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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7:5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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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09 ] 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

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发挥骨干企业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现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重点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高于10%的工业企业。

2、高成长性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成长性,对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具有带动作用,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高于30%的工业企业。

3、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要编制3-5年企业发展规划;经营中讲究诚信,有良好记录;上报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及时、准确、真实;遵纪守法;对社会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第三条 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和提高技术升级。认真贯彻落实重点工业企业、高成长性工业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的同等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企业推进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有效促进企业实施战略重组和产业升级。

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新建、扩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点企业新上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2、给予企业建设用地支持。对重点企业新上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并享受省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除上缴国家、省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相当于项目对应宗地土地净收益100%的支持。

3、奖励企业新增税收。对企业新上项目所形成的新的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比上年度新增地方留成所得部分,前两年8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

4、鼓励企业实施战略重组。对企业并购现有企业,生产规模增加1倍以上或投资转产高附加值产品以及生产规模超过原有企业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用工三分之一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比上年度新增地方留成所得部分80%奖励给企业。

5、鼓励企业技术升级、产业升级。支持企业以买断或许可方式引进国内外先进专有技术或专利,进口国内尚不能研发制造的重要装备的,优先安排国家贴息支持,优先纳入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和省治污专项资金。

6、支持企业“退二进三”。对企业退出城区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原工业用地由政府收回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将土地收益部分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必须上缴费用部分外全额拨付企业所在地财政,用于企业新建安置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退二进三”的工业企业入驻园区后享受重点工业企业新上项目的对应政策。

7、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对重点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实施战略合作,依托产业优势引进终端产品和相关配套项目的给予奖励。

8、鼓励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发展。重点企业、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发展的,在土地、环保容量等方面优先保证;在煤、电、油、运等方面优先供应;各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

第四条 支持重点工业企业的融资担保。市、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先为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改等新上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要优先放贷支持。

第五条 规范对重点工业企业检查行为。市、县有关单位除涉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税收等检查外,停止一切面向企业的检查活动。确需检查的,经市、县政府批准,报同级优化办备案,否则,企业有权向市政府举报。对被举报单位,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清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非税收费管理办法,执收部门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乱收费,不得违规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重点企业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厉查处对重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第七条 对重点企业新上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全程代理制。重点企业新上项目所需审批办理的事项,由市、县工业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企业配合,限时办结,效能监察中心及时跟踪问效。

第八条 保证支持重点企业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建立重点企业新上项目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重点企业新上项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第九条 对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按照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标准每年确定30户重点工业企业和10户高成长性企业重点支持。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综合考核,动态管理,总数不变。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重点企业名单中调出,同时补进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

第十条 项目获得本政策支持程序: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报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统计局、审计局等相关成员单位评价认定;根据评价认定结果向市政府提出支持意见,兑现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管明电[2003]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和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元旦以来,全国已发生6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6人死亡。特别是近几天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连续发生。

1月5日,云南省迪庆州迪庆交通集团一辆中巴车从维西县驶往德钦县的途中,翻入澜沧江,造成26人死亡、失踪(包括17名中小学生),1人重伤;

1月13日,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平安运输公司一辆中巴客车,实载29人(核载19人),由延长县城驶往南河沟乡途中,翻入深沟,造成11人死亡,18人受伤;

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一辆货车,行至甘肃省天水市境内秦安路段时,因制动失效,导致车辆失控,与正在行驶的秦安县运输公司一辆大客车相撞,造成13人死亡。

1月25日,安徽省安庆市一辆大客车,在芜湖市南陵县境内与一辆中型客车相撞,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

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一辆农用车(运载35人),在行驶途中翻下山崖,造成18人死亡。

1月28日,吉林省吉林客运公司一辆大客车(核载40人,实载50人),在辽宁省境内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

此外,还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11起,死亡68人。

当前已进入春运高峰,为切实保证春运交通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 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做好2003年春运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关于做好2003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春运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客运源头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超速行车和疲劳驾驶,严禁汽车客运站超载发车;严把车辆技术关,要加强对参运车辆的回场检查和发车检验,保证每一辆营运车辆在营运中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技术条件差、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参加春运。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科学部署勤务,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管控力度,特别要加强夜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巡查,严格查处无春运临检合格证从事公路客运、客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会车以及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载人等严重违章。同时,要利用省际、地(市)、县交界处的执勤(服务)站点,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对不合格客运车辆、超员客运车辆做到一辆也不放过,确保违章车辆不出辖区。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运输业户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要督促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查处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突出、事故不断的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五、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力度。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配合,对所有进站上车的行李要严格检查,坚决堵住“三品”进站上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路面巡查和执法力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道路交通事故。对已经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抓紧查处结案。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通过认真查处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切实搞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交通部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住房〔2002〕6号


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中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测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须取得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房地产咨询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须经全国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七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方能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作为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遗失以上各类证书的,应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结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审进行。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相应资格等级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临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执业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经营业绩及社会信誉条件等,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10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各类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二)二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5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各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三)三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取得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
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四)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所要求的条件标准,在一年的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可代理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一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核定三级资质。
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三级及临时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机构的资质不分等级。
设立房地产咨询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
房地产咨询机构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由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年审,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核发资质的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年审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及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四)依法交纳税费;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抬高或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三)标的内容、要求和标准,有按要求须登记备案的应对由何方办理作出约定;
(四)合同履行期限;
(五)收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需对外出具报告书的,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并加盖由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核发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开展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支出的费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定期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可以对中介服务人员追偿。由于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到本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新登记,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逾期不重新登记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二十九条 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