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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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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机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现将《“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积极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

自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农机设”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为载体,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为着力点,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1年至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结合各地情况,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评选“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通过示范典型的建设,在广大农村营造浓郁的创建“平安农机”氛围。在此基础上,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推出一批1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具体名额分配参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附件1),其余5个名额择优分给创建工作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地区。

通过5年的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农机安全生产考核制、责任倒查制、过错追究制得到切实落实;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机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农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不断推进,农机牌证管理不断规范,源头管理得到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及驾驶人持证率逐步提高,农机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及配置水平明显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显著增强;构建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有效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的全程监督管理。

三、工作重点

(一)争取政府重视,加大安全投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把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体系之中,将创建工作列为农机化工作考核内容和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抓手,不断深入推进创建活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农机安全投入,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

(二)发挥基层作用,夯实创建基础。将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着力点、工作重心放在乡村。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在创建活动中的作用,通过政府协调公安、安全监管、交通、教育以及村级组织等各方面管理资源,确保乡村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调动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网络,使创建工作真正深入到村户。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制定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重要意义。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即每年: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手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考评标准,推广先进经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创建标准》(农机发[2009]4号文件印发),进一步完善申报、考评等程序,开展好各项考核评审工作,推出示范典型。把握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特点,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先进经验。采取考察、观摩、现场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到示范单位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的一项具体活动。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要把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与当地“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县乡政府、村委会以及各种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共同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农机具的安全生产检查;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查处违章操作、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行为,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减少或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农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格局。

(三)加强指导,提升创建水平。各地要根据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各阶段重点,加强工作监督检查,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基层,办牌办证到乡村,送检送审到村屯,维修服务到田头,宣传动员到农家,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要加强创建活动的日常检查指导,认真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全面提升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总体水平。

(四)加强监督,确保创建实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督查,确保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取得实效。要加强示范单位申报、推荐、考评等工作的督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定期开展“创建回头看”,加强对“平安农机”示范单位的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不松懈、不退步。对示范县有关工作存在缺项、不到位、退步的,要促其整改;对农机安全监理“三率”等不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撤销,收回示范牌匾。

五、具体安排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共同成立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并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进行抽查、审定。各省(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本省(区、市)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本地区创建工作,并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附件2),组织考评、推荐本省(区、市)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全国示范县按照县级自评申报、省级复评推荐、两部门抽查审定的程序评定。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县级自评。每年4月至5月,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市)推荐。地(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省级推荐。

(二)省级复评。6月至7月,省(区、市)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两部门审定。8月至9月,两部门组成的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抽查、评审、公示,最终确定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各省(区、市)按照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各示范县申报表(附件3)和考评计分表(附件4),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saj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3363。

附件:

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17/134379/files_founder_2142310811/268717005.doc
2.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17/134379/files_founder_2142310811/3164928863.doc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17/134379/files_founder_2142310811/925912994.doc
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617/134379/files_founder_2142310811/1045619381.xls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2月25日 财税字〔1996〕106号

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报告》(工银发〔1996〕101号)收悉,现对《报告》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8号)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所得
税,一律以总行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这里指的是年度所得正常缴库;而对集中缴库单位在上报决算或规定的汇算清缴后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应就地进行处理。这样做是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惩戒违纪行为,使执行税收政策和加强监督管理紧密结合,相
辅相成,效果是好的,行之有效的。
二、为加强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纳税的国有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税务局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单位负有监管的责任,受监管单位应予接受和配合。各专业银行应督促其分支机构加
强财务管理,积极协助做好就地监管工作。
三、对集中纳税单位的违纪行为就地补缴所得税,有利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银行的财务、税收监督,督促银行系统加强财务控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及税收规定。因此,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税务局在企业上报决算或汇算清缴后进行的日常年度财务决算审查和清缴检查
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除“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发放的部分及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部分,由总行集中调整外,其余的从1995年度起,一律由当地财税部门就地将应补缴的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




1996年12月25日

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本级(天元区、芦淞区、石峰区、荷塘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计划管理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充后占用,加强计划管理。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耕地开垦费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必须全部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一)市本级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已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先补后占的,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中20%部分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款通知书要求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未实施先补后占的,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缴纳耕地开垦费,并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占补平衡。
  (二)各县(市)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已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先补后占的,或者需编制补充耕地方案的,凭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中20%部分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款通知书要求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未实施先补后占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耕地开垦费后按规定上缴省里,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占补平衡。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按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市本级为一等耕地开垦费区域,醴陵市、株洲县、攸县为三等耕地开垦费区域,茶陵县、炎陵县为四等耕地开垦费区域。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 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必须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据。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分别按可用资金的90%、10%安排,纳入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向市、县(市)财政部门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预算。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所需业务费按不高于缴入同级财政耕地开垦费总额的5%安排。
  (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是指为实现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实施的项目支出。
  (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建设、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含基本农田)调查、耕地数据库建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日常管护、基本农田标志牌建设、耕地动态巡查、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新开发耕地耕种补助以及对保护耕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支出。
  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下达市本级、县(市)年度补充耕地面积计划。
  (二)市、县(市)土地整理中心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其中项目预算送市、县(市)财政局评审。
  第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经批准可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比例分别计算,耕地开垦费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帐和补充耕地项目台帐,征收台帐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应缴数额、已缴数额和欠缴数额等;补充耕地项目台帐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设计新增耕地数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竣工日期等。
  第十四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建立耕地补充指标结算台帐,内容包括补充耕地项目名称、面积、验收机关、指标使用、划转、结转情况等。
  第十五条 市、县(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对不履行收费职责、违规减免、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以及截留、坐支、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