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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正案

时间:2024-07-11 00:2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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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修改为一条,作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其以下条款序号顺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1997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20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规定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补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确认免税。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
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
免予纳税。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1997年4月9日

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搞好铁路安全运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配合铁路部门搞好本地区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铁路部门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优质、高效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下简称“三品”)的管理。在重要节日或关键季节,各级地方公安部门都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搞好“三品”的查堵。对携带“三品”进站、上车的,要依法处以没收、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应协助铁路部门整顿站、车秩序。严禁在车站、列车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流氓行凶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对哄抢运输物资、偷盗铁路器材、破坏铁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应坚决取缔。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为原料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铁路沿线居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教育,建立联防护路制度。
对铁路部门的防洪抢险和事故起复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扰。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的整顿和管理工作。一公里内或一个自然村不得多于一处道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铺设非法道口。凡非法铺设道口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铺设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对特别繁忙的道口,地方公安部门要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第八条 铁路部门要有计划地将站内无人看守道口进行迁移、改造或改为有人看守。在财力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地方、铁路共同配合,对区间道口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建立交。
第九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会同铁路部门对铁路沿线的植树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植栽的树木,都要进行砍伐。对影响了望的树木,要通知有关单位限期砍伐,拒不执行者,可由铁路部门无偿砍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或索赔。
第十条 严禁在铁路的路堤、路堑及影响路堤、路堑稳定和排水的范围内种地,以及在铁路的地界内采石、挖沙、取土、埋坟和修建各种建筑物。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应予以拆除。禁止在铁路桥涵安全规定的范围内拦河筑坝、放炮炸鱼、围垦造田、采集沙石和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五条修改为:“对哄抢运输物资、偷盗铁路器材、破坏铁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应坚决取缔。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为原料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