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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6 12:2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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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8月31日(81)京高法字第96号“关于钟仁正遗产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关于继承权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钟仁正五弟钟敬宽应有继承权。钟仁正遗产中的文物处理问题,应依靠当地党委和群众,动员钟敬宽将重要的历史文物和资料捐献给国家,国家给予钟敬宽一定的物质报酬和精神鼓励。如钟敬宽不愿捐献,可参照中共中央〔1971〕12号文件精神和197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判决由国家收购,价款列入遗产,由钟敬宽继承。
此复


关于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信息[2011]6号


各中央企业:

  为促进中央企业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管理创新,更好地实现“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战略目标,经委领导批准,定于3月底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国资委主管厅局有关领导讲话。

  (二)有关中央企业介绍资金集中管理(第三期)、全面预算管理(第四期)信息化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

  (三)有关专家作资金集中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升级专题报告。

  (四)研究讨论解决资金集中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征求对国资委工作的建议。

  二、时间、地点

  第三期、第四期专题研讨班举办时间、地点相同。时间:2011年3月31日—4月2日,3月30日上午10时开始报到。

  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南郊宾馆(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电话:0531-85188888)。请参加人员自行前往。

  三、参加人员

  第三期:各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部门或单位、信息化部门相关经理级负责人(各1名)。各企业可组织重要子企业参加。

  第四期:各中央企业预算管理部门、信息化部门相关经理级负责人(各1名)。各企业可组织重要子企业参加。

  四、其他事项

  (一)研讨班将通过遴选和自愿相结合方式,安排部分企业作重点发言。请有意重点发言的企业,于3月21日前申报。

  (二)请参加研讨班的人员,于报名或报到时提交一份电子版交流材料。内容包括本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或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的实施背景、面临问题、进展情况、应用效果、经验做法、存在差距、下一步计划等,字数不限。

  (三)各专题研讨班参加费用为1500元/人。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请于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报名表报送国资委信息中心。报名表可通过国资委网站/信息中心子站下载。

  网站地址:www.sasac.gov.cn 报名信箱:cio@sasac.gov.cn

  联系人:孙 亮 电话:010-63192325、13717778617
      史 玮 电话:010-63192415、13811639688


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全面预算管理 专题研讨班报名表

企业全称 部门
姓 名 性别 职务
手机号码 座机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E-mail 住宿要求 □双人间
□单人间
希望研讨的2个具体问题

参观意向(4月2日,打√) 泰山 曲阜

附注:
1. 住宿要求请在“双人间”或“单人间”栏打“√”。
2. 本报名表务请于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国资委信息中心。
E-mail: cio@sasac.gov.cn
3. 酒店房价:单人间410元/天(含单早)、双人间450元/天(含双早)。


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资金集中管理 专题研讨班报名表

企业全称 部门
姓 名 性别 职务
手机号码 座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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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住宿要求 □双人间
□单人间
希望研讨的2个具体问题

参观意向(4月2日,打√) 泰山 曲阜

附注:
1. 住宿要求请在“双人间”或“单人间”栏打“√”。
2. 本报名表务请于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国资委信息中心。
E-mail: cio@sasac.gov.cn
3. 酒店房价:单人间410元/天(含单早)、双人间450元/天(含双早)。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11月16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三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五章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
第六章 任免或批准任免手续的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或由省人民政府在副职负责人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经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在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而以中央主管部门为主的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各该主管部门办理任免。

第三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或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选一人代理院长职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并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八条 撤换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撤换地区行署所属县、市人民法院院长,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县、市人民法院逐级转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九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议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或由省人民检察院在副检察长中推选一人代理检察长职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转报全国人大常
委会备案,并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并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第十一条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
第十二条 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分院检察长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
第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并由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撤换省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人民检察院转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章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六章 任免或批准任免手续的办理
第十七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和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文通知报请单位。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备案)和下达批复的工作人员,分别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自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凡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厅长、局长、主任,如果机构名称改变而业务范围没有变动的,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应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原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由各有关单位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合并后的新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九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发给批准任命的通知书。
第二十条 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均由提请单位认真审查,写出正式报告,并附简历(免职的不附简历)。在省人大常委会开会前十天送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后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