ │
───┼───┼──┼──┼───┼────┼──┼───
│ 五号 │ │ │ │ │ │
140×203│ 宋体 │ 30 │ 28 │ 5.25 │103×162│ 22 │19
│ │ │ │ │ │ │
───┴───┴──┴──┴───┴────┴──┴───
二、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和标题及排法,应符合附表3的要求。
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字号及排法 附表3
──┬───┬───┬───────┬──────────
序号│页 别│位 置 │ 文字内容 │字号、字体及排法
──┼───┼───┼───────┼──────────
1 │ 封 │第1行 │ 建设标准名称 │二号宋体
2 │ │ │ │
3 │ 面 │第2行 │ 19×× 北京 │五号宋体
──┼───┼───┼───────┼──────────
4 │ 扉 │第1行 │ 建设标准名称 │三号宋体
5 │ │第2行 │ (限内部发行) │四号宋体
6 │ │第3行 │ 主编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7 │ │第4行 │ 批准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8 │ 页 │第5行 │ 施行日期 │新五号宋体
9 │ │第6行 │ 出版单位名称 │四号仿宋体或专用字
10 │ │第7行 │ 19×× 北京│五号宋体
──┼───┼───┼───────┼─────────
11 │ │第1行 │ 通知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
│ 通 │ │ │上空二行占二行居中
12 │ │第2行 │ 通知文号 │五号宋体
13 │ 知 │第3行起│ 通知正文 │五号宋体
14 │ │倒第2行│ 批准部门名称│五号黑体
15 │ 页 │末行 │ 批准日期 │五号宋体
───┼───┼───┼───────┼─────────
1 │ 编 │第1行 │ 编制说明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上空
│ │ │ │二行占二行居中
1 │ 制 │第2行起│ 编制说明正文│五号宋体
1 │ 说 │倒第2行│ 主编部门名称│五号黑体
1 │ 明 │末行 │ 日期 │五号宋体
───┼───┼───┼───────┼─────────
20 │ 目 │第1行 │ 目录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上空
│ │ │ │空三行占三行居中
21 │ 录 │第2行起│各章及附录标题│五号宋体
───┼───┼───┼───────┼─────────
22 │ 正 │第1行 │各章及附录标题│题序四号黑体、标题四
│ 文 │ │ │号宋体;另面起,上空二
│ 与 │ │ │行占三行居中
23 │ 附 │第2行起│ 条文内容 │条序五号黑体,条文五号
│ 录 │ │ │宋体
24 │ 内 │ │图表名称及编号│新五号黑体
25 │ 容 │ │条文、图、表注│六号宋体
───┴───┴───┴───────┴─────────
三、建设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1/32;封面与扉页的编排格式见附
图1-2.
140 140
┌────────────┐ ┌────────────┐
│ 40 │ │40 │
│ ××××建设标准 │ │ ××××建设标准 │
│ (限内部发行) │ │ │
2│ │ 2 │ │
0│ 主编部门:××× │ 0 │ │
3│ 批准部门:××× │ 3 │ │
│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25 │ │25 19×× 北京 │
│ ××××出版社 │ │ │
│ 19×× 北京 │ │ │
└────────────┘ └────────────┘
附图2 扉页格式 附图1 封面格式
(图中尺寸单位: mm) (图中尺寸单位: mm)



1990年10月25日
解析公证实务操作中的认知和判断

骆军


【前言】公证员作为公证活动中的主体之一,进行具体的实务操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则、细则、办法等规定开展工作,但是也有个别公证员只会按照固定模式照搬照抄进行机械办证,缺少应有的严谨和高度关注态度,没有完全尽到勤勉尽职的基本义务,降低了办案的质量,进而发生了一些公证差错,直接影响了公证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在具体的公证实务操作过程中,公证员根据自己执业技能(包括公证员的责任心、职业伦理、实践经验、知识结构、心理素养、人格力量等)的高低,对不同的公证事项,会有不同的认知和判断,而认知和判断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办证质量的优劣或对错,对公证员而言,一般注重于实务操作较多,而对认知和判断从理论的角度与实践相结合去作细致的梳理、归纳、总结可能较少,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公证员的认知和判断进行解剖分析,以期对公证员在实务操作中有所启迪和帮助。

【关键词】 认知;判断;路径


  在公证实务操作中的认知和判断通常被公证员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认知是对感觉输入的变换、减少、解释、贮存、恢复、使用的所有过程,它通过对表象的分析、判断和信息的加工、集成,注重的是对问题的归纳、分析、渗透、综合,以达到还原事实本来面貌的目的,认知是判断的前提和基础,判断是对事实真伪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判定。公证员对公证申请人所申请公证事项的认知和判断,其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所办公证事项的质量,因而对公证员的认知和判断加以科学的分析和梳理,便于公证员更好地在公证实务操作过程中进行正确的认知和判断,以恰当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公证活动中保持应有的谨慎和高度注意,尽己所能平衡公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关注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各方正当、合法的利益请求,以达到在实质上符合办证规则要求的最高境界。

一、认知的对象及效力

(一)认知的对象

  认知包括对法律和事实的认知,它的对象是法律、众所周知的事实、科学规律、经验定理,它客观存在并且效力绝对。结合公证的具体实践,作为公证员应该认知的对象:一是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具体包括本国法、国际条例、惯例、外国法。而本国法包括宪法、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对法律的认知,主要是理解法律存在的事实、立法的背景、制定的经过及其效力。例如法律的生效或废止的事实,对某项旨在变更政策的法案,该法案是否经立法通过,或某一法律的立法政策及其目的。二是事实。认知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行政事项、公证事项、其他事项。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即某种事实成为众所周知受到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它可以在不同的范围存在,且众人皆知并承认其为真实的不容置疑的事实。对于行政事项,它涉及政府的行为、政府的关系及其他事项,本身就有注意的义务,如果将这种证明的责任赋予当事人,显然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难。公证事项的认知要点包括当事人的签字、公证处的记录、惯例、公证术语、其他公证处的设立及其管辖、其他公证处公证员及该公证处的印鉴等。其他事项主要是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知识、易于掌握和获取的事项。象重要的历史事实、地理知识、科教文和工商金融方面易于获知的事项。譬如世界性、国内、本地区的重大事件,地价、利率、税收的变动调整,本地区的风土人情、习俗,本地行政区域调整的情况,结婚证、房产证、学历证在不同时期的格式变动情况,典故谚语,行业规制,公历和农历的换算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有这样一种观点:“经验定理应成为证明的对象”。所谓经验定理指日常生活常识、生活经验、科学原理、科学定理等,它们很大一部分已经包含在认知的“其它事项”中,而经验定理具有公认性,无需论证,因此应当作为认知的对象。但是用它们来证明待证事实,如果公证员对之本不了解时,作为公证当事人是否就有责任予以证明呢?笔者对此持否定的态度,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公证员可以凭借其自身的信息渠道和技术手段,取得对经验定理的认知。虽然当事人也可以为公证员认知提供某些知识或帮助,但这不是他的举证义务。

(二)认知的效力

  由于认知脱胎于证据法,其规则的运用和判别,都与证据法关系密切,因此对认知的效力主要从证据法的角度去分析。首先,当事人无需举证,即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认知的首要效力。对无需举证的事实,不论是待证的事实还是用以证明事实的证据事实,因均可认知而免于举证。其次,凡法律规定必须认知的事项,则公证员应当认知,此为公证员的一项基本义务。第三,对于一般性常识的事项,公证员可予以认知。如公历和农历的换算等。第四,公证员认知事实的逻辑推理,对于证明其他事实可以构成证明的逻辑链条。在证据法上有证据许可的问题,认知的采用,往往可以促成证据的许可。如某一事项的结果发生总局效力,有时可以使其他一个事实或一组事实成为证据,构成证明的逻辑上的链条。第五,公证员就常识、自然规则、一般性经验、众所周知的事实予以认知时,即使存在与之相冲突的意见(可能是当事人的自认、证人证言、专家的意见等),也必须维持认知而不采信这些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认知是绝对的,不能变化的。

二、认知的程序

  首先是公证员的自动认知。根据前面所述认知的对象、范围、效力、标准,公证员对当事人所申请的公证事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自动认知。这种认知作为公证当事人在申办公证事项时,应向公证处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这里所说的真实、合法不难理解,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何为“充分”,所谓“充分”指出具公证书所依据的事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的充分要求公证事项中的各事实都能够得到证明,且各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不互相冲突、矛盾或者相互脱节,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能够足以证明所办公证事项的事实,就无需再举证。
第二是告知当事人。公证员要认知某一事项,尤其在自动认知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使其获得并提供有关知识的机会。
  第三是出证前的异议主张。对可予认知的行为,须在公证书出证前,及时将有关公证的事实告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补证、提出异议的机会,以避免公证瑕疵的发生。

三、认知和判断技巧的运用

  有鉴于认知范围的庞杂性,为更好地理清思路,参考国内外学说,按照认知事项是否以法律强行规定为标准,将认知分为必须认知和可予认知。前者指法律规定之事项,公证员应当认知,具有强制性。后者需使用一切有效的手段,以获得相关知识,达到认知的目的,公证员可以给予认知,但是不具有强制性,公证员是否认知可以自由裁量。依此划分标准,必须认知的事项是宪法、法律、国际条约、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予认知的事项是经验定理、习惯、地方性法规、外国的现行法。必须认知与可予认知效力上也有差异,必须认知具有绝对的效力,对于必须认知的事项,即使公证员不知道,亦应由当事人提供信息,以协助公证员作出正确的认知。可予认知的事项具有相对的效力,因为不论其是主要事实,或为证明其他事实之证据事实,在形式上只具有初步可信的效力,只是表面形式,因而只具有相对的效力。
  在公证实务的操作中,公证员对申请公证事项和所涉证据材料需要通过判断加以认定,但是从程序的意义上讲,这种判断与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对于案件纠纷及证据判断与很大不同。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得出判断需要经过原被告当事人质证等必经程序,而公证活动中并没有设置这类相应的程序。公证活动的过程主要通过公证员自身作出独立的判断,因此,公证员的判断在公证实务操作中非常重要。公证员在实务操作中进行判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对公证事项认知的基础,依照法律、法理、办证规则对事实进行判断,这是公证员作出判断的基本前提。其次,运用证据学原理进行判断。如对证据材料之间是否环环相扣、互为印证,在逻辑关系上是否存疑等作出判别。第三,运用执业积累的经验进行判断。公证员多年执业累积的经验是一笔宝贵的财富,需要充分加以利用,运用得当对一些非常规和疑难的公证事务的办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四,重视现场实地核实。鉴于公证员的判断毕竟不是自由心证,而只能建立在证据材料充分、可靠的基础上,对于某些难以判别的事宜应经过核实后得出最终的结论。

四、对几种事项的判断识别

(一)虚构事实如何判断识别

  在公证实务操作中,公证当事人为达到其非法目的而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以骗取公证书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公证员如何识别虚构事实显得尤为重要,在判别虚构事实方面公证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一是保持独立或中立的品格,不轻言相信,不盲目判断,服从于法律和事实,不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来自外界的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二是养成谨慎、冷静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作风,必要时应进行逆向思维或换位思考,公证员需要具备自己独有的核查取证思路和办法,尽量避免误入当事人设置的取证陷阱。三是坚持眼见为实,即亲眼所见才为真实,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必须仔细查验原件,并辨别真伪,而不应将复印件、传真件、复制件、电子邮件等作为审核事实的依据。

(二)对公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判断识别

  可以参考《公证程序规则释义》的归类方式加以判断,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分为可直接采信的证明材料、经补强证据效力后可以采信的证明材料、可采信不强的证明材料。譬如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做出的裁判和确认的事实、公证书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和确认的事实、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学校发出的毕业证书、医院发出的出生证明、医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归类为可直接采信的证明材料,公证员无须对此类证明材料再进行核实。将地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收入证明、经历证明等)归类为可以采信的证明材料,公证员大多可不经核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涉及重大财产或人身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将居委会、村委会、小型私企出具的证明归类为可采信不强的证明材料,公证员对此类证明大多可作参考,但是仍需进行核实或者与其他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时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对公证申请人办证目的的判断识别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必须了解公证申请人申请办证的真实目的,公证员通过询问、观察、综合思维得出公证申请人真实的办证意图,了解公证申请人办证的目的,需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公证员自身的角色定位要正确。公证员须以客观、中立的第三人身份,向涉及所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各方问清事实、辨明真伪,公证员体现的是公平、公正、善意。了解公证申请人的真实意图要做到严谨、周密、全面。其次,了解当事人办证意图主要通过询问的方式,在询问过程中须注意:第一,设计一套询问的方法,公证员自己首先要思路明确,抓住核心问题,问话简洁明了,引导当事人深入彻底地谈问题,明确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真实意图,以便于帮助当事人确定具体的公证类别和方式。第二,通过询问利害关系人、知情人以相互印证,得出公证申请人真实的办证意图。第三,密切注意被询问人回答问题是否前后矛盾,是否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如果出现上述情况,须提请其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第四,询问当事人尽量使用通俗易懂和简单明了的语言,以免当事人误解。

五、提高认知和判断能力的基本路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