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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3:3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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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节能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市节能约束性目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粤经贸环资〔2009〕3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设立三个节能奖项:节能先进地区、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

  第五条 节能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一)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节能考核评分位居前2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政府”);

  (二)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的国家、省、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年耗折标煤3000吨以上企业,下同);在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

(三)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六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考核评分位居前2名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国家、省、市监管企业,或者节能成效突出的其他单位,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全市每年度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单位6家左右。其中,表彰国家、省、市重点耗能企业2家左右(具体根据年度节能考核结果确定),表彰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用能企业(机构)2家左右,表彰节能管理服务单位2家左右。

  第八条 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九条 申请评为节能先进个人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中,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二)在节能技术研究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明显节能效益;

  (三)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四)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七)检举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并经县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第十条 节能先进个人的名额分为企业人员和企业以外人员。全市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个人30名左右,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左右。企业人员中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70%,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30%。企业以外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人员不少于70%。

  各县(市、区)节能先进个人名额根据各县(市、区)节能考核结果排名,结合各县(市、区)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等因素确定;市有关部门节能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节能工作措施、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节能奖励资金及相关经费从市财政安排节能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评选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节能先进地区奖、工业领域(国家、省、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由市经贸局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以及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服务等领域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个人,属县(市、区)单位的,按程序逐级向县(市、区)经贸局申报,属市直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经贸局申报,申报时一并提交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经贸局、市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经贸局;

  (三)市经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党廉办和市人事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统计局、质监局、林业局等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并在市经贸局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经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市经贸局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经贸局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重点耗能企业据此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馆工作通则

国家档案局


档案馆工作通则

(1983年4月26日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3〕14号通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档案工作的决定和指示,为加强我国档案馆事业的建设,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其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

1.接收与征集档案;

2.科学地管理档案;

3.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4.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5.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

第四条 档案馆必须建立严密的规章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刻苦学习档案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第六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1.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

3.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第七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

1.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二十年左右的档案;

2.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十年左右的档案。

第八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

2.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档案馆要注意接收和收集与本馆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

第十条 档案馆要加强对历史档案、资料的征集。省级以上档案馆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征集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馆的档案,要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科学的分类、排列、编号。每个全宗都要建立全宗卷,记载立档单位和全宗历史演变情况。

第十二条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适用,并应具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第十三条 档案馆应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延长档案的寿命。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重要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四条 档案馆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方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馆应进行下列统计工作:

1.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

2.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向同级和上一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本馆基本情况统计表和全宗卡片,并于每年一月份补报上一年度的全宗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档案馆应对馆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检查,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档案馆应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并应用新的科学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馆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利用工作,并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历史档案。

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设立阅览室,积极改善阅览条件,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档案馆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开放档案目录,印发档案馆指南等,为各方面广泛利用档案和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1.利用者查阅、摘录或复制档案,必须持本单位的正式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必须事先将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抄送有关档案馆;

2.查阅、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领导机关审查批准;

3.利用者需要采用复印、照相方法复制档案,均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4.利用者所复制的档案(证明性材料除外),一律由馆方寄往利用者所在机关档案室保存,除经档案馆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特许者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绝密档案复制件应于使用后交回;

5.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学者(包括外国留学生)利用档案,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6.档案馆为利用者提供档案,应尽量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原件一般均不得借出馆外,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人批准方可定期外借。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研究和编纂工作,根据需要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其他参考资料,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公布档案文件。

省级以上和有条件的档案馆,要设立编研机构,有计划地编辑出版各种档案史料汇编。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应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参加或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活动。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和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类档案馆可根据本通则精神,制定本馆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办〔2004〕37号,2004年12月1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密委员会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加速作好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方面,人防工作中的各类涉密信息,直接影响战时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存战争潜力等重大战略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随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深入开展,人防工作中的涉密信息越来越多,人防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亟待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作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人防信息泄密问题。

二、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各部门要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中央保密委员会和国家保密局有关要求及本通知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保密工作主管机构和人防工作主管机构制定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对人防信息管理人员(包括专兼职人防干部和因工作需要掌握人防信息的其他人员,下同)、人防信息载体和人防信息存放场所等提出具体管理办法和标准,用严格的制度办法规范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加大对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定期对人防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培训,使其充分认识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熟悉和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人防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增强责任心和法治观念,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好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三、 严格遵守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规定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落实以下各项措施:

(一)各部门要协调本部门机要收发机构与人防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人防文件、资料和其它人防信息载体的收发和保管工作。

(二)人防信息管理人员在制作、收发、传递、复印、摘抄、保存、销毁人防信息时,应当严格履行程序,遵守保密制度;人防信息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要做好人防文件、资料和有关人防信息载体的移交工作。

(三)严禁将存储有人防信息的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相连;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或其它信息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递人防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涉密人防信息。

(四)由于工作需要,政务公开中涉及的人防信息和其它非涉密人防信息要进入本部门对外网站的,须经各部门信息保密与人防部门审查批准。

(五)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涉密人防信息。

(六)严禁使用手机谈论涉密人防信息和涉密人防工作;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应取出手机电池。

四、认真开展人防保密工作检查,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历年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本部门在人防军事需求论证、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形成的保密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重点检查有无保密文件、资料丢失的情况,有无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存储涉密人防信息和上国际互联网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部门保密主管机构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各部门对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及时掌握本部门人防信息管理人员执行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堵塞漏洞,及时报告。

五、明确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严肃保密纪律

各部门要在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中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明确相应的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和义务。各部门办公厅(室)要负责人防保密文件的收发,加强对人防保密工作的监管。部门人防办公室主任对本部门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人防信息管理人员对各自工作范围内掌握的人防信息承担具体的安全保密责任。

对在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中因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