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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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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名单的通知


2000-12-18

教基[2000]40号


  由教育部和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共同主办,中国科协承办,面向全国中等学校学生,以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为主题的“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自今年4月启动后,经过各地认真评选、推荐,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送了中学生科技项目488件。经过27位(其中3位院士)科技专家、学者的认真评审,最终确定176个获奖项目。这些项目涉及植物、动物、生命科学、微生物、药学与健康、环境、化学、物理、数学、地球与空间、计算机和工程技术等学科领域。这些获奖作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当代中学生科技教育的水平和发展现状,为不断提高我国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水平作出了贡献。为了表彰这些获奖中学生所取得的优异成绩,现将获得一、二、三等奖和提名奖的学生及所在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决定对所有获得一、二、三等奖和提名奖的学生及其所在学校颁发奖金(奖金发放由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落实),予以奖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辖的获奖学校加强指导,要保证所获奖金主要用于学校继续开展科技教育和科技活动。
  希望各地要在此次“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对获奖的学生要积极予以扶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同时要不断探索并形成有效机制,促进青少年学生科技教育和科技活动深入发展。

“长江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学生及学校名单

一等奖1人

姓名       项目名称           学校名称
杨宗宗   我国首次发现小花鸟巢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中学   


二等奖22人

姓名
项目名称
学校名称

曹鹏飞
用热脉冲法测定植物蒸腾水量
北京市第六十五中学

宋颖健
多功能教学演示音乐计算尺
北京市电子工业学校

汪萌
菊花的脱毒培养
北京东方德才学校

盖神
有机化合物的不饱和度及其计算公式的推导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穆迅
冰下、水上电动轮式牵线拉网机
北京市密云水库学校

刁玉鹤
采用生物电阻抗分析法和膳食调查对中学生营养状况分析
北京景山学校

张弛
电脑厂商的生产与销售的问题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一中

严奇琦
软件超级信息管家
上海市市西中学

胡军
智能电脑管家
上海市邮电学校

金如君
用人发合成L——胱氨酸锌的研究
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

王之任
赝币问题的新发现
复旦大学附属中学

孙涛
试用落叶培育食用菌的实验
天津市津华中学

张帆
柴油三轮农用车防盗器
天津市宝坻县第四中学

贺霞
向日葵向光性的探讨
内蒙古包头铁路第五中学

常美惠
线控滤光镜电焊帽
辽宁省阜新市第二十四中学

王智笑
海难个人救生装置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附属中学

赵冕
微质量光学扭秤
浙江省绍兴市第一中学

陈宏
智能机器人足球对抗赛AI程序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徐丰
四驱车底盘前部及龙头的改进
河南省郑州市第七中学

左亲
一种野生鱼类(斗鱼)的研究和利用
湖南省湘潭县第一中学

苏茂
数字比例无线电遥控机器人
广西北海市北海中学

张毅
《超速音式新英汉词典》(中学生用)
云南省德宏州民族第一中学




三等奖48人

姓名
项目名称
学校名称

闫莹莹
对北京麋鹿苑糜鹿生存环境的调查与思考
北京市第十三中学

杨荣
人类IL一15基因修饰瘤苗与T细胞过继疗法联合作用对T39荷瘤小鼠的治疗作用
北京景山学校

余飞
两维驻波演示装置
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

孔幼博
安全气筒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王蓉
健身按摩椅
上海市卢湾区私立永昌学校

唐玲
由上海地区环棱螺生物学测定看其资源保护
上海市第二十五中学

刘羽
校园个人信息存储钮扣
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

郑道林
暗线探测器
上海市向明中学

杨君予
单片机控制跑车
天津市新华中学

李经晨
防水门坎
天津市惠明中学

张琼
光卡打孔机
天津市第四中学

鲍勇阳
液体折射率测定仪
天津市第四十三中学

杨超
附加式电烙铁加锡器
天津市崇化中学

刘晓君
解除仙客来夏眠实验研究
山西省太原市37中学

王剑飞
多功能系列字画笔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中学

闫冰
探索植物为什么产生电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

孙永新
密度天平
内蒙古赤峰市乌丹师范学校

王胜男
西瓜丰产新方法
内蒙古敖汉旗高家窝铺乡中学

唐雷
万向虎钳
辽宁省阜新市第二十四中学

谭露
快速寻星(通信卫星)装置
江苏省苏州市第一中学

王森
即饮保温杯
江苏省南京市南湖二中

韩俊
钢瓶自动关阀机
江苏省昆山市第二中学

何佳仪
输液示警器
江苏省苏州市一中分校

翟宇轩
Win Maskant 2000
江苏省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

戴贤松
一个组合几何极值问题的研究
安徽省肥西师范学校

李丹
单摆式向心力演示器
福建省厦门第一中学

叶(王比)婧
吉安地区野生食用植物调查
江西省吉安市白鹭洲中学

谭莹
易安装活合页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镇初级中学

陈超
泰山鳞伞的人工驯化及优质高产栽培研究
国家计生委泰安人口学校

来庆玲
《辣椒剪枝技术》经济效益好
山东省青州市口埠镇中心初中

刘敏
水催化碘与金属反应的实验探讨
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

王宇轩
万码无忧
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

陈彬
区域屏显放大镜
湖北省宜昌市第一高级中学

赵秋迪
从气候适宜角度分析三峡地区旅游资源及其优势
湖北省宜昌市第一高级中学

王婧
远距离遥控自动开关
湖南省茶陵县第一中学

徐磊
“太阳能育秧盘”的研究与应用
湖南省沅江县第一中学

逯瑶
可调式开盖器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谭升平
3.5寸软磁盘清洗器
广西大学附属中学

薛应村
蜂王浆的高产--继箱无王产浆法
广西贺州市高级中学

陈于思
实验报告--土壤渗水情况测量
海南省海口景山学校

杨静
《中学生接受预防AIDS、性病健康教育可行性调查及效果评估》
四川省遂宁市职业中专学校

曾昱
绿化与热岛削弱之关系模式--德阳市区城市热岛的调查
四川省德阳中学校

尚嫒
河流城区段DO与BOD的失衡与复衡
四川省德阳中学校

李莉莎
手摇式快速玉米脱粒机
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一中

岑雯洁
隔层寻位器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矿务局第一中学

杨绍
PC外置IDE接口
云南省昆明第十二中学

周艳
一个不等式命题的猜想及其推广和应用
青海省平安县平安中学

潘静
遥控直升飞机训练架
新疆石河子市第二中学



提名奖95人

姓名
项目名称
学校名称

皮德义
微型智能机器人
北京市第四中学

任轲
方便小钢锯
北京市三帆学校

张霞
考卷配页机器人
北京第二轻工业学校

许晓汲
关于道路岔口交通的设想
北京市第一零一中学

李航
自定义简易指令集微型可编程学习机
北京市第四中学

杨丹
紫甘兰酸碱度指示剂
北京市宣武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姜南
JP-831学习、实验、调试、开发单片机系统
北京市印刷学校

张一凡
高锰酸钾粒流线演示器
北京市第十五中学

余飞
可调光偏振望远镜
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

郑裕达
车桥(机动立交桥)
上海市闵行中学

朱哲明
全自动饮水器兼盲人口杯
上海市浦东格致中学

龚杰
全国联网遥控器
上海市行知中学

李云霞
不同颜色对昆虫的引诱力
上海市虹口中学

林田
为了绿色家园--环保志愿者网站
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王小君
平面倾斜测量仪
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张宇
农作物方便卡系列
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

宋晓林
多媒体课件——原电池
河北省威县师范学校

董霖崧
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杜仲的调查,引种和初步实验
河北省石家庄市第四十中学

刘海静
双向压面器
内蒙古赤峰市乌丹师范学校

郝若谷
便携通风橱
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第三中学

任瑞
矮牵牛有性杂交对花色的影响
内蒙古包头铁路第五中学

王伟炜
防超重信箱
内蒙古包头市第九中学

凌子龙
接触式眼药瓶
黑龙江省佳木斯育才高级中学

褚欣欣
便携式旅游桌
黑龙江省鸡西市育才中学

赵翼飞
多用扶手架
江苏省苏州市新区第一中学

李璐
提示报警门铃
江苏省姜堰中学

范永琨
新型安全电动门
扬州大学附属中学

永理
新型光学实验仪
江苏省南京市第二中学

黄泽军
双层打气筒
江苏省启东市大江中学

贾利港
家用玉米脱粒器
浙江省新昌中学

苗赞
浙江省余姚市古树名木分布现状的考察
浙江省余姚市阳明中学

吕冠铮
化学演示实验多功能提篮
浙江省缙云中学

马力
对秦山核电站对周围地区核污染现状的调查
浙江省元济高级中学

方涛
龙岩素心兰的组织培养
浙江省桐乡市高级中学

沈亢伟
全自动图像动态记录系统
浙江省杭州市艮山中学

濮一楠
高低可调车刀架
浙江省杭州市艮山中学

徐中
函数图像软件
安徽省合肥市第六中学

杨戈
节能水壶
安徽省合肥市职业教育中心

张杨
利用“人工授精”技术改良北极兰狐的试验
安徽省固镇县湖沟中学

张军
民用压井止漏阀
安徽省蚌埠市龙湖中学

陈彬
银耳熏磺污染环境的实验与调查
福建省古田一中

胡斌
多功能电子防盗门
福建省永定县城关中学

陈凌宇
自由落体运动时间测定仪
福建省福州第八中学

曾丽伟
天象、地震、水位
福建省莆田县第六中学

黄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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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鼓励技术出口有关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鼓励技术出口有关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出口,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增加出口创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在本市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外经贸委、市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大连市技术出口工作。
第四条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出口或以技术入股形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创办企业,生产科技产品,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条 技术出口包括:
(一)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二)产品研究与开发、生产工艺、方法、配方以及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
(三)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和繁殖、菌种培养等方面的专有技术的转让;
(四)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地质勘探、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制、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服务。
第六条 凡与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相关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出口以及在国外及港、澳、台进行的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补偿贸易、直接投资以及工程承包等项目,也视同技术出口。
第七条 申请技术出口,须按规定填写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报市外经贸委、 市科委审批、备案。
经批准的技术出口项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技术出口合同,报市外经贸委审批。
第八条 技术出口所得收入按国家、省、市规定免征所得税、营业税。技术出口项目经市外经贸委和市科委审批后,凭市外经贸委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材料及合同副本到市地税局办理免税手续。
第九条 技术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可凭外经贸委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到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提取酬金的审批手续。酬金的支付和提取比例按我市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技术、成套设备和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出口,由市外经贸委协助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0日
  [摘 要] 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物的财产秩序的基础。我国《物权法》以法典的形式将占有独立一编,与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并列加以规制,这足以体现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独立地位和重要作用。但是,占有编仅五个条文(第二百四十一条至二百四十五条)。从法条的数量和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物权法》对占有制度的规定非常简略,占有制度立法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鉴于此,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我国物权占有制度立法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占有制度立法完善的重大意义

  占有制度是物权的起点,是物的秩序的基础。一方面,占有是人类对物进行支配的基础。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对物进行占有以满足自己生存需要;另一方面,占有制度是其他物权制度的基础与逻辑起点。其与善意取得、先占、时效取得等重要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在传统民法中,物权强调所有权,以财产所有为中心。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到现代社会,出现了物权的社会化。“所谓物权的社会化是指从传统排他的不受干涉,完全由个人支配的权利转变为负有一定义务、受到社会公益的限制并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强调社会利用的权利。”这正是物权法从物的所有为核心到以物的利用为重心的转变。现代各国顺应了这一潮流,在立法中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如“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从而使物权从强调所有到强调利用。占有制度与“物的利用”紧密相连。只有完善占有制度,才能够促进物尽其用。占有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而言:

  第一,占有制度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占有制度对物的现实占有人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在所不问,一律推定其占有为合法占有,即使有人对占有人的占有提出异议,其占有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也不由占有人负担,而由异议人负担,这就十分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对现实占有关系的稳定,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第二,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按照占有制度的理论,商品交易过程中,当转让人非法转让他人之物时,只要受让人受让没有恶意,就能在一定条件下即时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即使不能即时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只要转让与受让的行为是在市场上公开进行的,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也受占有制度的一定保护。占有制度的这些规定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的。

  第三,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在民法的各项制度中,占有制度最能体现民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按照占有制度的规定,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公平解决本权人与善意占有人的纷争,就能发扬诚实信用与公平的观念,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

  鉴于占有制度的重大意义,自罗马法以来,诸多国家或者地区都对占有制度有明确而缜密的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把占有制度置于物权编的首部;《瑞士民法典》将占有和登记制度与所有权、他物权制度并列,作为物权法三大部分内容之一;《日本民法典》直接确定了占有权,并置于所有物权之首。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把占有制度视为维护私有财产而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相容的一项制度。我国受此影响,现行的《民法通则》对占有制度没有作任何规定。《物权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快了我国民事立法进程,对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以此同时也留下了不少疑点,有待理论和实务进一步澄清。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的规定即是其中之一。该法首次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对占有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而且单独成一编即“第五编”。但是,有关占有制度的各项规定极其简略,只有五条。相对占有制度的重要性来说,我国《物权法》对占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陋。

   二、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

  《物权法》第五编以法典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占有制度。但是,该编仅有一章即第十九章,法条只有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至二百四十五条)。《物权法》通过五个条文勾勒出我国占有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占有的一般调整原则和方法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占有人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占有保护制度。

  (一)占有的一般调整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占有的一般调整原则和方法。占有在物权法中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占有根据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可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如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货物发生的占有。无权占有主要是发生在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者原法律关系无效时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如误将他人之物认为己有、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归还等。虽然两种占有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是两种占有的法律后果的处理基本相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确认;二是当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到第三人侵夺或者妨害时,占有人能够行使那些权利保护自己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对于第一种情形,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存在差别。对于因合同关系等债的关系产生占有,《物权法》明文规定,有关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无权占有的情形,《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及损害赔偿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处理方式相同,都适用《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占有体现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导致占有发生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基于所有权,产生所有权意义上的占有;基于经营、土地适用、质押等产生他物权意义上的占有;基于承揽加工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等产生承揽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债权意义上的占有;还有监护关系、亲权关系、夫妻关系等产生的占有等。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当事人之间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依照其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合同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这既是该原则在物权法上的体现,也是与《合同法》的规定的相互协调和统一。

   虽然《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有值得肯定之处,但该条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不合理:

  一方面,占有以占有人是否有本权为标准,可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主要在于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上:当为有权占有时,占有人因享有抗辩权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行使。反之,当为无权占有时若本权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并不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的一种,此外依据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以及继承、监护等产生的占有亦属于有权占有。根据占有理论,并不会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作为能否适用占有制度的标准。但依本条的规定,意味着《物权法》的占有制度只规范无权占有。

  另一方面,该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有关’法律”说法令人疑惑。因为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关于占有制度的法律规则中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依据这些“有关”的法律规定如何能够解决因占有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由此可见,《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存在诸多问题,其实在《物权法草案》讨论时,学者们就对该条规定提出了质疑和批评,但可惜的是立法者没有理会学者的这些质疑和批评。

  (二)占有人使用占有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占有人使用占有物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潜台词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区分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根据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况不同进行的划分。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其不具有占有的权利而仍然占有,相反,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无权占有的权利有怀疑而仍然占有,则为恶意占有。区分恶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人的目的在于占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即前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立法例都采取了对善意占有人负赔偿责任附加限制条件的做法,即善意占有人仅以因占有物毁损或灭失所受的利益为限。该条仅规定了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存在许多不妥之处。

  首先,没有规定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有“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这一要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规定为“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所谓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毁损或灭失具有故意或过失。其理论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

  本条的规定,以逻辑可以得出结论:主要是占有人“因使用”导致占有物出现损害,无论是否有“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占有人都要承担责任。根据以上分析,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物权法》对于善意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均无异议。但关于善意占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却有许多争论。外国立法例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法律对于占有赋予了几种法律效力,其一就是权利的推定效力,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而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时即被推定为物的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对于使用被占有的物而导致物的损害,不应负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只规定了恶意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而没有规定善意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如此规定是与其规定善意占有人有权取得占有物的收益(孳息)相一致的,而《物权法》对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孳息持否定态度,无权利既无义务,故对于因使用占有物致使占有物受到的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以善意占有人不能取得收益(孳息)为由免除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无法体现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因为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仅取得占有物之孳息,还能通过对占有物的使用取得无形价值,如使用占有物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劳动的便利等。

  为此,《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未明文规定对于善意占有人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妥的。

  (三)返还请求权和费用求偿权的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善意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人负有对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义务,这在各国立法例上了都不存在争议。且恶意占有人还必须返还孳息,这一点也无异议。但是各国立法在善意占有人是否可以保留孳息的问题上存有差异。一种立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在原则上可以保留孳息,不负担从原物上获得收益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另一种立法例认为,如果善意占有人能够保留孳息,则不得向权利人请求返还其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国外关于善意占有可以保留孳息的规定,是与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相关的。我国《物权法》在立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善意占有人有权保留孳息。其理由为:既然善意占有人被法律推定为适法享有权利的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及收益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善意占有人有权保留占有物的收益。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善意占有人无权保留孳息,对支出的必要费用应适用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最终,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都必须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