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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时间:2024-06-28 18:31: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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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
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下简称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办理刑事案件和市司法局管理监狱工作情况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司法工作的职权。
监督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日常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督促司法机关严格履行自身的监督制约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全国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情况;
(五)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情况;
(六)办理案件造成错案,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
(七)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和违法失职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由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其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其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司法机关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或者书面答复的时间,不得迟于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中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研究办理。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被评议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制定改进工作的方案和措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改进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三)听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情况的汇报;
(四)查阅司法机关的案卷,或者调阅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及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材料,派人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了解;
(五)向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对案件复查的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情况的汇报;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并对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作出答复。
司法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在三个月内提交办理结果的报告;如果不能如期报告,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的提议,可以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司法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参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办理。对其中经调查证实确有错误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纠正,已经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对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应
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制定的贯彻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的同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如发现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时,责成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查办的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司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拒绝或者妨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以建议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二)决定免去或者撤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陈述理由,申请复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时,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责成或者
建议有关机关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机构,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规定,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依照信访工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本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市府办发〔2006〕12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七日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实施并监督行政权力,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民主权利,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要求,结合哈密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为目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基本原则: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方便群众,有利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的都要向社会公开。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
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方便群众的服务机制、简便快速的办事机制、遏制腐败的约束机制。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具体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
四、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曾清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陈宏博 市委办公室主任
许业江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夏依丁·夏克尔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 员: 张国胜 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马继成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范南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锋鸣 市民政局局长
冯劲松 市人事局局长
郑忠华 市总工会主席
蒲培林 市财政局局长
杨兆兵 市纪委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夏依丁·夏克尔(兼)。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一系列部署;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总结推广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收集和反馈全市政务公开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反映的问题;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各政务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五、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2、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城市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执行、大额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4、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与人民群众有关的专项经费分配、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市直部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市直各部门行政编制、公务员考试录用、退伍军人安置、评先表彰、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6、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需要市政府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8、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大举措;
  9、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 
10、大宗商品的政府采购及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
11、征地补偿、行政处罚、社会保障、解困住房价格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以及对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或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市政府提出的解决办法等;
12、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13、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用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机构和工作职能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内设机构和各自承担的职责科学分解后绘制成示意图(表),张贴悬挂上墙或上栏。并以公示牌的形式将单位正、副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办事人员的职务、职责、姓名、照片予以公示。   2、职业行为规范公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职业(行业)行为规范或工作守则、廉政勤政制度等,在公开栏内进行公开。  
3、法律法规公开。将本部门负责的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公开。
4、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公开。公开实施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罚没收入金额及上缴财政情况。 
5、办事公开。包括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办事机构和承办人员、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办事纪律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情况。   6、重要事项公开。凡是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如财务收入、大额资金分配、工程招投标等都要进行公开。  
7、各级领导班子工作责任目标公开。包括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及分解,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  
8、人事情况公开。本部门人事任免、奖惩录用、职称评定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人事情况公开。 
  9、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机关财务收支、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机关的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和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医药费等开支情况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利用适当的形式对内公开。  
10、批评意见公开。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本部门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及时公开。  
11、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一)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要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和利于监督的原则,注重实效,因地制宜,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予以公开。   1、政府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办公场所内设立政务公开栏;在哈密市人民政府网站设政务公开网页;推行电子政务,开通政府电子网络及政务办公局域网;对重大决策,选择实施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质询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解决情况,定期进行公开,增强市政府施政的透明度。  
2、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主要形式:一要建立公开栏。公开栏的版面设计要科学合理、内容清楚、美观大方,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办公集中的多个部门可将公开栏统一规格设置,实行集中摆放,方便群众阅览。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每周开启一次。二要在哈密市人民政府网站本部门网页中增设政务公开内容。三要采取设置办公示意图、工作流程图,印发办事指南、公开手册和利用大众传媒等基本形式进行政务公开。四要利用会议宣传报道、张贴公告等形式将各种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公开。五要实行“两有、三挂”,即有投诉窗口、有举报电话;办公室挂牌办公、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窗口”服务挂牌收费。还可建立部门、单位“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实行公开,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采用电脑触摸屏等现代化手段,加大公开的容量,便于群众查找。
(二)公开的时间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实行经常性工作和相对固定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各部门、单位公开内容中的机构和工作职能、职业行为规范、法律法规等事项属于永久性的公开内容,要做到长期公开;其他事项属于经常性的工作,应按季公开或随时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凡需由政府统一公开的重大政务事项,由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后,按照政务公开预审制度的规定,报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公开的政务事项,由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再行公开。
七、政务公开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单位)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政务公开的综合协调、考核评定、监督检查等项工作。各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责任制度。将政务公开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目标的内容,定期考核评议和检查验收。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二是建立政务公开预审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都要进行事前预审,以便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的时间。三是建立政务公开考核评定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群众和民主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并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政务公开工作的问题,要严肃认真查处。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始终遵循严格依法、及时便民、全面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努力取得政务公开工作的新成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