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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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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是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各级民政部门要长期地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对于技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对近几年技改工作中积累的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要认真总结和推
广,并不断创造新的经验,促进社会福利生产更上一层楼。

附: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1989年9月18日)
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哈尔滨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14个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城福处(生产处)的负责同志、 技术改造先进企业代表和先进个人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共计79人。社会福利司吴忠泽
副司长代表民政部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了题为《狠抓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报告。张德江副部长作了题为《关于福利生产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会议以贯彻国家治理整顿的精神,搞好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为中心,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总
结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任务和方向。会议开得是成功的。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在国家有关部委和银行的支持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86年至1988年三年间,各地申报并经民政部批准立项的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共354个,总投资4.5亿元。项目完成后,预计可新增产值
11.9亿元,新增利税2.8亿元,新增创汇 4000万美元。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了福利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了福利企业的产品质量、创汇能力乃至整个福利企业的素质,对福利企业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会议在交流经验的基础上,肯定了近几年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是:(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是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前提;(2)突出重点,选准项目,是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关键;(3)坚持以企业为主, 多方筹资资金,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的必要条件;(4)落实项目,加强管理,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环节;(5)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可靠保证;(6)贯彻产业政策,制定规划,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基础。
会议在充分交流经验和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地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对福利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存在“两头热,中间凉”的现象;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缺乏长远
规划;有的地方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抓得不够,出现浪费贷款指标的现象。

会议认为,在“治理整顿”的新形势下,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福利企业技术落后、产品落后的问题很突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是促进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福利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有残疾人就业
意识,还要有技改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技术改造工作做为福利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改管理机构。有条件的省、市要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暂时没有条件的,要有专人负责
。其次,要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技改业务水平。
(二)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产业发展序列为导向,制定相应的技术改造规划。在安排技改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的决定,实施倾斜政策。对于国家明确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
品,要优先安排贷款,优先支持;对国家明确限制的产业、产品,不立项,不贷款。目前,我部技改贷款投向重点是:从产品上讲,东部沿海地区为出口创汇产品,中部地区为名优拳头产品,西部地区为合理布局。从企业类型上讲,重点是县、区以上民政直属福利企业。根据国家压缩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要进一步控制福利企业技改贷款规模,福利企业技改项目应以中小为主。对技改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科学性的论证,做到量力而行,百发百中,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三)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技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促使福利企业自觉要求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调动福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向计委、银行、行业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它们的支持,把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发
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在福利企业技改资金问题上,要以企业自筹为主,发挥部、地方和企业三个积极性。部里要争取贷款,地方也要积极争取;部里搞贴息,地方也要搞贴息,多渠道筹集资金。福利企业要注意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积极
开发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或通过技改改善残疾职工劳动条件的项目。立足于实用技术的应用、开发和现有能力的挖潜、革新,逐步提高自我积累,自我改造的能力,走内涵式发展生产的道路。
(四)要加强项目管理,开展效益跟踪。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项目实施以后的检查、监督工作,是目前福利企业技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制定技改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办法,开展技改项目效益跟踪,管好全过程。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重点跟踪项目,以指导和推动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要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做好规划是搞好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好本地区和企业的技改规划。通过制定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做到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使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
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



1989年10月26日

印发《关于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1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关于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通知



关于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暂行)

伊犁作为新疆自然条件最好的区域之一,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要求,建立“生态经济型和循环经济型”工业园区。现就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加强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
(一)根据《关于加快州直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伊犁州直工业园区产业布局指导意见及产业规划纲要》,搞好园区产业布局,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要求,按园区产业定位对号入园,集约用地,合理用好土地资源,形成与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相结合的特色经济;突出三个重点工业园区及其他四个工业园区的不同特点,发挥优势,产业链招商,提高项目集中度,形成上、中、下游关联产品集群;充分发挥园区设施配套和全方位优质服务的作用,全面提升园区经营管理水平。
(二)伊犁州直属县市工业园区引进、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严格控制。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伊犁州直属县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附件1);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工业园区在土地供给和使用方面,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充分用好存量土地,努力提高工业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园区入驻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尽量建设多层厂房,以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为主要指标,合理约束工业用地,有效容纳工业企业。
(四)园区建设要多使用未利用土地,入园项目绿化和道路用地比例不能超过35%。同时,全面清理园区项目用地,促进园区规范发展。州国土资源局要对园区项目用地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其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容积率,对已获准使用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坚决收回“圈而不用”的土地;对于政府储备的土地,要全力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既要保障发展,又要节约用地。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自治州有关产业政策,重点对限制类、淘汰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严格准入条件,限制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工艺技术落后的项目建设。新上项目要促进产业结构改善,以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落后生产方式,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附件2)。
三、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作用,提高园区项目投资效益
(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应体现上规模、上水平,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引进项目投入产出的基本条件为:三个重点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其他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鼓励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于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入驻工业园区,以及从事科研开发、技术咨询的企业进入园区发展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三)加快进出口基地建设,鼓励“西进东出”和“东来西出”,对于主要原料由周边国家进口的项目,或主要产品出口的加工项目,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或进口原料、出口产品占销售收入一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支持入驻工业园区发展。
四、工业园区引进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为贯彻落实《关于伊犁州直工业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避免重复建设、国家禁止类,内地淘汰、落后工艺和高污染项目向我州转移,凡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必须经招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新建项目必须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扩建、技改项目必须经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业园区建设和引进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施工建设、生产经营安全条件必须通过行政安监部门审批。
附件:1.伊犁州直属县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伊犁州直属县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附件1附件2


伊犁州直属县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限制类发展项目)

一、农林业
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2、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二、煤炭
1、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电力
1、常规燃煤小火电机组
四、石油化工
1、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2、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3、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4、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5、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6、20万吨/年以下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7、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8、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9、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0、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1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12、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3、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4、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5、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6、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7、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8、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19、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0、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1、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2、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3、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4、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25、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26、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五、钢铁
1、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2、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高炉
3、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4、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5、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6、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7、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六、有色金属
1、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2、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3、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4、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七、黄金
1、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2、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5、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7、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八、建材
1、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8、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9、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10、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1、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2、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九、医药
1、维生素C原料项目
2、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4、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5、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6、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7、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8、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9、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10、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十、轻工
1、原糖生产项目
2、白酒生产线
3、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4、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5、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十一、纺织
1、74型染整生产线
十二、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伊犁州直属县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淘汰类发展项目)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006年)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2006年)
二、煤炭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 (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2005年)
4、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2005年)
5、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6、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8、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2006年)
9、土法炼油
10、汞法烧碱
1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3、铁粉还原法工艺
14、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5、高中温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16、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7、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8、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9、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20、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2、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3、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4、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5、甲基溴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6、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2007年)
27、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2006年)
28、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9、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五、钢铁行业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2007年,西部地区2009年)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05年)
6、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7、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5年)
8、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07年)
9、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0、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1、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2、化铁炼钢
13、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14、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
15、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16、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17、复二重线材轧机
18、横列式线材轧机
19、横列式小型轧机
20、叠轧薄板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5、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26、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2005年)
27、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005年)
28、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9、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2005年)
30、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2005年)
六、有色金属行业
1、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
2、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3、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4、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5、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6、铝自焙电解槽
7、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8、炉床面积1.5~10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年)
9、10平方米及以上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07)
10、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06)
11、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12、“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2006年)
13、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4、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15、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2005年)
七、黄金
1、混汞提金工艺
2、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3、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的采选项目
八、建材行业
1、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3、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4、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5、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6、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7、2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2006年)
8、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9、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10、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11、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2、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13、石灰土立窑
14、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15、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6、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7、450型普通挤砖机(2006年)
18、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9、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20、1000型普通切条机
21、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22、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23、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005年)
24、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25、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6、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7、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28、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29、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30、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九、医药
1、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2、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4、塔式重蒸馏水器
5、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6、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2006年)
十、轻工行业
1、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2、新建板材加工企业
3、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4、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7年)
十一、印刷行业
1、全部铅排工艺
2、全部铅印工艺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

总工发[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今年5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第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完善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部署。为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做好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通知》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工会参与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工作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化的组成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关系到职工购房、建房的资金,关系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关系到职工退休时得到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质上是对职工个人资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符合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群众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服务大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积极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工作。工会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和《通知》精神,对该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抓好工作落实。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管委会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推选工作

  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健全决策机制,是确保住房公积金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积金安全,发挥公积金最大效益的根本保证。根据《条例》和《通知》的要求,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简称设区城市)要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建立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这既体现了职工群众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民主权利,同时也使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肩负重要的责任。设区城市工会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管委会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推选工作。工会代表可由设区城市工会相关负责人担任,职工代表根据政府确定的名额,由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担任并报上级工会备案。选举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利于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管委会中的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高度重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委会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

  管委会担负着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维护公积金缴存人权益的职责,其成员的决策管理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管委会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不断增强管委会成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制定培训计划,于2002年年底前对本地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集中培训一次;以后应根据管委会换届和人员变动情况及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培训。要通过培训,使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熟悉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计划及计划的执行情况,能够分析研究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年终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报表,履行管委会职责的能力得到明显加强。授课工作可由工会聘请政府建设(房管、房改)、财政、银行等部门相关人员担任,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内容应包括财务、房地产开发、金融、经济等相关知识。

  四、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是确保公积金制度各项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维护公积金所有人权益的重要保证。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财务报告,设立职工公积金明细帐,向职工发放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建立职工和单位查询等项制度,以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充分发挥管委会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作用,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依法保障他们独立行使表决权利,抵制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要发挥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五、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作为实行厂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实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基层工会要从履行自己职责、维护职工利益出发,督促单位行政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使职工及时了解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对不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基层工会要主动同行政进行协商,督促限期改正。对于确有困难,符合停、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要按《条例》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坚决纠正无故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下服务和指导,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基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推进建立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管委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当前,要重点关注那些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老、弱、伤、病、残等困难职工群体的住房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和部门,帮助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困难,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基层工会要增强为职工服务的意识,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工作。要积极教育引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广大职工,端正服务方向,规范办事程序,改善服务质量,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发挥工会优势,争取和利用优惠政策,大力发展职工住宅合作事业,积极办好职工住宅合作社,努力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职工合作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中如何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各级工会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政策研究,适时提出对策建议,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