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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10:2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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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意见

(1980年5月7日)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在胜利前进。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任务。实现这两个文明,就要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既忠于社会主义祖国,又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强健的体魄和高尚道德的新人。共青团在不断组织青少年为实现祖国四化而奋斗和为投身四化做准备的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的精神生活,促进新一代的健康成长。

  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是对青少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共青团联系青少年的一条纽带,也是促进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需要。教育青少年不仅需要讲道理、发号召、进行宣传鼓动,还需要把共产主义精神、理想和革命道理寓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使教育生动形象,通俗易懂,才能更好地达到吸引、团结、教育青少年为四化服务的目的。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对于青少年身体的成长,精力的恢复,情操的陶冶,知识的增长,兴趣的发展,志向的确立,都有很大的影响。

  青年在进行新长征的路上,不仅要求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改善物质条件,也急需精神食粮。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浩劫,群众文化设施和青少年活动阵地遭到严重的破坏,加之群众性的、小型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得不够广泛,现在青少年的业余生活确实比较贫乏。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不足,腐朽的文化便乘虚而入,腐蚀、毒害青少年。一些地方的封建迷信活动抬头,并向青少年进行渗透。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国外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腐朽生活方式对我国青少年的“污染”,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今后还会更加突出起来。对于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领域,不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积极向上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东西去占领,剥削阶级的思想和腐朽文化就必然去占领。剥削阶级的残余势力和国外资产阶级同我们争夺青少年的斗争,仍严重地摆在我们面前。在这种形势下,如果我们不防御、无对策,在争夺青少年的斗争中,就会打败仗。为此,共青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的组织:



(一)加强领导,积极主动,把业余文化体育
活动作为一项迫切任务认真抓起来

  开展青少年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一定要围绕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这个总目标,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节约的原则。一定要把重点放在基层,面向广大青少年。各级团委直到基层团支部,都要有部门或有专人抓文化体育工作,把它切实摆上团的工作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指导地开展活动。创先进团支部活动,应以此为考核、评比的一项内容。

  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党的领导,及时向党反映情况和要求,提出建议和方法。要主动和文化、教育、体委、科协、工会、妇联、民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并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有利条件,加强对青少年文体活动的指导,联合举办一些活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必须培养一支骨干队伍。广大青少年业余文体活动的爱好者,他们中有大批有才干、有热情的积极分子。团组织要爱护和壮大这支队伍,不断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的各级领导要抓好调查研究,努力帮助基层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开展文体活动的积极分子和先进单位。



(二)艰苦创业,因陋就简,把业余活动阵地更多地办起来

  各级团组织要把建设青少年活动阵地作为一项事业抓好。首先要办好现有的青少年活动阵地,充分利用现有的每一平方米地方,每一天的活动时间和已有的设备器材,积极开展活动,满足广大青少年的需要。

  目前,被占用的青少年活动阵地有所恢复,但比一九六五年还少得多。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积极地向占用活动阵地的单位做工作,按照中央(79)58号文件精神,争取尽快地把被占用的活动阵地恢复起来。

  要防止和克服畏难情绪,一不等,二不怨,艰苦奋斗去创建,积极发动青少年自己动手,自筹资金,因陋就简建立青少年活动阵地。农村团支部可以发动青年开荒种地、搞小秋收、种高产田、植树造林、搞副业和承担基建、运输任务等办法,自筹资金办活动阵地。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团组织可争取党委和行政的支持,采取业余劳动创造价值提成的办法筹集活动经费。街道要建立和发展集体办的活动阵地,采取“以文化养文化”等办法,不断充实这些阵地的设施。目前国家财力有限,团组织要分担国家的困难,多想办法闯出解决活动经费的路子。有的地方总结了“五个一点”的办法,即要求国家财政拔一点,争取工矿企业及有关方面支援一点,发动青年业余搞突击活动多创价值提一点,依靠群众凑一点,利用阵地搞活动收入一点,这是当前解决活动经费的好经验。

  青少年宫是业余、校外教育机构,是青少年开展业余活动和培养活动骨干的基地,要为开展团、队活动起配合作用、训练作用和示范作用。对已建起来的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要加强政治领导和业务管理,想办法添置设备和器材,使之逐步完善。那种把青少年活动阵地改为教学研究场所,或只为培养少数尖子、供外宾参观以及单纯追求利润的作法是不对的。我们一定要努力把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办成青少年业余教育和文化、科技、体育活动的指导中心和活动中心。



(三)因地制宜,小型多样,把文化体育活动
更广泛地开展起来

共青团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要适合青少年的特点,把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结合起来,对那些新的、健康向上的、富有教育意义的东西,要积极提倡;对那些无害的、教育意义小的东西,可允许存在;对那些腐蚀青少年思想的、有害的东西,要坚决劝阻、禁止和反对。活动的内容和方式都要有利于帮助青少年抵制资产阶级及其它剥削阶级思想意识的侵蚀,促进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农村要贯彻中宣部、文化部、团中央《关于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几点意见》。

  第一,文化娱乐活动是丰富青少年业余生活的主要内容。团组织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文娱活动。

  业余文艺宣传队是开展群众文艺活动的一种形式。凡有条件的工厂、农村团组织都可以成立业余文艺宣传队。在不增加群众负担的情况下,业余文艺宣传队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形式各地可以因地制宜。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宣传队一定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和节约的原则。

  群众性文艺会演是推动开展文艺活动的一种手段。基层团组织在搞好经常性活动的基础上,可同有关部门一起,适当地举办会演,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搞县、市一级会演。

  在周末和节假日举办晚会,是丰富文化生活的传统作法。团组织应有计划地组织晚会和联欢,演出反映青年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节目,也可以组织灯迷、游戏、曲艺、科技趣味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

  歌咏活动是群众性极广的活动。要组织青少年大唱健康向上的、能陶冶青少年革命情操的、激励青少年为四化奋斗的歌曲,抵制反动、淫秽的歌曲。“班班有歌声”的活动可在学生中普遍推广。对团中央和音协等单位推荐的十二首歌曲要组织好教唱、学唱。今年国庆节前后,在青年中广泛开展“祖国颂”的文娱活动。

  组织讲故事,读好书和书评、影评、剧评,可以帮助青少年提高欣赏水平,明辩是非,增强拒腐蚀的能力。省、市、自治区团委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地向青少年推荐一些好书。基层团组织可组织青年开读书心得会、故事会,成立书评、影评、剧评小组,引导青少年读好书,正确欣赏电影、戏剧、音乐。对《少女之心》之类的坏书,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收缴,严禁传抄。

  要重视和支持青年业余创作活动。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搞征文选,成立业余创作小组。团中央和作协准备在适当的时候联合召开全国第三次青年作者代表会议,还将和美协举办第二届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览,推动青年业余创作活动。

  各地大中城市的团组织,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办好儿童图书馆、儿童公园、儿童剧院、儿童影院,搞好儿童电影专场。

  第二,团组织要和有关部门共同倡导开展青少年喜爱的各种体育活动。如春秋两季的运动会、登山、旅行;夏季的游泳、夏令营;冬季的长跑、冰上运动等。引导青少年养成锻炼身体的好习惯,学会一套健身方法。可利用节假日和农闲时间,广泛组织各种项目的比赛。为推动群众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健康水平和我国体育运动水平,今年在全国青少年中提倡三项活动:一是“少年小足球”活动,二是“层层破纪录”活动,三是“三跳”(跳绳、跳橡皮筋、踢毽子)活动。今年暑期,团中央和国家体委、教育部将联合举行全国第二届中学生运动会。

  第三,开展好群众性业余科技活动。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可能的条件,举办知识讲座、科学晚会、科学野营、科技展览、科学讨论会,组织看科教影片、与科学家见面,成立各种科技兴趣小组等等,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努力向文化科学技术进军。要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各种业余学校,做好扫除青少年文盲的工作。要组织青年积极参加技术练兵、技术革新和各种科学实验活动,不断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

  团中央希望各级团组织和全体团干部,结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和搞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等项工作,大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业余生活,为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为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为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高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积极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0〕9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 号),营造软件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激励我省广大软件产业工作人员勇于创新、敢于开拓,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在我省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动漫游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及相关适用人才教育培训等企业或机构工作,从事研发、经营、管理、教育的高层次人才和软件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我省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新一轮评选周期内取得以下成就之一者可以申报:

  (一)在入选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和福建省高成长性软件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和研发的高层次人才;

  (二)开发的软件产品对提高我省软件产业的自主创新综合技术水平起重要推动作用,在国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国内某一行业、某一领域细分市场占有率名列前五位的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和研发的高层次人才;

  (三)承担国家“核高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或其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带头人;承担我省重点软件类项目的项目带头人;国家级、省级软件创新平台的学术带头人;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或累计获得二项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省优秀新产品奖一等奖(含)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且上述所得奖项科研成果在福建省软件业发展中已经发挥重要作用;

  (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和省级人选,且在国内软件业的某一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六)为我省软件适用人才教育培训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七)其他对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四条 评选组织

  每次评选表彰成立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的评选工作。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评委会委员由省信息化局、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设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软件产业专家和经济管理专家组成,其中国家级专家占20%~30%比例。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信息化局。

  第五条 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包括推荐、评审、公示、批准四个环节:

  (一)推荐。由人才所在单位填写《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推荐表》一式三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

  (二)评审。评审分成四个步骤:(1)省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选名单;(2)经专家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3)省评委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和评审标准进行评选,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4)将候选人建议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

  (三)公示。经省政府审定的候选人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建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

  (四)审批。省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表彰与奖励

  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从2009年度起,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不多于30名,报请省政府发文表彰,颁发奖章、证书,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

1989年8月8日,财政部

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为了严格财经纪律,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杜绝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以及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发现的一些企业不顾国家财经政策,收入不入帐,或帐外设帐,隐匿转移收入、偷税、漏税,滥发实物、奖金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重申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入帐核算。
一、关于销售收入
企业所有的销售收入,包括商品销售、产品销售、材料销售以及提供的劳务作业等收入,必须按实际售价(包括浮动价、议价等)和实际劳务收入,登记有关销售收入帐户。不得在帐外搞“以物易物”;不得将产品低价转卖,或不通过销售,转给本企业办的集体福利等单位,再高价转卖,赚取差价,逃避纳税。在帐务处理上,要严格分清收入与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随意用取得的收入冲减成本,费用。
二、关于联营企业利润
联营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给联营各方的利润,应及时汇交联营各方,不得挂在往来帐户,长期占用。联营企业所在地财税部门对于联营企业分给联营各方的利润,应出具应纳税所得额转移证明,联营各方所在地财税部门应据以监督企业及时、足额交纳所得税。
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作为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登记入帐,不得作为留利直接转入专用基金。
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收入
企业的技术转让(包括以技术转让为前提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收入应通过有关经营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作为成本。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收入并入本企业利润总额。按照规定,交纳所得税和留给企业。
四、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收入
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其租金收入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帐,不得将这部分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收入,提取留利、发放奖金。
五、关于外汇差价收入
企业按规定调剂留成现汇所发生的人民币溢价金额和企业调剂外汇留成额度所得人民币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当作为专用基金入帐。按照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奖金、福利的原则分配使用。如有调入外汇的企业,其调出外汇收益首先应用于调入外汇发生的价差支出,年终剩余收益转入专用基金。对未调出的留成现汇或外汇留成额度不得估计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调入外汇的企业所需的人民币,应按实际用途分别核算。属于购买生产用原材料等调入外汇所需的人民币,应用流动资金支付。支付的外汇差价应单独核算。待购进原材料时,转入原材料成本。属于购买先进设备调入外汇所需人民币,应用专项资金支付,支付的外汇差价应转入购入设备的成本。
六、关于收缴的赃款、赃物及取得的罚款收入
按照规定,对企业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原则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归原单位注销悬帐,冲减有关待处理财产损失帐户。企业已作损失核销的应上缴国库。
企业取得的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净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以上各条,及其它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违者应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达标、升级考核;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单位,应取消其等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