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6:5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现对其加强税收管理,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帐外隐瞒不报。
二、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期的盈利抵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把机构的证券交易所得作为清理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缴、欠缴的税款,及时补征入库。今年第二季度,对各类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从事国债、期货的交易所得,要进行重点审计,发现高额获利而未缴税的,要限期追缴入库。
四、各地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的结果,要在二季度末专报总局。



1995年5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4号

1994-06-01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海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重庆、深圳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年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监控.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财政部、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税务局的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的关于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会议,专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电子工业部部长胡启立、财政部部长刘仲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到会,就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做了重要讲话,并就如何把这一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提出了具体要求。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你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搞好各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和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七月份投入运行.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有关的发票收集、抽样、录入、稽核、通信、查实处理等各项工作,每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计算机稽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业务规范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六月份将发票收集工作布置下去,确保七月份系统试运行时,数据规范准确。(一律以六月份的票据资料收集)
三、试点城市中心机房的准备和建设、稽核软件及系统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试点城市所属的数据录入点,其设备购置、机房准备和建设、数据录入和系统 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要在6月8日前到位。6月18日前配合业主单位完成设备安装、网络施工、调试等工作。
四、稽核软件操作培训和网络管理与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由总局统一组织培训到各录入单位,录入人员的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业主负责培训。总局将在6月15日起进行培训,请各地做好准备。
五、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有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的地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红字抵扣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二)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在申报所属期内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一)当月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按原装订整本报送,并按发票顺序号排列。
  (二)一册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第二月用完后再报,但每册发票最多只能使用两个月,两月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其剩余部分注明作废。
  (三)每册均应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其中“号码”栏,填写当月上报的册数中本册的顺序编号。
  四、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在本申报期所属月份内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三联)。纳税人报送的扣税凭证按以下规定装订:
  (一)扣税凭证按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退回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顺序排列。
  (二)每50张扣税凭证装订成一册,不足50张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扣税凭证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自1至50。
  (三)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封面格式附后)。
  五、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装订,并自行填列《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
  六、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本期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册数、总份数。
  七、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及相应的凭证原件后,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一)填报的各汇总清单与凭证原件是否相符;
  (二)凭证原件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三)凭证原件封面内容是否填写正确齐全;
  (四)实际册数、份数与申报的册数、份数是否相符;
  (五)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扣税凭证的字迹是否清晰。税务征收机关在审核后方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章,并在汇总清单上签字。
  八、税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作如下处理(汇总清单式样附后):
  (一)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与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一起,汇总整理,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
  (二)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汇总,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汇总清单封面式样附后)。
  (三)在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上,按要求做出抽样稽核的标志。
  (四)每月15日前将以上资料送达计算机录入机关,并取回上期稽核结果。
  (五)将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原件退还纳税人。
  九、计算机录入机关于收到汇总清单后25日内,将本月收到的被稽核发票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内容包括: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存根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作废发票不录入计算机。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抵扣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录入单位在资料录入后,应对每张资料中的金额、税率和税额关系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即:
  税额=金额×税率
  十、征收机关在收到上期稽核结果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一)属于政策性错误的,销售方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进货方扣税凭证已抵扣的,要从本期进项税额中冲减,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二)属计算错误,并没有造成后果的,由税务人员进行辅导,辅导二次仍发生错误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已造成少收税或多扣税的,按偷税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属于弄虚作假的,购销双方均按偷税处理,按征管法予以处罚。征收机关应在收到稽核结果后20日内核查处理完毕,并逐级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
  


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式样



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封面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本月总册数_____________
本册张数_____________       本册号码_____________
汇总扣税额_____________      验 票 人_____________





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汇总清单封面式样





  随机抽样标准通知单
  填写单位:稽核总中心
  发送对象:城市稽核分中心
  发送期限:每月25日后通知下月
  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机抽样通知单
  抽样月份:_______
  税金限额:______至______
  抽样号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存根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发票类别编码说明
  编码长度:三位
  编码规则: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 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 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 1、2、3表示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 0表示电脑发票。
  例:141 表示中文四联万元发票   273 表示中英文七联千万元版发票
    140 表示中文四联电脑发票   270 表示中英文七联电脑发票 
  注:未编代码为“无效”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抵扣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售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




…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填报说明:标志字段由抽样员填写,0:随机抽样;1:定向抽样;其他字段必须由纳税人按规定格式和长度填写,不可有空缺。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存根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抵扣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抵扣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抵扣联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
     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填报说明:存根联栏为回执填写栏。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07.12)


外经贸资字〔2O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为委(厅):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