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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5:2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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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员协会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


中国公证员协会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

公协字(2003)第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长安公证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明创建活动,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要与司法厅(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创建活动评选领导小组。其任务,一是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切实做好全国先进单位、个人的推荐、审核和申报工作。二是要加强对本省(区、市)文明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参照《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文明创建活动的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省(区、市)的文明创建活动。要把文明创建活动与拓展公证业务相结合,与规范执业秩序相结合,与严格公证质量管理相结合,大力促进公证队伍建设,推动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创建活动深入而扎实地开展起来,实现创建活动的预期目的。


附件:
1.评选“全国公证行业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实施办法
2.评选“全国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3.评选“全国优秀公证员”实施办法

联系人:韩立慧
电 话:010-65211422
传 真:010-65211874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五日


抄送:部领导,办公厅、政治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

附件1

评选“全国公证行业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实施办法


一、参评范围
在2003年度公证行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省级公证员协会、公证管理处均可申报参加评选活动。
二、评选先进集体的条件
1.在2003年度公证改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2.在2003年度公证行业管理工作有重大创新。
3.圆满完成公证行业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建立、健全“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协会组织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协会会员的服务与管理、公证质量管理、会费管理、公证赔偿基金管理、公证专用纸管理、公证员素质教育与公证宣传等。
4.对公证行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评选办法
1.申报阶段。参评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二千字左右),于12月25日前一式三份报我会,逾期不予参评。
2.评审阶段。我会将邀请司法部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工作进行评审。
3.审定颁奖阶段。我会通过评审,从申报单位中择优选择5-8个单位授予“2003年度公证行业管理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状和证书。
四、要求
公证行业管理先进集体评选是公证制度恢复以来第二次组织的专项评优活动,是不断提升公证行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今后将每年组织一次。希望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认真对待,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并通过这种活动在公证行业管理部门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促进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附件2

评选全国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队伍素质,推动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公证系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全面提高公证处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把公证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全国公证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要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形象好的高素质公证队伍;
(二)不断深化公证改革,建立健全公证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在公证处内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批立足全局,素质好、实力强、信誉高的公证处;
(三)与时俱进,服务社会,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努力开拓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
三、文明公证处标准
全国文明公证处应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业务精湛、服务优质、管理科学、设施先进、环境优美、成绩突出的公证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始终把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保证公证人员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政治学习;
2.锐意改革、积极开拓进取,已经按《改革方案》完成了公证体制改革;
3.依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党员评议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4.积极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绩突出,获得地、市以上组织的表彰和荣誉称号;
5.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注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实事;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禁止行业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连续三年未受到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方面的惩戒和处分,建立了公证员诚信档案;
6.公证处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的公证员担任;处领导班子勇于改革、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勤政廉政、团结协调、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全处形成风气正、业务精、讲团结、比奉献的良好风气;
7.公证处人员中,公证员要占到50%以上,具有大专学历的要占到100%以上,公证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要占到60%以上;
8.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取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50%以上应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具有同等外语水平,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办理公证业务或能够借助工具书进行外文资料翻译;
9.制定了公证人员培养、培训规划,积极鼓励和支持公证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每个公证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二)业务建设方面
1.具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验。能够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当地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在本省(区、市)有一定的知名度;
2.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公证处办证量和经济收入稳步提高;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办理公证事项和程序规定办理公证事务,连续三年没有假证发生。错证率不超过万分之一,建立了严格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每年除上级单位检查外,公证处至少开展两次公证质量自检自查,在全省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并位于前列;
4.注重公证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公证员人均每年撰写并发表理论研讨、学术文章不少于一篇。
(三)内部管理建设方面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人、财、物自主权;有独立的帐号和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2.建立了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公证处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3.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员岗位目标责任;
4.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和竞争激励机制;公证人员养老、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已妥善解决;
5.建立了文明服务承诺制,按时、足额交纳了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员协会会费;建立健全了政治业务学习、廉政、奖惩、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6.建立了“两公开一监督”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制约机制,设置了社会监督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投诉电话和当事人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7.水印纸管理制度严密,没有发生失盗现象。
(四)形象建设方面
1.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做到了文明接待、仪表端正、着装整洁、语言规范、态度和蔼;
2.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
3.积极参加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根据本处实际,每年从收入中拨出一定数量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4.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在本省(区、市)中位居先进;
5.整体形象良好,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服务满意。
(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有完备的办公桌椅和办公设备,有专门的接待室,办公环境做到整洁大方、宽敞明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有专门图书资料室,专业图书资料达到1000册以上;
3.有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并注重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
4.拥有现代化通信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建立起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全国文明公证处的评选,先由公证处对照《实施办法》进行自检后,向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然后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有关部门组成的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考核批准;
(二)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应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公证处的标准推荐文明公证处侯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1.公证处申请;2.公证处自检情况报告;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对各地推荐的全国文明公证处侯选单位,全国文明公证处评审委员会将派工作组根据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公示后的反馈意见完成评定工作。评定为全国文明公证处的,由中国公证员协会颁发“全国文明公证处”标牌和荣誉证书;
(四)申报比例按公证处总数的1%上报,全国将最后评选出20个左右的文明公证处;
(五)文明公证处的推荐材料于2004年2月5日前报我会,逾期不予参评;颁奖活动于2004年3月底前结束;
(六)全国文明公证处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为全国文明公证处,经复评后不合格的,取消其全国文明公证处称号。


齐齐哈尔市失业人员严重疾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申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齐齐哈尔市失业人员严重疾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申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骗取、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事件发生,减少失业保险基金流失,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严重疾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等待遇。
  第三条 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或生育,必须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就诊或生育。指定医院为:北市区一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医医院;富拉尔基区--医附一院;昂昂溪区--昂昂溪区医院;梅里斯区--梅里斯区医院,碾子山区--华安工业集团医院。在其他医院(含外地)就医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报销范围详见附件,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不予报销。
  第五条 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或生育必须在入院三日内由家属持失业人员本人的失业证、身份证原件报告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确认符合报销范围的,区经办机构要在三日内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必须由市区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派员去医院审查、认定、登记,未经审查登记的不予办理报销事宜。住院期间还要进行抽查,挂床住院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失业人员必须在出院七日内持失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书原件、住院收据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到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审批单申领严重疾病医疗补助金。报销标准为住院医疗费的70%,但总额不超过1750元,同时扣回住院治疗期间按月发给的医疗补助金。
  第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性失业人员必须在生育出院七日内持失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原件、独女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审批单申领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报销标准为525元。
  第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家属必须在失业人员死亡七日内报告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在三日内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必须由市区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派员前往社区居委会审查、认定、登记,未经审查登记的不予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串宜。
  第九条 死亡失业人员(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的家属须持失业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和居民殡葬证复印件、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居委会证明原件到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审批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00元(含救济金)。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供养1人的,为2100元;
  供养2人的,为3150元;
  供养3人的,为4200元。
  因交通肇事死亡已获赔偿的失业人员家属不再享受本条款待遇。
  第十条 失业人员不符合条件而骗取上述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农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我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系人:徐晶莹

  电话:010-59193349,59193347(传真)

  电子邮件:59193349@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基础地力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
其他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申请后,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限期补齐。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定专家人员组成,提出现场勘查、土样采集、样品分析化验、结果会商、等级确定和完成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定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抽取。
参与评定的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或利益相关方财物,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评定程序。
第七条 专家组按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方案,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一起赴实地开展现场勘查并采集土壤样品,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选定评价因素指标值,综合评价补充耕地质量。
第八条 专家组在现场勘查时,对照项目申请资料,实地核查项目区地理位置,确定补充耕地区域;查看地形部位、耕地质地、土层厚度、道路条件、农田林网、排灌设施等情况;确定采集土壤样品位置和数量,采集并封存土壤样品,做好现场记录,填写土壤样品采样单,并由专家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样品送交土壤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分析化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门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承担土壤样品分析化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土壤肥料检测资质。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查和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做出判定,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见附件2)。对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评价基础地力,确定地力等级,提出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议;对不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组评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耕地类型、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田间基础设施、环境质量指标、耕地地力等级等方面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定期跟踪监测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的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专家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样品分析化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对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机构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和主管部门,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检测任务。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1.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2.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






附件1: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项目实施单位全称 地址 邮编
项目实施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项目名称 补充耕地面积(亩)
项目区位置 补充耕地四至范围 经度: —
纬度: —
图幅号/图斑号 /
立项批复文号
补充耕地培肥改良措施简述:
提交材料名称:
□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

本单位郑重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及报送材料真实无误。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部分由农业部门填写)
签收人签名 收到时间
资料齐全情况及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
项目实施单位全称 项目名称

项目区位置 耕地面积(亩)
补充耕地四至范围 经度: — 图幅
/图斑号 /
纬度: —
专家组评定程序、方法和工作过程描述:
专家组评定结论: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农业部门评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书要附带专家组成员名单和土壤样品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