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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8:4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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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1号

1999-02-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生产生活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生产生活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通〔200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重点水源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生产生活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生产生活补助办法(试行)

市重点水源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

为实现松华坝水库水质2010年达到国家Ⅱ类水目标(GB3838-2002),解决好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水源保护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补助原则
有利于水源保护区水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调动水源保护区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补助内容
(一)生产补助
1对水源保护区农民种植优质水稻和杂交玉米的,每年每亩给予20元补助;
2退耕还林补助。水保林、经济林每年每亩以粮食折现金补助300元,补助管理费20元。水保林补助期限12年,经济林补助期限8年,管理费补助期限5年;种植第一年水保林每亩补助苗木费100元,经济林每亩补助苗木费200元;
3对水源保护区推广平衡施肥给予补助。对推广平衡施肥的,每年每亩补助50元。
(二)生活补助
1对水源保护区实行燃料补助。对水源保护区农户每人每月补助燃料费8元;
2对水源保护区的农业人口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水源保护区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交纳部分给予补助,每年每人补助8元,个人承担2元;
3对水源保护区高中(含中专、技校)学生实行补助。对水源保护区学生到区外就读高中(含中专、技校)的在校学生每年每人补助300元;
4对到水源保护区外出务工的农民给予补助。到水源保护区外务工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三)管理补助
1水源保护区300名长年护林员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增加到200元;
2冷水河、牧羊河、水库周边160名保洁员,每人每月发给补贴300元;
3安排水源保护区乡镇工作经费22万元,其中:白邑乡工作经费8万元;松华乡、阿子营乡工作经费各6万元;龙泉镇、双龙乡工作经费各1万元。
三、实施办法
(一)各项补助资金的兑付办法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嵩明县、盘龙区政府制定,报市重点水源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嵩明县、盘龙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补助的第1条、第3条由市农业局和嵩明县、盘龙区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办法,第2条由市林业局和嵩明县、盘龙区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办法;生活补助由嵩明县、盘龙区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办法;管理补助办法由保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二)燃料补助采取实物补助方式,不兑付现金。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试行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燃料补助、高中(中专、技校)学生补助和管理补助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生产补助中,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按照本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时限执行。
五、资金管理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受益人员。在资金兑付前须张榜公示,兑付过程保委会办公室派员监督。补助资金实行专项审计。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4号),市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市计划生育局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四)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五)参与制定妇幼卫生保健和提高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促进生殖健康产业的发展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配套法规;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四)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管理、指导和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六)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制订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部委级、省级和市级的计划生育科研课题。
(九)指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编制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协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管理、监督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定期审计各项经费的使用。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系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计划总结、保密保卫、接待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和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社会保险、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和市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经费分配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的检查评比工作;负责村(居)委会专职计划生育指导员聘用资格审批的有关工作。
(二)规划科技科
贯彻执行全省人口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计划;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日常检查工作;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申报市级计划生育科研项目,负责计划生育科技成果、新技术和新药具的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负责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有关管理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和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组织对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医学鉴定;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检查督促《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落实;对全市避孕药具的管理、使用、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计划生育科技档案,负责培训全市计划生育科技人员;负责珠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宣传教育科
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阵地和社区生育文化建设;协同宣传新闻文化等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监督管理科
组织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拟订我市计划生育地方性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群众有关计划生育的来电、来信、来访;管理、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