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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律师业的第三次浪潮--为大收购、大重组、大市场提供法律服务/浦增平

时间:2024-06-29 12:5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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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律师业的第三次浪潮
为大收购、大重组、大市场提供法律服务


世纪之交,全球经济在动荡中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在新技术和自动化迅速取代工人的位置之后,信息化又给中介服务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人们为下个世纪知识经济社会到来而进行各种结构性变革时,律师业的变革也消悄来临。当前,世界的金融危机已经给律师业务调整带来信号,以大收购、大重组、大市场为背景的律师服务,将迎来律师业的第三次浪潮。
一、律师面临挑战,是危机也是机会

(1)律师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以杠杆原理制作的铁锹引出农业经济社会,70%的人从事生产粮食和衣物,人们为吃穿基本生活而发生纠纷,请律师打官司,办三费案、继承案、民事案是律师业的主流。蒸汽机和电力带来工业经济社会,50%的人转向生产工业产品,住房有了改善,制造业大发展,于是,商事纠纷增多,律师打经济官司成为服务主体。由电脑和信息革命带来的知识经济社会,企业经营不再单纯为生产产品、销售产品而奔忙,资本经营、信息经营带来了兼并收购浪潮,1997年,全世界证券、期货、债券、货币等金融品种交易额是世界其他贸易的5倍。也可以说,70%的律师仅为世界20%不到的商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随着知识经济
社会的到来,律师又要转行,寻找新的增长点。
(2)律师业务本身遇到第三次浪潮,有一个定位问题。以上海律师为例,第一批律师如李国机、郑传本等等以打名气为特色,出名后有人请,这种不分专业的知名律师模式为以后的一批中青年律师所效仿。第二次浪潮是专业化模式,如毛柏根的涉外业务、朱树英的房地产业务,吕红兵的证券业务等等,抓住机会,名字与专业划等号,定位定的好,这几年大发展。一批中年名律师赶不上他们的发展而重新定位,可惜进退两难,错过机会。而第三次浪潮已经悄悄而来,企业收购、兼并和公司重组在美国早已开始,为它服务的律师被称为华尔街律师。

(3)世界经济危机和金融风暴引发结构大调整,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巨大,债务时代到来。在一轮泡沫经济之后,经济快速增长,调整开始。潮起潮落,债务时代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4)中国经济已经以上市公司和证券业为主体,形成发展新阶段。随着我国大量优秀企业和上规模企业纷纷上市,随着借壳上市公司重组与兼并成为近几年经济特点,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经济已经代表中国以后若干年经济结构的主体。而上市公司
的运作,始终发生不断的重组、收购现象、并以大市场为背景。这种特点也必然带来律师业结构的调整,换言之,律师业本身也存在业务、结构、人才的重组。


二、新时代要用新脑子
农业经济时代主要靠力气、靠四肢;工业经济时代主要靠技术、靠资产;知识经济时代就是靠脑子发展经济,靠脑子、新知识赚钱。

(1)脑子要创新,自动化使大量工人下岗,而信息化又会使大量中介服务人员下岗,有了联网,家里可以办公,路上车里也能办公,集中大量人员在写字楼经济上不合算。一台电脑、小激光打印机、小传真机装进一个小拷箱就可以到处办公。手机一开,不要跑来跑去,不要集中在办公室,各种费用可降低。以后,买律师楼改善办公条件可能要变,脑子要变,不能跑在人家后面发展。

(2)业务要创新。既然新的时代到来,必须开发新的业务与市场。80年代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和办理经济案件为抢手业务,后被90年代金融、房地产、证券、涉外项目业务大发展而取代。律师在定位上走过的二次变革也将发生再次变化,律师与打官司划等号将成为过去,以大市场、大收购、大重组为背景的服务将到来。

(3)律师结构要调整。人家在重组,国家在调整,律师不重组、不调整行吗?怎样调整呢? 一是事务所形式要调整,集团化可能是一个方向(可松散型,可紧密型)。 二是律师做法要调整,要打团体战,不要再走个体合作之路。过去能言善辩是好律师,后来专业律师靠作文件、做专业高人一筹,但还有“个体户”气息,名律师也是打个体牌。今后,打团体战靠协调,靠做各种人、各种利益的工作,能协调的律师才是最好的律师。律师大都是社会精英,利益突出,协调很难,但一个人不能完成一项大收购、大项目的法律服务,必须靠各种专业人才,必须靠各种协调。所以
说,精干协调、善于协调的律师,搞大项目者就会请你出面协调。

三、新做法和探索

(1)在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浪潮中,经济界与金融界远远走在律师前面。现在传媒天天讲重组,领导时时开会安排重组,连一般股民都能讲上几句重组话题。资产重组中最难的是债权债务重组,金融界、经济界专业人士不会做,只能将资产搬进搬出。目前上海搞的几个上市公司的重组模式,都没有很好解决债权债务重组,新资产、好企业装进上市公司后将被老债务拖死,两年后又出现目前状况。现在大家不是有钱,而是债权债务。必须解决债权债务的重组,这就是律师的强项。上海有一个资产重组领导小组,经常开会,法院一直参加,就是没有律师,说明我们的领导对律师参与债权债务重组理解为就是打官司,这又落后于先进国家。债权债务重组有许多方式,比打官司好。过去三角债就是分别打官司,现在可以用还人家债的钱去收购人
家或其上级控股公司,或收购人家的债权,也可以债权换股权,再集中股权后控股,债权证券化、分散化,便于转让,可以变卖,债权证券化可以上市,可以分割转让等等。搞活办法很多,一块巨大的债务可以分块解决:银行挂帐停息一块,收购方顶一块,政策性让一块,做出利润还一块,配股增发新股解决一块,剥离老资产冲去一块,诉讼打掉一块,有时在证券市场还可以赚一块等等。

(2)我们的做法是一种探索,3个所为一个集团,5个人为一组,一个项目领导就是项目经理,名称为首席代表律师,其余人有负责投资银行工作的,有负责协调的,有负责打官司的,有负责做文件的。收费也是多元化的,有项目法律顾问、“律师团”参与收购兼并、筹资监管、上市配股)打官司等不同收费标准,也可以向几个单位收费。所以,要搞大项目、大市场,就必须大合作。近年来,我们做过数十个收购、兼并、重组项目,并在不断探索改进。以前是跟在证券商或收购方后面等业务,现在已有一批专业人士主动找业务,以投资银行专业的方式各地跑,为委托我们收购、转让的企业配对,或直接为上市公司重组服务。第二批是专事协调的人员,接来项
目后就找券商、银行、收购转让方合作。第三批为做文件的律师。为便于协调,有时用几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分别担任不同参与方单位的律师。律师为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有时时间跨度很长,我们一般先派出律师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列表,然后设计总体方案,用不同方式分别解决,资产重组,有时需要采取冰冻疗法。第二阶段是搞资产重组方案,或与有关公司谈判通过参股进行重组,或进行内部资产剥离与协调进行重组,或全部转让、卖卖等等。在变更股权时,以增发新股、配股和融资为目标,注入新资启动活动。在这一阶段,需要寻找大量单位合作,参加无数次的谈判。第三阶段是做文章及申报材料,有时,一个项目需要草拟或修改
上百份不同的文件,我们逐渐形成了格式化的操作法。在迎接律师业第三次浪潮到来时,在大收购、大重组、大市场法律服务中,我们仅仅是探索,并在进行巨大的投入,有些可能还是没有回报的人力、财力、精力上的投入。



作者:曾平(浦增平)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
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令第3号


第一条 为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生产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及个人(生产烟叶、牲畜皮毛绒产品的除外),均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收购本省生产的烟叶、原木、天然树脂、水产品、银耳、黑木耳、牲畜皮毛绒等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三莓、蚕茧、果用瓜(含西瓜、香瓜及其种子、白瓜籽等)、花卉及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药材收入,包括植物药材和动物药材收入;
(四)水产收入,包括水产养殖(含稻田养鱼、林蛙、牛蛙等)、捕捞品、鱼籽、芦苇等收入;
(五)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经营性苗木及其他林木产品(含小径木、薪材、杂木杆、条通等)收入;
(六)牲畜皮、毛、绒收入,包括猪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收入;
(七)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和菌种等食用菌收入;
(八)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养殖动物皮、家禽羽绒、甜茹娘、蜂蜜、大小叶樟、甜叶菊、野菜、野果等收入。
除上述税目外,当地其他收益大,获利高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特产品,确有必要开征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适用税率,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及适用税率表执行。按照实征正税10%征收的地方附加,暂缓征收,具体开征时间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决定。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应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对生产者征收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中等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对收购者征收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收购量和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
第七条 下列农业特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烟叶品目的应纳税额。凡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均应计入收购金额,依照税率计算征收。
(二)原木及其他林木品目应纳税额。对生产者征收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对收购原木、天然树脂的单位和个人的应纳税额,应按照收购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三)对零星分散、实际收入不好掌握的品目,其实际收入的计算,可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不同品种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评定常年产量,按照当地中等收购价格计算实际收入,以适用税率核定单位税额,实行评产定额征收。
(四)对应税未税的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成产成品出售的,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个别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计算方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范围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经营性或普及推广阶段除外)报经市、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免税。
(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土地除外)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经市、县(市)财政部门认定,自有收入之日起,水果、水产生产可给予3年免税,其他品目给予2年免税。
(三)农村烈士家属、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渔民、牧民和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贫困家庭农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报市、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减税、免税。
(四)评产定额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品目,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减产或绝产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部门调查核实,报市、省(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次性的调减定额或免税。
(五)稻田养鱼自养殖之日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六)国有森工企业、地方林业企(事)业和国营农场林业企业为本系统内部扩大再生产服务的苗木、种子(对外出售的除外)免征农业特产税。
(七)果树示范场、种蜂场、蚕种场、鱼种场、种畜场、农业良种场和药材良种场进行试验或示范的种籽、种苗收入(普及推广的商品性的除外),免征农业特产税。
(八)农民、国营农场职工在宅基地院内自产自用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九条 在原纳农业税的耕地上改种植(养殖)应税农业将产品的,自有收益之年起,不征农业税,改征农业特产税。
生产烟叶的单位和个人仍依法缴纳农业税。
第十条 纳税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评产定额征收的品目,为产品收获之日;其他品目为产品出售之日。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主动申报纳税。财政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缴纳税款期限,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7日、15
日,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纳税有困难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缓缴或向财政部门提供纳税担保人,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应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经济统一核算,跨市、县(市)、乡(镇)区域经营的生产单位的税收,由统一核算的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纳税。
生产者将应税农业特产品交售给国有、集体收购单位或个体商贩,并向其代扣代缴税款的,可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纳税人凭收购地财政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回产地不再缴已税部分产品的税款,财政部门凭完税证明抵扣应征税款。
在产地收购烟叶、原木、天然树脂、银耳、黑木耳、水产品、牲畜皮毛绒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征缴义务人)或财政部门缴纳税款,回到销售地不再重复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自产自销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应由纳税人根据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税率,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税款;不能如实申报应税产品实际收入的,由纳税人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收入交纳税款。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帐、查验、核定收入、定期定额、评产定额等征收方式。
源头漏征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可实行市场稽查方式补征。
第十五条 经省、市、县(市)财政部门决定或批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缴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被委托的征缴义务人应按照要求,依法代征代缴税款。
对收购第二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十六条 在收购环节对原木、天然树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由森工、林业、农垦部门所属林业企业负责征缴税款。税款解缴当地财政部门,其税款作为省与市或县(市)财政共享收入,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经费按照实征税额的3%比例提取,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可从实征税额中适当提取一定数额的农业特产周转金,用于培植和发展税源,具体提取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承包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
第十九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保管期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在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征)缴义务人必须在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征)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征)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纳税有困难,未经批准又不缴纳税款,也不提供担保,以及扣(征)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解缴;逾期仍未缴纳、解缴的,经县(市)以上财政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扣押、查
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对其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三)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和设置、保管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纳税人采限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扣(征)缴义务人采取同等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征税款的,其数额不满1万元或数额占应纳(缴)税款不到10%的,追缴其税款
,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倍以下罚款。
(五)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欠缴应纳、应解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财政部门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
(六)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
(七)扣(征)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征未征税款的,由扣(征)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征未征的税款。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扣(征)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财政部门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接到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财政部门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
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按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有关农林特产税和农林牧水产品征收产品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农业特产税税目及适用税率表
┌─────────────────┬───────────┐
│ 征税范围 │ 适用税率% │
├────────┬────────┼─────┬─────┤
│类别 │税目 │ 生产者 │ 收购者 │
├────────┼────────┼─────┼─────┤
│ │晾晒烟 │ │ 31 │
│一、烟叶收入 ├────────┼─────┼─────┤
│ │烤烟 │ │ 31 │
├────────┼────────┼─────┼─────┤
│ │苹果、梨 │ 12 │ │
│ ├────────┼─────┼─────┤
│ │其他水果 │ 10 │ │
│ ├────────┼─────┼─────┤
│ │干果 │ 10 │ │
│ ├────────┼─────┼─────┤
│ │三莓 │ 5 │ │
│二、园艺收入 ├────────┼─────┼─────┤
│ │蚕茧 │ 9 │ │
│ ├────────┼─────┼─────┤
│ │果用瓜 │ 8 │ │
│ ├────────┼─────┼─────┤
│ │花卉 │ 10 │ │
│ ├────────┼─────┼─────┤
│ │经济林苗木 │ 5 │ │
├────────┼────────┼─────┼─────┤
│ │植物药材 │ 6 │ │
│三、药材收入 ├────────┼─────┼─────┤
│ │动物药材 │ 6 │ │
├────────┼────────┼─────┼─────┤

│ │水产养殖 │ 8 │ 5 │
│ ├────────┼─────┼─────┤
│ │捕捞品 │ 8 │ 5 │
│四、水产收入 ├────────┼─────┼─────┤
│ │鱼籽 │ 8 │ 5 │
│ ├────────┼─────┼─────┤
│ │芦苇 │ 5 │ 5 │
├────────┼────────┼─────┼─────┤
│ │原木 │ 8 │ 8 │
│ ├────────┼─────┼─────┤
│ │天然树脂 │ 10 │ 10 │
│ ├────────┼─────┼─────┤
│五、林木收入 │木本油料 │ 10 │ │
│ ├────────┼─────┼─────┤
│ │经营性苗木 │ 5 │ │
│ ├────────┼─────┼─────┤
│ │其他林木产品 │ 5 │ │
├────────┼────────┼─────┼─────┤
│ │猪牛羊皮 │ │ 10 │
│六、牲畜皮毛绒收├────────┼─────┼─────┤
│ │羊毛、免毛 │ │ 10 │
│入 ├────────┼─────┼─────┤
│ │羊绒 │ │ 10 │
├────────┼────────┼─────┼─────┤
│ │银耳、黑木耳 │ 8 │ 8 │
│ ├────────┼─────┼─────┤
│七、食用菌收入 │香茹、蘑菇 │ 8 │ │
│ ├────────┼─────┼─────┤
│ │菌种 │ 8 │ │
├────────┼────────┼─────┼─────┤

│ │养殖动物皮 │ 8 │ │
│ ├────────┼─────┼─────┤
│ │家禽羽绒 │ 8 │ │
│ ├────────┼─────┼─────┤
│ │甜菇娘 │ 5 │ │
│ ├────────┼─────┼─────┤
│八、其他农业特产│蜂蜜 │ 5 │ │
│ ├────────┼─────┼─────┤
│品收入 │大小叶樟 │ 5 │ │
│ ├────────┼─────┼─────┤
│ │甜叶菊 │ 5 │ │
│ ├────────┼─────┼─────┤
│ │野菜 │ 5 │ │
│ ├────────┼─────┼─────┤
│ │野果 │ 5 │ │
└────────┴────────┴─────┴─────┘





1994年6月2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号


为支持西藏自治区经济发展,海关总署决定适当放宽2010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拉萨考区合格分数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0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拉萨考区合格分数线放宽至100分。

二、考试成绩在100分至119分区段的拉萨考区考生,可以向海关申领报关员资格证书(B证),该证仅适用于在拉萨关区内报关员注册、执业。

B证持证人今后仍可报名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国通用的报关员资格。

三、拉萨考区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报关员注册、执业地域不受限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