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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监督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12 09:0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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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监督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技术监督局、劳动部


关于技术监督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
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以下简称《几点意见》和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结合技术监督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几点意见》和《补充意见》,
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
是高级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是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
标准、比例限额,从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名称

  可按照技术监督行业的专业(工种)确定。如:长度计量检修技师、衡器检修技师,×
×质量检验技师、纤维检验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要在技术监督行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技术等级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
实行。具体工种(岗位)见附件。

  四、技师的比例限额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内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
二以内。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单位和工种(岗位)的性质、特点、类型等不同情况调剂
平衡使用。

  五、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
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
度等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技师职务津贴从受聘当月
起发给。技师任职五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
算退休费。

  六、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执行其它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技师评聘工作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
见执行。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单位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指导下,由技术监
督管理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考评组织,
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在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
展工作。国家技术监督局直属单位,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考评。

  九、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岗位)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或业务工作经验;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艺,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生产加工操作中的
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按照《暂行规定》、《几点意见》、《补充意见》和本实施
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

         技术监督行业首批实行技师聘任制
            工种(岗位)范围

  序号        工种(岗位)名称
  1   长度计量检修工(量具、光学仪器) 2-8级
  2   长度计量检修工(精密测量)    2-8级
  3   温度计量检修工          2-8级
  4   天平、砝码计量检修工       2-8级
  5   衡器检修工            2-8级
  6   硬度计量检修工          2-7级
  7   测力计量检修工          2-8级
  8   流量计量检修工          2-8级
  9   电工计量检修工          2-8级
  10  无线电计量检定工         3-8级
11  无线电计量修理工         3-8级


关于同意安徽省泾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安徽省泾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安徽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报告》(中函〔2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泾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财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政发〔2005〕17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财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财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3届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牡丹江市财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稳步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科学界定和划分财源,维护财税体制的严肃性和各级政府的权益,调动各级政府建设管理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经济、培植财源是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财源建设发展规划,并按规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源建设要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因地制宜、依托优势、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努力提高财源的总体质量。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在逐步退出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同时,走“政策引导、优化环境、提供服务、依法管理”的发展路子。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筹集和安排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投入和用于对本地财政增收拉动比较大的财源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应当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方式,并坚持“效益优先、扶持投入、贴息补助、匹配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并实行财源建设项目立项、资金投放、跟踪问效目标考核责任制,实现财源建设的规范化操作和管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必须按照上级核定的财税体制组织好本级的运行,同时,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所得税财政体制框架内,做好对下级财税体制的核定、调整和管理。

第九条 财税体制一经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保证下级政府运转的基本需求,下级政府及其财税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上级确定的财税体制内容。

第十条 税收体制要有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原则上要与财政体制相协调、相适应。财税体制应当有利于调动上、下两级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财源划分是财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所得税财政体制,规定了属地管理的一般税源归属范围和特殊税源归属范围。

第十二条 财税体制确定后的新生财源,应当按现行财税体制规定的原则和范围进行界定和划分;财税体制确定时已经存在或变化前有明确归属的财源,应当以其变化前的财源级次为基础进行界定和划分。

第十三条 投资形成的新生财源的界定和划分应当依法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存量不变、增量分享、比例协商”的原则”来认定。

第十四条 对两级或者同级政府区域间引资、合资、合作、联营、连锁企业产生的税源,可按照协商的方式确定分享比例,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上级政府主管领导召开有关财税部门参加的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财税体制调整时,应当以属地管理为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抓大放小的原则,根据调控管理和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税源。

第十六条 为鼓励和调动各级政府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市对县 (市)、区财源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应当按投资(考虑负债等综合因素)比例对新增财源进行分享。

第十七条 财税政策具有统一性和严肃性,财税优惠政策应在法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八条 各地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应当参照执行《牡丹江市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牡发〔 2005〕号),不得超越地方所得财力的范畴,不得违背政策擅自制定出台免税、减税政策。

第十九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属政府再投入 ,应当按规范的程序和渠道办理。

第二十条 严禁各级政府财税部门及同级政府财税部门之间乱拉税源和财政收入级次混库。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招商、工商等部门是财源的监管部门,按现行财税体制和本办法进行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上级财政部门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