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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

时间:2024-07-06 19:3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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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消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

198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0月22日〔84〕沪高民上字第6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持有港英或澳葡当局所发护照的港、澳同胞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承认他们具有英国籍或葡萄牙籍而作为涉外案件对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公安部《关于实施国籍法的内部规定》第七点的规定及中英之间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所附的中方备忘录的精神,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持有港英当局所发“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的,均为中国公民,不能承认他们具有英国或葡萄牙国籍;他们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8〕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威战略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奖励等次设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科学技术奖申报者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人员单独接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在评审过程中,与科学技术奖申报者或参评项目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要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重点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八)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与我市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技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为发展我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在我市独资、合资企业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活动,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威海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单位申报的,申报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0日内,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获得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市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对我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市政府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20%用于奖励项目科研团队,80%用于资助获奖者的科研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仅限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科技成果。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各市、区政府应当设立本辖区的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3年8月28日发布的《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