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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15 19:3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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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

(2004年2月6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森林资源,保障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全面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适应殡葬改革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殡葬管理的规划和措施;

(三)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及公墓、骨灰堂塔、陵园等骨灰存放场所或殡葬服务单位;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公安、农业、林业、规划与国土、卫生、外事侨务、工商、建设、环境保护、宣传、宗教、财政、人事和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内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殡葬行为,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除死者本人生前或其亲属自愿将遗体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外,一律就地实行火化,严禁土葬。按规定可以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除外。

遗体由人员死亡地殡葬服务单位接运。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市外的,应当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用殡仪专用车接运。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外籍华人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市外的,除患传染病死亡、腐烂和不能采取防腐措施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丧事承办人应在人员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

捐献的遗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接运遗体。接运遗体时应对遗体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实行封闭运输,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遗体登记制度,加强遗体管理,对病故的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涉及医疗事故纠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同意或默许丧事承办人擅自将遗体运出院外;丧事承办人擅自将遗体运出院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死亡地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外籍华人及外国人遗体在本市火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殡仪馆应当在接到遗体的四十八小时内将遗体火化。腐烂的遗体应当由卫生防疫部门消毒后就地火化。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遗体在殡仪馆确需保存的,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须经区、县级以上民政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殡仪馆火化遗体应当实行单体火化。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四条 寺庙焚化对象限于在本市死亡的佛教僧尼。焚化时应当遵守环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严禁寺庙向社会开展焚化业务;严禁僧尼以外的佛教徒和其他人员的遗体在寺庙焚化。

第十五条 提供殡葬服务收取的运尸费、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应根据实际服务项目收取,并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予公布。

第十六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实行火化的,死者亲属凭火化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领取丧葬费及其他费用。不实行火化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向死者亲属发放丧葬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及外籍华人在境外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骸骨在本市安葬的,安葬承办人须征得市民政、台湾事务或外事侨务部门同意,并向国家指定的国际运尸服务机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该遗体或骸骨应当在公墓安葬。

第十八条 按规定可以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安葬。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回死者原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 骨灰和墓地管理



第十九条 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采取撒散、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植树等方式安葬,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陵园寄存。无名、无主遗体的骨灰,由民政部门处理。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土葬。

第二十条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计划、规划与国土、外事侨务、农业、林业、宗教等部门编制全市公墓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建设公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设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海堤防工程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两侧。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受国家保护的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重点侨务对象的祖坟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除外。

禁止建造家族坟、宗族坟或活人坟。禁止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

第二十二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穴或者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

第二十四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迁移其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应当登报或张贴公告,通知墓主限期迁移,当地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墓主逾期未迁移的,由民政部门组织殡葬服务单位起葬火化,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墓服务单位应当凭火化证明或遗体安葬证明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但为死者健在的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禁止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墓穴或骨灰存放的一个使用周期为二十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墓服务单位应当依法收费,使用规范的安葬(存放)凭证,并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市、县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棚),开设道场,焚烧花圈、遗物,高音播放或吹奏祭奠乐曲,抛撒丧葬迷信用品;禁止利用丧葬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扰乱社会治安。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提供运输工具或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公布办事制度,规范服务人员职业行为。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接运遗体;

(二)不得刁难丧事承办人;

(三)禁止向丧事承办人索要钱物;

(四)严格遵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未经丧事承办人同意,不得增加收费服务项目;

(六)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不得误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火化遗体,或者擅自将遗体运往市外或者从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运出,或者故意拖延时间超过停尸时限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对丧事承办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将遗体火化,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伪造、变卖火化证明或实施其他欺骗行为,或者违法焚化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将骨灰装入棺材土葬,或者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水库、河海堤防工程和水源保护区及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平毁坟头或限期迁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与国土或林业、水利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建设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与国土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为经营性公墓,或者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为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提供运输工具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营运证一个月,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双倍返还多收的款项并按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不遵守工作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出现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查处殡葬违法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丧事承办人”,是指死者的继承人或生前所在单位;死者没有继承人的,其遗赠扶养人或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其丧事承办人。

本条例中所称的“以上”、“以下”罚款,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内部管理,明确经营责任,强化财务约束,提高经济效益,总行于1995年6月以建总发字(1995)第68号文印发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并在有些分行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责任会计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规范
各级行试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办法,总行在总结试点行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并经1996年4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2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分行按照全国建设银行财会会议要求组织试行。


(1996年4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2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的目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我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强化内部管理,明确经营责任,建立部门核算机制,努力增加收入,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促进全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会计的内容
责任会计是分解效益指标,落实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对责任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核算与控制,对责任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分析、考核,实施奖罚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责任会计的管理体制
责任会计实行“统一领导、预算控制、分部门核算、定期考核、分配挂钩”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各责任部门的工作目标与全行整体工作目标相互衔接,保持一致。
(二)可控性原则。责任会计中的责任者只对其可控制的成本、收入、利润等指标负责。
(三)内部结算原则。责任部门之间相互提供资金或劳务,进行内部结算,结转责任成本,清晰完整地反映责任部门的经营业绩。
(四)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的责任要明确,权力适当,利益与经营效益衔接,奖优罚劣。
(五)定期考核原则。责任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内责任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并及时向上报告。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对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按期兑现奖罚政策。

第二章 责任会计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责任会计的组织结构为
第一层 责任会计领导小组;
第二层 责任会计管理中心;
第三层 责任部门。
第六条 责任会计领导小组由行长、分管行长、责任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全行责任会计工作,根据上级行下达的经营效益目标,确定、分解本级行的经营效益指标,协调、处理、仲裁责任会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核批责任预算及考核奖惩方案,督促责任部门
完成各项责任指标;对本行经营效益负责。
第七条 责任会计管理中心是责任会计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与会计部门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汇总全行的责任预算,制定责任会计核算办法,协调全行责任会计的日常管理,指导各部门的责任会计工作;审查汇总各部门的责任会计报表;对责任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对责任会计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考核奖惩方案。
第八条 责任部门的划分
根据我行现行职能部门的设置,全行责任部门分为五大类:会计部门、计划部门、信贷部门、筹资部门、其他部门。
各部门的责任,由各级行根据部门的职能、任务分别确定,一般确定原则是:
会计部门:根据上级行下达的主要效益目标,拟定本行的经营效益指标,履行责任会计管理中心职责,编制并执行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搞好本部门的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计划部门:根据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拟定本行的存贷款及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本部门责任预算,分析资金营运状况,匡算头寸,灵活调度资金,监督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压缩不合理的低收益和无收益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时收回借出资金和利息,审核借入资金和利息
支出;准确清算调拨资金利息收支;负责本部门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信贷部门:编制并执行本部门责任预算,执行国家存贷款利率政策,组织吸收存款,努力降低筹资费用;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本息的收回,强化贷款管理,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压缩催收贷款和逾期贷款,积极催收挂帐利息和应收利息,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提高贷款利息实收率;负
责本部门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筹资部门:编制并执行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执行国家存款利率政策,组织吸收存款,努力节省筹资费用,优化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适时适量确定储蓄所备付金,控制本部门的费用支出,负责本部门的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其他部门:编制并执行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搞好本职工作,节约费用开支,降低管理成本,负责本部门责任会计核算工作。有会计、资金及存贷款业务的部门,如:国际业务部、房信部等部门,同时参照会计、计划、信贷、筹资部门的责任,承担本部门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以上各责任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业务量的大小,设1-2名兼职责任会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资金价格
第十条 内部资金价格是指行内部门往来资金价格(行内各责任部门之间的资金转移价格)。在责任会计体系中,每一个责任部门都是相对独立的,为分清经济责任,各责任中心之间的资金往来,要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计价结算。这种计价结算,并不动用货币资金,只是对各部门占用
资金所花费成本或提供资金取得收益的一种计量。内部资金价格是编制责任预算的基础,一般由计划部门根据利率水平、历史资料、当年的实际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测算,报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内部资金价格的确定原则
内部资金价格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到资金的结构、性质、用途以及现行利率政策、融资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兼顾各责任部门的利益,防止因价格不合理而造成的内部分配不公。一般而言,对于存款与贷款、企业存款与储蓄存款、经营性资金占用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系统内外往来
、借入或借出的资金等都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内部利率。
第十二条 内部资金价格的种类
买入资金价格包括计划部门向其他责任部门买入的储蓄存款资金价格、企业存款资金价格以及其他资金价格;
卖出资金价格包括计划部门卖给信贷部门的资金(信贷资金贷款)价格及卖给其他部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价格。

第四章 责任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责任预算就是根据各部门的分工情况,将全行的各项效益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从而形成的一种部门预算。它既是责任部门的工作目标,又是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责任预算的编制与核定依据
(一)国家关于金融、财会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
(二)年度信贷计划、财务计划、劳资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
(三)历史资料及其他相关因素;
(四)当年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责任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各责任部门根据责任预算的编制依据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报责任会计管理中心;
(二)责任会计管理中心根据财务计划、内部定价及部门费用预算,审查各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并汇总,报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批;
(三)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定全行及各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并正式下达各责任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任预算的内容
责任预算由责任预算指标及其编制指标的有关依据组成。
(一)各部门责任预算指标的确定原则
责任预算指标应简洁、具体、明确,以定量指标为主;符合平均先进的原则,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具有可控性和整体性,并与各部门的责任范围相符。
(二)各部门责任预算指标的设置
根据我行分工情况,各责任部门一般应分别设置以下指标:
会计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
计划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资金利用率、融资利润。
信贷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存款费用率、贷款利息实收率、贷款逾期率。
筹资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存款费用率、存款备付率。
其他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
内部利润和部门费用指标为基本指标,各部门均应设置,以充分体现责任会计的效益性原则。其他指标为专用指标,各级行可根据管理要求和本行实际灵活掌握。如有吸存任务的其他各部门,均可加设存款费用率等指标。
责任预算指标的计算:贷款利息、投资收益等资金运用的收入,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他各项收支,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方法
各部门的责任预算,根据责任会计领导小组设置的责任指标逐项计算、编制。一般方法为:
(一)会计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部门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收入+其他营业收入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部门转出资金平均余额×利率
手续费收入、贴现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在上年实际水平的基础上测算。
(3)部门支出=存款利息支出+部门往来利息支出+部门费用
存款利息支出=(上年各项存款实际余额+本年计划新增存款平均余额)×加权平均利率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占用资金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会计部门向计划部门买入资金价格)
2.部门费用:
根据历史水平、本年的实际情况及人员、业务量等测算、编制。
(二)计划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计划内上存或借款利息收支+部门往来利息收入+结余资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预计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法定缴存率+备付率)×利率
计划内上存或借款利息收支=计划内上存资金或借款资金平均余额×利率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责任部门的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结余资金利息收入=结余资金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可比照融资市场拆借利率或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执行)
结余资金平均余额=预计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1-法定缴存率-备付率)±计划内上存资金或借款资金平均余额-贷款平均占用额-投资平均余额+其他资金来源-其他资金占用。
贷款平均占用额=年初贷款余额+本年平均计划新增额
投资收益=对外资本性投资平均余额×核定的投资回报率+证券投资平均余额×核定的证券投资收益率
(3)部门支出=部门往来利息支出+部门费用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其他责任部门的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2.部门费用:(同会计部门)
3.其他指标:
(1)资金利用率=〔贷款余额+外币占款+上存资金(含经营调节基金)+净拆出资金+对外投资+人民银行准备金+人民银行备付金〕/(一般性存款+净拆入资金+占用上级行信贷资金)×100%
(2)融资利润=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不含行内部门往来利息收支)
(三)信贷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贷款利息收入+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部门应收利息×核定的部门利息实收率
某贷款科目应收利息=(年初贷款余额+本年平均计划新增额-本年平均收贷额)×该科目贷款利率(按年限分档次计算)
部门应收利息=∑该部门各贷款科目应收利息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部门转出存款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计划部门买入信贷部门存款的资金价格)
(3)部门支出=部门存款利息支出+部门往来利息支出+营业税及附加+呆帐坏帐准备金支出+部门费用
部门存款利息支出=(上年部门存款实际余额+本年部门存款平均计划新增额)×利率(即部门存款平均付息率,此利率根据部门存款的结构情况加权求得)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信贷资产及应收利息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信贷部门占用计划部门信贷资金的价格)
营业税及附加按贷款利息收入乘税率求得。
呆帐、坏帐准备金支出分别按贷款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乘以提取率求得。
2.部门费用:(同会计部门)
3.其他指标:
(1)存款费用率=部门费用/部门存款平均余额×100%
(2)贷款利息实收率=(利息收入-应收利息本年新增数)/(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本年增加)×100%
(3)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平均余额/贷款平均余额×100%
(四)筹资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筹资部门转出资金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计划部门买入筹资部门资金的价格)
(3)部门支出=存款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部门费用
存款利息支出=(上年存款实际余额+本年平均计划新增额)×利率(此利率根据上年实际存款结构及本年目标存款结构加权求得)
储蓄存款的保值贴息支出可不列入内部利润考核
手续费支出=代办储蓄存款平均余额×代办费率
2.部门费用:(同会计部门)
3.其他指标:
(1)存款费用率=部门费用/部门存款平均余额×100%
(2)存款利用率=1-库存现金/部门存款平均余额×100%
筹资部门的外币储蓄可参照以上方法单独编制责任预算。
(五)其他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根据责任会计领导小组设置的责任预算指标,参照以上各部门的方法编制。

第五章 责任会计的核算
第十八条 责任会计的核算方法
责任会计的核算部分,各级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责任会计与财务会计并行的“双轨制”模式,也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实行“单轨制”。为了简化核算手续,责任会计一般采用单式记帐法,以收付为记帐符号。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的核算内容
第二十条 责任会计的帐务处理程序
(一)经费责任会计根据全行的财务经费帐按责任部门设置明细帐户,对直接费用分项核算,对间接费用逐月分摊,月末编制《部门费用明细表》(见附式三)一式若干份,分别传递给有关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则根据《部门费用明细表》每月登记一次本部门的部门费用帐(或以表代
帐)。
-------------------------------------
| | 责任资金 | 财务收入 | 财务支出 |
|------|-------|----------|---------|
| |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部门存款利息支出 |
| 会计部门 | 部门一般存款|手续费收入、其他营 |部门费用 |
| | 其他资金 |业收入、贴现利息收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
| | |入 | |
|------|-------|----------|---------|
| | 行内部门转移|金融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往来利息支出 |
| 计划部门 | 资金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
| | 金融企业往来|投资收益 |部门费用 |
| | 资金 | | |
|------|-------|----------|---------|
| | 各项贷款 |贷款利息收入 |企业存款利息支出 |
| 信贷部门 | 应收利息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
| | 企业性存款 | |呆帐坏帐准备金 |
| | | |营业税及附加 |
| | | |部门费用 |
|------|-------|----------|---------|
| | 储蓄存款 | |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
| 筹资部门 | 其他资金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手续费支出 |
| | | |部门费用 |
|------|-------|----------|---------|
| | | |部门存款利息支出 |
| 其他部门 | 部门一般存款|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 |
| | | |部门费用 |
-------------------------------------

(二)计划部门根据会计柜台的总帐,逐旬登记各责任部门的资金台帐(包括各项存款、贷款、金融往来资金台帐),月末根据各旬余额计算出月平均余额,编制《内部资产负债表》(见附式一)确定部门之间的资金转移额度,然后编制《部门往来利息核算表》(见附式二)一式若干
份传给各相关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以此登记本部门的部门往来利息收支明细帐。
(三)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根据会计柜台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支明细帐,分责任部门填制利息清单(或利息收支表),编制记帐凭证(或以表代证、以表代帐)传给相关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据此登记本部门利息收支明细帐。
(四)各部门责任会计定期与经费责任会计核对部门费用帐、与计划部门的责任会计核对部门往来利息收支明细帐、与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核对部门利息收支帐。
第二十一条 责任会计的凭证、帐簿、报表
(一)责任会计凭证。责任会计采用单式记帐凭证,为了简便起见,也可采用表格式凭证,凭证格式由各行自行设制。
(二)责任会计帐簿。责任会计中心专职会计及经费责任会计均采用多栏式帐页,并按责任部门及核算明细项目分别列示;部门责任会计均采用三栏式帐页或台帐形式(如资金台帐、费用台帐等),同时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还应建立考核台帐或内部考核登记簿。
(三)责任会计报表。
1.责任会计的报表主要包括《内部资产负债表》、《部门损益表》(见附式四)、《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见附式五)、《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见附式六)、《部门费用明细表》。
2.《内部资产负债表》由计划部门按月编制,《部门损益表》、《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由各责任部门按季编报,《部门费用明细表》由经费责任会计按月编制。
3.责任会计报表可定期或根据管理需要随时编报。责任部门根据责任会计报表写出书面分析材料,随责任会计报表报责任会计管理中心,由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审查并汇总,据以考核责任部门责任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责任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责任的考核与奖惩
(一)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以责任预算为依据,根据责任会计核算资料,对各责任部门的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考核奖惩方案,报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为了确保奖惩兑现,各级行可将职工个人收入中的责任目标津贴和年终一次奖励作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转作责任工资或目标抵押金,根据责任预算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三)责任会计一般实行按季考核,由责任会计管理中心负责,并在考核台帐上登记,考核兑现期由各分行自定。
第二十三条 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应加强对各部门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分析原因,找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仅对责任会计的一般性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各行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特别是对于责任分工、责任指标、资金价格、考核奖惩等方面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统一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建总发字(1995)第68号〕同时废止。
附式一、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产负债表
附式二、中国建设银行部门往来利息核算表
附式三、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费用明细表
附式四、中国建设银行部门损益表
附式五、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
附式六、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
附式:一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产负债表
年 月 日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资 产 | 负 债 |
|-----------------|-----------------|
| 项 目 | 平均余额 | 项 目 | 平均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内部门往来资金| |行内部门往来资金| |
|--------|--------|--------|--------|
| 合 计 | | 合 计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说明:
1.本表由计划部门按责任部门分别编制;
2.本表按资产和负债的不同形态填列,内部往来资金也作为一个独立的项
目填入表内;
3.本表资产与负债的总额相等。
附式:二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往来利息核算表
年 月 日
编制部门: 单位:元
-------------------------------
| 责任 | 资金项目 | 资金额度 |
| | |---------|
| 部门 | | 买入 | 卖出 |
|------|------------|----|----|
| 筹资 | | | |
| |------------|----|----|
| 部门 | | | |
|------|------------|----|----|
| 信贷 | | | |
| |------------|----|----|
| 部门 | | | |
|------|------------|----|----|
| 会计 | | | |
| |------------|----|----|
| 部门 | | | |
|------|------------|----|----|
| 计划 | | | |
| |------------|----|----|
| 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资金价格 | 利 息 |
---------|---------|
买价 | 卖价 | 应收 | 应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说明:本表由计划部门按内部转移资金性质和价格分项填列。
附式:三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费用明细表
年 月
单位:元
----------------------------------------
| |信贷部门|筹资部门|计划部门|会计部门|其他部门|合 计|
|--------|----|----|----|----|----|----|
|一、直接费用 | | | | | | |
|--------|----|----|----|----|----|----|
| 业务宣传费 | | | | | | |
|--------|----|----|----|----|----|----|
| 业务招待费 | | | | | | |
|--------|----|----|----|----|----|----|
| 会议费 | | | | | | |
|--------|----|----|----|----|----|----|
| 职工工资 | | | | | | |
|--------|----|----|----|----|----|----|
| 差旅费 | | | | | | |
|--------|----|----|----|----|----|----|
| 修理费 | | | | | | |
|--------|----|----|----|----|----|----|
| 公杂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间接费用 | | | | | | |
|--------|----|----|----|----|----|----|
| 折旧支出 | | | | | | |
|--------|----|----|----|----|----|----|
| 水电费 | | | | | | |
|--------|----|----|----|----|----|----|
| 税金 | | | | | | |
|--------|----|----|----|----|----|----|
| 无形资产推销 | | | | | | |
|--------|----|----|----|----|----|----|
| 递延资产推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费用合计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说明:
由于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各级行应结合具体情况来定,故
此表对直接费和间接费明细项目没有一一列示,由各级行根据需要逐项填列。
附式:四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损益表
年 月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项 目 | 余 额 分 析 | |
| |-----------------| 备注事项 |
| | 上期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
|一、营业收入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 | | | |
|-------------|-----|-----|-----|------|
| 手续费收入 | | | | |
|-------------|-----|-----|-----|------|
| 行内部门往来收入 | |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营业支出 |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 | | |
|-------------|-----|-----|-----|------|
| 行内部门往来支出 | | | | |
|-------------|-----|-----|-----|------|
| 手续费支出 | | | | |
|-------------|-----|-----|-----|------|
| 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
| | | | | |
|-------------|-----|-----|-----|------|
|三、部门费用 | | | | |
|-------------|-----|-----|-----|------|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
|-------------|-----|-----|-----|------|
|五、投资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内部利润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附式:五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
年 月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项 目 | 余 额 分 析 | |
| |-----------------| 备注事项 |
| | 上期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
|一、利息收入 | | | | |
|-------------|-----|-----|-----|------|
| 贷款利息收入 | | | | |
|-------------|-----|-----|-----|------|
| 贴现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行内部门往来收入 | | | | |
|-------------|-----|-----|-----|------|
|三、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 | | | |
|-------------|-----|-----|-----|------|
| 存人行利息收入 | | | | |
|-------------|-----|-----|-----|------|
| 存放同业利息收入 | | | | |
|-------------|-----|-----|-----|------|
| 拆放同业利息收入 | | | | |
|-------------|-----|-----|-----|------|
| 系统内借款利息收入 | | | | |
|-------------|-----|-----|-----|------|
| 调拨资金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手续费收入 | | | | |
|-------------|-----|-----|-----|------|
|五、汇兑收益 | | | | |
|-------------|-----|-----|-----|------|
|六、其他营业收入 | | | | |
|-------------|-----|-----|-----|------|
|七、投资收益 | | | | |
|-------------|-----|-----|-----|------|
| 债券投资收益 | | | | |
|-------------|-----|-----|-----|------|
| 其他投资收益 | | | | |
|-------------|-----|-----|-----|------|
| | | | | |
|-------------|-----|-----|-----|------|
|八、财务总收入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附式:六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
年 月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项 目 | 余 额 分 析 | |
| |-----------------| 备注事项 |
| | 上期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
|一、利息支出 | | | | |
|-------------|-----|-----|-----|------|
| 企业存款利息支出 | | | | |
|-------------|-----|-----|-----|------|
| 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 | | | |
|-------------|-----|-----|-----|------|
| 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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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使借款合同的签订、书写、保管的规范化,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转知所属执行。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保护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和正确地履行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作为债权人同各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联营企业所签具的各种人民币借款合同。建设银行外汇贷款借款合同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依法办理有关借款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宜,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依法享有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 借款合同订立程序
第四条 借款单位提出借款申请后,由贷款业务部门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办建设银行业务部门应填制贷款审批呈报单(附件一),作为贷款审批的文书手续。
贷款银行应分别贷款种类,在以下期限内告诉借款单位审批结果:
流动资金贷款在30个工作日内;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在60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具体协商签订合同事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条款,由建设银行经办行根据总行统一规定的格式确定,借贷双方应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借款合同的条款确定后,借贷双方和合同担保单位应分别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私章。贷款银行只能在贷款审批呈批单的范围内签具借款合同。签具后的合同要抄报原贷款审批单位。
第七条 各种贷款的审批权限,根据各种贷款办法的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规定办理。各经办行内部的审批程序由经办行自行规定。

第三章 合同条款的确定
第八条 借款合同由以下几部分内容组成:
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名称地址和贷款银行名称、地址;
合同条款;
借款单位、贷款银行及担保单位印章;
借款单位、贷款银行及担保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合同日期。
第九条 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贷款种类。根据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所列种类确定。
二、借款用途。根据投资计划或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等有关文件确定。条款要写明借款的具体用途。
三、借款金额。根据国家信贷计划和投资计划等文件确定(指本金,不包括应计收的利息)。
四、借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总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在确定利率时双方意见不一致,应商请同级人民银行裁决,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时,新计收的利息应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五、借款期限。按照各类贷款办法的规定确定,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借款单位还清全部借款的本息之日止。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依照各种贷款办法的不同要求确定。分别用企业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新投产的固定资产新增利润(交纳所得税前)、基本折旧基金、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还款方式,即归还贷款本息的手续、环节、资金划付方式和收讫款项的凭证。
七、保证条款。即确定借款单位对借款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财产抵押、第三方保证人保证、设立违约金等。实行财产抵押的,要写明财产名称、价值、存放地点、产权证书号码等内容。由第三方保证人保证的,可以由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或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盖章。
八、违约责任。借款单位和贷款建设银行违反合同条款所应负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根据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贷款办法的要求确定。
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除上述各条款之外,借款单位和贷款银行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其他因素可以向对方提出,经协商确定的条款,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格式、书写、签字和盖章
第十条 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的格式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参考格式,各省级分行可以依据总行参考格式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条款,印制合同格式。经办行在使用合同格式时,可以根据借贷双方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的条款。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在条款之外另加注释或说明性文字,及修改条文。
第十一条 书写借款合同应使用毛笔、钢笔和圆珠笔(带DA字样),或印刷。书写一般用蓝黑两色。
第十二条 书写借款合同应字迹清楚、端正、不得草书和涂改,不得简写、缩写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书管理规定的方式书写。
第十三条 盖章单位的印章应与单位名称一致。盖章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私章。所有的签字或盖章都必须清晰可辨。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必须对条款的个别文字进行订正的,订正方应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在订正处双方加盖公章并注明订正日期。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撤、并分立等情况,应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法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就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签订新的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建设银行各种贷款办法的规定允许变更的,合同双方应达成有关变更的协议。也可以由要求变更的一方将变更内容经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通知对方,由对方盖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后作为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达成协议。
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的原因,需要停止借款的,建设银行应在停止贷款前15天,通知借款单位,协商好解除合同以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借款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后,已发生的借款及其利息的偿还仍按合同规定履行。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借款单位应在最后一次的付款凭证上注明全部还清本息字样。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在收到借款单位最后一笔还款时,应在抄送贷款部门的收款凭证上加盖“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的专用印章作为借款合同终止的标记。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展期和逾期处理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展期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延长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的行为。借款单位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提出展期申请后,经办建设银行应在30天内答复,同意展期的,双方必须签订变更协议。
借款单位必须在借款到期的30天以前提出展期申请。借款合同只能展期一次,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得再超过原合同期限的一倍,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展期不得超过两年,展期贷款的利息按展期后的总期限,用现行利率计算。
展期的批准,按各种贷款办法和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和整个借款期限还没有偿还的部分,即逾期贷款。贷款业务部门应于逾期之日填制逾期贷款通知单(附件二),通知借款单位并抄送本行会计部门,作为按照规定计收加息的根据。
对逾期半年以上的借款单位,贷款银行可依据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回贷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内部运转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贷款业务部门应将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副本抄送会计部门。贷款业务部门填制的各种贷款指标和通知单也应抄送会计部门和计划部门,作为核算和调度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由贷款业务部门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并按合同种类建立保管案卷,已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应按年分别种类装订,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二十三条 贷款业务部门人员和机构变更,进行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交接时,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对交接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份数、页数、题目等作书面登记开列清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签字(盖章)后随合同档案留存。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中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变更协议、展期通知等各种合同附件和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文件,应在签订或收到之日后的三日内归入借款合同案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事宜均按照(87)建总办字第32号《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种贷款办法中有关借款合同管理的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0年1 月1 日起实施。
附件一:建设银行贷款审批呈报单(参考格式)
年 月 日
┌──────┬──────────────┐
│借款单位名称│ │
├──────┼──────────────┤
│借款单位地址│ │
├──────┼──────────────┤
│ 借款用途 │ │
├──────┼──────────────┤
│ 贷款种类 │ │
├──────┼──────────────┤
│ 贷款金额 │ │
├──────┼──────────────┤
│ 用款时间 │ │
├──────┼──────────────┤
│ 经办人员 │ │
│ 审查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科(处) │ │
│ 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行领导 │ │
│ 意 见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此单供经办行使用。
2、经办人员应简要说明有关计划的批准和贷款评估。担保情况, 并附有关资料。
附件二:建设银行逾期贷款通知单(参考格式)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同我行签定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 元,利率 按合同规定应于 年 月 日偿还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现已逾期,我行将按原定利率的 加收利息,请在半年以内偿清上述款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