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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区清除冰雪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17 09:0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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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区清除冰雪实施细则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市区清除冰雪实施细则

第11号

《白山市市区清除冰雪实施细则》已经2000年11月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O年十二月二日


白山市市区清除冰雪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城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市区道
路畅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
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白山市市区内的道路、广
场、居民区、市场、江堤等冰雪的清除。
第三条 凡在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
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四条 市区清除冰雪的范围,每年由城市管理部门
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清除冰雪的街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和人行道。
第六条 市区内主次干道和主要广场的冰雪清除任务
由市政府确定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为
责任人;巷道和居民区由市环卫处和相关的物业管理单位
及受益人为责任人;露天市场由市市场开发总公司为责任
人。市区内各街路两侧马路边石以上实行门前三包责任
制,自扫门前雪,自行清运,不能往非人行道上倾倒。
第七条 市区清除冰雪实行层层包保责任制。市级副
秘书长负责市区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担任该分管
区域的街路长。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分担路段和
区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
市政府与各街路长签定包保责任书;各街路长与市直
各部门(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定包保责任书;市直各
部门主要领导要与所分管(下属)单位签定包保责任书,
并将责任书(副本)及时送交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清除冰雪的督促
检查工作,浑江大街、红旗街、建设街和卫国路、团结路、
新华路、通江路由市容环卫监察大队负责督促检查并实施
处罚;其它主次干道由市城建监察支队督促检查并实施处
罚;各居民区、巷道、露天市场由市城建监察支队督促、
检查和实施处罚。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市区内冰雪的清除
工作。
第九条 承担冰雪清除任务的责任者应按清除冰雪责
任书的要求完成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者发生变更的,
原清除冰雪责任者或在该责任区内新设立的单位,应将情
况及时通知负责签定责任书的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
门,由其重新确定责任者和责任区。
第十条 具有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应及时清除冰
雪。夜间降雪,次日晨立即清运;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
织清运。中小雪应在一日内清运完毕,大雪应在两日内清
运完毕。节假日降雪,各责任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人员清运。
第十一条 冰雪的清除工作,以无积冰、无残雪、地
面清洁为标准。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不允许损坏公用设施,不允许损
坏路面,不允许损坏人行步道方砖、树木、草坪和绿化带。
第十三条 清除的冰雪由责任者及时迅速组织外运,
不得堆放在街路两旁或树下或草坪上。
冰雪须运到市区以外指定区域。
第十四条 在清除大雪过程中,为确保清雪工作顺利
进行,确保清雪人员安全,主要街路只允许公交车辆和执
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绕行,对不服从交通
管理或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及
时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春季冰雪融化时,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要做好屋面冰柱的清除,避免伤害过往行人。
第十六条 对在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
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责令改正并处
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主要责任者给
予通报批评。
(二)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
责令限期清除并达到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清除
冰雪任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
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并由市环卫处代
为清运,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三)对清除冰雪中损坏方砖、树木及其它城市基
础设施的,要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八条 拒绝、阻挠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
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人
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洛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04年4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4月2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储备粮的规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划储备粮总体布局、制定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

第五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粮规模,及时、足额拨付储备粮所需贷款利息、承储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根据市粮食主管部门的轮换计划进行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并负责储备粮的日常保管。

储备粮购入所需资金由承储单位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提出申请,市农发行应当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储备粮购入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购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新油。

第九条 市粮食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储备粮库存总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储备粮的入库时间,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或者根据储备粮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并告知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农发行。

第十条 储备粮轮换出库销售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市场竞卖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销售收入货款应当及时存入在市农发行开设的存款帐户上。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粮:

(一)粮食、食用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动用储备粮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出入库检(化)验设备和检测设施。具体条件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承储合同。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列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变动储备粮储存地点,需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同意;

(四)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主管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完成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动用储备粮的,由市粮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未完成储备粮购入和销售任务的,由市粮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粮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储备粮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粮食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储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承储合同。

第十七条 在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等


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研究提出了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

  2010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11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任务依然艰巨繁重,需要各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实现整治行动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切实推动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形势的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  

  一、2010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安监总管一〔2010〕66号),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围绕促进尾矿库安全和环保形势稳定好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着力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明确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等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作出了新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也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和细则,采取了可行、管用的措施,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保证了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有力地推动了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重点、落实措施,着力推进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以下简称《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各地区、各单位严格落实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责任,强化挂牌督办和督导检查,加大投入,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危、险、病库数量由2008年底的4910座下降到1477座,下降69.9%;排查出一般隐患53353项,已整改51620项,整改率96.8%;排查出重大隐患243项,已整改210项,整改率86.4%。河南、山西两省大力推进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共投入闭库治理资金7亿元,列入强制闭库治理计划的1453座尾矿库已经全部治理验收完毕。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推进尾矿库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非煤矿山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8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31号),就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再部署。各地积极行动,精心组织,分解任务、完善机制,落实打非治违责任,严格关闭程序和标准,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建设和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巩固和扩大了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取缔关闭尾矿库521座。河北省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整顿关闭为重点,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共取缔关闭了117座尾矿库。

  (四)多措并举、各方联动,着力保障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资金的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支持的力度。截至2010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向吉林、广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治理危、险、病尾矿库44座,并下达了中西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专项投资计划4989万元。财政部已向贵州、甘肃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下拨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安全治理工程专项资金13.6亿元,实施尾矿库闭库工程69项。各有关地方政府和尾矿库企业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投入5.8亿元、尾矿库企业投入27.3亿元,有力地推进了隐患治理工作。甘肃省针对陇南、甘南和天水等市(州)遭受历史罕见暴雨洪水泥石流灾害,致使尾矿库因灾产生新的安全隐患的现状,投入5000万元资金,治理受灾尾矿库隐患。

  (五)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着力夯实尾矿库安全基础。许多地区和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要求,继续加大尾矿库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取得了积极进展。据统计,2010年全国已有351座尾矿库应用了在线监测技术,169座应用了尾矿充填技术,485座应用了干式堆排技术,368座应用了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提升了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和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219号),发布了《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对实现到2013年底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工作目标进行了部署。

  (六)严格准入,严格管控,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环保门槛,保障尾矿库安全度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76号),对做好安全许可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地区严格行政许可审查,加快工作进度,并积极推进尾矿库企业安全达标活动。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5717座尾矿库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占在用尾矿库总数6640座的86.1%;全国已有454座尾矿库达到了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31号),指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做好汛期管控和防洪度汛工作。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对隐患排查、日常监管、事故处置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印发通知、传发信息,加强预警预报,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基本实现了尾矿库安全生产。同时,对2起尾矿库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跟踪督导,对群众举报的10起尾矿库隐患进行了认真核查。

  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尾矿库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10年全国尾矿库共发生安全事故6起、死亡6人,同比分别增加1起、3人;另外有2起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尾矿库安全事件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二)  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截至2010年底,全国仍有1477座危、险、病库尚待治理,而且绝大部分是无主尾矿库。这些尾矿库普遍存在浸润线过高、调洪库容不足、坝体安全观测设施不健全等严重安全与环保隐患。由于这些隐患治理投入高、难度大、周期长,投入不足,隐患尚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给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此外,长江、黄河、湘江等重要流域尚存在一定数量的危、险、病尾矿库,这些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将严重威胁长江、黄河、湘江的环境安全。

  (三)极端气候严重威胁尾矿库安全。受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一些地区尾矿库尤其是四、五等尾矿库,受灾发生决口、漫坝等事故或遇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造成了新的安全环境隐患和新的治理压力。2010年8月7日和12日,甘肃省甘南、陇南等市(州)发生特大强降雨,造成9座尾矿库决口、10座尾矿库漫坝、112座尾矿库遇险。陕西、广东等地也因极端气候对尾矿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安全威胁。

  (四)尾矿库安全环保基础仍然脆弱。截至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尾矿库11946座(其中:在用库6640座,在建库1507座,停用库1710座,已闭库2089座),其中,四、五等小型库占尾矿库总量的94.1%。没有正规设计、没有按设计或规范施工、未批先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尾矿库“小、散、乱、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全国尚有16座尾矿库未确定等别、892座尾矿库未确定安全度,这些都给安全、环保带来很大压力。

  (五)一些地方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个别市(地)、县(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还未得到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一些废弃、停用尾矿库还没有落实闭库措施;一些地方监管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联合执法效能较低。

  三、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2011年将继续巩固扩大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拓展行动思路,发挥各方优势,强化措施落实,形成联动机制,通过严格准入、政策引导、加大投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力争使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2011年底前完成1000座危、险、病库的治理任务,基本消除危、险库。

  (一)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是突出抓好企业有关配套措施、细则、办法的制定出台,推动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二是进一步推动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加强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和安全运行;三是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

  (二)突出预防为主,强化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深入落实《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强化责任,扎实开展隐患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已查出的1477座危、险、病库,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环境事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三是继续引导和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大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四是组织好中央财政支持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把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并要结合新的实际和新的问题,研究制定深化整治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方案;五是督促各地组织专家队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16座等别不清和892座安全度不明的尾矿库进行鉴定,为实施科学监管、科学治理提供依据;六是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预案的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建立尾矿库主管单位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

  (三)加强依法监管,切实深化“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打击非法生产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一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安全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立即责令停建或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行为;三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四是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将吊销企业相关证照,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和环保;五是落实治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四)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效提升尾矿库安全环境保障水平。一是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作为2011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设定具体目标,采取针对性步骤和措施,强力推进;二是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技术支撑、教育培训、考评认定、激励约束和信息交流体系,积极引导推动企业依标设计、依标建设、依标生产、依标管理,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三是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许可、安全整治、选树典型工作结合起来,与严格要求、示范引导、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推动尾矿库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五)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监管工作。一是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监管责任,严把源头准入关,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手续,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确保颁证质量;二是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责令其停产整改,暂扣相关证照,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将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明确监管主体);三是要落实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实施综合治理;四是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

(六)坚持科技兴安,大力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及研发。一是要继续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推广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力争在2011年底,三等以上尾矿库实现在线监测的达到50%以上;二是要发挥中央企业安全保障力建设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各地各尾矿库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改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设施;三是要进一步重视尾矿库安全环保科研工作,针对极端气候条件和尾矿库安全环保面临的现实难题,加大自主研发创新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环境科技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