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时间:2024-07-07 16:3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0月1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整治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是:
(一)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查禁、取缔和打击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卖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及其他手段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调解民事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违法犯罪;
(三)向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四)加强行政管理工作,堵塞犯罪空隙,严格对流动人口、暂(寄)住人口的管理,对枪枝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劳务市场、文化市场、集贸市场及公共场所的管理;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范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六)加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提高改造质量。妥善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市(地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对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五)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省、市(地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工作部署;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三)组织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军民、警民联防活动;
(四)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派出机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学法、守法、用法;
(二)参加本地区社会治安联防活动;
(三)组织实施社会治安责任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和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各种案件和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与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员;
(五)教育、管理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
(六)调解本单位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三)进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提高群众自防、自治能力;
(四)加强对治安保卫组织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五)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调解民事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六)教育群众维护国家重点工程、军事设施、交通设施和厂矿企业的安全,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七)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员;
(八)教育、管理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
(九)做好辖区内青少年和社会闲散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十)及时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反映村(居)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组织村(居)民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调查各种案件、管理常住和暂(寄)住人口;
(十二)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出易于执行的措施,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并作为重要的议事日程,指导、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自身业务,明确本部门的职责,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充分发挥各自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骨干作用。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适时开展集中打击和专项治理。加强治安管理和基层治安基础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本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责任制的实施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审判、检察工作。并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对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和公证、律师法律服务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工作,严禁制作、播放、出版、出售反动、淫秽或者其他有害的读物和音像制品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剧院、舞厅、录像放映点、书摊等文化市场和出版物的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教学内容,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流失。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应当加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管理和税收管理,查处无证经营、欺行霸市、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和偷税漏税行为。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法规,维护车站、码头、机场和铁路、公路的运输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交通安全、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应当做好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劳动就业工作。
劳动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就业工作。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盲流人员的收容、遣送等管理工作,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二十条 城建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楼院安全防范设施和公安、法院派出机构办公场所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人民团体和青少年组织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庭密切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家长应当教育子女遵纪守法,不得隐瞒、包庇、纵容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而牺牲的,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可以报请授予烈士称号,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负伤致残的职工,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享有伤残抚恤,并给予工作、生活照顾;非职工人员,由民政等部门参照有关
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对参加人身保险的公民,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人身受到伤害的,优惠给付保险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或者明显好转的;
(二)对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预防、查破成绩显著的;
(三)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功绩显著的;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对破获重大案件有功的;
(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六)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七)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八)其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严重侵害的;
(二)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三)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对公民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故意隐瞒案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奖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12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信用卡具有通存通兑现金、购物消费结算、异地大额购货转帐、自动存取现金及消费信贷等功能。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 用 卡
第四条 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统称“建设银行龙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以人民币结算,限于国内发行和使用。有效使用期最长为两年。
第五条 建设银行龙卡分别印有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和VISA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标志,均按国际标准由总行统一监制。
建设银行龙卡正面载有:建设银行行名、行徽、发卡分支行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使用期、持卡人姓名和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和防伪标志以及信用卡的特殊说明。信用卡背面有磁条、签名栏和发卡行简要说明。彩色照片卡背面左下角印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在签名栏下印有持
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六条 建设银行龙卡卡号由16位数字组成。卡号编排方法、卡面凸印格式及磁条标准等,均由总行统一规定。
第七条 建设银行龙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均包括彩色照片卡。向个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行。
个人可办理一张主卡,两张附属卡,附属卡的支付款项由主卡持卡人承担。
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办理单位须承担指定持卡人的全部经济责任;
个人和单位均只能办理一张金卡。
第八条 建设银行龙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凭彩照卡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指定的银行机构或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在建设银行信用卡部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结算。凭建设银行龙卡可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转帐卡是建设银行龙卡产品之一,凭转帐卡可在特约商户自动转帐授权终端(POS)实时结算购物消费费用,可在与发卡行联网的ATM上存取现金。转帐卡须联网使用,不得透支。
第九条 建设银行龙卡的购物消费和取现限额,由特约商户、银行机构及储蓄网点内部掌握,不向持卡人说明。超限额购物消费或取现,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公司卡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提取现金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各发卡行掌握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须经发卡
行授权批准。
第十条 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个人和单位须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存入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同一卡种主卡持卡人只准开立一个信用卡帐户。领卡后主卡及附属卡的所有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内结算。信用卡存款,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个人办理龙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并且发卡行可根据资信情况,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
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龙卡所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或提供财产抵押的,在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发卡行有权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偿还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信用卡存款帐户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购物消费急需,须发卡行同意,允许善意透支,但透支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最高限额,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三十日内归还。持卡人发生透支,发卡行应于透支当日书面通知持卡人还款,超过三十日仍不还款,发
卡行须注销该信用卡,并追讨欠款和利息。透支利息自收单日起记帐,十五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日不超过三十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日或透支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透支余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在持卡人偿还
透支时计结透支利息。持卡人须同时偿还透支利息。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龙卡在有效使用期内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可向原发卡行或就近发卡行书面挂失,须交纳挂失费用。挂失前及发卡行受理挂失后24小时内,该卡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主动提出停止使用建设银行龙卡,应向发卡行结清有关款项并退回信用卡。发卡行确认该信用卡存款帐户无未达帐项后,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 发 卡 行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龙卡发行,原则上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基本发卡单位(统称发卡行),经济特别发达的县级支行也可成为发卡行。
第十六条 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发行建设银行龙卡由总行审批;地市级以下分支行发卡由省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发行金卡、彩照卡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
发卡行发卡审批程序:
一、发卡行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消费水平,市场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县级支行申请由地市级分支行转报省分行,按上款规定分别向省级分行或总行申请。
二、省级分行或总行审查同意后,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
三、发卡前,发卡行向上级行报告发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管理制度,电脑软件开发和应用,设备购置,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开户行名称、帐号,发卡机构地点,授权电传、传真和电话的号码等。
地市级以下分支行筹备实施方案经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
四、省级分行接到报告后,审查发卡行发卡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编排发卡行行号,将有关资料填写“信用卡筹备工作调查表”报告总行;总行批准发卡,将新发卡行的有关资料通知各发卡行。
第十七条 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信用卡业务部或信用卡公司(以上称发卡机构),配备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干部。发卡机构在业务发展初期需配备10人左右,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人员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信用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审查,办理开户、发卡。
二、负责信用卡市场推广和宣传,建立特约商户,发展持卡人。
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发送对帐单。
四、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
五、负责培训收单行、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人员;并对其业务进行检查指导。
六、办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相应的国际清算业务。
七、办理信用卡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决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发卡机构,应单独办理财务核算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止付名单的上传下达,以及全辖信用卡授权中心的工作。
九、负责信用卡卡片和有关业务凭证的管理以及信用卡设备的管理。
十、根据全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方针和目标,制定本行信用卡业务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完成信用卡年度计划;汇总编报统计报表;办理信用卡决算。
十一、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
十二、管辖行的信用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辖内各发卡行的信用卡业务,组织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检查指导信用卡工作;负责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授权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 信用卡发卡机构可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也可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机、收单行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发卡行所属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具备条件的储蓄网点经批准后可办理信用卡的存取现金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要增强信用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各类业务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发卡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收 单 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龙卡在全国建设银行系统各分支行所在地通用。发卡行委托或指定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卡业务的本行机构、储蓄网点称为收单行。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委托收单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需代培业务人员,提供业务协助。发卡行应将收单行受理信用卡业务的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报省级分行,由省级分行转报总行。
第二十四条 收单行信用卡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信用卡存取现金业务。
二、办理信用卡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业务。
三、推广和建立信用卡特约商户。
四、办理信用卡收单等资金结算业务。
五、办理信用卡转授权、挂失、传送止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收单行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办理信用卡业务,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人员和相应设备。
第二十六条 收单行与发卡行以及发卡行之间发生信用卡业务纠纷,应协商解决,相互意见不能统一时,可按退单规定和程序处理,退单仍不解决问题,可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议银行代理其他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须签订代理协议。协议副本报省级分行或总行备案。

第五章 发 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及支付能力,提供担保后,可申请办理个人普通卡。
二、在国内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可申请办理公司普通卡。
三、具备上述申领条件,有较高社会信誉或有较高经济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可申请办理金卡。
第二十九条 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
一、个人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其居住户口和工作单位应在发卡行所在地,有较高稳定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信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一般限于为一个申领人提供担保,最多不超过两个。申领人不得互相担保和循环担保。无职业、无收入的人员,申领人的配
偶,以及信用卡业务部门人员不得为申领人提供担保。
二、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其办公地点应在发卡行所在地,具备法人资格,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信良好。发卡行对单位担保的形式应慎重掌握。
三、有价单证担保。申领人有价单证限于国库券、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个人不得以股票作担保,企业债券一般也不得作为担保。申领人作担保的有价证券,须经过公证。
四、个人财产抵押担保。申领人用个人财产作抵押的,其抵押品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或不易损坏的财产。发卡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及抵押品的类别确定抵押担保的价值额度。申领人须将抵押品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交发卡行保管。
第三十条 个人和单位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应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发卡机构订立《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并连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发卡机构。《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担保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批准号、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
二、申请人、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通信地址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及其担保人遵守《章程》、履行《协议》的承诺。
四、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申请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有关债务的连带经济责任的承诺。
五、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以及申请人和担保人预留签字。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设专职人员,审查申请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基本情况,并向申请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了解其资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章 特约商户
第三十二条 特约商户是受理建设银行龙卡,为持卡人提供购货消费服务的单位。凡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在建设银行或其他银行分支机构开有银行结算帐户,独立核算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等单位,均可作为建设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
第三十三条 建立特约商户,是发卡行(收单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要制订商户推广计划,努力发展特约商户,逐步扩大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收单行)须与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发卡行(收单行)对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宣传信用卡知识,培训有关业务人员;
2.提供压卡机、签购单、汇总单和龙卡宣传资料等,对受卡量大、收益多的特约商户,根据条件提供POS授权终端机;
3.定期寄发止付名单,不定期寄发紧急止付通知。
4.发卡行(收单行)对符合规定的签购单据,保证付款。
二、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按规定程序受理建设银行龙卡,向持卡人提供购货或消费服务,对超限额购货消费须向发卡行取得授权;
2.注意识别止付卡、假卡,发现止付卡、假卡和冒用卡应立即没收,送交发卡行,必要时协助发卡行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信用卡欺诈行为;
3.及时向发卡行(收单行)汇总交送有关单据,清算信用卡购物消费资金,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佣金(回扣)。单据从签购日到送交签约银行,最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4.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特约商户负责;
5.误收止付卡、紧急止付卡、假卡和过期废卡造成损失,特约商户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收单行)配合特约商户做好信用卡结算工作。须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管理,定期走访商户,征求意见,了解信用卡专用设备和机具用品的使用情况,做好服务工作。要建立商户档案,掌握分析商户受卡和执行协议的状况,对经营不佳,执行协议不好,不按操作程
序办事,屡出事故的商户要及时中止协议,取消特约商户资格。

第七章 授 权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授权是发卡行对持卡人超限额购物消费、提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以及其他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它是保证信用卡业务安全,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七条 信用卡授权分三级管理
一、发卡行:负责本行信用卡授权及他行信用卡的转授权。
二、地区授权中心(一般设在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省级分行或指定某一发卡行代理);负责本地区各发卡行的信用卡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
三、总行授权中心:负责全行及跨系统的信用卡代授权。
第三十八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遇下述情况之一者,须向发卡行请求授权,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交易:
一、购物消费金额或支取现金金额超过规定限额;
二、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三、发现或怀疑同一张卡一天内多次使用,其金额均按近规定限额或累计超过限额;
四、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签名或签名涂改;
五、发现信用卡有被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六、对持卡人证件、用卡或其他方面有怀疑。
第三十九条 授权基本程序:
一、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向本地发卡行授权中心请求授权,发卡行授权中心按授权规定回复授权,对异地本系统发卡行所发的龙卡,须向异地发卡行授权中心代转请求授权,之后,回复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
二、发卡行授权中心向异地发卡行授权中心代转请求授权联系不通时,向地区授权中心或总行授权中心请求代授权;地区授权中心或总行授权中心根据发卡行提供的代授权资料和限额进行代授权,并回复发卡行授权中心。
第四十条 发卡行对本行信用卡授权,须认真登记授权记录,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和帐户余额情况批准授权。发卡行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授权工作,安排24小时值班。当请求授权额在存款余额(扣除未达授权额)以内时,一万元以下,经办员有权决定是否批准授权,1~5万元须
请示授权部门经理批准,五万元以上须经信用卡部总经理或主管行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 授权方式分电话授权、电传授权、传真授权和POS自动授权等。发卡行与收单行均须做好授权记录。异地一万元(含)以上购物消费、取现和转帐业务,当地发卡行须采用电传或传真方式代转请求授权,异地发卡行以同样方式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各级发卡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行有关信贷政策,划分授权管理权限,严格控制透支额度。批准信用卡透支,3000元(含)以下,由部门经理审批,3000元~10000元由发卡机构总经理审批,特殊情况须主管行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级发卡行或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在办理信用卡授权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授权规定,做到准确、迅速、规范、安全。

第八章 信用控制
第四十四条 信用控制是发卡行对持卡人的交易活动和特约商户是否遵守有关协议和规定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及时采取措施以防范各种风险损失发生,保证信用卡资金安全。发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这些工作,信用控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卡或更换新卡的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确定资信等级。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资信进行定期复查和签署意见。
二、检查和监督持卡人交易情况。通过对客户信用卡帐户余额情况的分析,掌握持卡人的用卡规律;检查其行为是否属正常消费。定期提出资信报告。
三、对透支户进行分析、监测,及时发送透支通知书,对逾期不还款或透支超过规定额度的持卡人及时进行控制和追讨。
四、检查和监督特约商户的交易活动,是否遵守有关协议和规定,有无欺诈行为,发现非正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定期提出资信报告。
五、掌握本行各种卡类的挂失、止付情况,复核最新一期止付名单,对信誉出现问题而被止付的卡号记录在案。
六、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档案,分门别类,妥善保管。主要包括信用卡挂失申请书、止付通知书,授权记录,透支余额表,注销信用卡申请书、信用卡风险案例等。
七、对冒用、伪造、欺诈、内外勾结等案件,及时上报,并责成专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包括欠款催收,起草案件调查报告,法律诉讼、保险索赔等工作。对重大案件要上报总行。
八、积极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配合公安部门和其他发卡行信控部门的查询、追讨工作,必要时应协助或参与共同办案。
第四十五条 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伪造或冒用信用卡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卡行要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投保,以减少损失,保障经营收益。
第四十六条 发卡行定期上报和接收止付名单,并及时送达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卡,予以止付:
一、挂失卡
二、主卡持卡人要求止付附属卡,单位要求止付信用卡;
三、透支超过三十日或有恶意透支行为的信用卡;
四、其他违反信用卡章程或本行有关规定的信用卡;
五、信用出现问题,交易行为不正常,有可能造成风险损失的信用卡;
六、本期总行批准的紧急止付卡。
第四十七条 对涉及全国的重大案件上报总行申请紧急止付。发卡行和收单行收到紧急止付通知,须在当日将通知发送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
第四十八条 特约商户、银行机构或储蓄网点截获止付卡或不法分子冒用龙卡,按每卡50元奖励有功人员,截获伪造卡、涂改卡以及紧急止付卡,视情况重奖有功人员。奖金由发卡行支付。被截获卡要记录在案,复印后将该卡打洞作废,寄回发卡行。伪造卡、涂改卡收缴后由省行上
交总行。

第九章 费 用
第四十九条 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发卡行应按章程规定,收取会员年费。
第五十条 持卡人挂失龙卡,发卡行按章程规定收取手续费四十元。挂失后补领新卡或有效期内以旧卡换新卡,收取工本费十元(彩照卡30元)。异地挂失收取的手续费,由发卡行和收单行各得一半。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所在城市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在异地凭卡存款1000元以下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以上收取10元。持卡人异地凭卡提取现金,按金额的1%计收手续费。建设银行职工异地凭卡支取现金,3000元以下(含3000元)免收手续费,
超过3000元,全部金额按1%收取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发卡行和收单行各得一半。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按实际转帐金额0.5%收取手续费,最低不少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代理行和发卡行各得手续费一半。
第五十三条 特约商户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回扣),由收单行代理的,佣金(回扣)收单行和发卡行各得一半。

第十章 空白卡和设备技术管理
第五十四条 空白信用卡属于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订购。发卡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管理信用卡卡片,建立信用卡领用、保管、打卡、发出以及废卡登记管理制度。销毁废卡须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双人监销。发出样板卡须做打洞、坏磁和签名
条等处理。建立健全空白签购单、存款单和取现单等凭证单据领用登记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发卡行要加强信用卡设备技术的维护管理。设专人操作打卡机,营业终了或临时离开打卡机,应随时锁机。计算机、POS自动授权终端、电传机和传真机等专用设备,均需严格管理,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十六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领用机具、设备,应由发卡机构负责签批,登记领用单位、领用时间、经办人、压卡机号码、特约商户编号或取现网点编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总行备案。



1994年7月21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和《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和《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的通知
  (1993年8月30日司发通[1993]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这一历史性变革,必将使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这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统一中等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格,办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在多次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制定了《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
  附件二:关于《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的说明
  附件三: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
  附件四:关于《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的说明
  附件一:
  

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

  一、培养目标
  司法学校属于实施高中后教育的中等法律专业学校。
  司法学校法律专业主要为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学生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具体要求是: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维护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建立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的精神,以及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学基础知识,熟悉党和国家在政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主要法律;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具有从事司法工作所必备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的初步能力以及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招生对象
  学制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两年开设课程总学时为1700,其中,必修课占总学时的85%,选修课占总学时的15%。
  (一)必修课19门,1444学时。
  形势、任务教育,每周1—2学时,不计入总学时。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70学时
  2.司法职业道德 40
  2门小计110学时,占总学时的6.5%。
  3.应用写作 100
  4.逻辑 54
  5.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 54
  6.司法口才 54
  7.会计学基础知识 54
  8.电子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108
  9.体育 120
  7门小计544学时,占总学时的32%
  10.法学基础理论 68
  11.中国宪法 56
  12.中国民法 130
  13.中国刑法 108
  14.中国民事诉讼法 90
  15.中国刑事诉讼法 63
  16.经济法概论 126
  17.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63
  18.中国婚姻法 36
  19.司法文书 50
  10门小计790学时,占总学时的46.5%
  (二)选修课
  每个学生选修课不少于200学时,选修课举例:
  1.英语 120
  2.民族区域自治法 36
  3.民族理论与政策 18
  4.律师实务与公证实务 36
  5.司法统计常识 36
  6.秘书工作概论 36
  7.档案管理学概论 36
  8.国际私法 54
  (三)讲座、专题报告(不计学时)
  根据培养又红又专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学校应组织各种讲座和专题报告,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必要的相关知识,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并有助于学生提高政策水平。如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情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关情况,介绍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有关动态,介绍政法实际工作的经验和现行政策以及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介绍法学学术动态和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等等。
  (四)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美育教育、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和高尚情操,鼓励他们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增强他们的劳动观念、群众观念、组织纪律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集体主义观念,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四、见习,实习和社会调查
  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校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保证实践教学的时间,扩大实践教学的领域,改进实践教学的方法,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
  学校要根据课程特点,采取现场教学或旁听、模拟审判、案例分析等形式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如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等,使学生接触社会,得到多方面的锻炼。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加强学生笔录、询问和制作法律文书等能力的训练。
  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可利用暑期,适当组织学生到司法部门见习或进行社会调查。在第四学期安排九周的专业实习。
  五、考核
  为了巩固学习成果,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每门课程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在进行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能力的考核。考核可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可采取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成绩不及格者,学校要组织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按国家教委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社会调查和专业实习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六、时间分配
  两年共104周,其中:
  招生、入学教育 5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1周
  课堂教学 61周
  专业实习 9周
  考试、考查 4周
  寒暑假 20周
  机动 4周
  七、教学进度
  第一学期安排《法学基础理论》、《中国宪法》;
  第二学期安排《中国民法》、《中国刑法》、《中国婚姻法》;
  第三学期安排《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法概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附件二:
  
关于《司法学校法律专业二年制教学方案》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教学方案的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中等法学教育的变化,为了汲取近年来教学改革的新鲜经验,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有必要对现行方案的课程设置、学时分配进行调整,进一步充实教学内容,增强适应性,继续贯彻“立足政法,面向社会”的办学方针,努力为社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二、关于培养目标
  教学方案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设计蓝图,应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法学是政治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突出了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这表明对培养对象政治素质有较高的标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业务素质,除应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外,还应强调专业技能的培养,这是职业法学教育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培养对象能否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因此学校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在加强学生工作能力和实际技能的培养上下功夫。
  三、关于课程设置
  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方案》对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做了适当的调整,进一步重视了对应用型法律人才专业技能的培养。本方案是指导性教学方案,各校可根据当地人才的需求和本校的优势,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要做到既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又增强适应性。学校在组织教学时,应注意课程的衔接配合,避免重复或遗漏。为了照顾各地对专业的特殊要求,《方案》中设置了选修课并列举了几门课程,学校可不受此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开设的选修课程。
  为了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国家教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政治理论课进行了改革,设置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和《职业道德》两门课程,一改以往只求体系科学完整而忽视实际效果的弊端,意图通过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使学生认清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人生的价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从而摆正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同时与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相衔接,增强知识性、实用性。学校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弘扬奉献精神,反对拜金主义。
  为了把对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落到实处,《方案》调整了技能课的教学时数。学校要在教学设备的购置及师资力量的调配上做相应准备,可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进行,逐步创造条 件,最终全面实施。
  四、关于课程内容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这门课程,主要介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和它形成发展的过程,以及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要调动学生利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基础知识,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加强对这一理论的理解。
  2.《司法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职业学校学生知识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院校学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本课程主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并为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打好基础。
  3.《应用写作》既是文化课又是法律专业重要的基础课和基本技能课。本课程应讲究实用,要强调写作知识的深化和写作技能的训练,并要求多练习、多讲评,切实提高学生的写作技巧。同时应注意提高学生的阅读与欣赏能力,要指定阅读书目,利用课余时间阅读。
  4.《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书法以硬笔书法为主,适当学习毛笔字,讲授应以实用为原则,课堂讲授、讲评要与平时练习相结合,并适时组织书法比赛;在此基础上要培养学生的听辩能力、反应能力和快速书写能力,加强司法笔录训练,做到好、快、准、全,以好为主。
  5.《司法口才》是思想、语言、逻辑和心理素质的综合训练。本课程除课堂讲授外,要注意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辅导练习,并要与模拟法庭、演讲比赛以及课外的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活动相结合。
  6.《体育》课的教学要使学生掌握一定的运动技能,增强身体素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适应政法工作的需要,增加军事体育训练的内容。
  7.《英语》课的教学以口语为主,讲求实用,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为毕业后的应用及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沿海及开放城市可作为必选课。宜可适当调整增加课时。
  8.《中国民法》内容应含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等。
  9.《经济法概论》主要讲授经济法基础理论、合同法(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企业法(含三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税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含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内容。
  10.《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理论和政策》在民族地区应作为必修课开设。
  1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我国经济特区的有关法律制度,可开设专题讲座,使学生了解有关法律内容,加强对“一国两制”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认识。
  五、关于学时分配
  在总学时不变的情况下,各门课程的学时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略有增减。
  六、关于教学进度
  本方案教学进度载明的课程,系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亦是全国统一抽考的课程。除体育、外语、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电子计算机基础与应用等课程可跨学期或学年讲授外,其余课程一般为学期课。
  全国统一抽考的课程需按教学进度限定的学期开设,其余课程的讲授学期,由各校自行确定。
  附件三:
  
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

  一、培养目标
  司法学校属于实施高中后教育的中等法律专业学校。
  司法学校经济法专业,主要为经济审判、经济检察等经济司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海关、管理等经济行政执法部门;公证律师等经济法律服务部门及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经济法专门人才。要求学生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具体要求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维护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建立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的精神,以及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经济法律基础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具有从事经济法律实务工作所必备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的初步能力,以及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招生对象
  学制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两年开设课程总学时为1750,其中,必修课占总学时的83.8%,选修课占总学时的16.2%。
  (一)必修课22门,1466学时。
  形势、任务教育,每周1—2学时,不计入总学时。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70
  2.法律职业道德 40
  2门小计110学时,占总学时的6.3%。
  3.应用写作 90
  4.逻辑 54
  5.书法与笔录训练 54
  6.司法口才 54
  7.电子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72
  8.体育 120
  9.会计学基础知识 54
  7门小计498学时,占总学时的28.5%。
  10.宪法与行政法 54
  11.法学基础理论 54
  12.中国民法 90
  13.中国刑法 72
  14.诉讼法学 120
  15.司法文书 54
  5门小计444学时,占总学时的25.3%。
  16.经济法基础理论 54
  17.经济合同法 54
  18.公司法 72
  19.税法 54
  20.知识产权法 72
  21.金融法 54
  22.企业法 54
  7门小计414学时,占总学时的23.7%。
  (二)选修课
  选修课的学时应不少于280学时,约占总学时的16.2%。
  选修课举例:
  1.英语120学时
  2.自然资源保护法(环保、土地、森林、渔水等) 54
  3.经济管理学概论 54
  4.市场学 36
  5.港、澳、台经济法律制度 36
  6.国际经济法 54
  7.海商法 36
  8.国际私法 54
  9.民族区域自治法 36
  10.秘书工作概论 36
  11.统计常识 36
  12.律师公证实务 36
  13.西方国家民商法 54
  (三)讲座、专题报告(不计学时)
  根据培养全面发展的,应用型经济法专门人才的要求,学校应组织有关讲座和专题报告,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关情况,介绍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有关动态,介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有关工作经验和现行政策,介绍经济法学术动态和相关的科技知识;介绍港、澳、台和国外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制的有关情况。
  (四)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美育教育、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和高尚情操,鼓励他们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增强他们的劳动观念、群众观念、组织纪律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集体主义观念,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见习,实习和社会调查
  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校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保证实践教学的时间,扩大实践教学的领域,改进实践教学的方法,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学校要根据教学进度和课程特点,采取现场教学或旁听、模拟审判、案例分析等形式组织教学,并灵活多样地组织学生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如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等,使学生接触社会,得到多方面的锻炼,增强职业适应性。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加强学生笔录、询问和制作法律文书等能力的训练。
  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可利用暑期,适当组织学生到司法部门见习或进行社会调查。在第四学期安排九周的专业实习。
  五、考核
  为了巩固学习成果,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每门课程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在进行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能力的考核。考核可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可采取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它方式进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校要组织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委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社会调查和专业实习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六、时间分配
  两年共104周,其中:
  招生、入学教育5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1周
  课堂教学61周
  专业实习9周
  考试、考查4周
  寒暑假20周
  机动4周
  七、教学进度
  第一学期安排《法学基础理论》、《中国宪法》;
  第二学期安排《中国民法》、《中国刑法》、《逻辑》;
  第三学期安排《经济法概论》、《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婚姻法与继承法》。
  附件四:
  
关于《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的说明

  一、关于专业设置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模式,而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法制经济。因此改革开放的形势向我们中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机遇。在市场经济及其发展规律作用下,国家的立法工作,国家的国民经济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以及公民、企业或公司的经济活动、商务活动越来越多;乡镇企业的大量涌现与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培养出既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又熟练掌握较系统经济法专业知识,及从事经济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技能的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部分学校经过十年的建设,现已拥有一支具备开设经济法专业课条 件的师资力量,和较完备的办学条 件的环境,据此我们向国家教委申报开办经济法专业,现已获准。
  制定这一教学方案的目的在于,对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提出统一的规格要求,以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教学方案是指导性的,各校可根据当地对人才的需求和本校的优势,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二、关于培养目标
  1.学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经济法专业在培养目标上对学生的政治素质提出了严格要求,不仅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还要求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
  2.应用型经济法专门人才的业务素质,除应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外,应强调专业技能的培养,这是培养对象能够得到社会认可的关键所在,因此学校要注重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工作能力和实际技能的培养。
  三、关于课程设置
  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课程设置着眼于对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律实务以及专业技能课程的安排,学校在组织教学时要注意课程间的衔接配合,避免重复或遗漏。为使学生的知识结构更趋合理,同时照顾各地区对专业的特殊要求,《方案》设置了选修课,并列举了几门课程,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自开设的选修课。
  为了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国家教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政治理论课进行了改革,设置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和《职业道德》两门课程。一改以往只求体系科学完整的弊端,意图通过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使学生认清社会发展的规律和人生的价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从而摆正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位置,同时与学生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相衔接,增强知识性,实用性。学校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倡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反对拜金主义。
  四、关于课程内容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这门课主要介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和它形成发展的过程,以及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要调动学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以及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基础知识,结合青年学生的特点,加深对这一理论的理解。
  2.《司法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职业学校学生知识构成的重要部分,司法职业道德对法律院校学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本课程主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并为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打好基础。
  3.《会计学基础知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的知识,内容应包括会计学原理和审计方面的基础知识。
  4.《方案》中开设了6门法学基础课,讲授时要结合经济法专业的需要调整教学内容和重点。
  《中国民法》的内容含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等。
  《中国刑法》重点讲授刑法总论和经济刑法。
  《论讼法学》涉及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其中相同的部分可一并讲授,不同的部分可采取比较教学法进行介绍。
  5.《经济法基础理论》主要讲授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概述和经济法律关系等内容。
  6.《企业法》讲授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
  7.《经济合同法》主要讲授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以及合同的基本制度、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
  8.《金融、保险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行业的作用日益重要。有关证券、票据方面的业务和纠纷越来越多,亟待法律来调整、规范。本课程主要讲授有关银行、证券、票据方面的基本知识。《保险法》以现行保险条例为主,介绍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及具体的险别。
  9.《知识产权法》主要讲授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各项制度以及有关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10.《公司法》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关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1.《税法》内容以税法为主,介绍有关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我国法律关于税种的规定。
  12.《秘书工作概论》主要讲授秘书工作基本理论、秘书日常工作、秘书执行领导交办工作、秘书从事参谋辅助工作等内容。
  五、关于学时分配
  在总学时不变的情况下,各门课程的学时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略有增减。
  六、关于教学进度
  本方案教学进度载明的课程,系经济法专业的主干课程,亦是全国统一抽考的课程。除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电子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外语、体育等课程可跨学期或学年讲授外,其余课程一般为学期课。统一抽考课程需按教学进度限定的学期开设,其余课程的讲授学期,由各校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