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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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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发〔2005〕2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工作的采编、审核和报送程序,强化市政府的政务信息工作主导地位,使政务信息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强化市政府的主导地位,使政务信息更好地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服务,进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市政府工作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正、反两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统揽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市五次党代会精神统领全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事实和规律,从正反两方面反映情况。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我市实施“五个统筹”、推进“三个”转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广元又快又好发展和全面小康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及部门办公室,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六条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全市政务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对外对上发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市政府总缆,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稳定并完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加强对部门、乡镇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市级部门应确定相关科室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客观真实、分析得当的专题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机构的政务信息工作,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负责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和市政府公众网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以应用促开发,不断完善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和政府公众网络体系,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给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信息编辑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市级部门应确定人员抓政务信息工作。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和网络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网络故障处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国家、省、市领导指示和指示的落实、办理情况;
(三)国家、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传达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
(五)本单位主要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在实现新跨越和全面小康建设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
(七)涉及稳定、安全等紧急重大情况;
(八)市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
第十三条 紧急重大情况应做到随发生随报送,报送时间最迟不能晚于4小时。在情况没有完全调查核实时,可先报送简单情况,随后报送后续情况。紧急重大情况的范围:
(一)因各种原因引发的冲击、围攻、打砸党政机关的事件;
(二)到省、进京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三)参与人数在5人及其以上的聚众游行、罢工、罢市、罢课、阻断交通干线等群体性事件;
(四)一次杀死3人及其以上的刑事案件;
(五)在公共场所或重要部位发生的骚乱、爆炸案件;
(六)抢劫运钞车辆的案件;
(七)涉及1000克及其以上的制贩毒案件;
(八)参加人数在50人及其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案件;
(九)涉及金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盗窃案、走私案、诈骗案、制贩假币案,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和中毒事故。
(十)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造成倒塌房屋10间以上,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绝收面积在500公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突发性灾害;
(十一)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等重大疫情及发病人数在20人及其以上的疫情;
(十二)劫持车船、劫持人质、暴(越)狱、纵火、投毒等严重犯罪案件,毒气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等重大事故,民族、宗教以及隐蔽战线的重要情况。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部门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政务信息日报制度,必须每天向市政府报送3条以上信息;市级部门、开发区各管委会必须每周向市政府报送1条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办公室或者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省政府信息联系点和市级部门在向省政府或上级部门报送问题信息、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情况及市政府领导讲话信息时,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信息技术科按程序送相关领导,由市政府领导审签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市政府领导讲话信息经编辑、校对后,先征求领导意见,最后送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可上报的,立即上报;
(二)问题信息经登记、编辑、核实后,送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核签批,按签批意见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查,再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重大问题由市长审签,应向省政府和省级部门报送的,与市委统一口径后上报;
(三)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情况经登记、编辑、核实后,立即送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和秘书长签批,按签批意见送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应向省政府和省级部门报送的,与市委统一口径后上报。
第十八条 向市政府报送信息时,上班时间一律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一般非涉密信息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特别情况也可通过传真报送;下班及节假日,通过电话和传真报市政府值班室处理。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和市政府值班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在本单位网站发布信息时,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市政府领导调研讲话信息,必须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按程序送相关领导,由市政府领导决定是否在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
应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考核时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对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年底考评结果,每年评选一次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年度政务信息工作总结会上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长期不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拒不执行市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指示,并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等重大问题和负面影响的,要对该单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玩忽职守而迟报、漏报、误报、瞒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二十三条 收集政务信息必须遵循针对性、真实性、全面性、系统性、及时性、规范性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二)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三)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
当加强政府办业务资源网和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的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制定网络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畅通。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或者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开发区各管委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内外网必须物理隔离。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执行。


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平原耕地是重要的粮食、油料等农产品高产基地,必须划定保护区,切实加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都平原地区内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金堂县、双流县、温江县、郫县、都江堰市、彭县、新都县、新津县、蒲江县、邛崃县、大邑县、崇庆县和德阳市市中区、绵竹县、广汉市、什邡县境内平坝和浅丘的耕地,划为成都
平原耕地保护区,具体范围由本条例第八条所列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规定。
第三条 使用保护区耕地必须遵守本条例。使用前条所指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土地,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保护区的耕地实行全面规划、分等定级、严格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 保护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耕地的保护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兼顾,落实责任。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保护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保护区的耕地保护规划,应根据耕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并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耕地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确定保护的耕地范围;
(二)明确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和用地规模;
(三)划分耕地保护等级,并分解落实到地块。
第七条 保护区耕地按自然条件划分以下等级加强保护:
(一)有自流灌溉条件的平坝耕地和台地耕地为一级保护耕地;
(二)有水利灌溉条件保证的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和台地耕地为二级保护耕地;
(三)其他耕地为三级保护耕地。
保护区内耕地保护等级划分的具体标准,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保护区耕地进行定级。
第八条 保护区耕地总体保护规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保护区内的市、县两级耕地保护规划,由市、县两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耕地总体保护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保护区内的乡(镇)耕地保护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耕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保护区的耕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修改耕地保护规划,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区耕地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加强科学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保护耕地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乡(镇)、村、组和承包耕地的农户。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十二条 征用、使用保护区二级、三级保护耕地,三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三亩以上、十亩以下的,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一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一级保护耕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三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三亩以上、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超过本条第(二)项审批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一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 征用、使用保护区内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耕地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开发区内的耕地,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保护区耕地的,城乡居民修建住房和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需要使用保护区耕地的,必须在经批准的城镇(村、镇)范围内进行,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计划指标控制。计划控制指标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分类编制(不含一级保护耕地在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保护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每五年编制一次,由省人民政府逐年下达,分解到县。年度计划控制指标和年度分类计划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允许延后到下一年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保护区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鼓励建设单位将耕地表层土壤搬运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复垦耕地。
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耕地,应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
第十九条 成都平原的河流、渠系,应在河道主管部门、航道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指导下,按批准的规划进行综合治理,筑堤护岸保护耕地。
第二十条 保护区边缘的丘陵和低山地区,应根据《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的规定,大力发展林木、草类,防治水土流失,为保护成都平原耕地建立良好的生态屏障。

第四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保护区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除依照《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补助和安置外,用地单位还应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成都平原耕地保护费。
(一)征用、使用一级保护耕地,一次性交纳征地费总和(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下同)二倍的耕地保护费;
(二)征用、使用二级保护耕地,一次性交纳征地费总和一倍的耕地保护费;
(三)征用、使用三级保护耕地,一次性交纳征地费总和零点五倍的耕地保护费。
建设单位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复垦耕地的,可相应核减交纳的耕地保护费。
成都平原耕地保护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
农村居民经批准使用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修建自用住房的,不交纳耕地保护费。
第二十二条 邮电通讯、铁路、公路的线路,城市公用设施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建设等工程征用保护区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免交耕地保护费。
第二十三条 征用、使用保护区内属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开发区的耕地,免交耕地保护费。
第二十四条 耕地保护费由审批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缴,交同级财政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农业发展基金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和耕地改造。
耕地保护费,按省10%,市(设区的市)20%、县(市、区)70%的比例分级管理,由财政部门逐级解交。用于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保护和管理保护区耕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加强科学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保护耕地、节约耕地有重大贡献的;
(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耕地成绩显著的;
(三)落实、完成耕地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四)保护和充分利用耕地、粮食、油料产量稳步增长成绩显著的;
(五)积极检举揭发乱占滥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越权审批保护区内耕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越权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企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个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
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非法占用一级保护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并限期复耕;逾期不复耕的,可处以每年每平方米十五元的罚款,直到复耕为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突破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按超过部分加倍扣减下年度指标;其中,突破二级保护耕地控制指标的,按超过的部分三倍扣减下年度指标。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保护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罚款的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征用、使用保护区内的耕地,本条例未涉及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的城市公共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道路、公共厕所、公共垃圾场、公用排水管道和公用绿地。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罚款的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7日

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质联〔2008〕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优势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现就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名牌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计部门要本着对消费者、对企业、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严格审核相关统计数据,确保其客观真实,共同维护这项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二、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共同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计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调配合,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把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建立有效的申报程序、审核机制和工作制度,统计部门要指导企业规范、诚信、准确填报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数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凡是没有统计部门统一格式盖章的,一律不得受理。对公示期间出现统计数据投诉情况,要尽快交由统计部门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进行处理。对于伪造篡改统计证明或统计数据的企业,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三、规范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确保申报数据客观真实

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其申报数据中,企业总销售额、总销售量以及该企业申报品牌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量等统计数据,必须经过统计部门确认。统计部门要对照经常性统计数据库中的数据、经济普查数据以及掌握的其他相关数据及有效证明,对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严格核查确认,并将核查确认的证明材料抄报国家统计局工交司,抄送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相关证明资料应留底备份。

(一)对于申报产品的销售额,应小于或等于工业统计报表中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二)对于申报产品的销售量,如申报产品属现行产品统计目录中的产品,产品销售量应与工业统计报表对应产品的销售量一致;如申报产品不属现行统计目录中的产品,应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账目、增值税发票、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佐证材料进行核对并备案;如不能判定申报数据真实性,统计部门必要时也可深入企业实地核定。

(三)有子(分)公司的申报单位,统计部门须审核申报企业提供的说明子(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组织关系结构的证明文件。子(分)公司在外省的,其有关统计数据须由当地省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四)有控股企业且生产其产品的申报单位,统计部门须审核申报企业提供的能说明与控股企业(单位)组织关系结构的证明文件,及生产其产品的有关数据。控股企业(单位)在外省的,其有关统计数据须由当地省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对委托加工、贴牌加工的企业,统计部门须审核申报企业提供的加工委托合同及贴牌合作合同复印件,加工生产企业在外省的,其有关统计数据须由当地省统计部门提供证明。

(六)申报企业所在省统计部门汇总有关方面统计证明数据后,出具《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四、严格自律,认真做好统计数据审核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恪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工作“十严禁”的要求,严格自律,公平公正,对所出具证明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统名[20 ]第 号证明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地址


产品名称

品牌


指标

年 份
企业总销售量
企业总销售额(万元)
申报品牌产品销售量
申报品牌产品销售额(万元)

2005年(例)





2006年(例)





2007年(例)





以上统计数据真实无误,同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市级统计部门意见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省级统计部门意见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