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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3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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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2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着力凝聚共识,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各种方法途径,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全国第11个“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

(二)搞好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制定有关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中小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突出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全面开展公共安全、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学校活动,努力提升中小学生的安全素质。

(四)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全面实施全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配套专项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促进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推动安全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排查治理隐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

(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认真学习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的先进经验,结合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能够接受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实施政府动态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着重抓好省会城市和有条件地区的示范建设,针对各行业领域特点,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六)重点抓好煤矿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强力推行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严肃查处瓦斯和粉尘超限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监察。扎实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加快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推行煤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认真推广有关地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提升煤矿安全整体水平。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安委办〔2011〕50号),制定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长途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等车辆全面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动态监管平台。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非营运车辆载人等非法违法行为。

(八)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以治理井下工程非法外包、以采代探等严重隐患和问题为重点,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使用等进行全面检查。实施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监控、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安全管理,健全完善、严格执行相关规程标准,严防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海上溢油及输送管网泄漏燃烧等事故。

(九)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出抓好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将安全生产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快解决城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或关闭问题。深化烟花爆竹“三超一改”、违法分包转包、涉药工房、违规使用氯酸钾和礼花弹专项整治。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和流向监管信息化建设。

(十)深化建筑施工、高速铁路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认真整治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以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赶工期抢进度等建筑施工领域的突出问题。深入排查治理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隐患。以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为重点,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深化渡口渡船、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加强工商贸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突出抓好冶金煤气、交叉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等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深化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整治,严防拥挤踩踏事故。

(十二)强化形势研判分析,提高预防预警能力。加强对事故的统计分析,注重研判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安全监管监察和事故防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报送和梳理分析,明确不同季节、不同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突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坚持落实责任,着力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强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

(十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通过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实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跟踪落实整改措施,以及警示约谈、黄牌警告、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促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与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挂钩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十四)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总结推广有关地区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健全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职业病防治、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等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商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等职责。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以及通报、发布、考核制度,每季度在有关媒体公告各地控制指标实施情况,并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沟通。

四、坚持依法治理,着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十五)加强安全法制建设。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配套规章标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十六)着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针对无照无证和证照不全生产、已关闭小矿小厂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等典型违法行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搞好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区域内、行业内联合执法机制的同时,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长途客运安全监管等难点,加快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安全生产“打非”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的“四个一律”措施。鼓励媒体和群众举报非法违法问题。建立健全非法违法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在媒体公示的黑名单制度,推动建立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

(十七)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主动公开事故查处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制度,严肃安全生产党纪国法。结合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和“保护伞”,改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

五、强化科技支撑,着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十八)抓好安全科技的推广应用。做好百项先进适用技术、千项新型适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抓好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煤矿瓦斯高效抽采与利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示范工程。

(十九)加大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力度。突出抓好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重点科研项目,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和监管执法等方面,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二十)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整合优化安全科研资源,建成一批安全技术创新中心、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安全科研重点实验室,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发布相关行业领域落后安全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加大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力度。

(二十一)加快发展安全产业。出台实施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国际技术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成果。

(二十二)加强政策引导。在落实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尾矿库治理等扶持政策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发挥经济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六、强化应急处置,着力加强队伍和装备建设,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二十三)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省、市、重点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加快建立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效率。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和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中坚作用。

(二十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审查和报备工作,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加强各类预案之间的衔接,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指导督促高危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中小学校等,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

(二十五)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机制。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加快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协调联动和预警机制。

七、强化基础建设,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建,搞好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六)抓好安全达标工作。加强监督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各行业达标创建工作按计划推进。坚持从基础环节抓起,推广煤炭等行业加强班组安全建设经验,明确班组和岗位安全规范,搞好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等制度,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二十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各地基本建立能够适时反映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状况、便于实施政府动态监管的综合信息网络。

(二十八)抓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抓好换届改选后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主要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农民工安全培训。严肃查处“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农民工未经培训就下井进厂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强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着力落实监管职责,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依法开展的轨道

(二十九)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规定,积极划转、理顺和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抓紧建立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和技术支撑机构。进一步密切安全监管部门与卫生、社保、工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全面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协作机制。

(三十)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许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等规章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

(三十一)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煤炭、石棉、石英砂、金矿、木制家具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

九、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着力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提升监管监察能力

(三十二)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健全完善安全监管和执法体系,尤其要加强县级和乡镇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完善委托执法制度。

(三十三)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思想建设。以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活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

(三十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业务能力建设。利用业余学习、选送参训、委托培养、视频讲座、岗位练兵等多种方法途径,开展安全监管监察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三十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搞好巡视督导和执法监督,维护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十六)进一步推动安全工作创新。积极推广首届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创新奖成果,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水平。

(三十七)全面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带动地方配套投资,启动全国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装备和能力建设项目,努力改善基层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十八)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创建“五型机关”和“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以“创先争优迎接十八大”为主题,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大力营造学先进、见行动、作贡献的浓厚氛围。

十、统筹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三十九)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民间机构等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借鉴国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先进的法规制度和监管经验,举办重要国际会议,组织成果交流、推广和应用。

(四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机构和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及其他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在行业指导、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四十一)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强化财务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财务服务保障和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对局属事业单位经营指标的考核和管理。

(四十二)加强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搞好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资源整合工作,充分发挥其对安全生产的支撑服务功能。继续做好信息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四十三)全面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认真落实好中央关于老干部的各项政策待遇,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认真总结干部离退休制度建立以来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创新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老干部、老同志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帮助他们为安全生产事业继续作出贡献。



附件:1. 2012年规划科技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1311810879.doc
2. 2012年安全生产统计与控制考核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2630626259.doc
3. 2012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1465615118.doc
4. 2012年交通运输等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1422711746.doc
5. 2012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2926011837.doc
6. 2012年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852619480.doc
7. 2012年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55576434.doc
8. 2012年干部人事和培训与人才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2957126134.doc
9. 2012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203/164681/files_founder_662926962/1488826564.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邮政局


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寄递服务企业:

  近年来,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反宣渗透、窃密通联、恐怖袭击、私怨报复、恐吓诈骗、走私贩假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突出,寄递渠道的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国家邮政局作为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近期先后发布了《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国邮发〔2007〕152号)、《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国邮发〔2008〕21号)、《关于加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的通告》(国邮发〔2008〕33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邮政企业和各寄递服务企业(包括从事寄递业务的外资、合资、民营等各类快递、运输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树立安全运营意识,切实承担起本企业寄递物品的安全运营职责。

  一、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邮政企业和各寄递服务企业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自觉防范各类禁寄物品通过寄递渠道进行传播、扩散。用户交寄物品时,邮政企业或有关寄递服务企业应当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凡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一律不予收寄。对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二、认真核查登记寄件人身份和寄递物品信息。邮政企业和各寄递服务企业在收寄物品时,应请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件的,可正常收寄,但应做重点查验。要认真登记寄递物品的收寄日期、号码及收寄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查验。

  三、明确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寄递渠道安全。邮政企业和各寄递服务企业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物品安全查验等制度,努力维护寄递渠道的安全。对发现通过寄递渠道从事违法活动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邮政监管机构,并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工作。奥运会期间,从事涉奥寄递业务的企业要确保进入奥运会各组织、场馆等寄递物品的绝对安全。

  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规守法。邮政企业和各寄递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邮政监管机构的监管。凡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投递禁寄物品的企业,一经发现,邮政监管机构将立即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视情给予行政处罚。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等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邮政局


2008年5月14日印发


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鉴定结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量,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贸合作,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从事补偿贸易活动时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价值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其下设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分别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和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
经贸、财政、科技、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商检机构做好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从事补偿贸易活动的中外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协议中订明有关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条款。
第五条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应当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并参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二章 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具有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有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信息资料;
(二)具有完善的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三)有三名以上获得国家商检部门资格认可的专职鉴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商检机构依照法定职责直接从事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其他从事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其资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江苏商检局)初审,报国家商检部门和国家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江苏商检局应当将取得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的名单通报各有关部门和验资机构。
第九条 从事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商检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鉴定机构可以聘请专家为兼职鉴定人员,兼职鉴定人员参与相关专业的鉴定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可以委托具有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能力的机构办理特定项目的价值鉴定业务。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开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商检部门和本省商检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依法开展鉴定工作,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
(三)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项目;
(四)对价值鉴定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情况,按照规定负责保密;
(五)与价值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刁难、勒索被鉴定财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收费,严禁贪污、受贿、以权谋私。
各级商检机构应当对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外商以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作价出资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从事补偿贸易活动的当事人为价值鉴定申请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应鉴定财产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申请价值鉴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办理价值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供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设备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与申请人应当签订价值鉴定协议,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及要求、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
包含第一款所述内容的价值鉴定申请单可以视为价值鉴定协议。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受理价值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被鉴定财产的现实状况、新旧程度、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及其重置成本和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鉴定规程的要求,选择合理的鉴定方法,对其价值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进行价值鉴定时,应当运用商检机构已经取得的检验数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 价值鉴定方法包括:
(一)市场法;
(二)成本法;
(三)收益法;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价值鉴定的,应当参照与被鉴定财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现行市价,鉴定出被鉴定财产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价值鉴定的,应当根据被鉴定财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累计折旧额,并考虑其生产能力的变化和成新率等因素,确定其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被鉴定财产的现实状况和使用年限,并考虑其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其成新率,得出
其重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价值鉴定的,应当根据被鉴定财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被鉴定财产的现值。
第二十三条 鉴定人员在现场查勘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项目逐一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应当配合鉴定人员开展价值鉴定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以及辅助人力、用具等。
第二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进行价值鉴定的,鉴定期限可以在价值鉴定协议中商定。

第四章 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应当包括鉴定目的、内容、依据、方法、结论等主要内容,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二十七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必须依据价值鉴定证书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
第二十八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可以作为判决、裁定、索赔、理赔、信贷以及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价值鉴定结论与原作价不一致的,以鉴定结论为准。商检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根据鉴定结论采取调整投资比例、补足投资份额、依法修改合同、协议等补救或者补偿措施。
第三十条 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值鉴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或者上一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鉴。受理复鉴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鉴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复鉴结论。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复鉴结
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鉴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价值鉴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其在新的限期内提出鉴定申请;逾期仍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商检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伪造有关证单、票据,隐瞒应鉴定财产的真实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妨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可以处以应鉴定财产价值1%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骗取、伪造、变造价值鉴定证书的,其价值鉴定证书无效,商检机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定收费和刁难、勒索申请人或者其他财产关系人以及无正当理由延误出证的,由江苏商检局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以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国家商检部门取消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无正当理由延误出证,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江苏商检局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以所收鉴定费一至三倍的罚款,追究鉴定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直至提请国家商检部门和国家财政部门取消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未取得价值鉴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补偿贸易活动的当事人验资的,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其中方以及补偿贸易的中方委托外方或者第三方从境外购进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的价值鉴定,适用本条例。委托方为申请义务人。
第四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企业或者从事补偿贸易活动时,其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的价值鉴定,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外资企业时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根据需要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价值鉴定。
第四十三条 与外商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有关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鉴定,国家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进行。
第四十四条 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时利用商检机构已取得的检验数据和资料的,以及鉴定结论与原作价基本一致的,应当减收鉴定费。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