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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7:1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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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07〕9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发改委制定的《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甘肃省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三条 经批准的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条 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有关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程序上报本县市区年度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并上报本市州年度建议计划。建设项目应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有效批复文件。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在编报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县市区充分衔接。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建议计划中未列报的项目不得列入市州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对全年的计划统筹考虑,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在审核汇总各市州年度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年度建议计划。
  (二)年度计划应按资金直补、项目扶持、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以村为单位分别编制。
  1、资金直补计划包括:移民所在村(组)、户数、人数、资金总额等。
  2、项目扶持计划包括:综述和项目表。项目表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项目批准文号等。
  (三)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当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县市区下年度建议计划。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0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市州下年度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1月底前汇总编制全省下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议计划,按有关要求上报。
  第五条 年度计划的下达
   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国家后期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2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全省年度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计划全部下达到县市区,同时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收到市州转下的年度计划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省、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逐级编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并做好移民规划项目与其它相关规划项目的衔接。
  第九条 后期扶持项目分为资金直补和建设项目两类。
  (一)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应以村为单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应核定一次资金直补人数,并逐级上报省、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管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核)意见和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市州报请省发改部门或省发改部门报请国家审批的项目,应附市州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7日前上报本市州上月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渠首、泵站、大坝、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为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转包和分包。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参与和监督县级移民机构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组织。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根据相应行业的规程规范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的批准文件
  3、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竣工决算报告
  5、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
  7、初验报告
  8、试运行报告
  9、监理报告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验收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三)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签署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等。
  第二十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察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开展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的,拖欠、截留、挤占后期扶持资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应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期扶持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为公告、公示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管小型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 国家体委 新闻出版署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国家教委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 国家体委 新闻出版署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广播电视厅(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体委、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上海电影局:

  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指出,"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把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小学健康成长的舆论和风气"。为落实《通知》精神,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文化、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群众团体和学校,要不断提高认识,从与敌对势力争夺接班人的高度,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为中小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制订长远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步形成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社会各方面从不同角度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二、国家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千方百计地为中小学生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要创造和利用一切条件,尤其是利用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等,对中小学生加强中国近代、现代史教育、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等要定期免费或低费接待中小学生集体参观。有关部门要定期举办有中小学生参加的艺术节,电影节及歌舞;戏剧,音乐,美术,书法等项活动。要经常组织专业演出团体为中学生举办专场演出。要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举办科普讲座、科技夏令营、科技月(周)、科技影视放映活动。全国定期举办青少年创造发明和科学论文评比。要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组织参观体育比赛,举办体育夏令营等。公共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场(馆),每年要面向中小学生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开放项目,并给予优惠服务。各单位每年至少要面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1~2次。

  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科技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部门,要努力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为鼓励更多的作家、艺术家、科学家、教师为中小学生创作教育性强、格调高尚的优秀作品,由新闻出版署、国家教委、文化部等单位主办,全国每三年评选一次优秀少儿读物,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设立的中国儿童少年读物奖励基金会对获奖者予以奖励;全国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少儿影片,由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等单位主办、委托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组织"童牛奖"评选活动,对优秀影片及其创作、生产人员等给予奖励;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每年"六一"前向全国少年儿童推荐"红领巾读书读报奖章活动"阅读书目,每五年表彰一次"红读"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以后还将组织优秀少年儿童广播节目、电视片和优秀少年儿童歌曲等项评选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逐步组织一支以退离休文艺、教育工作者和老干部为骨干的兼职评论队伍,定期对各种精神产品进行评议,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各省、市每年要重点扶植1~2部少年儿童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

  四、要继续认真整顿文化市场、严禁编写、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播放、租借对青少年有害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凡属已定性应取缔的、有宣扬反动政治观点、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要坚决销毁,对虽不属于取缔范围,但是格调低下,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利的图书报刊,要进行评论和批评,以抵制其消极影响。这类书刊不得向中小学传播。对少数经标准出版供研究使用但不适宜中小学生阅读的资料,应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内部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这类书刊销售、租借给中小学生阅读。文化、电影电视部门要对国产和进口的影视片、录像带和激光视盘实行严格的审查。对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但有夹杂色情内容和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和不良行为的作品,或表现现实社会畸形现象的作品,应定为"少儿不宜"。对这类片、带、盘,要严格限制观看范围,不允许向中小学生租售,不许组织中小学生专场放映,不向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门票,不允许进场观看;这类影片不缩制16和8.75毫米拷贝,这类录像节目,在社会上发行时,应标明"儿童不宜",这类影视片也不提供给农村放映队和电视台播放。对有一定认识作用和艺术价值但不宜为少年儿童理解,并可能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的影视片,电视台应安排在22时以后播放。

  五、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文化教育娱乐场所的管理,严禁对少年儿童有害的演出、展览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营业性的电子游戏、台球等活动摊点的管理要定点定人,设点要尽量远离学校。营业性的舞厅、酒吧及其它中小学生不宜入内的场所,要禁止中小学生进入。各种营业性的民间文艺团体举办的演出、展览、必须经过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对在公共场所宣扬封建迷信的看相、测定、算命、销售迷信物品者的摊点,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坚决取缔。

  六、各地要重视青少年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靠社会力量,把青少年活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努力使中等以上城市都建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少年宫(家、站)、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图书馆、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儿童公园和剧院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基地。各县、镇也应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挤占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校外教育机构与活动场所的领导,不断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普及和提高的关系,组织各种活动注意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结合起来,挖掘潜力、扩大容量,更好地为中小学生服务,对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人力、物力应尽力给予保证,要定期评选先进校外教育机构,表彰优秀校外教育工作者。

  七、重视家庭教育工作。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纠正错误的教育方法。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家庭教育咨询机构,举办"家长学校",积极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研究家庭教育理论和编写有关家庭教育的参考材料,举办各种家庭教育培训班和讲座、展览咨询等活动,总结交流办好家长学校的经验,表彰优秀家长。

  八、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条战线先进单位、先进人物、离退休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教育工作者、老工人的作用。除举办先进人物报告会、先进事迹展览会等活动外,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中小学校与当地先进单位、先进人物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所在的单位要热情接待中小学参观访问,共同举办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中小学校应邀请当地先进人物到校讲故事、做报告、参加学校活动,并可聘请先进人物做中小学的校外辅导员或兼职教员。

  九、要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各地要加紧制订保护青少年的法规。公安、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和有关部门配合,搞好社会治安和文化市场的整顿工作,消除诱发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因素。学校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十、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对滋扰学校,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创建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工作部署,扎扎实实、持续地将这项工作做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