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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3:3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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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我会已将《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通过交换方式抄送你办。但是,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还未收到此通知。鉴于该通知事项的紧迫性,请你办将该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机构监管部
2003年5月15日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各证券公司:

  近一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开展了对业务创新特别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创新的研究,少数证券公司还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开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此,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与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时抄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立即按照以下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不规范做法进行纠正:

  (一)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承担投资损失、保证投资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集合投资计划使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三)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开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按照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规范运作。对违反规定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新时期深化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展望

中国 巴基斯坦


关于新时期深化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展望

(2013年7月5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理穆罕默德·纳瓦兹·谢里夫于2013年7月3日至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这是谢里夫就任总理后的首次出访,也是对李克强总理2013年5月访巴的回访。两国总理短时间内实现互访,显示出中巴双方进一步加强久经考验的兄弟般友谊的积极愿望。

  二、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会见了谢里夫总理,李克强总理与谢里夫总理举行了会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会见了谢里夫总理。谢里夫总理还会见了中国企业领袖和商界代表。

  三、谢里夫总理重申巴基斯坦政府致力于进一步促进和深化中巴战略合作的强烈愿望。中方领导人赞赏谢里夫总理选择中国作为出访的第一站。

  四、谢里夫总理强调,巴基斯坦日前的政治过渡是历史性成就,这将带来政治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也将改善政府治理和宏观经济管理,进而为巴基斯坦吸引外资创造有利的环境。

  五、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巴关系的发展历程,认为在不断发展变化的21世纪,中巴关系具有更加突出的战略意义。双方决定在新时期继续深化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六、两国领导人意识到,亚洲是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全世界超过40%的人口居住在这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地区。该地区正在经历大规模城镇化和技术革新进程,这将释放出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

  七、中巴两国都认识到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将致力于促进和平、合作与和谐,在本地区营造共赢的局面。

  八、两国领导人重申,将实行以人为本的政策,以减少贫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消除冲突根源。

  九、双方决定,根据2005年4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有关原则和精神,在现有密切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加强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调与配合。

  十、中方重申,中国政府始终把中巴关系置于外交优先方向,将继续加强这一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方感谢巴方长期以来在涉及中国核心利益问题上给予的坚定支持。中方将继续支持巴基斯坦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努力,尊重巴基斯坦人民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巴基斯坦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十一、巴方重申,对华友好是巴基斯坦外交政策的基石和举国共识。巴方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巴维护国家主权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支持与帮助。

  十二、巴方将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台独”、“藏独”,支持中方打击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分裂主义“三股势力”的努力。中巴两国认为“东伊运”是双方共同威胁,将共同予以打击。

  十三、双方认为,保持中巴两国领导人经常互访与会晤的传统,充分利用领导人年度会晤等机制,对推动双边关系十分重要。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外长对话、战略对话等机制和其他部门对口磋商机制,加强两国间的战略沟通与协调。

  十四、双方重申,拓展双边经贸关系是一项重要任务。双方认为,中国致力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巴基斯坦致力于重振巴基斯坦经济,实现“亚洲之虎梦”。两国国家发展战略相互契合。双方决心进一步拉紧中巴务实合作纽带,把两国高水平政治关系优势转化为更广泛的经济合作成果。为此,双方将加强在贸易、投资、能源、农业、矿业、粮食安全、环境和金融等领域的合作。

  十五、双方同意,实施好《关于延长中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的补充协议》和《中巴自由贸易协定》,加快推进《中巴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中列出的有关项目,尽快推进中巴自贸区第二阶段降税谈判,进一步提升两国贸易自由化水平,推进中巴经济一体化进程。

  十六、双方认为,提升中巴互联互通水平对扩大两国经贸合作、促进两国经济一体化、推动两国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十七、为推动制订中巴经济走廊远景规划,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和巴基斯坦经济走廊远景规划联合合作委员会,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巴基斯坦计划发展部牵头,并在上述两部门设立秘书处。两国部级官员近期在北京举行了会谈,中方将尽快派工作组访巴展开磋商。

  十八、双方同意,尽快启动中巴经济走廊远景规划相关工作。远景规划涉及的合作领域主要包括互联互通建设、经济技术合作、人文和地方交流。

  十九、双方同意,在远景规划合作框架下,近期重点推进的合作包括:适时启动中巴跨境光缆项目,加快推进喀喇昆仑公路升级改造工程,探讨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合作、探讨开展沿线产业园区建设、尽快启动政府间磋商,实现中国地面数字电视国际标准在巴基斯坦落地、协调TD-LTE在巴基斯坦的商业运营,加强无线宽带技术领域的合作。

  二十、双方支持两国企业开展瓜达尔港工业区合作。

  二十一、中方同意支持巴基斯坦政府为解决能源短缺所作的努力。双方同意,尽早举行中巴能源工作组第三次会议,深化两国在常规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能源领域的合作。

  二十二、中方强调,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在巴投资。双方同意加快推动中巴农业示范园工作。

  二十三、谢里夫总理表示,大量中方人员在巴基斯坦参与各种经济项目建设,为巴基斯坦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是巴基斯坦和本地区的宝贵财富。中方对巴方努力保障在巴中方人员机构安全,为深化两国务实合作创造良好环境表示赞赏。

  二十四、双方同意,共同落实好在农业、卫生、教育、公共交通和其他惠民项目上的经济技术合作。

  二十五、双方同意,深化两国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支持双方金融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互设分支机构及开展业务活动。

  二十六、双方同意进一步执行本币互换协议。

  二十七、双方同意加强青年企业家间的交流,这有助于两国就开展贸易和投资合作加强沟通。

  二十八、双方认为,扩大和深化两国海上合作意义重大。双方同意加强海上安全、海上搜救和救灾、打击海盗、海洋科研、环境保护以及蓝色经济等领域的双边合作。

  二十九、双方重申将致力于落实2013年5月李克强总理访巴期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海洋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十、双方重申将执行《2012—2020年中国国家航天局与巴基斯坦空间和外大气层研究委员会航天合作大纲》,进一步加强在上述领域的双边交流与合作。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探索拓展两国间客货运航线,增加班次。

  三十一、双方认为,确保中巴传统友谊世代相传始终是优先要务。双方认识到议会机构在此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议会交流。两国将保持中巴青年团互访,加强在青年干部培训方面的合作。双方决定通过适当方式庆祝2015年“中巴友好交流年”。

  三十二、为促进文化交流和社会联系,双方同意鼓励两国地方省市缔结友好关系。

  三十三、双方认识到,中巴丰富的文化遗产形成的共同价值观具有永恒持久的意义,同意在巴建设更多孔子学院。双方将促进学者和学术交流,加强大众传媒的联系。

  三十四、双方认为,中巴两军交往与合作是两国友好关系的重要支撑。双方高度评价两军防务安全磋商机制,将继续保持两军高层互访势头,深化在打击恐怖主义、人员培训、联合训练、装备技术、院校交流等领域合作,并不断拓展交流合作新领域。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国防科技和国防生产领域的合作。

  三十五、双方重申致力于推动落实多边军控、裁军和不扩散措施。双方认为全球裁军措施不应带有歧视性。双方支持全面、非歧视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重申反对太空武器化及外空军备竞赛。

  三十六、双方支持亚洲地区多边合作机制,积极看待对方参与亚洲区域和次区域合作进程。

  三十七、双方认为,中巴两国在许多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上观点一致。双方同意在包括联合国、亚欧会议、东盟地区论坛、上海合作组织、伊斯坦布尔进程等在内的多边场合保持密切沟通,相互支持配合。

  三十八、双方强调,将继续就气候变化、粮食和能源安全、联合国改革等重大国际问题加强沟通与合作,致力于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团结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

  三十九、双方认为,阿富汗局势发展与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息息相关,强调实现包容性的政治和解是阿富汗迈向统一、和平与稳定的关键步骤。双方重申,支持“阿人所有、阿人主导”的和平与和解进程,将同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帮助阿富汗实现和平、稳定与安全。

  四十、谢里夫总理感谢中方对他本人及巴代表团的热情接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1991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伪造有价证券罪论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附: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不法分子乘兑付国库券高峰之机,利用各种手段,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此类违法事件,各地已发生多起,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能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我们认为,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的行为,是属于伪造国库券的一种手法,破坏了国库券信誉,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置。因此,我们意见,对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的违法者,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法律制裁。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回复。
199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