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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

时间:2024-07-22 11:4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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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

中国 塔吉克斯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3月9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9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埃·拉赫莫诺夫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至十一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同埃·拉赫莫诺夫主席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见和会谈。
  访问过程中,塔吉克斯坦贵宾到南通、上海、乌鲁木齐进行了参观访问。
  在中塔首次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对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建立和进一步发展两国各个领域的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将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社会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各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这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国与国之间正常关系的发展。

 三、双方确认,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两国间的一切问题,相互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双方不参加针对对方的任何敌对行动,任何一方均不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

 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和主权、巩固本国和平和稳定所作的努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两国领导人认为,发展经济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巩固和加深两国的经济合作,并鼓励采用国际通用的新的各种合作形式。

 六、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在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卫生、旅游、体育等领域的相互合作。

 七、双方将在各种级别上就双边合作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经常进行磋商。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扩大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之间的交往。

 八、双方确认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尚未解决的边界问题,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九、双方将在同有组织的犯罪、国际恐怖活动、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进行协作。

 十、双方重申忠实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威望,以有效地实施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十一、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事务中推行任何霸权主义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的立场相同或相近。两国将促进维护和保持亚太地区以及全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领导人对中塔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中塔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双方对此给予高度评价,相信中塔两国关系的发展将有广阔的前景,并将为充分实现这一前景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埃·拉赫莫诺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于北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价格(200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工作,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以及搞活国有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负担的各种收费过多过重,影响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都应采取措施,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合理负担,社会中介组织也应积极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
二、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办事处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一)评估收费。资产评估收费、土地及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评估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按现行各档规定的差额计费率的75%计取;评估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按现行规定的差额计费率的70%计取。
(二)公证收费。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的经济合同,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按现行规定的差额计费率的75%计取;标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现行规定的差额计费率的70%计取;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部分,按现行各档规定的差额计费率的75%计取;标的额400万元以上部分,按现行规定的差额计费率的75%计取。
(三)审计、律师服务收费,按低于现行收费标准的30%以内的幅度确定;各地也可本着有利于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担的原则,将按服务标的额比率收费改为按件定额收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证券交易、拍卖、咨询、代理、鉴证等其他中介服务收费,能否优惠及优惠幅度,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自主确定。
四、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按照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实施中介服务。中介机构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开展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收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
五、各地要将中央和地方已出台的整顿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到位。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凡已明令取消的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予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变换名目以中介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
六、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加强对本地区不良资产处理过程中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中介机构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为5年。


2001年3月23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5年全国已有85%以上的企业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新型的劳动用人制度已基本确立。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一些地方和单位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方式上反映的问题,经商全国总工会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但考虑到劳动制度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可以和党委书记、厂长、经理一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9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