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是最需要有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公权
杨涛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近日报道:今年的6月26日晚,在湖南省溆浦县发生了这样一起严重的溆浦县暴力事件,溆浦县公路养路征稽所八名工作人员被殴打,三名伤重者至今住院不起,而这便是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的民警暴力抗法的结果。这些民警不仅当场暴力阻止养路征稽所执法,而且事后封锁溆浦县各主要路口,见到路政标志的车辆就拦车抓人;在众目睽睽下,持枪拿棒冲向了县养路费征稽所对里面的工作人员脚踢拳打、横加施暴。
警察欺压百姓的事件时有发生,因为在权力与权利的对话中,权力总是占于上风。但是警察欺压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事件倒是少有听见,因为权力与权力都是同属于政府的领导,目的都是为了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本不应该发生冲突。然而,事实上行政机关并不总是为行政管理的一方,当它在不属于其管理的领域也是行政相对人,也要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如公安局建设楼房也要得到批准,当然由此矛盾就有可能产生。
一个严格执法和守法的行政机关是不可能与管理它的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更不可能欺压管理它的行政机关。但是,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却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动用自身的权力对抗正当的执法行为,这是缘由权力与权力之间并不对等,警察权掌有比一般行政机关更为特殊、重要的公权,因而在权力与权力的对话中,警察权无疑要占上风。
相比一些行政机关还强制执行权都没有而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言,警察权无疑是显赫的行政公权。警察权不仅享有强制执行权,对于它自身作出的决定无须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少数几个享有行政权和和司法权力的行政机关,它具有进行治安管理的行政权力,也具有进行刑事案件侦查的司法权力;它是少数几个具有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权力行政机关,它可以对公民进行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可以对公民进行刑事拘留;它还是少数几个享有合法配置枪支武器的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时,它可以使用武器来确保公务的有效进行;警察权也是唯一的涉及社会管理方方面面带“全能型”的行政机关。
依据现代行政法治的原理,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容易滥用,有权力必须要有制约与监督,享有特殊、重要的权力需要更强和更多的制约和监督,这样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却看到并不如我们所愿。在一些地方,政府在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依赖于警察权,因而也是千方百计让其减少制约与监督。一些地方让公安局长进入当地党委常委班子,让公安机关在更多的地方事务的管理上有更多的发言权,无限制地提高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规格,这些都在无形中限制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与其进行平等地对话。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更是尽可能掩饰和包庇公安机关的个别人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浙江省海宁市公民吕海翔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当地政法委不是实事求是地调查事件的真相,而是出面调停,把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川省公安厅厅长吕卓在7月16日表示,欢迎新闻媒体对警察特别是领导干部在“8小时之外”的言行也实施监督。他说,要让警察这支队伍处于阳光之下,处于人民监督之中。监督让官不好当了,就可以避免“跑官卖官”,是民主政治进步的体现;让警察不好当,就可以避免滥竽充数,是民主法制进步的体现。(《华西都市报》7月17日)笔者深以为然,制约与监督警察并非要抹煞警察的业绩和功劳,而是维护警察的声誉与形象,让国家真正走向法治的轨道。要避免权力欺压权利,权力欺压权力的现象再度发生,就必须对警察权进行更多与更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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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级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国有及国有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的收益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遵循“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下同)应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下同)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下同),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应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
(五)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六)其他依法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范围: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税后利润按政府确定的企业净利润一定比例或定额,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申报上缴;在市国资委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一次性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一级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按一级企业核定的企业净利润一定比例或定额上缴,一次性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并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一级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获取的股利、股息,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一级企业按有关合同、协议载明的期限,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转让所属子企业的国有产权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载明的期限,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已改制一级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所属已改制子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年初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计划,年内按计划拨付;对临时性的支出,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三)一级企业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获取的股利、股息支出,需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申报使用项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
(四)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报告制度。一级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支出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监督。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要定期组织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