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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1:4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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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提升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

(一)扶持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

(二)扶持兴办农产品储藏业;

(三)支持和引导农民参加农产品展销活动;

(四)鼓励经销大户到境外开办农产品经销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五)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提高交易能力;

(六)支持发展名牌农产品;

(七)扶持新建、扩建、改造水果、蔬菜、食用菌等加工项目;

(八)其他按国家政策规定需扶持的项目。

第三条 每年择优扶持具有带动能力的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扶持条件:

(一)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方式组成,连续3年与农户签订出口农产品收购合同,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的规模,即蔬菜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食用菌种植面积在100万帘以上,水果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并实行标准化生产;花卉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肉鸡养殖规模在100万只以上;蛋鸡养殖规模50万只以上;生猪饲养规模10万头以上;肉牛饲养规模1万头以上。出口企业与基地须有紧密联系的契约合同,基地所生产、加工的产品80%以上实现出口。

(二)出口企业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注册,其原料基地已经注册或正在申办注册,并按照农产品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建立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出口产品生产的投入品使用标准和管理档案,建立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实行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使用生物农药,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在农药及虫害防治的主要阶段实施药物的集中发放、回收管理。

(三)出口企业具有农产品进口国认同的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内质量认证。

第四条 重点支持水果、蔬菜储藏业发展,促进农产品的跨区域流通和反季节供应。凡当年在农村原料产地新建储藏量在1000吨以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储藏库,其投资视同贷款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贴息。

第五条 凡在农村投资新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农贸市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全封闭或半封闭,室内水泥地面、室外有柏油道通行,给排水齐全,有垃圾存放场所,农产品检验检测、市场信息等方面功能齐全的,视建设情况,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30万元,农贸市场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20万元。

第六条 在国外开办经销实体的业户(有注册、有场所、有住所),年销售我市农产品数量2000吨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积极组织商业企业与产地开展农商对接活动,每年在市内举办一次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凡我市农民参展的一律免费。对具有一定影响的全国性农产品展销活动,也要组织我市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参加,展销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对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农产品的企业及为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的承办单位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获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辽宁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大连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同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同一商标使用在多个产品上的;

(二)多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上的;

(三)同一产品获得多个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当年新建、扩建、改造水果、蔬菜、食用菌等加工项目,凡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加工水果、蔬菜、食用菌占加工量的80%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吸纳就业300人以上,视建设水平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7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给予以奖代补1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给予以奖代补170万元。

第十条 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第十一条 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和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材料(其中果蔬出口项目需提供海关部门提供的出口单据、银行贷款凭证以及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情况的收购货单和结算单等材料),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局、财政局关于农业产业化项目评审报告》,分别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第十二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1日。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要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大连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字〔2004〕191号)、《大连市开拓农产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4〕154号)、《关于我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大财农〔2006〕159号)和《大连市水果蔬菜出口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大财农〔2005〕33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二、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

三、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在我国目前已得到广泛认可,并已逐渐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实践中,企业投资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案例很多。比如,卧龙地产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1亿元参股浙江龙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远洋地产与KKR联合成立地产基金,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股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中粮集团、新希望集团独立设立旗下农业产业基金。本文所称企业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股东投资参与已设立并运行的股权投资基金。

一、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一)有关股权投资企业的立法情况
国家有关股权投资企业的规定目前主要就两个:2006年开始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初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253号文”)。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并无多大区别,可以理解为创业投资是股权投资的一种,只不过只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的创业企业投资。因此,严格来说,目前尚无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国家级部门规章性质的规定,只有规范性文件253号文。
在国家确定的股权投资企业先行先试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地方政府均出台了有关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地方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前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各地迅速发展,各地政府都在尝试这一新兴投融资模式,而且均承诺给予税务、租金补贴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二)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基本程序
简单来说,企业可按如下基本程序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企业内部决策,确定投资目标和行业。
(2)招聘或选定管理团队,包括PE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和法律负责人等。
(3)确定基金架构,包括确定采取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自行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还是委托其他成熟的PE管理机构管理基金。
(4)选择注册地区,比较各地设立条件及优惠政策,选择适合基金发展的地区注册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5)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章程。
(6)认缴及实缴注册资本,按照当地要求办理,通常要求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首期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
(7)工商登记,一般要求在当地指定的工商管理机构登记,比如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等。
(8)发改委备案。基金规模5亿以上的需向国家发改委备案。

(三)股权投资基金典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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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
(1)资本募集方式及对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2)风险揭示及不得承诺保本及固定回报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3)对投资者出资方式和缴付时间的要求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4)投资领域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5)信息披露
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6)备案要求
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对其资产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可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五)对国有企业的特殊要求
对于国有企业,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时须注意相关限制性规定,并在设计基金架构时予以充分考虑。
(1)国有企业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上述规定限制了国有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即不能担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采用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在法律上无法成为合伙企业的控制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而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国有企业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情形。对上述限制性规定的解决方案无外乎以下几种:
A.设立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承受双重征税负担。
B.参股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作为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共同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为控制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章程的特别约定控制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该种架构模式存在该参股管理公司也被认定为国有企业的风险。
C.通过与国有企业职工签订特别协议,由该职工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公司,国有企业(或设立全资/控股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或有限合伙人,参与股权投资企业,并通过合伙协议特别条款将管理效益分成(一般为收益的20%)约定由管理人或有限合伙发起人享有。该种模式可能会因基金架构特殊在募集资金时遇到困难。
D.通过协议控制某个非国有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操作方式与上述C相同。该种模式的风险主要来自协议控制在发生纠纷时的控制协议是否真正能够得到执行。
(2)国有股转持问题
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若合伙人/股东中的国有企业持有的企业财产份额/股权占50%以上或实际控制基金,有可能会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在此情况下,若基金投资的目标企业上市后,基金持有的该目标企业股权,可能会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为国有股,而因此被要求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目标企业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针对这一问题,在前期可注意了解基金募集情况及新合伙人的企业性质,尽量避免被认定为国有股权基金可能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在后期注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通过非国有企业子基金投资、与其他非国有企业合资后间接投资于目标企业或在上市前出售部分股份等措施。

(六)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缺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