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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03 23:0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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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现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 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第二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二)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三)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 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培训。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 培 训
第六条 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委托同级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 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一*)。
第八条 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保护概述,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条 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通知单式样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五章 《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 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至附件四略。——编者



1990年10月5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8]5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许昌市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



市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和公共资源,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进行。



二、审批程序



(一)拟处置土地、房屋资产的单位提出土地、房屋处置申请,上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召集监察、审计、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研究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置办法



(一)申报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资产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土地、房屋资产处置书面申请;2.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申报表;3.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房屋资产价值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4.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公示情况说明;



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财政、国土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土地、房屋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土地、房屋资产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拟处置土地、房屋资产的起始价,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评估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这一原则对交易起始价提出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



(四)财政、国土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交易起始价,共同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土地、房屋资产,采取竞价、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由财政、国土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规定的程序公开出让。(五)国有房产一经交易,房管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交易成交书等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涉及国有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按照“建新交旧”、“迁新交旧”原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新的土地房产后,原土地房产收缴财政部门,由政府统一调配,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七)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出售房产、土地出让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房产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国土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定期检查国有土地、房屋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国有房地产转让全过程,查处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土地、房屋资产的;



2.弄虚作假,隐匿国有资产的;



3.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土地、房屋资产的;



4.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资产出让金的;



5.未按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益缴入财政专户的;



6.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等行为。



(四)经办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县、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晋政发[2004]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总起数、万车死亡率、无牌照违规上路车辆、重特大安全事故、消防事故起数、伤亡人数、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死亡事故、农机道路外事故、千台死亡率、重伤率等。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情况。是否每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

2、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情况。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能保证正常的工作经费,能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

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能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季节性或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与整改措施,能按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的情况。

5、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设计、同时竣工投产的情况。

6、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95%以上。

7、信息统计报告情况。积极完成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按时报送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各类事故速报、月报、年报及时准确,无瞒报、拖报事故现象。

8、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对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类死亡事故,能按照有关规定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及时结案通报,从中汲取教训,不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9、对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情况。是否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经费。

10、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煤矿技术改造工作情况。煤矿改革采煤方法工作情况。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建设情况。

11、完成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情况。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各被考核单位。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通报。

(三)年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占60分,安全工作目标占40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指标项和在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带*的指标项为否决项,其它指标按完成情况考核计分。

2、安全工作目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安全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四)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奖惩办法

(一)不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的否决指标,且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上者,奖县市区人民政府20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各3万元);奖市安监局和市交警支队各10万元;奖其它单位5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不突破年度安全控制指标中的否决指标,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下者,按比例扣除奖金;考核总分在60以下者,不得奖。

(三)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直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的奖惩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