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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5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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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财政厅等


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 〔2007〕64号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财务部门:

现将《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

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培训办班行为,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促进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办班,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和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培训班。

学历、学位教育以及根据社会需要举办的面向社会、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办班管理

第四条 培训办班工作实行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省、市、县(区)分级管理的体制。其中,省人事厅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教育;省委和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本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面对本系统或管理相对人的培训班,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班应当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认的公务员培训基地举办,其他培训班原则上在以下培训机构举办:

(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各部门的干部培训机构;

(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认的公务员培训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

(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重点从办班项目、培训对象、教学计划、培训机构、课程设计、师资选聘、经费来源、收费项目及标准、证书发放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加强对培训办班的管理。禁止培训单位擅自改变培训计划,组织重复培训,依托无相应培训资质的教学机构进行培训,以及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的学习考察、观光旅游等行为。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登记,制止和纠正未登记先举办培训班的行为。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各部门举办的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于当年1月底前将年度办班计划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经审核后,统一下达调训计划,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其培训经费已由财政或有关部门安排解决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财政或有关部门没有安排培训经费的,培训主办单位应于培训前向价格和财政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由价格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费标准,其中全省范围或省直单位组织的培训,由省物价局和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设区市、县(区)内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收费标准由所在地方物价局和财政局核定。

第十二条 符合收费条件培训班,其收费项目为:培训费、考试发证费、资料费。培训费包括:教师授课费、实验(习)操作费、培训场所及设施等费用。以上各项目的具体成本构成和收费标准计算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下文。

培训单位在培训过程中,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向需要提供食宿服务的培训人员收取伙食费和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最高不能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旅差住宿标准,可在住宿费50%的额度内向本市参训人员收取床位费。

各类培训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内确定其中收费项目,各项费用应单独按标准收取。未经财政、价格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培训主办单位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培训依据文件;

(二)经审核的培训计划;

(三)培训范围、培训机构和培训人数;

(四)培训收费标准及成本测算材料;

(五)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在第十二条所列的培训费和考试发证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资料费、伙食费、住宿费使用税务票据。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票据为参训学员办理培训报销手续。委托其他单位举办培训班的收费票据和收支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第四章 发证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培训班发放的各类培训证书的管理,除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有关规定核发《公务员培训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在原有的证书上做好培训登记工作以外,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各类培训证书的发放,禁止滥发其他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组织管理相对人进行特定资格的考试、发证,应符合以下之一的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发证的;

(二)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必须发证的;

(三)中央国家机关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必须发证的。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组织管理相对人进行特定资格的考试、发证,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按照规定不需要考前培训的,不得强制性组织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辅导材料。禁止两个以上党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强制性地对同一对象重复进行同一类特定资格的考试、发证。

第五章 公开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培训办班应实行公示制度。主办单位应将有关培训政策与依据公布于醒目位置,公示内容包括: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等有关文件;省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培训主管部门及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党政机关培训办班的管理,所有培训办班计划应由组织人事部门严格审批。各级党政机关应通过文件通知、政务公共网络等形式对外公布培训计划、培训收费、培训发证等相关信息,并严格按审批、公布的计划及有关规定举办培训班。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价格和纠风等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办班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要在培训机构和有关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定期开展以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必要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培训机构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举办培训班或违规收费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财政票据、税务票据的;

(五)存在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

(六)借培训办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印发各种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八)其它违反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依照管理权限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物价局和省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进口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进口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为打击利用零税率商品高报价格套、骗外汇的不法行为,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10月10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对HS40141000项下的进口的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1999年10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人民夺取了抗洪斗争的全面胜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抗洪救灾工作的重点将转到灾后重建上来。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是灾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
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同时,要总结近几年工作的经验,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防止灾区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今年我国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使受灾地区农村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受灾人口多,灾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面临诸多困难。如果发生受灾群众大规模盲目外流,不仅会影响灾后重建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还会给春运带来新的压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恢复生产、
重建家园的部署,确保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具有重要意义,事关灾区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灾区各级政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要牢固树立就地安置为主的指导思
想,把农村劳动力的使用和安排列入当地灾后重建和发展经济的总体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保证灾区生产自救与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在此前提下,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需要,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引导灾区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当务之急是切实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证受灾群众能够安全过冬,这是防止盲目外流、保障灾后重建的前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的基本需要。民政部门要把保证受灾群众过冬作为工作重点,做好受
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落实受灾群众的过冬住房和采暖保障;卫生部门要深入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帮助受灾群众防病治病,确保大灾之后不出现大疫;公安部门要有重点地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灾区群众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切实搞好灾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工作
灾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应组织农村劳动力尽快抢整水毁农田,抢种补种,恢复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生产,把农业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要组织和鼓励灾区农民搞好秋冬种和冬季农业开发,做好农作物品种布局、耕作制度改革、栽培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工作。要组织劳动力及时整理
土地,抓紧维修受淹农机,并切实帮助灾区农民解决好春播种子、化肥、农药等供应问题,力争全面恢复农业生产。要引导和扶持农村劳动力发展副业生产,利用当地资源,发挥传统生产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广开就业门路,增加经济收入。
四、认真实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建设
灾区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应把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建设作为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重要渠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合理安排劳动力,兴起一个水利建设的高潮。要尽快制定规划,落实项目,加大
投入,加快工期,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修复水毁设施。灾区水利建设要优先使用灾区农村劳动力,重点安排还林、还湖和还牧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要尽快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展疏浚河道、清理河障、加固堤防、封山植树和水土保持等工程项目,并根据工程的要求加强技能培训,保证建设质量
。同时,可组织部分劳动力,成立专业性水利建设和维护队伍,承担经常性的水利建设和维护任务。
五、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相关产业
灾区各级政府和建设、铁道、交通、电力、粮食等部门和单位,对灾区需修复和新建的铁路、公路、通信、电力、环保、粮库等基础设施,要早规划、早部署,抓紧项目审批和资金落实,尽快施工,并尽量吸收灾区农村劳动力。灾区周边地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也要尽可能优先
安排灾区农村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灾区已有劳务基地的作用并因地制宜建立新的劳务基地,根据要求开展技能培训。各地也要发展一些与生产自救相关的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渠道。
六、做好移民建镇工作,搞好小城镇建设
灾区各级政府要将重建家园与建设小城镇、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计划、建设等部门要搞好小城镇规划,优化小城镇经济结构,增加小城镇就业机会。对受灾地区的群众住房、学校、卫生院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公安部门要配合移民建
镇,制定相应政策,做好移民落户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小城镇的新建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制定与小城镇发展相配套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做好移民就业工作。灾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结合受灾地区乡镇企业生产的恢复、调整和发展,合理规划乡镇企业的布局,
尽可能把受灾地区的乡镇企业集中到小城镇,并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抓好市场和产品开发,提高企业效益,鼓励企业吸收更多的劳动力。
七、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灾区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做好就地安置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对劳动力的实际需求,制定劳务输出计划,通过建立劳务基地、签订和执行劳务协议、定向输出劳务、相邻省区的周边劳务协作等,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要充分发挥乡镇劳动服务机
构的作用,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并积极做好对盲目外流人员的疏导和劝阻工作。劳动力输入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宏观调控,今年后3个月到明年3月份,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招收零散的农村劳动力。确实需要招收农村劳动力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批准,通过劳务协作来实现,并优先考虑灾区劳动力。对在城市有工作岗位的灾区民工,要求其返乡探亲后不要携带新的人员外出。对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要做好劝返工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严厉查处私招乱雇农村劳动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其他扰乱劳动力市场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信息,分析和预测灾区劳动力流动情况,做好信息的通报和反馈工作。
八、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
为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通力合作。要运用近几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积累的经验,继续实施以往春运期间加强组织管理和调控民工流量的有效措施,劳动保障、计划、经贸、公安、民政、铁道、交通、农业等部门要在当
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公安部门要做好重点地区和路段的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维护社会秩序。铁道和交通部门要加强铁路和交通运输计划管理,搞好运力的组织调度,对劳动力输出和输入的重点地区、客流集中的运输线路,要预留运力,制定多种应
急方案;要狠抓各项交通安全措施,严禁扒乘货物列车,确保交通运输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和对盲目外出受灾群众的收容遣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职责,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对春运期间劳动力流量大的城市和地区,要实行
重点监控,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
九、抓好以工代赈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灾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要大力开展以工代赈,把以工代赈同兴修水利、农田整治、交通建设、生态综合治理、草原治理等结合起来,同扩大内需启动农村市场结合起来。计划部门安排以工代赈
的资金要重点向灾区倾斜。对超标准使用义务工和积累工,应支付报酬,其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劳务报酬标准。有关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支持灾后农业、养殖业以及乡镇企业恢复和扩大生产,积极发展农村住房信贷,扶持灾民建房。受灾群众的口粮主要通过以工代赈、“借粮还粮”等
办法解决。
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和就地安置灾区农村劳动力的政策,使大部分灾区农村劳动力积极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要通过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灾区农村劳动力不再盲目外流,已盲目外出的人员也能尽早返乡,特别是要激励灾区广
大群众,继续发扬抗洪精神,艰苦奋斗、自立更生,全力以赴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争取早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9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