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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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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以来,内蒙古抢抓机遇,开拓进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但内蒙古在发展中仍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态环境脆弱、产业结构单一、区域发展不平衡、公共服务能力不强等突出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内蒙古位于我国北部边疆,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煤炭、有色金属、稀土、风能等资源富集,发展潜力巨大,生态区位独特,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繁荣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新形势下,推进内蒙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开放,有利于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有利于形成我国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有利于优化提升经济结构,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进一步加大国家支持力度,着力加强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着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为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三)战略定位。
  ——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全面实施重点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大力推进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筑以草原和森林为主体、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充分发挥资源丰富、靠近市场、基础较好的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构建多元化的现代产业体系,把内蒙古建设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支撑基地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大力实施沿边开放战略,依托重点口岸和合作园区,加快国际通道、对外窗口及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深化与俄罗斯、蒙古等国家的经贸合作与交流,发挥内引外联的枢纽作用,努力构建面向北方、服务内地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团结繁荣文明稳定的民族自治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扬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全面落实各项民族政策,大力繁荣民族地区经济,切实增进各族人民福祉,筑牢我国北方安全屏障,建设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进步、边疆稳定的民族自治区。
  (四)基本原则。
  ——坚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优化城乡结构和区域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走富民强区之路,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各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使发展成果惠及各族人民。
  ——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低碳技术,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赋予先行先试政策,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力争取得突破;深化对内对外开放,不断拓展广度和深度,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坚持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始终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以繁荣发展促进团结稳定,以团结稳定保障繁荣发展。
  (五)主要目标。
  到2015年,交通、能源、水利、农牧业等基础设施瓶颈制约明显缓解;基本形成多元发展、多级支撑的产业体系,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区域发展差距明显缩小,贫困人口显著减少;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治理区明显好转,基本实现草畜平衡,草原植被覆盖度达到43%,森林覆盖率达到21.5%;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减排实现预期目标。
  到2020年,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城乡居民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区域内部发展的协调性明显增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稳定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草原植被覆盖度和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主要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内蒙古新局面。
  二、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在全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执行草畜平衡、休牧轮牧制度,对严重退化、沙化草原实行禁牧。启动实施呼伦贝尔草原草甸、科尔沁草原、阴山北麓草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工程。推进草原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设施畜牧业和人工草场,稳步实施生态移民,培育后续产业。提高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加大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力度。探索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研究制定草原征用占用补偿标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强草原生态监测监理体系建设,加大草原管护力度。
  (七)强化森林生态保护与建设。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和“三北”防护林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持人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加强林地管理,严禁毁林开荒,在林区逐步实施“代木能源”工程。加大重点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严禁湿地开垦等破坏性活动,逐步扭转湿地萎缩趋势。推进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提高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加强大兴安岭寒带生物基因库保护和建设。继续实施森林管护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将符合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八)加大沙地沙漠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沙地沙漠综合治理,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启动重点地区防沙治沙专项治理工程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推广实用技术和模式,鼓励发展沙产业。加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实施力度,启动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工程,以多沙粗沙区为重点,实施黄河沿岸十大“孔兑”综合治理。加强江河源头地区水土保持和嫩江、辽河流域黑土区及中小河流水土流失治理,提高水土流失监测能力。实施阿拉善生态绿洲保护与治理工程。
  (九)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大黄河、辽河、松花江、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抓紧开展乌梁素海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用水保障程度,严格控制污染源。强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加大“以奖代补”力度,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支持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除尘脱硫脱硝,发展集中供热,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全面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提高共伴生矿、煤层气、矿井水和粉煤灰、煤矸石、尾矿等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水平。采取综合措施,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强化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开展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重金属防治和事故应急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管理体系。支持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和生态文明试点工作。
  (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支持高载能行业节能改造和重大节水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实施森林草原固碳增汇技术示范工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三、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推进鄂尔多斯、锡林郭勒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至河北、辽宁沿海港口煤运通道建设,规划建设内蒙古西部煤炭产地至中部省份的北煤南运新通道,提升大秦、朔黄等既有煤运铁路集运能力;建设呼和浩特至张家口客运专线和赤峰、通辽至京沈客运专线联络线等铁路,规划建设连接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快速铁路;继续实施铁路电气化改造。推进呼和浩特—集宁—张家口、呼和浩特—包头—东胜等高速公路扩能,建设通辽—沈阳、临河—哈密、赤峰—承德和锡林浩特—张家口等连接周边省区的高速公路;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国边防公路建设投入,加强国边防公路养护、界河航道维护,推进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建设。支持内蒙古发展支线航空,建设霍林郭勒等支线机场,研究论证扎兰屯、乌兰察布等支线机场建设问题,积极推进阿拉善通勤航空试点和呼伦贝尔拓展通用航空服务领域试点工作;加快呼和浩特国际机场建设,增加呼和浩特—北京航班密度;按照国家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研究购置应急救援直升机、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和部分航空起降点。建设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通辽等区域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有序建设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和煤基燃料输送管道。
  (十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加快黄河内蒙古段防洪工程、海勃湾水利枢纽、三座店水库等项目建设,推进文得根、扎敦河等水库和“引绰济辽”调水等工程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实施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和黄河防凌防洪工程,加强黄河、辽河、嫩江等重要江河及中小河流治理。完善防洪工程设施,切实提高城市防洪能力。积极推进河套、察尔森等大型灌区、中型灌区和小型微型水利设施建设。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开展农牧业高效节水示范,加大对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支持力度。严格执行黄河、松花江等重要河流水资源用水指标,落实黑河流域水资源分水指标。
  (十三)加快电力输送通道建设。将内蒙古电力外送通道纳入国家电网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建设。加快蒙西、呼伦贝尔等煤电基地至华北、华中、华东、东北输电通道前期工作,研究论证锡林郭勒至南京等长距离大容量高电压等级输电通道建设。完善区内500千伏骨干网架,扩大电网覆盖范围,积极推进城乡电网改造工程。鼓励利用火电输出通道外送部分风电,扩大电网接纳风电规模,配套建设调峰电源,统筹制定风电消纳方案。
  (十四)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城市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覆盖农牧区乡镇的信息综合服务体系。加快电子政务网和重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宽带、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城市光纤到户,行政村(嘎查)通宽带,实现通信信号基本覆盖自然村、居民点、旅游景点和主要交通沿线等地区。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三网融合试点,建设呼包鄂乌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创新试验区,推进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支持蒙古语软件研发和应用推广。建立邮政、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对农牧区邮政、通信网络建设和运营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积极发展现代农牧业
  (十五)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坚持以草定畜,因地制宜发展草原畜牧业,在农区大力发展设施畜牧业,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百万头奶牛、百万头肉牛和千万只肉羊高产工程建设,加强饲草料基地、储草棚、青贮窖等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畜禽良种繁育和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大重大动物疫病和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资金投入。对牛羊肉、羊绒、羊毛等大宗畜产品实施价格保护政策。扩大牧区畜牧良种补贴范围,在对肉牛和绵羊进行补贴基础上,将山羊纳入补贴范围。完善牧业机械补贴政策。
  (十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种植业结构,贯彻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和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完善技术推广体系,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专业统防统治,发展现代种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倡保护性耕作,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设施农业和都市观光农业,支持赤峰、通辽、乌兰察布等地区建设绿色、有机蔬菜基地。把马铃薯列入国家良种繁育补贴范围,逐步扩大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规模,对种植马铃薯脱毒种薯给予良种补贴。对粮油生产大县(旗)加大奖励性扶持力度。
  (十七)深化农牧林业改革。稳定农村土地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引导农村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稳妥推进农牧业规模化经营。深化农垦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管理制度,将国有农牧场纳入强农惠农政策范围,逐步实现垦区与地方的资源共享,支持垦区企业集团和国有农牧场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林场改革,稳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林权改革配套政策。鼓励农牧区集体和个人以土地、草场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当地资源开发建设,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
  五、积极构建多元化现代产业体系
  (十八)稳步推进国家能源基地建设。优化煤炭资源开发,进一步规范开采秩序,推进资源整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设一批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千万吨级安全高效矿井,建成一批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大型煤炭生产矿区。支持呼伦贝尔、锡林郭勒和鄂尔多斯等重点煤电基地建设。对富铝煤、富锗煤、焦煤和无烟煤等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适度开展褐煤干燥等工艺创新。加大煤田灭火力度。打造蒙西、蒙东两个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在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建设一批兆瓦级并网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发电基地。鼓励城市发展背压机组实现集中采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级城市发展大型热电联产,合理安排工业园区热电建设,在特大型洗煤厂周边优化布局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十九)大力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充分发挥煤炭、有色金属、农畜产品等资源优势,提高开发和深加工水平,努力打造国家新型化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依据国家规划适度发展煤化工产业,优先布局升级示范项目,适时推进产业化。建设油气生产加工基地,在符合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和统筹全国天然气供需的前提下,增加当地利用天然气规模。支持大型聚氯乙烯和焦炭企业技术进步和升级换代,以乌海及周边地区为重点建设全国重要的焦化、聚氯乙烯生产加工基地,以乌兰察布为重点建设高水平精细氟化工产业集群。根据水资源条件有序发展盐碱、煤焦油深加工等优势化工产业,延伸后续产业链。发展铝电联营,支持高铝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铜、铅、锌等有色金属采、选、冶一体化建设,实现资源就地高效转化。依托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做大做强乳品和羊绒生产加工业,加快培育肉类、粮油、果蔬生产加工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绿色知名品牌。加强原产地产品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二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推进钢铁产品结构调整和换代升级,发展高强度轿车用钢、高档电力用钢、大型石油管材等产品,不断提高特种钢和优质钢比重,建设包头钢铁基地。提高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生产水平,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支持发展轻纺、服装、地毯生产加工以及民族手工业和民族特需用品,扩大产业规模,提高产品档次。
  (二十一)努力发展装备制造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积极引进优势企业和先进技术,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进一步提升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优势制造业发展水平,培育发展风电设备、输变电设备、化工装备、冶金装备、环保及综合利用装备和农牧业机械,扶持发展乘用车、新型商用车和新能源汽车,推进通用飞机制造项目建设。加快模具、关键零部件生产,发展配套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和产业引导,推动形成一批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
  (二十二)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有序发展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稀土资源保护,加大资源开发整合和储备力度,加快稀土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稀土开发利用水平,以包头为重点大力发展稀土等新材料产业。积极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鼓励发展生物制药、现代中蒙药、生物疫苗和生物育种,加强生物发酵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技术水平,培育壮大一批节能环保企业。推进鄂尔多斯、呼伦贝尔等地可再生能源产业园区建设。支持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二十三)加快发展服务业。把发展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加强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煤炭、化工、农畜产品等资源产品优势和口岸优势,建设一批地区性物流中心,把满洲里建成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合理布局商业网点,完善城乡流通网络,提升城市社区服务业功能和水平;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开展农超对接,提高农牧区连锁经营、物流配送覆盖面;推进粮食储备设施和专业市场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扶持快递业规模化发展。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积极发展软件出口、服务外包和高新技术服务业。支持民族商品贸易发展,办好中国民族商品交易会;培育发展会展产业,提升内蒙古农博会、中俄科技展的影响力。建设草原文化旅游大区,提升草原、森林、沙漠、地质奇观等重点旅游景区水平,扶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和边境旅游,推动开展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建设;发展特色专项旅游、沙漠探险旅游和生态休闲旅游,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加强旅游公路、景区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功能。培育壮大金融业,进一步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金融服务,加快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四)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建设,加强核心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建设大型数据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鼓励地方科研单位与国家级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推动新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提升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在科技进步中的作用。
  六、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二十五)加快城镇化进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积极构建多中心带动的城镇发展格局。依托盟(市)、旗(县)所在地和建制镇,积极引导产业集聚,提高城镇服务功能,引导城镇有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稳妥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为农牧民进城就业落户创造条件。加强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研究推动大中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
  (二十六)培育壮大县域经济。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建设,提高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发挥比较优势,扶持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配套型等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特色产业,着力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经济强县(旗)。合理规划布局工业园区,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在农牧区建设原料生产加工基地。结合推进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相关产业发展和城镇化,有序引导农牧区劳动力转移。
  (二十七)统筹内蒙古东西部地区发展。加快构建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合理布局生产力,着力提升能源、新型化工、装备制造等产业水平,增强区域实力和竞争力。推进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一体化发展,辐射带动内蒙古西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大内蒙古东部地区开发开放力度,进一步融入东北及环渤海经济区(圈),主动承接辐射带动和产业转移。优化兴安、赤峰、锡林郭勒等地区的水煤资源配置,有序发展煤电、煤化工、有色金属加工、装备制造、农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扶贫攻坚。在加大对东部地区支持力度的同时,建立自治区内部对口帮扶机制,引导西部地区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强对东部地区的帮扶。
  (二十八)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积极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建立多元化的产业体系,支持资源型城市加快经济转型。推进内蒙古整体列为国家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探索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新模式。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资源矿业权及产权交易。将符合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地区)列入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增加转移支付补助。全面推进采空区沉陷区治理、植被恢复和尾矿库安全闭库。支持矿区棚户区改造和转产转业人员安置。
  七、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九)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做好村镇发展建设规划。到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牧民及农林场职工饮水安全问题和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尽快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到2015年,解决农牧民饮水安全问题,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苏木)通沥青(水泥)路和建制村(嘎查)通公路。积极开发农村沼气,建设一批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力度,加快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开展农牧民聚居区环境综合治理,落实“以奖促治”政策。
  (三十)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发展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继续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以工代赈、兴边富民等工程,提高贫困人口收入。积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妥善解决搬迁农牧民后续发展和长远生计问题。尽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积极稳妥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加强定点扶贫和东西扶贫协作,鼓励民间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扶贫开发。
  (三十一)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积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支持乡镇(苏木)、村(嘎查)幼儿园和边远艰苦农牧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条件。加强民族教育,提高双语教学质量,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积极发展技工教育,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以及高等院校和重点学科建设。鼓励国家重点高校与内蒙古联合办学,扩大中央部属高校和东部省(市)高校在内蒙古的招生规模,实施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和招生协作计划。加强师资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草原英才”工程,实施“内蒙古院士援助计划”和“内蒙古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储备制度。
  (三十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及性。支持精神卫生、农牧区应急救治、卫生监督等专业服务网络建设。加强以县(旗)医院为龙头、乡镇(苏木)卫生院和村(嘎查)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实现每县(旗)至少有1所基本达到二甲水平的县级医院(含民族医院),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苏木)卫生院,行政村(嘎查)有卫生室。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筹资与保障水平。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盟(市)综合医院和妇儿医院建设。加大地方病、传染病防治防控力度。支持建设卫生人才培养基地,积极培养全科医生。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分级干预体系、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及农牧区流动服务能力建设。
  (三十三)积极发展文化体育事业。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牧区电影放映工程、西新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草原)书屋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重大惠民工程建设,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民族特色文化产业,推进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鼓励发展乌兰牧骑等民族文化演艺事业。加大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加强蒙古族历史文化典籍的挖掘、整理、保护和传承。建设国家蒙古文出版基地,努力提高新闻出版单位技术装备水平,创新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增强新闻出版市场监管能力。支持广播影视数字化、民族语言广播电视和节目译制能力以及特色院线设施建设。加强面向群众的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挖掘推广优秀传统民族体育项目,积极开展民族体育节庆活动和特色体育赛事,打造体育赛事品牌。
  (三十四)努力扩大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就业和创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以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返乡农牧民、复员退伍军人和新成长劳动力等各类人群的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作用,吸纳一定比例的当地劳动力就业。支持开发牧区草场管护、乡村道路协管、城镇公共服务管理等公益性岗位,解决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基层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
  (三十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快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十二五”期间实现全覆盖。按照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合理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支持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城乡社会保障经办、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建设,“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盟(市)、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区服务、儿童福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完善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教育和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提高防灾救灾体系和应急能力,支持建设国家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八、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三十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发展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认真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产业链的协作配套关系。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降低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门槛。健全土地、资本、人力资源、技术等要素市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三十七)深化国内区域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北京、东北三省及其他省区的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引导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区、市)企业到内蒙古投资兴业。鼓励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园区共建,支持内蒙古与沿海地区合作建设出海通道和临港产业基地,与相邻省(区)合作建设能源产业集聚区。支持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产业转移引导资金适当向内蒙古倾斜。
  (三十八)扩大对外经贸合作。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机电、轻纺、建材和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品“走出去”,加大对国内短缺原材料进口的扶持力度。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特色优势产业,扩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开发基地。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对进口有资质限制的商品,在核定边贸企业资质时适当放宽标准。推进满洲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研究建立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规划建设沿边开发开放经济带。探索在巴彦淖尔等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探索建立中俄、中蒙跨境旅游合作区。
  (三十九)打造开放合作平台。加强与俄蒙毗邻地区的交往和联系,积极参与东北亚、中亚等国际区域合作。支持开展政府间互访、商贸往来、人文交流等双边多边活动,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交流机制。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满洲里、二连浩特、甘其毛都、策克等重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阿尔山口岸正式开放。加快满洲里、二连浩特等重点口岸公路和阿尔山—乔巴山等跨境铁路建设。研究出台便捷通关和简化边民互市监管的措施,推进跨境运输和口岸通关便利化。加强口岸安全、卫生检疫等工作。
  九、努力构建和谐稳定边疆
  (四十)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发扬民族团结优良传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落实和完善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解决好各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对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俄罗斯四个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计划。
  (四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强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管理。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解决好资源开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社会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对象以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管理。
  (四十二)维护边疆社会稳定。加强边境县旗(市)、乡镇(苏木)和村(嘎查)的办公场所、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基层政法机关建设,支持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以及边防、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行政人员编制适当向边境地区基层倾斜,保障运行经费,增强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严厉打击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行为,加强边境地区管理,严防境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分裂和渗透活动,扎实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四十三)产业政策。根据国家产业布局和专项规划,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优先在内蒙古布局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的煤炭、电力、煤化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等项目,在项目核准、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环境容量,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供应等因素,合理确定内蒙古节能减排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建立健全电力市场机制,大力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制定促进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行业发展的上网电价。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机制,加快水权转换和交易制度建设,在内蒙古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权交易试点。
  (四十四)财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内蒙古煤炭等矿产资源领域收费基金政策。完善风电产业税收政策,促进风电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全部改为拨款。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保险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中央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四十五)金融政策。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支持内蒙古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扶持地方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内蒙古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牧区金融机构。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经营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苏木)设立服务网点。继续完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制度。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优势,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适度放宽扶贫贴息贷款条件。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扩大抵押品范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四十六)投资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重点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对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旗县以下(含旗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盟(市)的配套资金。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纳入西部大开发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四十七)国土资源政策。鼓励使用未利用土地,适当增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特别是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优先审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盘活工矿废弃地。严格矿业权审批权限,建立健全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地质调查、资源勘查与评价,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支持力度,并向优势矿产资源重点规划区倾斜。推进基础测绘工作,支持基础地理信息库和测绘基准现代化建设。
  (四十八)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落实国家对基层边远地区教育、卫生和农牧业技术服务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逐步提高边境一线地区干部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守土固边农牧民的生活补助标准。逐步提高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生活补贴标准。
  十一、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四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切实承担起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认真完成各项重大战略任务。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与相关省(区、市)的协调配合。
  (五十)积极做好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内蒙古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落实各项任务,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跟踪分析本意见实施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乘势而上,努力推动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2010年3月22日




目 录

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第三章 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
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
第五章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余额管理
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第八章 会员内部控制
第九章 其他事项

附件一 会员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
附件二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
附件三 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
附件四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





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
本指南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则,切实执行会员公司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
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
(二)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
(2)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3)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下简称“担保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
(4)权益处理;
(5)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
(6)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8)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
(9)利益冲突防范、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
(10)合规总监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合规意见。
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
(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会员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电子文件。
本所经审核,认为会员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向其发出确认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作为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审核依据之一。
二、交易权限开通
会员取得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后,还需开通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才能进行交易。会员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证券账户开立和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以及向本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后,可申请本所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本所确认无误后,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即开通除从事B股业务交易单元外,会员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会员应将其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在开立后3个交易日内报备本所。应当报备的账户包括:会员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报备流程如下:会员登录本所网站(www.sse.com.cn)“会员公司专区”,进入“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专用账户报备”栏目进行填报。填报操作需要使用EKEY进行。
会员可使用已有EKEY或新申请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使用EKEY前,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附件一),申请开通相应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权限。会员应确保有2个EKEY专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办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
一、委托与申报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
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注:《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中“标的证券代码”应为“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一)担保品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担保品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担保品卖出申报。
(二)融资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融资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卖券还款申报。
(三)融券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买券还券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融券卖出申报。
(四)平仓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卖出申报。
二、交易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
(一)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能申报带“担保品”“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标识的买卖指令;
(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和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非本所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非本所公布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五)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七)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八)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
三、成交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撮合成交后实时返回的成交回报为客户信用账户的成交记录。
本所发送的闭市过户文件将体现订单的业务类型。

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
一、标的证券
试点初期,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试点初期,融资标的证券与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一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另见本所公告。
会员应在本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向客户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具体名单。会员确定的具体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二、担保证券及折算率
试点初期,本所担保证券范围为在本所竞价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另见本所公告。
《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类担保证券的最高折算率,会员可根据自身日常盯市管理需要调低各品种折算率,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会员公布的担保证券的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三、名单公布
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本所通过卫星和本所网站公布当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担保证券的名单。
四、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
试点期间,本所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标的证券的调整遵循规则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有序、结果适时公告的原则。
标的证券的调整是指将证券纳入或剔出标的证券名单。标的证券的调整包括常规调整和临时调整。常规调整是指本所基于对标的证券的定期评估而对标的证券进行的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是指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的不定期调整。
标的证券的临时调整,由本所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及时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本所认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者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视情况对标的证券作出调整。

第五章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
一、保证金比例
(一)融资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二)融券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二、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实时监控,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并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会员可以允许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除本所另有规定的以外,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部分中的现金或证券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客户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应当允许客户提取其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针对不同客户自行确定不同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当每月向本所报告其向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三、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的调整
试点期间,本所对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
四、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其客户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实施细则》,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因此,会员在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除了需要考虑客户信用账户中初始提交作为保证金的资金和证券以外,还应当考虑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与融资买入金额之间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与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之间的盈亏部分。
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一、业务数据报送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当某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证券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证券相关业务全部了结。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也需要上传文件。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申报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数据申报(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二《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文件》)
每个交易日22:00以前,会员可多次覆盖申报;每个交易日22:00以后至次日15:00会员可以上传修正数据(全量重新上传),但本所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的信息,以及对于融资融券规模管理和相应信息披露所使用的数据,以会员上一交易日22:00以前上传的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会员无法通过网站上传数据的,可以通过网站FTP上传,FTP服务器地址、用户名、密码向本所信息公司相关业务联系人索取。使用FTP上传数据,必须电话联系本所信息公司有关技术人员,确认文件收到情况,联系电话:021-68791091。
会员出现互联网连接故障的,必须电话联系本所信息公司有关技术人员,说明情况,并在数据申报截止之前,将数据光盘直接递送到本所信息公司,联系电话:021-68791091。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数据报送的备份通道方式。
会员应事先向本所会员部报备数据申报相关的技术方案和应急流程。
会员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没有申报数据或报送数据有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会员部报告。对于连续数日不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数据或申报数据有误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业务信息报送
(一)融资融券信息月报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下列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7、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具体报告文件格式和报送方式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客户持有卖出情况月报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本所。
报送方式:通过交易所外部网站报送,路径:SSE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券卖出情况月报。
报送时间:每个月前五个交易日。
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三(《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
三、违约记录报送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客户,会员应当记录在案,并可以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将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报送本所。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数据申报;
本所相关信息披露以会员上传的数据为依据。
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四(《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
四、重大事项报告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会员部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技术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四)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一、交易信息披露
(一)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进行汇总,通过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因会员报送数据错误,导致本所汇总的上述信息发生错误且无法在当日开市前纠正的,当日融资融券交易照常进行,但本所认定为交易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的除外。本所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对相关会员,将按照有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所将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公告: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或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20%时,本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发布提示公告。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或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25%时,本所可于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标的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前五位会员名称及相应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数据,直至上述比例降至20%以下。
3、单只标的证券的当日融资买入数量(或融券卖出数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交易量的50%时,本所将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名称。
二、风险监控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监会、本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加强自律和内控,防范自身和客户交易风险。
(一)融资规模的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二)融券规模的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三)融资融券异常交易的管理
融资融券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会员应当作为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1、单一信用账户/单一会员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占标的证券的可流通市值(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
2、单一信用账户/单一会员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
3、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合计买入量(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
4、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行为的;
5、涉嫌关联的信用账户、普通账户之间频繁或大量进行交易的;
6、会员自营证券账户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之和占该证券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
7、可能对标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行为的;
8、标的证券发行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内幕人员进行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
9、会员进行大量、集中平仓交易的;
10、本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对于标的证券异常交易认定和处理适用本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四)对会员交易监控的管理
会员应当切实承担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管理责任,包括建立有效的监控系统,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异常情况;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展开调查;建立完整的调查档案,并接受本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查询和调阅;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融资融券合同及时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本所和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按照本所和监管机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客户账户交易、要求客户签署合规交易承诺书等,对于接收到本所限制账户交易处罚决定书的,要按处罚决定书要求对相关客户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交易权限进行限制交易操作,并将处罚决定书及时转交相关客户);建立健全协助监管的制度和技术措施。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会员违反《实施细则》的,本所可依据《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取消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等相关纪律处分。

第八章 会员内部控制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各类风险。除《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外,会员还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二)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可以与客户约定顺延融资融券期限,也可以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四)发生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也可以与客户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五)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六)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七)不得接受其客户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得向其客户借出该类证券;
(八)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本所《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九)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三、会员对担保证券及折算率的管理
会员公布的担保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各类担保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且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调整后的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四、会员信息报送日常报告制度
会员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员报送数据、信息有误的,应当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会员在约定时间前未进行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或报送数据和信息有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会员部报告,由本所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连续多次出现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是错误的会员,我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具体参见本指南“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第九章 其他事项
一、权益类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证券的权益处理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融券卖出标的股票发生权益分派的,相关权益补偿方式和标准应当在融资融券合同中进行约定。
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权益处理的业务流程和处置办法。
三、会员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愿事宜
会员代客户行使其客户信用账户相关权利时,可以通过本所信息公司互联网系统(www.sseinfo.com)代为征集客户的投票意愿。会员应事先与客户约定,并告知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愿。会员委托本所信息公司代为征集客户投票意愿,需事先签署相关技术服务协议,联系电话:021-68791152。
会员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愿的,应在相应权利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17:00前,将相关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信息通过会员专区EKEY加密后上传至指定的FTP服务器。会员在代客户行使其客户信用账户相关权利当日上午9:00前,通过EKEY可从本所信息公司网站获取征集投票信息,联系电话:021-68791167。
信用证券账户对应客户首次通过本所网络系统提交投票意愿,须在在网站注册后,使用网站反馈的激活码在交易系统进行密码服务申报,完成身份认证后才能提交投票意愿。鉴于激活操作在下一个交易日才能生效,会员应提醒客户注意相关时限要求,提前进行激活操作。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询
会员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查询在本所上市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询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董监高信息查询。会员通过EKEY登陆查询,输入客户A股股东账号或(和)证件号码(境内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境外身份证、其他),网站将反馈是否存在与本所上市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匹配信息,包括任职公司、职务和任职起止日期等相关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本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上市公司申报信息,供会员相关客户管理工作参考。
五、纠纷处理
会员应当稳妥解决与客户之间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的纠纷,并负责妥善处理其客户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访、投诉,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一

“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因业务办理需要, 现特向贵所申请数字证书并向本公司的EKEY授权使用www.sse.com.cn网站上会员专区的以下业务办理权限:数字证书新增( □ 新增 □ 不需新增) *见附注办理权限:□ 会籍业务 (授权类型:□ 新增 □ 删除)□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合格投资者申请 □A类 / □B类 / □C类(授权类型:□ 新增 □ 删除)□ 融资融券业务 (授权类型:□ 新增 □ 删除)□ 其他 (授权类型:□ 新增 □ 删除)l 用户名称: Ekey Ca_Id: * 一个EKEY申请对应一张权限申请表;新申请EKEY的Ca_Id,申请人无需填写。申请单位:(盖章)日期:联系人: 电话:传真:email:


附件二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
会员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约定的时间前(22:00)将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及其标志文件(MTSL*****YYYYMMDD.TXT,MTSL*****YYYYMMDD.FLAG)、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及其标志文件(CREDIT***** YYYYMMDD.TXT、CREDIT *****YYYYMMDD.FLAG)上传至本所门户网站,22:00前会员公司可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当某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证券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证券相关业务全部了结;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也需要上传文件。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中不能存在小数,所有数据取整。
数据格式
所有数据均为电子格式。
数据传输内容
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及其标志文件:
MTSL*****YYYYMMDD.TXT
MTSL*****YYYYMMDD.FLAG
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及其标志文件:
CREDIT***** YYYYMMDD.TXT
CREDIT *****YYYYMMDD.FLAG
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
命名规则
MTSL*****YYYYMMDD.TXT
其中,MTSL为融资融券简称,*****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该日期表示的是该交易日的申报数据,与文件中的“信用交易日期”一致。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文件内容与格式
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则相关数据为0;文件中每一行必须严格按照接口约定,不容许空行;行结束不需要”|”分隔符。若本日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为负数,请将该值归为0。顺序如下表: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证券代码 6
前日融资余额 14 元
本日融资余额 14 元本日融资余额=前日融资余额+本日融资买入额-本日融资偿还额
本日融资买入额 14 元
本日融资偿还额 14 元本日融资偿还额=本日直接还款额+本日卖券还款额+本日融资强制平仓额+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
本日直接还款额 14 元
本日卖券还款额 14 元
本日融资强制平仓额 14 元
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 14 元
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 14 元
前日融券余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余量 14 数量,股/份/手本日融券余量=前日融券余量+本日融券卖出数量-本日融券偿还量
本日融券卖出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偿还量 14 数量,股/份/手本日融券偿还量=本日买券还券量+本日直接还券量+本日融券强制平仓量+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本日余券应划转量
本日买券还券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直接还券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强制平仓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余券应划转量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 14 数量、股/份/手
本日融券余量金额 14 本日融券余量金额=本日融券余量*本日收盘价,元
融券报送单位 1 1:股(标的证券为股票)2:份(标的证券为基金)3:手(标的证券为债券)
信用交易日期 8 YYYYMMDD
说明:
(1)报送的数据不应包含包括佣金或交易经手费等费用部分。
(2)金额类字段数据,计算过程中精确至0.001元,最终结果精确至1元。
(3)当标的证券为净价交易的国债时,本日融资买入金额、本日融券余量金额应包含本日每百元应计利息额,即本日融资买入金额=融资买入数量*(成交价格+本日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本日融券余量金额=本日融券余量*(本日收盘价+本日每百元应计利息额)。
(4)本日融资买入金额,以当天交易的清算数据为准;本日直接还款额、本日卖券还款额、本日融资强制平仓额按实际清偿的融资欠款金额报送。
(5)本日融券卖出量、本日买券还券量、本日直接还券量、本日融券强制平仓量以当天交易的清算数据为准。
(6)本日余券应划转量,指本日买券还券、直接还券、融券强制平仓的交易指令实际成交数量超过应归还的融券卖出数量部分。
(7)本日发生融券标的证券因送红股而除权的情形,本日申报数据中的“前日融券余量”应根据权益派发比例进行调整。
(8)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作为本日融资偿还额的调整项目,其他增加本日融资偿还额计入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其他减少本日融资偿还额计入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
(9)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作为本日融券偿还量的调整项目,增加本日融券偿还量的计入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减少本日融券偿还量的计入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

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标志文件
l 命名规则
MTSL*****YYYYMMDD.FLAG
其中,MTSL为融资融券简称,*****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该日期表示的是该交易日的申报数据。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l 文件内容与格式
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顺序如下表: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文件名称 30
生成日期 8 YYYYMMDD,与对应申报文件中日期一致
文件字节数 14
文件内行数 14


附件三
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l 报送方式:
通过交易所外部网站报送,路径:SSE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数据上传*——融券卖出情况月报。
l 报送时间:
每个月前五个交易日。
l 命名规则:
文件名: CYMC*****YYYYMM.TXT
CYMC为“持有卖出”简称,*****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申报月份。
l 文件内容与格式
1、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如无数据用空格,顺序如下:
2、每行记录表示某个交易日(字段:日期)中,某一投资者下属账户组(字段:账户数量-账户20)持有卖出某证券(字段:证券代码)的情况。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日期 8 YYYYMMDD:交易发生日期
证券代码 6
证券代码简称 10
账户数量 8 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所有的普通和信用账户,此字段填写实际数量,但申报的账户组只有20个
账户1 10 按照账户的字符关系倒序填写
账户2 10
... 10
账户20 10
当日证券卖出数量 14 上述同一投资者下属账户组当日卖出数量之和
前日证券融券余额 14 上述同一投资者下属账户组前日融券余额
当日证券融券余额 14 上述同一投资者下属账户组当日融券余额
报送单位 1 证券代码的申报单位,1:股(证券为股票)2:份(证券为基金)3:手(证券为债券)
所在会员代码 12

附件四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
l 命名规则
CREDIT*****YYYYMMDD.TXT
其中,*****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该日期表示的是该交易日的申报数据,与文件中的“信用交易日期”一致。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l 文件内容与格式
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如当日无数据申报,上传空文件,行结束不需要”|”分隔符。顺序如下表: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违约者证券账户 10
违约者姓名 20
身份证号 18
违约金额 14
违约类别 1 1: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2:合约期满未清偿3:提供虚假信息4:发生司法纠纷
申报类别 1 1:新增2:撤销3:结案
申报日期 8 YYYYMMDD

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标志文件
l 命名规则
CREDIT*****YYYYMMDD.FLAG
其中, *****为5位会员代码,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该日期表示的是该交易日的申报数据。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l 文件内容与格式
每个字段以 | 分开、定长格式,左对齐右补空格,顺序如下表:

字段内容 长度 备注
文件名称 30
生成日期 8 YYYYMMDD,与对应申报文件中日期一致
文件字节数 14
文件内行数 14


关于印发《西安市道桥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道桥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道桥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五日


西安市道桥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桥设施维护管理,保障道桥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道桥设施功能,进一步推进道桥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进程,根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建设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道桥设施维护管理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桥设施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和桥梁设施,其中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隧道、人行天桥、人行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全市道桥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维护管理的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道桥设施维护检查管理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七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设施维护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按国家有关市政设施维修工程定额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道桥设施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道桥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道路管理方面,一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二是档案内容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工程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影像电子资料)等;三是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桥梁管理方面,一是应以每座桥梁为单位建立档案;二是档案内容应包括:桥梁主要技术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养护技术资料、巡检、检测、测试资料、桥梁自振频率等相关资料;三是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九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编制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建立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道桥设施应分类别进行养护管理和评价。其中,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含街坊路,下同);桥梁分为Ⅰ类(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Ⅱ类(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Ⅲ类(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Ⅳ类(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及Ⅴ类(城市支路及街坊路上的桥梁)等五类。
  第十二条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划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II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的道路。
  III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联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第十三条 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本着“保证重点,养好一般”的原则,宜将城市桥梁划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Ⅰ—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的集会中心、繁华地区、重要生产科研区及旅游地区附近的桥梁。
  II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区域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间的联络线、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附近的桥梁。
  III等养护的城市桥梁: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居民区、工业区的主要道路上的桥梁。
  第十四条 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应根据其内容、周期、评估要求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性检测。
  (一)城镇道路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检查周期:Ⅰ等养护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道路宜2日一巡、Ⅲ等养护道路宜3日一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快速路、主干路宜2—3年一次,次干道、支路宜3—4年一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一是道路大修、进行改扩建时;二是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冒水;三是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四是道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二)城市桥梁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桥梁的类别、级别、技术等级分别制定巡检周期,Ⅰ等养护的桥梁宜每天一巡、Ⅱ等养护的桥梁宜3天一巡、Ⅲ等养护的桥梁宜7天一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定期检测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Ⅰ类养护桥梁宜为1—2年,Ⅱ—Ⅴ类养护的桥梁宜为6—10年。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特殊检测:一是桥梁在遭受洪水冲刷、流冰、漂流物、船舶或车辆撞击、滑坡、地震、风灾、水灾、化学剂腐蚀、车辆荷载超过桥梁限载的车辆通过等特殊灾害造成结构损伤;二是桥梁常规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是否安全的桥梁;三是为提高或达到设计承载等级而需要进行修复加固、改建、扩建的桥梁;四是超过设计年限,需延长使用的城市桥梁;五是常规定期检测中桥梁技术状况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桥梁,Ⅱ—Ⅴ类养护的桥梁被评为D级或E级的桥梁;六是常规定期检测发现加速退化的桥梁构件需要补充检测的桥梁。
  第十五条 新移交、接管道桥设施的质量评定必须合格。
  第十六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应对设施病害、设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养护维修队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市政工程施工资质,且有良好的市政设施维修业绩。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作业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督员、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工程(含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应建立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制度,落实循环经济措施,降低成本。按规定分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必须资料真实、齐全、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第二十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应严格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镇道路技术状况评价应达到C级以上要求;桥梁技术状况、完好状态:Ⅰ类桥梁达合格级,Ⅱ—Ⅴ类桥梁达C级以上要求。
  第二十二条 道桥设施管理方面的投诉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公用局每年对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总分值为100分。由检查考核与社会监督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检查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占总分的90%;社会监督评价(委托市、区人大、政协及新闻单位代表和设施监督员组织实施)占总分的10%。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96分以上为优秀,90分—95分为良好,80分—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检查项目及内容:
  (一)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2分。检查内容:是否有管理机构、专业人员职数、职责。
  (二)维修养护队伍资质:3分。检查内容:维修养护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市政工程施工资质。
  (三)年度维护经费:5分。检查内容:是否编制道桥设施年度维修预算;年度设施维护经费是否达到《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1994)编制的维护费金额;是否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是否按国家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四)技术档案:8分。检查内容:每条道路、每座桥梁建立单独档案资料。
  (五)设施分类管理:2分。检查内容:道路是否分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桥梁是否分Ⅰ类桥梁,Ⅱ—Ⅴ类桥梁。
  (六)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1分。检查内容:规划编制文本;实施情况。
  (七)检测评估制度:3分。检测内容:制度建立情况;实施情况。
  (八)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性检测制度和应急方案等各类管理制度:6分。检查内容:道桥设施经常性制度及其巡查记录;定期检测制度;特殊检测制度;其它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制定监管办法。
  (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4分。检查内容:全年无不文明施工行为,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十)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含道路挖掘修复工程):16分。检查内容:现场抽查质量小修2处,中修及其以上工程2处,道路挖掘修复工程2处;其中(中修及其以上工程)的验收手续、资料必须齐全。
  (十一)道路占用、挖掘管理:10分。检查内容:是否严格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道路技术状况:25分。检查内容:主、次干道是否达B级以上;支路是否达C级以上;人行道是否达B级以上;道路无障碍设施中盲道设施和坡道口达标。
具体要求:一是以路面、人行道损坏状况的评价标准作为技术状态评价标准,即PCI、FCI。主、次干道PCI达(70—85)以上,支路PCI达(60—65)以上、FCI达(65—80)以上;二是对达不到标准的道路采取的整治计划、措施;三是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情况。
检查数量:主干道抽取管养设施总数的10%进行损坏状况检查,次干道、支路抽取5%进行损坏状况检查。
  (十三)桥梁技术状况:10分。检查内容:Ⅰ类桥梁达合格级,Ⅱ-Ⅴ类桥梁达B级以上。
具体要求:一是Ⅰ类桥梁结构定期检测报告(成果);二是Ⅰ类桥梁不合格级的修复计划、措施;三是Ⅱ—Ⅴ类桥梁BCI达到(80—89)以上;四是Ⅱ—Ⅴ类桥梁技术状况B级以下的各项具体计划、措施。
  检查数量:核查每座Ⅰ类桥梁的定期检查结果及相关措施计划;Ⅱ—Ⅴ类桥梁抽取管理单位管养总数的10%进行检查,不足1座按1座检查。
  (十四)投诉处理:5分。检查内容:涉及道桥设施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处理效果。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采用季度抽查评比和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抽查评比。每年10月由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西安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沣渭新区管委会、大兴新区管委会、市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办公室、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以及其他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开展年度自查,并于10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市市政公用局。11月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开展年终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抽查评比和年终检查考核结果由市市政公用局在各大媒体进行公布,并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