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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9:0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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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34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湘潭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以下统称园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确定土地上市底价,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招拍挂。
土地上市交易后形成的土地价款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予以返还。
园区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园区负责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多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实现净地上市出让。
第二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由各融资平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政府土地收益作保障进行融资,不实行土地实物回报的方式,也不实行土地升值分成的方式。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投入,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投入。市人民政府除偿还征地拆迁本金外,根据占用资金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市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最高不超过15%。
各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统筹配置,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采用块状或网状的方式制定划定方案,并提出该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鼓励投资商和社会资金投入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前期开发(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多通一平”等)。市人民政府除根据占用投资商资金时间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外,统筹安排成熟保障用地和政府土地收益作为投资回报。
(一)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的溢价部分政府与投资商实行分段按比例分成。其中,溢价在50%以内的按4:6分成,溢价在51%至100%的按5:5分成,溢价在100%以上的按6:4分成。
(二)储备用地、保障用地成本主要由前期论证费、土地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多通一平”费用等组成。
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成本须按相关政策规定编制预算,并经审核认定。前期论证、土地报批税费、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认定;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预算由市房产局审核认定;“多通一平”等工程费预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认定。如有争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审核认定。
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成本预算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认定预算或超出认定额的部分,不得列入成本。
(三)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的前期论证、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多通一平”费用等成本总额和政府土地收益,结合地块的地价评估报告、规划技术指标和周边招拍挂成交价格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政府土地收益主要由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溢价组成。土地出让金的确定以投资保障地块的评估地价结合周边实际成交地价为基数,乘上如下用途系数:工业30%、住宅38%、商居和商业40%。
(四)投资商参与上市地块公开招拍挂竞买的,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的投资额可作保证金。竞得上市地块的,其认定的投资和溢价分成,可冲抵应付的土地价款。投资商不参与竞买或未竞得上市地块的,市人民政府从上市地块的土地价款中优先偿还本息并按比例兑现溢价分成。
保证金手续的办理程序,由投资商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保证金账户的支付手续。
冲抵土地价款、偿还本息、溢价分成手续的办理程序,由投资商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储备用地、保障用地归口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统一管理。土地报批和前期开发等费用由各融资平台负责筹集,以土地作抵押所融资金优先保证该项目开支。其房屋拆迁和征收土地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湘潭市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8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后土地价款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形成的政府土地收益除政策性上缴和提留外,其余部分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各融资平台。
(七)各融资平台、项目公司等未经过招拍挂获得的融资土地,仍然是一级市场土地。供给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时,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经批准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须在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招拍挂。未经批准或通过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的,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产权证过户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出租、抵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土地使用者凡请求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30%以上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受理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该土地使用条件,实行招拍挂出让,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凡未依法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同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市房产局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不核发房产证,市国土资源局不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凡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工业用地,如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要以原优惠价收回土地,并按新用途和使用条件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七条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条 凡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等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监察部等3部委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并与年度绩效考核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
第九条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规范管理的原则处理遗留问题。截至2010年2月底,凡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或预购土地者签订了相关合同,按合同履约的,原则上确认为遗留问题,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已经完成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并实施,工程保证金已到位的,投资方必须经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回报土地。
(二)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尚未启动的,其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
(三)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预购土地者签订了土地预购合同并已付款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除以约定土地单价所得面积兑现。预购土地者必须经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土地。预购土地者在此之前未付款的,其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
(四)2010年2月底前,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办理了协议出让手续的土地,仍然属于一级市场的土地,该土地不能转让。土地出让给实际使用者时,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后,必须在2年内开发建设;逾出让协议约定动工开发期限2年,没有投资开发建设,致使土地闲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收回或处置。
(五)2010年2月底前,实际土地使用者已登记发证的,予以认可;已明确实际土地使用者但未登记发证的,应按现时地价评估,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审批,实行公示协议出让。
“实际土地使用者”是指经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审批,与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签订购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了购地款的法人或自然人,且预购的土地已依法获得批准。
(六)处理遗留问题须提供的依据。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各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必须将与投资方或预购土地者签订的合同、收款凭证、工程投资结算书或工程验收审计报告等资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自觉履行各自职能范围的审批和监管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监察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建设银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几项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建设银行工作报告制度的几项规定

1983年5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前言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为了加强上下级行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工作进程,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指导和推动工作,并减少公文流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建设银行应向上级行及时报告工作。对一些重要的工作报告,各级领导要亲自主持起草,并修改定稿。现对建设银行报告制度规定如下:

一、请示报告
1.各级行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通知指示过程中,遇有不够明确或无法处理的问题,向上级行请示的文字报告,称请示报告。
2.请示事项必须一事一报,在标题中写明“请示报告”,以便上级行及时研究处理;不能在其他文字报告中夹带数语,以免延误工作。
3.请示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办行的请示报告应报其上一级管辖行处理,一般不要越级请示。对越级上报的请示报告,上级行一般不做批复。
4.对国务院各部直属项目和下放代管项目以及总行直接戴帽下达的贷款项目,经办行在拨款或贷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一般应请示省、市、自治区分行,只有省、市、自治区分行难以处理而急需总行与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经办行才能直接请示总行,同时抄报上一级管辖行和省、市、自治区分行。总行批复时,主送经办行,抄送省、市、自治区分行。
5.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请示报告,要及时办理批复,不得拖拉积压。遇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短期内无法批复的问题要以电话或便函及时通知请示行。
6.经办行需要由总行与主管部门联系、了解的具体业务问题,包括:(1)下达拨款限额、贷款指标方面的问题;(2)年度投资计划或拨款、贷款计划的下达和调整方面的问题;(3)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通知规定方面的问题,等等。查询事项,均以便函联系,不作为请示报告。总行对查询事项,均以便函或电话答复查询行。

二、工作报告
7.各级行向上级行报告一定时期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和今后工作安排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称工作报告。
8.工作报告要从政策思想方面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既要总结成绩、效果和主要经验,又要检查值得吸取的教训和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今后打算。要避免只是叙述过程,罗列数字,堆砌事例,文字要简炼,防止一般化、公式化。
9.工作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应当分别在7月15日和次年元月20日前报送总行一式二份。省会所在地分行、支行的工作报告,在报送省、市、自治区分行的同时,抄报总行一式二份。

三、工作简报
10.各级行向上级行反应主客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交流工作经验的简要报告,称工作简报。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也可以分别编写“情况反映”(以对上为主)和“工作简报”(以对下为主)。
11.工作简报应以“简、短、快、准”为特点。即内容简明扼要,突出当前工作的中心;文字短小精捍,生动活泼;反映问题、交流经验要及时、迅速;情况要完整准确,数字要核实清楚。
12.工作简报为不定期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和各省会所在地的分、支行工作简报报送总行一式三份。

四、专题报告
13.下级行就某项专门工作或专门问题向上级行所做的总结报告,称专题报告。
14.各行应就某一个时期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例如,投资规模、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投资效果、体制改革,等等)或者对某一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取得成果和主要经验教训,向上级行作专题报告。
15.专题报告为不定期工作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有计划的组织安排,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总行一式二份。

五、专户报告
16.经办重点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行处向上级行报送的有关重点单位情况的报告,称专户报告。
17.专户报告主要反映:(1)建设单位在项目安排、投资分配、资金安排、拨款或贷款支用、建设进度、投资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施工企业的生产施工、财物成本等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2)反映财物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节约或浪费的事例,建设进度和投资效果的预测;(3)各行在管理重点项目上开展的主要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改进工作的建议。
在建设项目或重大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后,经办行应对该工程的资金使用、工程造价、投资效果以及建设中的主要经验和问题等向总行作一完整系统的报告。
18.专户报告的内容力求中心突出,简明扼要。每次报告抓住当前的主要矛盾,说清楚一、二个问题,不要面面俱到;有关基本数字可以用表式反映,不要在报告内简单罗列情况,报流水帐;报告要有分析、有比较,既要反映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19.专户报告为季报,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可以随时报告。需要上报专户报告的重点单位,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由上级行指定。凡需直接报送总行的重点单位专户报告(名单附后),在季度终了后十天内,由经办行报送总行一式二份。非总行指定的重点单位,其专户报告一律不报总行。

六、其它事项
20.各级行上报的工作报告、工作简报、专题报告应当同时报送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各级行向地方党政领导部门报送的重要报告,也应同时抄送上级行一式二份。
21.本制度从下达之日起执行,总行(78)建总综字第121号文颁发的《关于建设银行请示报告制定的几项规定》即行废止。
附:重点建设项目专户报告名单(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6日  财农[200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
  第四条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
  (二)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能够带动相当数量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或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为本企业职工,扩大农民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第六条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具有区域优势,是当地特色主导产业。
  (二)农民(农户)能够积极参与生产经营。
  (三)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
  第七条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
  (一)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新技术。
  (三)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服务。
  (四)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食品安全、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八条 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申请和项目确定程序是:
  (一)每年年初,财政部发布立项指南。
  (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按照立项指南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填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在规定期限内统一以正式文件并附《文本》一并向中央财政申报。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必须对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申报的项目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申报项目的排序确定支持项目,并分配支持项目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管理监督,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完工后组织检查验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书面向财政部报告检查验收情况。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