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6:0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管理,指导各地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和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确保申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我局制订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并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是指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案,拟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中、英文申报文本,由文化遗产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申报文本;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各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统一组织编制申报文本。
  第五条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中、英文申报文本(纸质件和电子件各一式三份),由组织编制机构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据《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相关要求,对申报文本进行初审。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于初审同意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3月31日前将该项目中、英文申报文本及初审意见、当地民众和利益相关方支持申报的情况说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材料,一并报国家文物局。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应当由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报国家文物局。 2011年6月28日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自受托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并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评估报告,提出推荐申报的建议。
  第十条 国家文物局依据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对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和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由相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提交申报文本。
  第十二条 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项目,其中文化遗产部分的审核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昆政发[1998]10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外国、港、澳、台地区、外省及我省其他地、州、市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对进入我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昆承揽工程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须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委托书及有关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证明等有关材料(勘察设计单位还须出具进昆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合同文本或中标通知书),到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应根据外地建筑业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等材料,对企业进行审查。施工单位经审查条件合格的,发给《单项建设工程投标许可证》参加指定工程投标,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到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办理《外地建筑企业进昆承担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经审查同意后发给一次性的《昆明市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外地中介服务机构经审查同意后发给《昆明市建设工程中介服务准入证》。

第六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取得进昆许可证后,持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许可证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核定其经营范围,核发非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昆承揽工程业务,按单项工程审批。

第八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经批准施工的单项工程,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将工程肢解转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经过昆明市预决算编审合同审查处审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方为有效。

第九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并接受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的管理,文明施工,创建文明施工工地。

第十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季度向市建筑业管理局报送在昆生产经营情况的有关报表。

第十一条 进昆承揽工程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进昆承揽工程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遵守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批准进昆的外地建筑业企业。

第十四条 对进昆承揽工程业务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每年由市建筑业管理局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于遵守规定,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优良的,给予通报表彰并优先办理在本市延续承揽工程业务的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包括向本地建筑业企业联营分包的),按《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方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将其清退出昆明市建筑市场:

(一)无《单项建设工程投标许可证》和《外地建筑企业进昆承担工程施工许可证》、《昆明市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昆明市建设工程中介服务准入证》承揽工程业务的;

(二)超越批准范围承揽工程业务的;

(三)转让或出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建设工程及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

(五)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未办理非法人营业执照的;

(七)未办理合同审查和鉴证的。

第十七条 昆明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2月18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纺织工业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计经贸[2000]161号


根据国务院认定,为解决国内棉花积压,简化操作程序,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出口产品,保持并扩大我国纺织品及服装出口市场和出口规模,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产棉以出顶进,是指以国产棉顶替进口原棉、绵纱和棉坯布加工产品出口。国产棉进入经海关批准的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以及加工出口企业从监管库购买国产棉,均需向海关办理出、进口通关手续。

二、外贸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会同当地生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加工出口能力和往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棉花、棉纱、棉布的实绩,对使用国产棉加工出口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企业名单报当地海关备案,并抄送当地财政厅(局)、国税局和有关银行;审核国产棉以出顶进购棉合同,审批相应的加工制成品出口合同,加工出口合同有效期为6个月;对经审核具备资格并已签定国产棉购销合同和加工出口合同的加工企业,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及合同需要,办理批件(不办进口许可证)。

三、海关管理。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指定的三家出口商的申请,审定并公布国产棉以出顶进监管库。监管库所存国产棉出库手续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办理,也可直接报关出境。各地海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批件和合同,按现行加工贸易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并进行监管、核销。

国产棉以出顶进深加工结转,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管理。

进入监管库的国产棉存期应不超过1年。如到期后,在海关核定的期限内(3个月)仍未办理出库手续的,由海关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棉花经营。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的供货业务,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负责经营;新疆以外的其他产区棉花以出顶进的供货业务,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负责经营。出口商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到海关办理棉花入库出口手续。在同等质量、价格情况下,出口商应优先组织新疆棉供货。按国际棉花标准保证供棉质量,按购棉企业要求提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检证明。出口商须提前将国产棉以出顶进计划报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后方可执行。要将签定合同及履约情况按半月一报,于每月月中日和月末日分别上报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加工出口企业自行或委托地方有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出口商除外,下同)与出口商比照国际市场价格签订国产棉以出顶进购棉合同。交货地为国产棉以出顶进监管库,加工企业凭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报关单办理出库进口手续。付款可采用国际通行的银行信用证或全额现款、托收、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五、税务、银行信贷、外汇管理政策保障。出口商所在地国税局凭国产棉进入监管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按5%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出口商办理退税,但以出顶进国产棉未经加工,从监管库直接出境的,不可再次办理退税。加工出口企业用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的制成品出口后,所在地国税局按加工贸易方式办理制成品出口退税。

商业银行对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的出口加工企业,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批件和加工出口合同,根据商业银行信贷原则、贷款条件与合同需要,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具体贷款期限由银行与企业商定。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

国内企业向三家出口商购买以出顶进国产棉,可以用人民币结算,也可以用自有外汇结算,但不得购汇支付。国产棉以出顶进用外汇结算,不需办理外汇核销。

六、以出顶进项下购买的国产棉及其加工制成品,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境内销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以出顶进超过审批加工期限未能出口的,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将制成品出口,需要内销的,海关按加工贸易规定追缴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及缓税利息;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或其他走私偷逃税款的,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八部委联合下达的《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9]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出顶进国产棉花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以出顶进国产棉花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一: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国家关于国产棉“以出顶进”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计委等部委《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产棉以出顶进是指以中国产原棉顶替进口原棉加工产品出口。上述国产棉又分为新疆棉和内地棉(即除新疆以外国内其他地区产棉)。其中,新疆棉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三家经营,内地棉仅限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经营,以上公司简称“国产棉公司”。

国产棉运入监管库以及加工出口企业从监管库购买国产棉,需分别向海关办理出口和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对用于加工出口的国产棉按现行的加工贸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监管库的设置和管理

自本文生效之日起,《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计经贸[1999]352号)执行期间所设立的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库自动更名为国产棉以出顶进监管库,执行存放以出顶进的国产棉的功能。如需设立新的国产棉以出顶进监管库,应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

国产棉以出顶进监管库的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三、国产棉报关单的使用

(一)海关对进、出监管库的国产棉采用现行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新疆棉以出顶进专用申报单停止使用。

(二)“国产棉公司”办理进、出库手续时,应分别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

(三)国产棉进出库时,《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名称”填写“新疆棉”或“内地棉”,新疆棉的商品编码为“99520100”,内地棉的商品编码为“99520200”;计量单位均是“千克”。

(四)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4份:其中2份用于海关存档和统计,1份用于监管库作账和核销,1份用于“国产棉公司”办理退税;《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4份:其中2份用于海关存档和统计, 1份用于监管库作账和核销,1份用于加工企业贸易手册核销。

四、办理国产棉进、出库手续的企业

(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出监管库海关手续的企业应限于“国产棉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所属分公司,但其必须持有总公司的委托书并以总公司名义办理进出监管库手续。

(二) 按《暂行办法》规定,从监管库购买(或提取)国产棉的加工出口企业(含经营单位),是经省级外经贸部门审定并向海关备案的加工出口企业(含经营单位),并应持有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五、国产棉进、出监管库的海关手续

(一)办理国产棉入库手续时,“国产棉公司”应填写形式《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报关单中“监管方式”填写“一般贸易”;“经营单位”填写“国产棉公司”的名称及其海关编码;“发货单位”填写“国产棉公司”的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海关编码;“最终目的国”和“运抵国”均填写“中国”,统计代码为“142”;“运输方式”为“1”。“国产棉公司”还需出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入库国产棉的年度、数量、质量、产地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办理国产棉出库手续时,需区别两种情况:

1.出库后直接运出境时:(1)由“国产棉公司”填报形式《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作单项统计,报关单中“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经营单位”填写“国产棉公司”名称及其海关编码;“收货单位”填写国产棉的购买企业名称及其海关编码; “原产国” 和“起运国”均为“中国”,统计代码为“142” ;“运输方式”代码为“1”。(2)由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出口统计。报关单中“监管方式”、“经营单位”、“发货单位”按实际填写;“最终目的国”和“运抵国”按实际填写(不得填写中国);运输方式按运离关境的方式填写(代码不得为“0” , “1”,“7”,“8”);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和《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 出库后转入加工贸易管理时:由国产棉的加工出口企业按相应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申报的规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作单项统计。报关单中“监管方式”按加工性质填写;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写; “原产国”和“起运国”均为“中国”,统计代码为“142”;“运输方式”代码为“1”;运输工具名称栏目填写“国产棉公司”名称及代码。

(三)从监管库出库用于加工出口的企业,海关凭省级外经贸部门批文和进出口合同,按照现行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核发手册。手册中进口原材料名称使用“新疆棉”或“内地棉”及其专用商品编码。

(四)监管库对出、入库国产棉做专项统计,按月报总署及主管海关。

六、国产棉加工的监管

(一)对采用国产棉加工出口的企业,海关凭省级外经贸部门批文和进出口合同,按照现行加工贸易和管理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核发手册。手册中进口原材料名称使用“新疆棉”或“内地棉”及其专用商品编码。

(二)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产品出口后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时,需向海关交验国产棉出库时填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三)海关办结国产棉加工产品出口手续后,按规定向企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和外汇核销报关单。

(四)国产棉深加工产品需结转时,需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按现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9]352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出顶进国产棉花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为鼓励从事加工贸易的纺织企业使用国产棉花顶替进口棉加工生产产品出口,解决国内棉花积压问题,现决定对以出顶进国产棉比照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一、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将国产棉运入由海关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后,可凭有关凭证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二、对出口商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免征其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进项税额按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出口商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棉可开具出口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以出顶进国产棉未经加工而从海关监管库直接出口的,不再办理退税。

三、以出顶进国产棉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对供棉方销售给出口商的国产棉,凡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 8号文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缴款书)”。

四、出口商销售国产棉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并持国产棉进入监管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

五、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其税收管理办法比照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 0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产棉供棉方和出口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严格国产棉的征、退税管理,及时办理征、退税手续。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证国家关于国产棉花实行以出顶进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方便企业之间结算,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在境内使用外汇购买以出项进国产棉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国产棉花从事加工产品出口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向经营以出顶进国产棉花的公司(限于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棉花,可以用自有外汇进行结算,结算方式可采用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加工企业自有外汇不足支付,或者没有自有外汇资金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二、 加工企业与经营以出顶进国产棉花的公司的外汇结算的,加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报关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发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账户使用证》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上述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为其办理外汇支付手续,并保留上述凭证和单据正本5年备查。

三、经营以出项进国产棉花的公司收汇后,有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入帐手续后,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结汇;经营以出顶进国产棉花的公司没有外汇结算账户的,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四、加工企业向经营国产棉花的公司购买以出顶进国产棉花,加工企业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经营国产棉花的公司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 对于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花在境内进行深加工结转的,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购付汇或者外汇划转手续,以及进口付汇核销、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分支局、所在地外资银行及相关单位,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