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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

时间:2024-05-18 23:45: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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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

国家教委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
国家教委 农业部



为了使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含县办成人(农民)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现就如何办好农业类专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兴农意识,重视办好农业类专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农业、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林中专、农民中专、农村职业高中招生数分别由1985年的5.66万人、3.86万人、64.09万人增加到1995年的15.06万人、8.70万人和89.09万
人;在校生分别由1985年的13.68万人、6.11万人、118.52万人增加到1995年的41.08万人、19.18万人和198.25万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1980年至1995年累计招生262万人,共为社会输送了100.6万名毕业生。但近两年来,农村中
等职业教育中的农业类专业在发展中遇到较大困难,一些地方出现了滑坡现象。这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对农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很不适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农业、科技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中央一再强调,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作为今后15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贯彻的一
条重要方针,并指出“农业实现现代化,农民实现小康进而达到比较富裕,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最艰巨的任务”。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提出:“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障全国人民丰衣足食,使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上新台阶,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技
进步”。1995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江西、湖南考察农业问题时指出:“要尽快调整农村教育结构,大力发展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为农业和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培养大量急需的初、中级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为此,各级政府和农业、教育、科技等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
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的战略措施,进一步强化科教兴农意识,不断提高农业依靠科技教育,科技教育为农业服务的自觉性。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办好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对农业技术人才的规格要求也不尽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农村职业教育的结构和布局,确定人才培养的规格和目标。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研究、统筹规划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每县要首先办好一两所能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并把农业类专业作为学校的长线专业来办,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培养更多更好的适用人才。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增强办学生机与活力
1.适应农民致富需要,培养学生的创业本领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对依靠科学技术致富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农民,为农民致富服务,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服务。要注意适当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本领,使其毕业后能
运用所学知识寻找多种致富门路,成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以此来不断增强办学的生机与活力。
2.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引用先进技术
中共中央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强调实施科教兴农的战略,要求“九五”期间使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由目前的35%左右提高到50%左右。
各地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及时调整专业结构。要注意及时、广泛地掌握国内外农业科技信息,不断吸收和运用新的先进技术,利用校内外实习基地进行试验、示范,使学校成为人才培养的基地和农业新技术推广的基地。要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技能训练和实际能
力的培养。各地可按农时季节组织教学,农闲学理论,农忙去实践,也可以进行模块教学及学分制等教学改革试验。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如绿色证书、农民技术员证书等)“双证书”制度,同时,还要主动参与当地“燎原计划百、千、万”工程的实施,配合农业与科技部
门搞好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3.改革招生录取办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
各地对招收农、林、牧专业的考生应实行宽进严出的管理办法。在有条件、不限制入学人数的地方,对自愿报考这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免试入学,凭初中毕业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县办成人(农民)中专学校除办好成人中专班外,还可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举办职业高中班;职业高中除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外,还可面向农村青年,招收往届生,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实行职前职后结合。各类农村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根据需要举办各种不
同形式的短期培训班,实行长短班相结合、校内外相结合的培训方法。同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的学习年限,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
4.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实行产教结合
发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是职业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等农业职业学校除了办好实习农场(养殖场、园艺场、加工厂)外,还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和技术优势,结合专业办产业,逐步形成有竞争能力的拳头产品,并在生产经营中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做到选择一个项目,培养一批人才,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农民。各地可选留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创办实验农场,为发展规模经营起示范作用。在起步阶段,也可办一些虽与教学无直接联系,但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校办产业,以解决办学经费的不足,不断增强学校自我发展的能力。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科研院所应在资金投放、项目选择、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方面积极扶持职业学校校办产业的发展。
5.深化学校内部体制改革,加强科学管理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各地要选拔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既懂教育,又有经济头脑的干部担任学校的主要领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学校可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学校管理委员会或校董会,负责研究学校的经费筹措、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政策、师资配备等问题,及时解决学校在办学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要建立教书育人、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社会服务一体化的、具有多功能的教学组织,坚持育人为主,并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与技术推广同步进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三、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专业课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一直是制约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中农业类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
(1)农林、科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中等农业职业学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抽调有实践经验,又适合作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
(2)高等农林院校要积极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培训专业师资。可按地区选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农林院校作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师资培养基地;部属农林院校要加强师资培养力度;具备条件的农业中专也可承担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任务。
(3)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进修工作。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专业课教师,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有关高校进行培训,也可通过广播、函授、电视、自学考试等方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4)适当提高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待遇。凡到县(含县城)以下学校任兼职教师的,工资(含津贴、奖金等)由原单位照发,各地可根据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调到学校任教的,应享受同级教师的待遇。各地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有力措施,使在农村从事农业类专业教育的教师享受
与农村基层农技人员相当的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要努力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妥善解决教师子女就业等问题。
2.加强教材建设,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要组织好教材编写工作。除了国家教委组织编审、出版的教材外,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农业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编写当地需要的、内容新颖的、质量较高、实用性较强的专业课教材和补充教材,以保证教育质量。
3.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实习是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提高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不仅要有与专业教学要求相适应的,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校内生产实习基地,还要积极发展校外和学生家庭实习基地,充分利用基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掌握实际本领,开展科普实验,推广新技术,对当地
生产起示范作用。
四、加大政府统筹力度,给予财力和政策扶持
1.加强政府统筹,进一步搞好农科教结合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抓好农村职业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办,社会参与办学的体制,实行农科教结合。县一级政府要有效地组织各部门的力量,统筹安排农、科、教的改革与发展任务和人才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部门的实验、实习基地和设施及科教兴农资金,搞好“星火”、“燎原”、“丰收”计划以及
农业开发项目的推广及应用。要动员科协、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办学和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全方位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
2.要不断增加投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财政拨款及各级政府安排的职教经费都应向农业职业学校适当倾斜;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筹措建立发展农业类专业的基金;各级政府要协调、支持各级金融部门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科技开发和发展校办产业提供优惠贷款;制定乡镇企业承担兴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的办法;扶持学校
发展校办产业等等。
3.制定和采取扶持性的倾斜政策
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立农业类专业奖学金,减免部分学杂费;对回乡的毕业生,在评聘农民技术员或选拔、任用农村基层干部等方面优先考虑;要鼓励和支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承包荒山、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开办良种经营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兽医门诊部等,为农业
技术推广和农民致富服务。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贷款、办理营业执照。
4.动员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和帮助发展中等农业职业教育
第一,为了提高农村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水平,全国高等农业院校要对口招收部分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优秀毕业生,纳入国家计划,毕业后分配到所在地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推广部门工作。具体办法参照(87)教学字012号、教高〔1994〕7号和农教发〔1996〕
4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第二,有关高等院校要在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与改革、农业技术开发、提供科技信息等方面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予以指导和帮助。第三,要加强农村基层科技队伍建设,县乡一级要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配合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搞好人
才培养规划,协助开展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教育、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纲要”和全教会精神,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抓好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开拓农村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1996年4月29日

关于中国帮助塞拉利昂建设糖厂和甘蔗农场职工宿舍的换文

中国 塞拉利昂


关于中国帮助塞拉利昂建设糖厂和甘蔗农场职工宿舍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6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6日)
             (一)我方去文

塞拉利昂共和国财政兼发展及经济计划部长萨马·西亚马·班亚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建设塞拉利昂糖厂和甘蔗农场职工宿舍项目。

 二、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一万三千平方米。其建筑标准、总投资、实施方式和其他有关事宜,待中方派技术组考察后,另签合同。

 三、实施该项目所需的费用在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塞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四、双方同意撤销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日中、塞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中规定的胶合板车间项目。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复函即成为中、塞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
                        临  时  代  办
                           宋 兆 宜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宋兆宜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本函即成为塞、中两国政府间一项协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塞拉利昂财政兼发展及经济计划部长
                        萨马·西亚马·班亚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于弗里敦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医药生产和流通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又是人民的保健福利事业。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在历史上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兴旺发达起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继续担负着保障人民身体健
康、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光荣使命。
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族人民和医药职工的共同努力,医药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不仅基本保证了全国人民的需要和一定数量的出口,而且多次大幅度降价,减轻了人民负担,为医疗、防疫、救灾、计划生育、反侵略战争和发展畜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十年破坏,和工作中长期“左”的错误影响,致使医药生产经营管理和药政管理混乱。近几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虽然加强了医药管理,但多方插手,乱办药厂,滥制药品,多头经营,抢购倒卖紧缺贵重药材,一些游医药贩乘机制售假
药等问题仍然严重存在。因使用伪劣药品而引起的中毒和伤亡事故屡有发生。这不仅冲击了国家计划,造成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破坏了药源,影响了社会安定,危害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必须确保医药产品质量
1.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要坚持质量第一、文明生产,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典和各种法定标准。否则,不准生产,不准收购,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药品包装必须注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机关和文号、主要成份、药效、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质量考查内容。
3.流通环节要严格执行商品入库检验、在库养护、出库检查制度,积极改善运输、仓储设备条件。
4.中药材,家种的要因地制宜,适当集中,发展质量好的地道药材;野生的要有计划地组织适时采集。要按等级规格收购和销售,按中药炮制规范加工,保证质量。
5.医疗器械要建立产品检测和设计机构,其生产所需的优质材料、元件、器件、配套件,有关部门要纳入计划,保证优先供应。
切实整顿医药企业和产品
6.所有药厂必须符合《药政管理条例》和有关整顿药厂规定的条件,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生产。
7.任何单位生产药品,都必须按《药政管理条例》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或卫生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品种,不准生产、收购、销售和使用。
8.各级医疗单位,不准开办药厂。医院制剂室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只限配制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的药物制剂、经检验质量合格方准使用。此种药物制剂不得进入市场。
9.对产品质量差、消耗大、成本高的药厂、医疗器械厂和制药设备厂,要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收效不大的,要关、停、并、转。
严格药政管理,健全药事法制
10.药政管理机构是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的法令、条例、规定的部门,药品检验所是执行国家对药品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的专业机构,有权对违反药政管理的行为和伪劣药品据情处理。药政、药检人员有权对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和抽
样检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不得拒绝。药政、药检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执法犯法,否则从严惩处。
11.对违反药政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药厂和制药单位要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分以至法律制裁。
12.药品生产、供应和医疗单位的质量检验科(组),有权向药政药检部门反映药品质量的真实情况,并接受药检所的业务技术指导。对药品质量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当地药检所或上级药检所仲裁。单位领导要尊重质量检验人员的意见,严禁打击报复。
13.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对偷工减料、乱改乱代、以伪充真、掺杂使假、制售伪劣药品、出售过期失效变质药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必须坚决取缔骗取钱材坑害人命的游医药贩。
14.进口的药品、药材,列为法定检验。经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者,方准进口使用。违者,由组织进口单位和接货单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医药事业实行统一管理
15.医药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产供销、人财物,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规划,统一核算。目前,先由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统一管起来。地(市)、县现有药厂,符合条件的,由省、市、自
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上收统一管理,适当照顾所在地方的经济利益;不合条件的,关、停、并、转。需要上收统一管理的药厂,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企业的人员、财产、资金、物资、设备均一律冻结,抓紧办理交接。
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
非医药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由所在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实行计划归口管理。
16.国家对医药行业在保证生产和集体福利的条件下,逐步实行“微利”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会同物价总局、财政部商定。从1982年起,按省、市、自治区医药系统实行利润包干制。企业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本企业、本行业的技术改造、发展和提高,具体办法由
财政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制定。
17.加强计划管理。医药产品只能按需生产、按需供应,不得向企业压产值、压产量、压利润。二类产品,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平衡,按计划生产,按计划收购,按计划调拨,生产企业不准自销;三类产品,由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收购和供应;关系战
备、防疫、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要服从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调配。新建药厂、医疗器械厂和制药设备厂,要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医药产品的生产布点,按品种管理范围,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要以生产名牌、优质、低
耗产品的工厂为中心,组织专业化协作,进行企业改组,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18.避孕药具或生产、供应、发放,要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生产点要相对集中,生产条件要加速改造。要努力研究、试制、生产更为安全有效、使用携带方便的新产品。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做好避孕药具的研究、生产、供应工作,特别要做好广大农村的供应。
加强中药材生产管理,认真保护药源
19.办好中药材生产基地,基地的产品要向国家药材部门交售。提倡科学种药,提高单产和质量。禁止使用影响药材疗效的农药、化肥。
20.注意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动物药材要有计划地捕猎、饲养、严禁乱打乱捕;野生植物药材要采育结合,制止乱采乱挖。木本药材要纳入林业部门的计划,统筹安排。


21.二类和贵重的中药材,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安排收购、加工、调拨和供应出口。除受委托的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可以代购外,其他一切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插手。
做好医药商品供应,加强市场管理
22.医药商品的收购、调拨、批发和零售业务,由各级医药经营机构负责;无医药经营机构的地区,可委托当地有关单位兼营,未受委托的单位不得经营医药商品。
药材贸易货栈主要业务是代购、代销、代储、代运药材业务,也可以按批准和登记的经营范围自营少量三类中药材。其他贸易货栈不准经营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
23.要按经济区划组织医药商品流通,加速商品周转,保证市场供应,增设城乡经营网点,加强和扩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医药供应。医药经营企业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经商。
24.医药商品的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化学药品、中成药、二类中药材、医疗器械,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会同物价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分别进行管理;三类中药材,价格管理权限可适当放宽。部分品种价格可逐步作适当调整,有升有
降,也可以有领导有计划地浮动。价格变动,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25.坚决制止医药经营中的一切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对哄抬药价,抢购套购紧缺名贵药材、药品,破坏药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办。对“奖钱奖物”、请客送礼、搞畅滞商品搭配,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努力发展医药科研、情报和教育
26.为了改变医药科研力量分散薄弱、课题重复、管理多头、效率不高的状况,对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机构,仍按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建议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报告》规定,分级划归总局或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科研计划、规划,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要抓紧建立中国药物科学院,形成国家中西药研究中心,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也要建立医药研究机构。科研必须与生产紧密结合,解决生产中重大问题,搞好成果应用。要重视技术和经济情报工作。
27.要集中力量办好现有药学院、医疗器械专科学校,及其他高等院校的中西药学、医疗器械专业,有计划地发展中药和经济管理等新的院校和专业。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和发展中等医药教育,加强各级干部和职工教育,搞好全员培训。要注意合理使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充分发
挥他们的作用。
加强对医药事业的领导
28.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当前情况下加强医药管理的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医药事业的领导,健全医药统一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班子,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对医药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技措费用以及交通运输等条件,要给予优先照顾。要组织有关部门抓好本决定
的贯彻执行。
各级医药部门在加强统一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把基层的生产经营工作搞活,提高经济效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住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对人民健康负责,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国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拨乱反正,我国的医药事业一定会在调整中出现一个崭新的面貌,为我国人民的卫生保健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198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