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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5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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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规范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确保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各项工作切实取得成效,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的管理,促进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制定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
一、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组织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范围包括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重点专科培育项目、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重点专科)。
(一)重点专科协作组组织
所有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按专业类别划分成29个重点专科协作组。各重点专科协作组设置组长单位、工作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
1.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
①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的设置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设组长单位3-5个,每个组长单位按优势病种确定分工,其中一个组长单位作为总牵头单位,负责协作组全面工作。每个组长单位确定组长1名。
②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的产生
组长单位由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充分酝酿、推选后提出建议名单报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根据建议单位的工作表现提出意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政司审核后确定组长单位名单。
③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的工作原则
各组长单位和组长之间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工作。
2.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委员会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立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成,主任委员由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的组长担任。各协作组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由工作委员会协商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协作组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
3.重点专科协作组专家指导委员会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理论和技术水平并享有较高威望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审定、专科建设督导、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织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按照各专业中医优势病种划分成若干个优势病种协作组,各重点专科根据医院本专科特色优势和本专业确定的优势病种情况,本着自愿原则选择参加1-3个优势病种协作组。每个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个。各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设置组长单位。
1.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的设置
各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设组长单位1个,组长单位确定组长1名。
2.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的产生
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由所在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根据各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推荐名单,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根据推荐单位的工作表现提出意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政司审核后确定组长单位名单。
3.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的工作原则
组长单位和组长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坚持民主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调动协作组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协作组各项工作。
二、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主要任务
(一)开展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制定、提高工作。
1.遴选中医优势病种
中医优势病种是指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能够基本治愈的病种和在疾病某个环节上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能够解决某些临床问题的病种。
中医优势病种名单由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研究提出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审定。
2.梳理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优势病种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在认真梳理本医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有效的诊疗方法的基础上,形成本医院的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3.验证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优势病种协作组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据《中医优势病种临床验证工作方案》的要求,确定验证的临床诊疗方案,制定验证工作方案,对诊疗方案中的各种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开展临床验证工作。
4.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优势病种协作组根据临床验证的结果,综合确有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制定该优势病种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
5.提高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优势病种协作组在协作组范围内广泛应用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疗效分析和评价,不断优化、提高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二)开展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制定和试点工作
1.制定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
在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基础上,筛选适合中医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
2.开展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试点
优势病种协作组依据《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在重点专科协作组范围内开展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试点工作。
试点结束后,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针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修改和完善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和临床路径实施方案。
(三)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并联合攻关
各优势病种协作组针对患者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如患者最痛苦的症状等)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在优势病种协作组范围内通过临床协作等多种方式,开展联合攻关,不断解决中医治疗难点,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四)加强专科人才队伍建设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和优势病种协作组通过开展中医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制定、提高以及组织学术交流、联合攻关、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培养专科人才,逐步形成中医观念牢固、技术水平高、临床疗效好、创新能力强的专科人才队伍。
(五)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医优势病种的临床疗效
各优势病种协作组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对优势病种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平面媒体、视频、网络等技术手段以及新闻发布、资料发放、电视专题片等形式,宣传介绍中医药的治疗效果和优势,提高老百姓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三、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职责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职责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对重点专科协作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职责
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管理分会和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组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负责协作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规划和组建协作组、制定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布置协作组年度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对协作组开展绩效考核等。
(三)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职责
1.正确理解和把握重点专科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专科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
2.提出本专科中医优势病种建议名单,推荐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候选单位和候选人。
3.协调召开本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会议,制定本重点专科协作组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方案培训讲义和宣传材料。
5.督促和指导各优势病种协作组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
(四)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职责
1.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进行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制定、提高工作。
2.开展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试点培训工作。
3.起草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培训讲义。
4.提出中医治疗难点、解决方案并实施。
5.组织本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
(五) 重点专科职责
1.参与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制定、提高和临床路径的起草工作。
2.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试点工作。
3.参与中医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的解决。
4.建立视频网络平台。
5.按照要求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
四、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考核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包括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和组长、各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和组长、各重点专科。
(二)考核原则
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上级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表现相结合,对协作组工作情况进行准确评价。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年度工作安排和要求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负责。对协作组组长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的考核通过对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察和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的评价两种形式进行。对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察依据《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优势病种协作组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进行,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的评价一般每年度开展一次。对重点专科的考核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协作组组长单位、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
(五)考核结果应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政司依据考核结果,对组长单位和组长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结果为“优”的组长单位和组长予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中”的组长单位和组长进行督促整改;对考核结果为“差”的组长单位和组长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工作仍不力的予以调整。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骚扰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这类案件,一般抓获难、查证更难,往往给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为了及时有效地惩处流窜犯罪分子,现对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二、关于流窜犯罪团伙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凡三人以上经常纠结在一起进行流窜犯罪活动的,为流窜犯罪团伙。对流窜犯罪团伙案件,只要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按共同犯罪处理。对于只抓获了流窜犯罪团伙的一部分案犯,短期内不能将全部案犯抓获归案的案件,可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据,分清罪责,对已抓获的该逮捕、起诉、判刑的案犯,要先行批捕、起诉、审判。对在逃的案犯,待抓获后再依法另行处理。
三、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定案处理
1.对流窜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做到证据充分、确凿。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考虑到流窜犯罪分子易地作案,查证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应及时批捕、起诉、审判。对抓获的案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应一案处理。如果有的同案犯在短期内不能追捕归案的,可对已抓获的案犯就已查清的犯罪事实依法处理,不能久拖不决。
2.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界限的案件,必须查清核实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经调查,确实无法查清的,可先按被告人交代的年龄收审、批捕,但是需要定罪量刑的,必须查证清楚。
3.流窜犯因盗窃或扒窃被抓获后,赃款赃物虽未查获,但其供述的事实、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包括报案登记)、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的,或者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包括报案登记)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的,应予认定。
4.被查获的流窜犯供述的盗窃或扒窃事实、情节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如果找不到被害人和报案登记的,也应予以认定。
5.流窜犯在盗窃或扒窃时被当场抓获,除缴获当次作案的赃款赃物外,还从其身上或其临时落脚点搜获的其他数额较大的款物,被告人否认系作案所得,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只要这些款物在名称、品种、特征、数量等方面均与被害人的陈述或报案登记、同案人的供述相吻合,亦应认定为赃款赃物。
6.流窜犯作案虽未被当场抓获,但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其他间接证据能相互吻合,确能证实其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次数和作案所得的赃款赃物数额的,也应予以认定。
7.对于需要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查证核实时,应当特别慎重,务必把事实和证据搞清、搞准、搞扎实。
四、关于认定流窜犯罪赃款赃物的数额起点
在办理流窜盗窃或者扒窃案件时,既要看其作案所得的数额,又应看其作案的手段、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那些抓获时作案所得的款物数额虽略低于当地非流窜犯罪的同类案件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判刑;对多次作案,属惯犯、累犯的,亦应依法从重惩处。
五、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昆房〔2006〕80号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管局及呈贡县房管处:

  为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掌握我市农房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掌握我市农房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和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农房调查登记,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具体的调查登记工作由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中空港经济区的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由官渡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呈贡新城规划区的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由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的时间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凡不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状登记的农房,不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第五条农房现状调查登记主要包含下列事项:申请登记人、常住人口;房屋座落(乡镇、村);房屋类型;建筑结构;楼层;间数;建筑面积(批准建设面积、超过批准建设面积);用途(自住、出租);建房依据、批准日期、建成日期等。
  第六条申请登记人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一)私有的房屋,由个人申请登记,并以户口簿或身份证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的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建房人、共同居住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有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合法的用地来源证明;
  (三)建房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凡建房批准文件中已明确建房标准的,按照批准的面积、建盖楼层进行登记;凡建房批准文件中没有明确建房标准的,以每户建盖楼层不超过4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作为登记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达到分户标准和条件但尚未分户的,其登记标准由区、县房管部门根据情况具体掌握。未按照规定履行建房报批手续的房屋面积和超规定建盖的房屋面积,只作补充登记,而不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第九条调查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人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农房面积测绘:由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对报送登记的材料进行整理、查对,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共同入户测绘、核实面积,并经有关人员和申请登记人签字盖章。
  (三)进行公示: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将调查登记情况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示。
  (四)统计数据备案: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将调查登记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后,定期上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在登记受理地公布登记的时间、程序、须提供的资料和工作人员姓名等。
  第十一条调查登记表格,可以参考由市房产管理局拟制的《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表》样式,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