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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双方机组人员签证及入境手续的换文

时间:2024-07-04 19:2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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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双方机组人员签证及入境手续的换文

中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双方机组人员签证及入境手续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4月9日)
             (一)中方去照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向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根据一九九三年五月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就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代表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的签证及入境手续提出建议如下:

 一、双方各自驻对方的大使馆,经本国主管机关批准,凭有关照会,尽快发给对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派驻本国的代表处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入境签证。上述人员在抵达对方国家后,应按照驻在国法律到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并可申请获得一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居留证件和签证有效期满时,可予以延期或重新办理。

 二、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对方提交下一年度执行航班任务的本国籍全体机组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名单应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及地点、职务、国籍、护照号码和机组人员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提供名单后,如有变化,需提供补充名单一式三份,内容与原名单相同。提供上述名单二月后,除有异议者外,名单上的机组人员在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或执行包机和专机任务时可免办签证,凭有效护照和机组人员执照(或身份证)入出对方国境,但应根据对方有关规定办理入出境手续。

 三、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如雇用第三国籍人员作为机组人员执行协议航班任务,应另列与第二条内容相同的名单一式三份,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对方提供。在征得对方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上述人员在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时可免办签证,凭有效护照和机组人员执照(或身份证)入出对方国境,但应根据对方有关规定办理入出境手续。

 四、双方机组人员在进入对方国境后,如不能随机出境,须凭有关照会或公函向对方主管机关申请补办签证。

 五、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如在对方境内遇紧急事故,接受国应立即为前往处理事故的人员颁发签证。

 六、如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本谅解自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天即行失效。
  上述建议如蒙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代表本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
                           斯里巴加湾市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二)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已收到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第038号照会,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照,略——编者)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代表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确认,上述建议是可以接受的,并同意大使馆照会与本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收到本复照第三十一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于斯里巴加湾市
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判定根据

——评刘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情简介:

这是公安部公布的“亮剑”行动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河北省的HK种业先后从甘肃省的QF种业、河北省的ZC分公司购进胡萝卜散种子7875KG,命名为“早春红玉”、“红春秀”、“红宝”,经加工、包装、标识成包装种子,销售给内蒙古自治区的种子经营者。该种子经内蒙古的农民购买种植,秋收时发现生长发育的胡萝卜出现黄、裂、叉、木质化现象,造成重大损失。

2010年6月30日,河北省的HK种业用自市场上购买的印有韩文的娃娃菜种子包装袋包装,以不干胶文字标示从山东潍坊某中心购进的娃娃菜种子100KG。河北省的种植大户购买该种子种植,秋收时发现生长发育的娃娃菜不抱心,疑似普通大白菜,造成重大损失。

某市检察院以涉案娃娃菜种子是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且产地与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胡萝卜种子是种子种类与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销售的伪劣种子使种植户遭受3106420元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47条之规定为由,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要求追究HK种业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及其儿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该指控成立,刘某可被判处无期徒刑。作者认为,该指控判定伪劣种子的根据,是错误的。

1指控被告人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缺乏最基本的证据材料。

法律规定,对产品质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种子法》第七章对种子质量作了专门、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检验标准,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检验机构,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检验人员,第四十六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五种假种子和五种劣种子的判定依据。审理伪劣种子案件,无论是确定涉案物为假种子还是劣种子,都必须有由《种子法》规定的上述法定机构的法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进行种子质量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并制作的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法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质量责任分为品种质量责任、包装质量责任和假劣种子责任三种。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是区分三种种子质量责任的重要证据。未经检验,未确定冒充和被冒充的种子,就不能判定涉案种子是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冒充型假种子;未确定与标签不符种子的种类、名称、产地,就不能判定涉案种子是种类、名称、产地与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不符型假种子。未经检验,未得出涉案种子的质量检测值,未确定涉案种子的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就不能判定涉案种子为劣种子。

该案没有《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检验程序、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假劣种子判定标准、对涉案种子实施检验后得出被检种子属于假劣种子的检验结论,并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内容、格式和填写方法、标注“CASL”标志和证书编号的《检验报告》,指控被告人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缺乏最基本的证据材料。

2指控被告人销售伪劣种子的事实,均不成立。

2.1涉案胡萝卜种子标签上标注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四项法定标注项目的“标注值”,均高于国家标准《GB 8079—87蔬菜种子》规定的“规定值”,种子质量合格。起诉书有关胡萝卜种子属于“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劣种子的指控,不符合事实。

涉案胡萝卜种子的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是GB16715.2-1999。GB16715.2-1999是农作物种子白菜类国家标准的代号。《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规定种子质量标准代号是判定劣种子的标准。起诉书以被告人经营的胡萝卜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质量指标的标注值,低于所标注的种子质量标准代号所对应的白菜类质量指标的规定值为由,指控其销售的种子为劣种子,不符合法律规定。

2.2娃娃菜属于大白菜的一个微型植株品种,和一般的大白菜属于同一物种。涉案娃娃菜种子标签正面用图形标注其是结球白菜,背面用文字标注品种名称为娃娃菜,种子使用者种植后生长发育的植株是大白菜。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1.1.1、《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瓜菜作物种子白菜类》、《北京市第26批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名录》规定,学名结球白菜和常用名大白菜属于同一个作物种类,涉案种子作物种类没有标错。起诉书有关涉案娃娃菜种子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2.3“种子种类”是对“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联合标注的简称。涉案种子对“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采取的是分别标注。用胡萝卜图形和结球白菜图形的方式标注其所属“作物种类”分别为胡萝卜和结球白菜;用F1符号标注胡萝卜种子的“种子类别”是“杂交种”;因《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5.1.1. 2规定常规种可以不具体标注,所以娃娃菜种子没有标注“种子类别”。涉案种子的“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标注合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都规定种子标签应当分别标注“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种类”,所以不可能存在“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起诉书有关涉案种子属于“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2.4潍坊某中心的证明及其《销售凭证》、从山东潍坊向河北青县发运种子的《包裹票》和娃娃菜种子包装袋,证明HK公司经营的娃娃菜种子产自“山东潍坊”,种子标签标注的产地是“山东潍坊”,两者的“产地”一致。起诉书有关涉案娃娃菜种子属于“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即使产地与种子标签标注不一致,也属于《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规定的种子标签不合格;起诉书指控涉案娃娃菜种子属于“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产地标注不真实的种子并不影响种子的内在质量,不丧失种子的“使用价值”,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产地不符,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假冒产品。《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规定侵犯、伪造产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也没有规定侵犯、伪造产地的犯罪。对产地标注不符的假种子追究伪劣商品罪的刑事责任,缺乏构成伪劣商品罪的实质要件,不应将其列为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范围。

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也被称为原产地、原产国。种子生产的质量不但与产地的气候、环境有密切关系,更重要的是与产地的植物检疫有很大关系。《种子法》规定种子标签标注产地的目的是加强植物检验,防止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传播,保护生态安全。因产地标注不符造成检疫对象传播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的应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销售伪劣种子罪。以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为由指控刘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适用法律错误。

4以标签标注行为违法为由指控被告人犯销售伪劣种子罪,混淆了经营“行为责任”和种子“产品责任”的界限。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事项和标注的真实性,是《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设立的种子标签真实制度规定的内容,属于种子经营行为的规范。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该规范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种子经营者标注种子标签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也仅是经营“行为责任”。种子经营者标签标注行为违法,不等于其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不应以标签标注行为违法为由追究种子经营者的种子“产品责任”。起诉书以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为判定依据,指控被告人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质量指标中的标注值低于所标注的白菜类种子质量标准代号所对应质量指标的规定值的胡萝卜种子为劣种子;标签标注的娃娃菜种子实为大白菜种子是“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娃娃菜种子为“种子种类、产地与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起诉书将《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种子标签标注等种子经营行为按《种子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假劣种子判定,混淆了“种子经营”的“行为责任”与“假劣种子”的“产品责任”的界限,对违法事实的属性判定错误。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和浪费土地仍未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决定对1991年以来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效果,根据《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清查的范围:1991年1月1日以后,《通知》下发之日前批准使用或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重点是各类开发区、工商业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城镇郊区、铁路沿线、主要公路两侧用地及乡(镇)村建设用地和今年全国土地管理
厅局长工作会议以后至《通知》下发前(4月1日至14日)的批地、用地。
清查的主要内容:按照《通知》要求,对具体项目、具体地块进行“四查”:一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即建设用地的选址、用途是否符合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面积是否合理;二查用地手续是否合法,即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建设用地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审
批权限申请和审批,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否领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有无超面积用地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三查土地利用是否充分,即是否按照开发建设规定进度进行建设,有无占而未用、闲置浪费土地,查荒灭荒复耕措施是
否落实;四查土地交易是否依法,即有无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
各地要按照上述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抓好落实。在确保完成《通知》确定的清查任务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清查重点,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二、清查工作目标
通过清查,一是摸清非农业建设用地数量及利用情况,了解建设用地的潜力,为盘活存量、节地挖潜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服务;二是制止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和非法交易行为,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三是总结经验教训,健全有
关法规、规章,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市场。
清查处理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过去已清查过,并已依法处理的或已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进行了土地登记的,主要是查清情况,统计数量。但对于这次清查出的非法批地、非法占地、毁坏耕地及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行为要逐个依法查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从严处理
。对于闲置撂荒的土地,要限期复垦还耕;由于建设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之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突击审批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土传〔1997〕第6号)精神,凡在今年4月1日至14日期间违反用地审批程序、报件不全、按规定不应批准、越权批准或其他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突击批地行为一律无效,并要区别情况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非
农建设占用耕地冻结范围的建设用地,应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属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冻结范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协议、合同等一律无效,征用、占用的土地一律退回,并做好善后工作;对于越权批地或其他非法批地的,要按违法行为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清查方法与步骤
采取各级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以自查自纠为主的办法。重点要抓好市、县的清查工作。在各级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上级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清查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6月30日前)
各级组建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研究制定清查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同时,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结合用地单位自查申报和群众揭发举报,对清查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逐宗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通过调查摸底,查清依法批准和实际占用土地的数量及目前利用情况,特别是耕地“农转非”的数量及利用情况;查清违法批地、违法占地、突击批地情况,特别是乱批乱占耕地、土
地闲置、耕地撂荒的数量及原因。
(二)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各地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对查出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写出情况报告。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地、市以上各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抽查要从具体项目、地块和单位入手,认真查台帐、查批地文件、查土地登记手续、查用地面积、查土地用途、查土地利用情况。抽查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实地察看,掌握实
情。
(三)整改建制和情况汇总阶段(9月1日—10月15日)
省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检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工作。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地方各级清查工作及查处的情况,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清查工作领导机构。
各地通过清查工作,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清查工作的目标要求,研究制定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措施,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国家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措施,完善国家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
四、清查工作组织领导
按照《通知》的要求,这次清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部、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证清查工作的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要抽调专人,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同时,各地要建立阶段工作报告、重大问题通报、典型案件督办、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备案等制度。
上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对下级的清查工作要经常督促检查。国家土地管理局将随时了解情况、检查工作。
这次清查,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又一次全国范围的大规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清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
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注意严格执法,把握政策界限。同时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工作。
清查工作一定要突出重点,保证效果。特别要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防止重检查、轻处理的错误倾向。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处理一批大案要案。对违法批地、乱占滥用耕地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清查期间边查边犯、
顶风作案的,要从快从重处理。
根据中央《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在今年10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清查工作报告,并同时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