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1:5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2〕1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加强烟草行业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近年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认定了一批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这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立增强了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为使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国家局决定对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名称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卷烟厂或烟草(集团)技术中心”。
  对已批准认定的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名称按上述规范进行更名。如原“中国烟草济南技术中心”更名为“将军烟草(集团)技术中心”。
  二、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牌匾的材质、颜色、尺寸不变,但内容统一为: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烟草专卖局、年月(行业级技术中心批准文件签发日期)。具体式样见附件。该牌匾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作后换发。
  各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接通知后,请尽快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督查工作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全国开展贯彻落实《规定》的督查工作。

  各地应认真组织对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定》的督查工作。督查的重点内容为:依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各项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特别是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各地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督查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到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再分别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2003、2004年对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联合督促检查,抽取部分省(区、市),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情况汇报,抽查所辖部分县(市、区)的计生(包括计生行政部门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妇幼保健院、个体诊所)、药监(包括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等单位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并将汇总对各地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吐鲁番地区水资源极度匮乏,属资源性缺水地区。随着地区新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已对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成威胁。目前,我地区农业灌溉方式落后,水利用率低,绝大部分工业企业节水措施不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极低。因此,牢固树立节水意识,全面推进先进的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社会已是地区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为了全面促进节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以及《吐鲁番地委、行署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决定》的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节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水资源费征收
1、三十年承包责任田农业生产定额内取水,免缴水资源费,其余耕种土地一律交纳水资源费。
2、三十年承包责任田超生产定额取水以及三十年承包责任田以外所有耕地的定额内取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0.015元/立方米),地下水超采区(鄯善县和吐鲁番市)的水资源费按2倍标准征收,即0.03元/立方米。
3、农业生产限额的标准采取节水灌溉方式的指导性灌溉定额,即:葡萄800立方米/亩.年,棉花400立方米/亩.年,甜瓜450立方米/亩.年,经济林400立方米/亩.年,日光温室、连栋大棚500立方米/亩.年,绿化350立方米/亩.年,两种作物套种的以两作物单独定额之和的80%为指导性定额。
4、对于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二、工业水资源费征收
1、行业用水定额自治区有标准的按自治区标准执行,自治区没有标准的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或按水平衡测试结果执行。
2、工业用水要以定额管理为核心,实现总量控制、“用水定额化”。
3、工业水资源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0.35元/立方米),地下水超采区(鄯善县和吐鲁番市)的水资源费按2倍标准征收,即0.70元/立方米;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按1.40元/立方米征收。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对拒不安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安装,发生费用由取水户全部承担,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5、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必须严格执行;用水企业必须根据实际用水状况、结合行业用水定额、预测申报下年度取水计划,一经批准严格执行。
6、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三、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减免。招商引资项目也不得以减免水资源费为优惠条件,在立项前必须有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论证批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直接当事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严格按照地区限额标准执行:夏季(当年5月-10月)5立方米/人.月,其它季节(当年11月-次年4月)4立方米/人.月。
五、三十年承包责任田应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其余耕地必须施行节水灌溉,不施行节水灌溉的不予供水。
六、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1、水资源费征收不仅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还要同《水法》第七十条规定结合起来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1)收费机关首先进行实际取水量的核定;(2)根据核定的取水量确定缴费金额;(3)收费机关下达缴费通知,通知中应载明缴费金额、缴费地点和缴费时间;(4)取水人自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5)缴费人凭缴款凭条领取缴款收据。
2、《条例》规定对于拒缴、拖缴、拖欠水资源费的按照《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对拒缴、拖缴、拖欠水资源费的,收费机关应当首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是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的专项经费。《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主要包括:(1)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规划;(2)水资源的管理、宣传、科研、人员的培训;(3)水资源的保护,水资源公共危机的应对;(4)水资源节约技术的研究、推广;(5)地下水补源回灌;(6)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4、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对截留、挪用或者不按《条例》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管理措施
1、各级审计部门必须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管理的审计。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水资源计量方面的监督管理。
3、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尤其是土地、电力、水利等部门相互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4、必须在自备水源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定期抄表上报水行政部门,水政监察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检;弄虚作假者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没有完成计量设施安装的,水量按取水设备标识铭牌最大及满负荷出流量核定。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