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3日,国家机械工业局
局机关各司室、在京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保办发〔1998〕6号),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第一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提高办公效率的现代化手段,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信息将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交换。而政府信息网及相关对口网络中相当一部分信息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机密。为了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同时更好地运用网络技术为振兴机械工业服务,特制定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局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要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所有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加强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 局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局办公室和行业管理司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机关以及在京直属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工作。局内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局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在规划和建设中,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与外界联接的通道必须设置防火墙,重要的内部信息必须限定在一定的局域网内。
第五条 网络上传递信息的保密要求要与文件密级管理一致,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程序。并接受局保密办的统一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 网络上传递的统计信息及数据库由行业管理司统一管理,数据在规定解密的期限内,不允许在公开网络上转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如:利润、成本、产品价格、库存等指标)不允许上网。其他业务工作的涉密界定按原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机械办〔1996〕1071号)确定并由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局保密办审核、把关、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及在局楼内办公的所有单位计算机网,一律由局委托经济信息中心承担设计和安装、维护。并提供接入互联网的统一出口。各单位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局行业管理司批准,上网费用各单位自付。
第八条 各单位采取拨号上网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行业管理司备案登记。上网费用及电话费用自付。
第九条 局机关局域网(OA网)已在大部分办公室布线,是机关内部办公网,楼内其他单位未经行业管理司允许不得擅自接入OA网。
第十条 局机关及大楼内所有单位设内部办公局域网传递信息时,不要干扰和移动OA网线,在按工作需要接通计算机并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也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计算机网络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要加强对使用人员的管理,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确保计算机网络接入互联网后不发生泄密事件。
第十二条 通过国际互联网输出或下载有关信息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邮件、下载软件和新程序、新软件使用前进行检查,防止BO黑客等有害程序和病毒的侵入。
第十四条 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该机不得打印机械办〔1996〕1071号文内规定的涉密材料,不得储存秘密级以上文件。联网机器采取严格的技术安全措施,以防失密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使用联网计算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政治谣言、妨碍社会安定以及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司负责我局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工作,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将会同局保密办责令拆除连接,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包括楼内所有办公单位)及在京直属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和行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及直属管理单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部门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落实执法责任分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核工作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可进行全面综合考核,也可进行重点考核。
第四条 考核评议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干部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织考核、评议。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及执法责任制的分解、公示、推行情况;
(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三)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情况;
(四)行政管理及办案质量情况;
(五)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第六条 执法责任部门应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以经清理批准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拟订年度执法责任目标,报局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后,经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部门年终自查自评或互查互评;
(二)听取下一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评议;
(三)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抽查、考核;
(四)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考核评议。
第八条 各部门完成年度执法责任目标的考核情况纳入本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对各执法岗位的年度执法目标的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范围,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时可予以加分:
(一)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或调研成果被上级机关肯定及推广的;
(二) 在机关思想作风评议中得分在本部门列前三位的;
(三)在考核年度内被上级部门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95分以上为优秀,视情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凡低于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对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和所在处室均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并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司(1999)33号《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细则
标准分
评分细则
应得分
组织领导及责任制推行情况
10分
明确部门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岗位
4
缺一项扣2分
分解执法责任,签订责任书
4
缺一项扣2分
有年度执法目标
2
缺扣2分
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30分
行政管理公示制制定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错案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有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
缺扣3分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合法
4
一项2分
规范性文件备案落实情况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法规、规章施行周年报告制度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填报情况
2
执行2分,不执行0分
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情况
30分
执行人员岗前培训
4
视情评分
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常识和本岗位执法内容
5
前一项2分,后一项3分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4
一项2分
执法主体合法
4
视情评分
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6
一项3分
执法行为规范,无违纪、违示行为
4
一项2分
执法过程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无推诿执法现象发生
3
出现推诿现象酌情扣分
行政管理及办案质量情况
20分
依法行政,无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的行政败诉、国家赔偿案件发生
4
一项2分
依法管理,无行政侵权行为发生
4
无4分,有0分
行政复议有无被变更撤销
5
变更扣2分、撤销扣3分
办案有无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情况
4
一项2分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措施得力有效
3
前一项2分,后一项1分
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10分
案件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立卷及时
5
前一项3分,后一项2分
年终及时对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3
有3分,无0分
总结按规定报送备案
2
报2分,无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