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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13 06:5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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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国务院于今年四月十四日以国发〔1983〕65号文件批转了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现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工资的范围
1.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未列入一九八一、一九八二年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均列入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
2.上述单位中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是:
(1)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职工中,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
(2)按照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未列入一九八一年调整工资范围的,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固定职工。
(3)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4)上山下乡插队满五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分配到调整工资单位工作,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插队时间不涉及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
(5)已经按照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升了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增加工资的,仍可以列入再升一级的调整范围。
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应做到不重不漏。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未按照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调整工资的职工,可以列入调整工资范围;在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已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调到这
次调整工资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不能再列入调整工资范围。

二、关于调整工资的办法
1.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企业调整工资在一九八三、一九八四两年内进行。凡是调整工资的职工,都要经过考核。
2.凡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调整工资应具备的条件,自有资金又比较充足的企业,可以在一九八三年一次调整职工的工资。虽符合企业调整工资应具备的条件,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自有资金的企业,可以按照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指标,在一九八三年先给一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一九
八四年再调整其他职工的工资;也可以在一九八三年一次对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升级增加的工资,根据上级安排的增加工资指标和自有资金的情况,一九八三年先发一部分,其余部分一九八四年再发给。
3.这次调整工资,对经过考核,确实起骨干作用的下列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可以较多地增加工资,即增加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的工资。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一九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标准工资额相当国家机关行政二十级及其以下的;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一九六六届毕业生、标准工资额相当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一级及其以下的。
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八年制毕业生,较多增加工资的工资级别杠杆,可比本科毕业生高一级。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较多增加工资的工资级别杠杆,可比本科毕业生低一级。
(2)一九八二年七月底以前正式授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农艺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等及其以上职称,现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与上述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相同的。
(3)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一九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标准工资额相当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二级及其以下的;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一九六六届毕业生、标准工资额相当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三级及其以下的。
4.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十级以上(含十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升级。
5.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十一级至十四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九七八年以来升过级的(含十五级升到十四级的),原则上不升级。个别需要升级的,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组发〔1983〕7号、劳人薪〔1983〕117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6.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之间毕业并分配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后可以享受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其他学校毕业生,虽属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固定职工,这次不调整工资,但入学前的原工资等于或高于定级工资的,可
以调整工资。
7.长期病休人员(不含因公致伤、致残),原则上不升级。
8.“文革”中的“三种人”和犯有严重错误至今仍不改悔的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路线的人,在经济领域内和其他方面严重违法乱纪的人,以及触犯法律受刑事处分的人,不调整工资。
犯错误受党纪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记大过处分时间未超过半年的,受其它处分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一九八○年以来,经常旷工,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极少数由于思想品质恶劣或其
他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调整工资的人员,也不调整工资。
正在受审查的人员,暂缓升级,待审查清楚后再决定是否升级。
9.这次调整工资的工人,按本单位现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执行一九六五年“一条龙”工资标准的试点单位,如何增加级差,可以参照过去增加级差的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这次调整工资的各类干部,增加工资级差有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以企业为单位,凡现在分别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和卫生、教育、科研、文艺等人员工资标准的,仍分别按照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不得都改按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级差
增加工资。其中升两级的,升第二级均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现在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九六三年修订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执行一九六五年“一条龙”工资标准的,以及执行其他工资标准的,不分行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论升一级或升两级
,均在各自现行标准工资额的基础上,按照所附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草案)的级差增加工资(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接近哪个新拟工资标准,就按哪个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另一种办法是,考虑到企业现行工资标准繁多,都以企业为单位,各类干部不论执行哪一种工资标准,均在各
自现行标准工资额的基础上,按照所附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草案)的级差增加工资。以上两种办法,执行哪一种,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但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不能同时实行两种办法。
调整工资的职工,若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小于五元的,可按五元增加。
10.对一九七七年调整工资时,受增加工资不超过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可以补齐。补齐级差所增加的工资,可以摊入成本。
11.这次升级和改革工资制度增加工资的人员,有附加工资的,应将增加工资超过五元的部分(升两级增加工资超过十元的部分),抵销其附加工资;有保留工资的,应将其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既有附加工资,又有保留工资的,应按上述办法先抵销其附加工资,然后再将抵
销附加工资后的增资额抵销其保留工资。升级后增加的地区性津贴,只抵销保留工资,不抵销附加工资。抵销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的金额,可以用于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和改革工资制度,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掌握。
12.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属于一九五三年以前入伍的,其工资额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这次应在增加的工资中予以抵销,抵销不完的继续发给。

三、关于浮动升级
1.一九八三年职工考核升级后,要继续考核两年或三年,合格者予以固定。在考核期间,长期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犯了其它严重错误的人员,应当浮动下来。一九八四年升级的职工,也照此办理。
2.一九八三年试行浮动升级的企业单位,在按照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工资时,应将今年已浮动升级的人数,从本单位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应升级的总人数中予以抵减。一九八二年及其以前浮动升级的人数,是否抵减,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研
究确定。
凡是未经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批准,自行提高定级工资和升级的单位,应将自行提高定级和升级的人数,从列入调整工资范围应升级的总人数中扣除。

四、关于改革工资制度
1.实行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的试点企业,必须是经过整顿验收合格,自有资金较多的企业。
2.实行工资调改结合的试点企业,今年改革的内容主要是简化归并工资标准,改善企业内部工资关系。试点企业在执行新的工资标准时,干部和工人现行工资标准偏低的,可以先实行较低的工资标准或过渡工资标准,以后再逐步提高。
3.实行工资调改结合的试点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增资指标可以合并使用。
4.试点的企业单位及其试点方案,均需报劳动人事部批准。地方所属企业的试点方案,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的试点方案,由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在本系统地方所属的企业中进行试点时,可以提请当
地劳动人事部门考虑,由地方研究确定是否列入试点单位,提出方案报批。工资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考虑扩大试点。

五、关于增加工资指标的控制
1.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可以摊入成本的增加工资指标,国家将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平均每人每月增加三元五角计算控制,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逐级向下分配增加工资指标时,可以在地区(市)之间、企业主
管局之间、企业之间作适当调剂。企业按照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指标,从今年十月起摊入成本。
2.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较多地增加工资的指标,根据本规定第二节第3条规定的范围,按平均每人每月再增加三元五角计算,也从今年十月起摊入成本。
3.调整工资增加工资指标的限额(包括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指标和从企业自有资金支付的增加工资指标在内),按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和较多增加工资的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一般按七元控制,现行实际平均级差(按各等级实有人数和现行级差计算的平均级差)大于七元
的,可以按照实际平均级差控制。具体的控制金额,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不同的工资级差情况予以确定。
4.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的企业,其增加工资指标的控制,除职工升级可按上述限额增加外,改革工资制度的增加工资指标,可按参加改革的职工人数,平均每人每月一般按增加一元五角控制。这部分增加工资指标,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暂不摊入成本。
5.企业从自有资金支付的增加工资指标,用于职工升级的部分,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负担能力;用于改革工资制度的增加工资指标,要有三年的负担能力。

六、关于调整工资的组织领导和审批程序
1.这次企业调整工资的组织领导,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进行。省、市、自治区和地、市、县所属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如国务院有的部门领导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省、市、自治区领导。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成立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领导小组,有一位省(市、区)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并以劳动人事部门为主,会同经委、计委、财政、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抽调得力干部,成立调整工资办公室,具体管理日常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机
构。
2.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发〔1983〕65号文件和本规定制定的调整工资实施方案,应报送劳动人事部批准。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调整工资人数、升两级人数、工资级差、增加工资金额、自有资金负担能力、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组织领导、方法步骤、
时间安排等。
3.调整工资的企业,其调整工资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调整工资方案的审批权限,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七、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劳动人事、经委、计委、财政、统计、银行、税务、工会等部门,都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和上述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使用资金问题的规定》加强对企业调整工资的监督检查。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于违犯国家政策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除立即予以纠正外,并对有关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调整工资或调整工资结合改革工资制度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必须如实地及时填报调整工资或结合改革工资制度结果的统计表,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逐级汇总后报送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附表: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草案)

(供这次调整工资时增加级差使用)
---------------------------------------------------
| 新 拟 工 资 标 准(元)
新工资等级|---------------------------------------------
|四类工资区|五类工资区|六类工资区|七类工资区|八类工资区|九类工资区|十类工资区|十一类
| | | | | | | |工资区
-----|-----|-----|-----|-----|-----|-----|-----|---
8 | 204 | 210 | 215 | 221 | 226 | 232 | 238 |244
9 | 185 | 190 | 195 | 200 | 205 | 210 | 215 |221
10 | 166 | 170 | 175 | 180 | 184 | 189 | 193 |198
11 | 149 | 153 | 157 | 161 | 165 | 169 | 173 |177
12 | 134 | 138 | 141 | 145 | 149 | 152 | 156 |160
13 | 121 | 125 | 128 | 131 | 135 | 138 | 141 |145
14 | 109 | 112 | 115 | 118 | 121 | 124 | 127 |130
15 | 97 | 100 | 103 | 105 | 108 | 111 | 113 |116
16 | 86 | 88 | 91 | 93 | 96 | 98 | 100 |103
17 | 75 | 77 | 79 | 81 | 84 | 86 | 87 | 90
18 | 65 | 66 | 68 | 70 | 72 | 74 | 75 | 77
19 | 57 | 58 | 60 | 61 | 63 | 65 | 66 | 68
20 | 50 | 51 | 53 | 54 | 56 | 57 | 58 | 60
21 | 44 | 45 | 46 | 47 | 49 | 50 | 51 | 53
22 | 39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2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41
---------------------------------------------------
注: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六类区工资标准,即劳人薪〔1983〕140号文所附工资标准,其他各工资
区的工资标准是按现行各类区工资关系计算出来的,但个别工资额稍有调整。



1983年8月15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保市政(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强金融产业,强化金融支撑,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推动和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4号)和《关于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及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一)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利用三年时间,建立起涵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个企业、每个人的信用数据库,整合金融、工商、税务、土地、房管、环保、劳动、海关、质监等方面的信用数据,创办保定信用网,全力打造诚信保定。在全市开展创建信用县(市、区)活动,年终评比验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市中小企业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抓紧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督促落实。
  (二)建立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坚持科学性、真实性、可操作性、连续性的原则,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状况进行一次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年终评比验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信用环境恶劣,逃废债务行为严重的地区,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问责和惩戒。市人行负责制定评价办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付诸实施。
  (三)坚决打击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各级法院加强金融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提高办案效率;市政府成立追逃办公室,帮助金融机构追逃债务,重拳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出台“黑名单”制度。对于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企业和个人,由金融机构申报,人行、中小企业局负责认定并通报。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其银行账户要进行监控或冻结,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由各金融机构实施联合结算制裁;对有钱不还、赖帐严重的典型,通过媒体曝光,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
  (四)坚决杜绝对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和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下同)乱摊派、乱检查、乱处罚行为。金融管理部门之外的单位依法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检查,坚持以书面审查为主,一般不到现场检查;确需到现场检查的,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事先向市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市金融办派人协助检查,检查情况报市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检查活动不得干扰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违者,市政府记录在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活动、处罚行为,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二、加快健全金融体系
  (一)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市商业银行于上半年挂牌开业,下半年增资扩股、壮大实力,积极向县域延伸业务,在县(市、区)设立分行。农村信用社以深化改革为契机,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员工素质,提高经营水平,在服务“三农”中发挥金融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县级联社,要加快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吸纳转化民间资本,全力组建村镇银行,积极稳妥地发展“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最大限度解决农村金融体系不够健全、弱势群体融资相对困难问题。
  (二)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通过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开展融资项目友好合作,提供一定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外资、外地金融机构来保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服务创新,推动保定发展。对新来保定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优先办理选址、征地、开工手续,并在市级权限内减免相关费用。需办理土地出让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在选址、征地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营业后上缴税金两个年度内由地方财政足额返还地方留成部分。帮助落实省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建立业务创新和信贷投放激励机制,主动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加快完善分支机构和基层网点的金融服务功能,切实发挥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
  三、搭建合作共赢平台
  (一)全面开展“四资”运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整合国有资产、资源、资金,组建可与金融资本对接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开展间接、直接融资业务,建立起调节支撑体系,对需要引导、培育的重要领域、产业、项目提供资本支持,弥补经营和建设主体资本金不足问题,为金融机构投入提供配套支持,形成投融资体系与金融体系的联动机制,产生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服务发展、强化支撑、注入活力、增强后劲的良好效果。
  (二)完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在每季召开的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增加发布产业政策、项目信息、资金需求内容;坚持银企对接、信贷投放沟通机制,形成政银企良性互动、实现共赢的日常工作机制。
  (三)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有关部门、各银行机构配合,发动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成立信用促进组织,建立管理平台,壮大担保平台,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共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放贷难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金融进基层,关爱在行动”系列化、长期性的社会公益活动,把金融知识宣传到社区、学校、农村,把理财产品选送到千家万户,把关爱行动传递给弱势群体,树立起金融界的公众形象,建立起与群众的鱼水关系。
  四、建立发展激励机制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
  对努力增加信贷有效投入业绩突出,当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风险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1、法人贷款增幅排名居全市第一位;
  2、新增贷款余额居全市前两位;
  3、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能力(新增存贷比)居全市第一位;
  4、向市、县(市、区)政府“四资”运作平台公司贷款额居全市第一位。
对埠外银行来保发放贷款,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1、当年新增贷款余额居全市前两位;
  2、向市、县(市、区)政府“四资”运作平台公司贷款额居全市第一位;
  3、当年在保定属首家投放便利中小企业融资信贷产品的。
  (二)鼓励金融管理部门工作创新
对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风险的,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1、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特别是在组建村镇银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等)、推动开展“四资”运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全省居前两位的;
  2、辖区内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改革工作在全省居前两位的;
  3、辖区内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增设数量在全省居前两位的。
  (三)鼓励保险公司服务“三农”
  对在保定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含3年)的保险公司,当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贷款意外保险、县域责任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适合农村的保险业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1、当年市场份额居全市第一位,且又好又快向参保人理赔的,授予“金融贡献奖”;
  2、率先开展业务的,授予“产品创新奖”;
  3、开办服务“三农”险种数量最多的,授予“社会责任奖”。
  (四)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力争五年内全市新增上市企业10家。在运用好主板市场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创新型企业适时进入创业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引导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发行各类债券筹集发展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对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原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优先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对因审计调帐调增利润等原因而发生的税费,按规定缴纳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或补贴企业上市费用。每年由市财政筹集一定量的资金设立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对推动企业上市成效显著,当年业绩在保定居第一位的证券中介机构,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五)鼓励开展“四资”运作
  对在“四资”运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融资额当年在全市居第一位的,年终授予“资本运作突出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五、完善风险化解机制
  (一)控制信贷风险。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抓好规章制度建设,完善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和金融运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排除风险隐患。由市人行建立区域金融风险评价和提示制度。由市银监局建立贷款集中风险提示制度。由市金融办牵头,人行、银监局配合,在有多家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大项目发生突发事件、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而出现债务危机时,利用债权银行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各家债权银行进行有效协调,防止出现由于一家债权银行单独采取抽撤信贷资金或不履行合同,而损害其他债权银行和有关企业的整体利益。对于不按本决定或债权银行联席会议议定原则执行、对其他债权银行和市内企业造成风险的银行,当年不得享受本决定中的有关奖励,对其工作表现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打击非法活动。人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测检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不属于洗钱活动的,及时报告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市银监局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2007]保市府办159号)要求,切实抓好综合治理非法集资工作,建立覆盖面广、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反应灵敏的监测预警体系,依法合规、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周密稳妥、措施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快捷高效、畅通无阻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六、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责任。金融是市场经济中的命脉性、引领性、核心性、全局性产业。当前,地方政府许多工作依赖市场运作,并通过现代金融手段来实现,有没有强大的金融支撑非常关键。哪个地方金融萎缩,必然带来经济萎缩。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学习,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在认识上,要有金融是崛起的支撑, 抓经济必须首先抓金融,有多大金融平台创多大经济奇迹的理念,把发展金融业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思路上,要树立“大金融观”,打破金融即信贷的狭隘认识,凡有助于发展的资源开发、资金融通、资本运作,都纳入金融范畴。县(市、区)长亲自谋划,常务副县(市、区)长具体负责,切实承担起金融政策执行者、金融发展推动者、地方金融监管者、金融安全维护者、金融生态环境创建者的责任。构建起政银企新型关系,让金融在地方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经济活力增强、总体实力壮大、竞争能力提升的丰沛源泉,最终实现经济金融的协调互动发展。每年公开评选三至五名金融工作先进县(市、区)政府领导,由市政府表彰。
  (二)突出重点。一是全力抓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开展创建信用县(市、区)、乡、村活动,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强金融诉讼案件的公开性、时效性,依法保护金融机构、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下大力健全金融体系。培育、扶持、引进更多的金融主体,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要优质服务巩固现有的金融机构,千方百计引进新的金融机构,创造条件成立风险投资机构。要抢抓国家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机遇,全力争取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合作互助社,为“三农”发展提供较有力的金融支持。三是积极开展“四资”运作。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县级投融资平台,创造性地开展“四资”整合运作工作,形成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四是主动打造新型政银企关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银企沟通机制,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金融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努力实现共赢。五是倾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是一个地方区域经济是否活跃,金融生态是否优良,发展动力是否强劲的综合体现。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创新融资方式,改变单一依靠银行融资的现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和各种融资工具,多渠道、多途径地解决资金问题。五年内山区县至少有一家以上企业成功上市,其余地方至少新增两家上市公司。市政府每年通报各县(市、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三)夯实基础。一是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金融办,具体承担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培育金融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开展“四资”运作、组织银企对接等职能。已经成立的,要充实力量,做到专人、专职、专责。编制紧张的,金融办与投融资公司可以合署办公。二是各级政府要大力培养、引进金融人才。要把学有专长的金融人才公开选拔到金融办、投融资公司,使之知情出力,发挥作用,攻专项、破难题、解瓶颈、化风险、促发展。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6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
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商业中心城市,通过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推动全市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和提升,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与记分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商贸、物流等行业管理职能内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金融、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烟草等行业的项目。考核采取记分制,考核积分=考核记分+加分-扣分。
1、目标考核记分
①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标的基本分2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2分,增减分不超过基本分50%。
②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论证任务的基本分15分,完成的得基本分,未完成的按实际进度相应扣减5—10分,未启动的不记分。
③完成生猪屠宰机械化和生猪屠宰场(点)关闭任务为15分,未全面完成的不记分。
④完成万村千乡农家店新增目标任务并验收合格的基本分15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基本分50%。
⑤完成“10大典型”培育目标任务的基本分20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50%;
⑥完成商贸业5000千万以上投资项目任务的基本分15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50%。
以上如有缺项的,按该项最低得分70%记分。
2、加记分
①当年新增1个年成交额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市场分别加记0.5分、1分、1.5分、2分、2.5分。
②当年新增1个年销售额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商场、超市)分别加记0.5分、1分、1.5分、2分、2.5分。
③当年新增1个本土连锁龙头企业并开设连锁店分别超50家、100家或主营收入超5亿、10亿元的分别加记2分、4分。
④当年新建1个单体投资1亿元、2亿元、4亿元、8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分别加计1分、2分、3分、4分,在开业年度一次性加记分,不包括物流、市场组合项目。
⑤当年新获批1个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加计1分、2分、3分。
⑥当年新获批1个省级、国家级商贸业品牌企业或产品的,分别加记1分、3分(品牌指国家、省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省命名的商贸物流基地);获得1个商贸服务业产品专利加记1分。
⑦当年新增1个四星、五星级酒店(饭店、宾馆)或市场,分别加计1分、2分。
⑧当年新增1个商贸服务业外包企业加记1分,新增1个商贸服务业上市公司(包括增发)的加计5分。
3、扣减分
①每出现一起违法经营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一定影响,被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扣减5分。
②每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扣减5—10分。
③未出台商贸业鼓励扶持政策,财政未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的扣减5分。
④未出台商贸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未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的扣减5分。
凡受到扣减分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一等奖。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得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第四、第五名为二等奖,第六、第七名为三等奖。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奖励,对单位颁发奖杯。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市政府成立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贸局,具体负责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2008年度考核目标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为依据。
各地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目标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形成责任保障体系。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干劲、新形象、新业绩。
对各地商贸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附件: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
附:
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

序号 主要目标 单位 全市 广陵区 邗江区 维扬区 宝应县 高邮市 江都市 仪征市 开发区 新城
西区 化工
园区 备注
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 % 16.0 17.0 17.0 17.0 16.0 16.0 16.0 16.0 —— —— ——  
2 新增加机械化、半机械化生猪屠宰场 个 5 —— 1 —— —— 1 2 1 —— —— ——  
3 年内关闭生猪屠宰场(点) 必保任务数(个) 28 —— 8 2 —— 7 7 4 —— —— —— 具体关闭名单附下
争取任务数(个) 36 1 8 2 —— 7 14 4 —— —— ——
4 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论证 % 100 —— —— —— 100 100 100 100 —— —— ——  
5 新增“万村千乡”
农家店 必保任务数(个) 150 5 20 5 32 31 38 19 —— —— —— 按照各县(市区)行政村数量的1/8分配,其中广陵、维扬、宝应有相互调剂数
争取任务数(个) 300 30 50 20 50 50 60 40 —— —— ——  
6 完成“10大典型”培育目标 个 100 38 15 16 4 5 10 4 4 3 1 按排列出的初步名单
7 5千万以上投资项目 个 80 16 10 8 8 10 17 11 —— —— —— 按07年各县(市区)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分配

附:年内关闭生猪屠宰场(点)具体名单:广陵区 扬州市食品公司亲亲屠宰场; 邗江区 方巷黄珏屠宰点 公道林香屠宰点 头桥屠宰点 沙头镇霍桥尹桥屠宰点 李典黄桥屠宰点 食品公司屠宰点 汊河屠宰点 甘泉屠宰点; 维扬区 西郊屠宰场 西湖屠宰场; 江都市 惠通屠宰场 砖桥屠宰场 曹王屠宰场 嘶马屠宰场 塘头屠宰场 华阳屠宰场 高徐屠宰场 黄思屠宰场 周西屠宰场 东汇屠宰场 永安屠宰场 锦西屠宰场 麾村屠宰场 宗村屠宰场; 高邮市 高邮镇屠宰场 卸甲镇卸甲屠宰场 卸甲镇龙奔屠宰场 车逻镇屠宰场 龙虬镇龙虬屠宰场 龙虬镇张轩屠宰场 开发区屠宰场; 仪征市 十二圩屠宰场 新城屠宰场 龙河屠宰点 马集屠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