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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00:1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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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琛钡恼悸苑秸耄睦嗟目萍既嗽苯刖媒ㄉ柚髡匠。裥松挛骶梅瘢莨裨河泄胤呕羁萍既嗽钡恼撸岷衔沂∈导剩刂贫ū竟娑ǎ?
(一)各级政府和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以及其他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充分挖掘智力潜力,为本地经济发展服务。主要包括:
(1)有组织地选派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各种技术支援活动。可采用对口支援、定点包干等形式,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收益分配办法。
(2)就地参与、创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高技术和新技术产业,在大中城市逐步形成若干个“高技术新技术一条街”。
(3)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到沿海地区联办、创办外向型经济实体,建立我省参与国际大循环的技术经济“窗口”。
(二)鼓励科技人员个人或自愿组合承包领办乡镇企业;承包农业技术开发和“星火计划”项目;承包、租赁全民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创办民办科技机构以及其他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
科技人员的流动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调动。凡从大中城市调到县和乡镇所属单位工作的,允许保留原城市户口,家属不随迁,继续使用原单位住房。调到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可将行政关系、人事档案落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
(2)借调。由双方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借调期限及应付报酬。借调人员除领取原单位工资外,还可在借用单位领取一定的津贴。
(3)停薪留职。科技人员要求停薪留职应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凡流向合理的,所在单位应予批准。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从事农业技术承包的可延长到五年。在停薪留职期间应向原单位交原工资额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管理费,也可以交个人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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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辞职。科技人员要求辞职应在三个月前提出申请,除一九八七年《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的报告>的通知》所列不允许辞职的五种情况外,所在单位一般应予支持批准。辞职人员到新单位工作,工龄与辞职前累计计算。
(5)兼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单位领导同意,可适当从事兼职活动。可以由单位组织集体兼职,也可以个人外出兼职。在兼职活动中,应维护本单位的权益。兼职科技人员在受聘单位从事实际工作的,可以担任厂长、经理、所长等领导职务,享有法人代表资格以及相应的权益

(6)在职承包。县及县以下业务行政部门的科技人员可以在本县乡村进行各种对口技术承包,奖励待遇与创造的经济效益挂钩。
(三)充分发挥离退休和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的作用。他们可受聘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也可以个人或集体兴办技术开发服务的人民办科技机构,还可以承包、租赁和领办集体企事业。离退休科技人员所得报酬不影响本人原享受的离退休工资福利待遇。在受聘期间发生工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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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政府应大力表彰在经济建设主战场作同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省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评审活动,对做出优异成绩的,授予“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称号,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科技人员在承包、租赁、领办中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和专利。
(五)科技人员承包、租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应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确定合理的报酬。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应依照法律保障合同兑现。从事兼职活动的报酬,凡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
益的,收主归个人所有。科技人员在承包、租赁、领办、兼职活动中,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个人取得的合法收入,除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外,不允许其他人随意干涉。
(六)对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科技人员,妥善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凡从人才密集的科研、高校等事业单位自愿申请流动到企业工作的,接受单位可不受指标限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凡从党政机关申请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可由所在单位优先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
由接受单位予以聘任和兑现工资;凡从西安向中小城市流动,从中小城市向乡镇流动,从关中向陕南、陕北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省上直接拨指标,以智力流动形式到急需人才单位兼职的,允许聘任同一档次的兼职专业技术职务(如讲师兼工程师),也可
以高一个档次聘任(如讲师兼高级工程师)。兼职专业技术职务由聘用单位领导决定和授予。对停薪留职、辞职、和在民办科技实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均不影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他们的任职资格,经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原单位或按受单位负责评审,也可以由各级科干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评
审。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凡有单位聘请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签有聘约在两年以上的,可以申请专业技术职务,其评审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受理。
(七)科研、高校、党政机关及大中企业的科技人员以调动、辞职形式去六十个山区县(不含县)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工程师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工龄满八年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就地解决家属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商品粮户口。服务满八年后允许流动。去县和
乡镇承包、租赁、领办集体企事业和乡镇企业的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如有子女就业,可由受授单位安排一名符合合同工条件的子女。
(八)科技人员领办、兴办的各种技术开发型企业,银行应给予优先贷款。科技人员也可把自己的发明、专利和独有的技术向企业入股,取得相应的股息和红利。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实业按有关规定税收方面给予扶持。
(九)科技人员辞职到乡镇企事业和集体单位后,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失业的,原属全民单位的,按陕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享受两年待业保险,并由当地人才交流部门优先推荐工作。
(十)农业科技人员可以采取产量、产值目标承包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技术服务,可与县、乡、镇、村的行政负责人签订合同,也可以与农民直接签订合同。如发生违约纠纷,科技人员有权依法申诉,由司法部门仲裁。县乡也可建立农业承包基金,奖励在本县乡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十一)为了落实放宽科技人员各项政策,由省科委、劳动人事厅、科干局等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各地市也应成立相应协调组织,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可在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内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中央驻陕的企事业单位。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8年7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2003〕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方案,国务院已经下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为尽快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和运转,现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发送、部门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组建、设立及改组的部门和单位在“三定规定”下发前,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发送范围、份数和渠道不变;“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应依据机构设置变动情况,抓紧提出所需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份数,其中新组建、设立部门还需明确收文渠道,报国务院办公厅核准后发送。
  二、新组建、设立及改组、更名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申报启用新印章和套印。新印章和套印启用后,原印章和套印停止使用,并于2003年4月10日前送交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三、新组建、设立的机构均须悬挂书写有部门、单位名称的牌子。部门、单位名称应采用国务院有关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能使用简称。牌子的尺寸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牌子为白底黑字,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一律竖写,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牌子悬挂于机关正门左侧,材质不作统一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摘 要:社区矫正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与探索,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社区矫正促进矫正对象与社会的重新融合,避免他们重新犯罪,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社区矫正 和谐社会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思想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刑罚体系完善的表现。具体而言,社区矫正正是因为具备了以下意义,才会被我们的立法者从诸多的刑罚革命的尝试中选定,并且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

  一、社区矫正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矫正工作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挽救失足者,防止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社区矫正是对较为轻微的犯罪人采取的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通过社会化、法制化和人性化的矫正方式,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条件。

  二、社区矫正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减少危害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

  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在社区服刑矫正,因他们每天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解决被社区矫正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获刑者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不重新犯罪,是刑罚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在监禁矫正的情形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绝,环境封闭,而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新月异,许多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后,根本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更缺乏谋生的手段,这是我国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原因。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使犯罪人在不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得到教育和改造,并可在矫正期间得到谋生技能的培训,这从根本上扭转了监禁矫正的弊端,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四、效益价值突出 ,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将监管费用分散转嫁到整个社会,由社会正常周转补给,这一制度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狱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警力、物力去矫正那些恶习较深,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是矫正那些极端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社区矫正工作对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

  谢 添《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