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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审计法律制度/刘瑶

时间:2024-07-03 11:4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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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代理检察长和若干名代理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督检察职责:(1)对部门、单位的监督检察。监督帐目的定期审查,如发现逾期未查,则依法处以罚款。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必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对公共机构会计人员处以罚款。(2)对审计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监察审计法院各庭依法判决。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1)帐目审查权。审计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应、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2)调查权。审计官拥有必需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3)索取资料权。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官提供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帐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款项筹集、收取、结算和支付等凭证。在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单位,审计官有权取得所需的计算机数据、密码等。(4)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并可作出处罚。

  审计法院审计下列单位的公共帐目和经营活动:(1)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2)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3)从国家或其他接受审计法院监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税、捐助、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的机构。(4)社会保险机构。

  审计法院的审计程序程序包括:(1)报送。即驻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2)审计。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3)调查。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人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地调查。(4)写出审计报告。(5)判决。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3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提供设计劳务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4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签署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一条第一节第(二)款(癸)项和第三条第九节(甲)项的规定,世界旅游组织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免征直接税。因此,该组织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在我国应免予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
化学工业部



为了加强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和化学工业部《关于抓紧落实“九五”新开工项目开工条件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引进项目已与外商签订合同),并进行了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总概算已经批复;
2.具有开工工程的施工图纸,并能保证现场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
3.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渠道要求,并有可靠保证。地方建设资金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数额与对口金融单位落实并经审计部门进行了开工前的审计;
4.项目法人已经确定,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等管理方式,承担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以保证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等方面实行有效控制;
5.按照项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年限及引进项目合同期,编制了建设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和中期建设统筹控制计划;
6.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了工程招标投标,并已择优确定了施工队伍。主要生产装置已签订了施工合同或协议;
7.按照规定编制的施工组织总体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法人单位或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批准;
8.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办理了建筑或施工执照手续。有关外部配套建设协议已经签订;
9.开工上程的土地已征购,现场“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己基本完成,能够满足施工的需要;
10.关键、大型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已经完成并作了预安排订货,到货时间符合总体网络计划进度的要求,开工项目的主要材料已经备齐,基本能满足施工需要;
11.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按规定设置了质量监督机构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检测设备。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已按有关规定落实。
二、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正式开工的标志
工程项目正式开工的标志为主体生产装置土建开工,地基处理、厂区主要地下管网等可作为施工准备项目提前进行。
三、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检查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前,在做好上述开工条件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报告(见附表“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申请报告书”),报化学工业部计划、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管理部门。化学工业部计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
、直辖市化工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后,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计委,作为安排新开工项目的条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四、其它
1.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试行)》([79]化基字第853号)和《化学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补充规定》([84]化基计字第314号)同时废止。



19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