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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6 19:05: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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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期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治安管理,维护水上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及其岛屿、港汊、滩涂、草洲、岸坡等范围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码头、船舶,交通部设在本省的港航单位及其船舶内部的治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水域毗邻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水上治安联防制度,通报水上治安工作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水上各类船舶、相关场所、行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

  (三)检查水上治安情况;

  (四)指导、协调水上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五)查处水上治安案件,处置水上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水上治安联防联动协调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报警和求助电话。

  公安机关发现水上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涉及水上治安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水上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落实治安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海事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到船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船舶户牌。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发给船舶户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公安机关核实用于体育运动的船艇可免挂船舶户牌。

  第九条 船舶户牌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标明船舶户牌编号,副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船舶户牌编号;

  (二)船舶用途;

  (三)船舶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船舶由他人经营的,还应当载明经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机动船舶的户牌副本还应当载明船舶发动机功率、出厂编号。

  船舶户牌正本应当置于公安机关指定位置,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十条船舶户牌副本所载内容因船舶所有权转移、经营权变更或者船舶报废等原因发生变化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5日内向原发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年满16周岁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船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船民证。

  船民证有效期限为5年。

  船民证应当随船携带。

  第十二条船舶户牌、船民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号并制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发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船民证。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水上从事客运、砂石、加油、娱乐、餐饮、旅游、船舶交易等经营性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和其他许可手续。

  公安机关在实施水上治安管理过程中,需要了解在水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营业登记和其他许可情况时,有关部门和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旅游等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通讯、消防、救生、应急照明等设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港口、码头、渡口等水上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上述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船舶上发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运输危险物质的船舶发生泄漏、物品散失等重大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在向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害。

  第十七条在水上举办龙舟会等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依法还需要取得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条件、权限、程序等,依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水上举行的划龙舟等民间传统活动加强安全管理,举办者应当提前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处置治安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从事打捞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从事打捞作业并建立打捞物品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可以查阅其登记情况,打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打捞出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依法予以处理。

  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打捞作业时发现水下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水中的尸体,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尸体进行勘验鉴定,出具死亡证明;对确认不涉及刑事案件的尸体,通知家属自行处理,无名尸体通知民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治安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船舶进行扣押审查:

  (一)船舶无船舶户牌、水上作业人员无船民证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上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有利用船舶作为违法犯罪工具嫌疑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船舶运输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五)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的;

  (六)发生重大水上治安灾害事故的。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船舶应当妥善保管;扣押超过24小时以上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扣押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进行水上治安检查时,对逃避检查的船舶或者人员可以实施追截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同时通知海事、港航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一)处置水上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需要的;

  (二)侦查重大案件或者追捕犯罪嫌疑人需要的;

  (三)水上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的。

  海事、港航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予以协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有关措施,并通知海事、港航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严禁下列违反水上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 在水上以抛锚停船、设置障碍物等方式非法拦截船舶,堵塞航道,影响船舶正常行驶的;

  (二) 采取强行侵占等方式,扰乱捕鱼区、码头、港汊、滩涂、草洲等水上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致使他人经营、生产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在水利防汛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的;

  (四) 故意在主航道上抛锚停船、设置障碍物或者在水上以故意碰撞他人船舶等方式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五)在水上以过驳、救助、收取垃圾等为借口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六)未经批准在水域安装、使用电网,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七)其他违反水上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到船舶被扣留的报警后,应当查明原因,确属非法扣留的,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返还被扣留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申领船舶户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领;逾期未申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办理船舶户牌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申领船民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领;逾期未申领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民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依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水上治安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二)侵占、使用、故意损毁扣押的船舶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水上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五)在查处违反水上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实施水上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6年5月14日发布、1997年8月27日修改的《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09]3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省政府部门实行绩效管理是改革、优化现有目标管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大举措,是省政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制度设计,对于保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两个加快”构建良好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以履行法定职责,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等为主要依据,科学地形成了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采取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组织评估与领导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体现了绩效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省政府决定把政府绩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常态工作来抓。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把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健全管理机制,配合《办法》实施,确保绩效管理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围绕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以下简称“两个加快”)的基本任务,以保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为基点,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省政府部门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机关。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进行绩效管理,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依据,促进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把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结合起来,在评估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的同时,注重对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行政效能的评估,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推动部门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工作绩效。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任务设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实行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力戒繁琐,讲求实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政府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在绩效管理工作中,把省政府办公厅归类到省政府组成部门。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绩效管理设置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三级指标是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结合部门实际量身定制。一级指标4项,分别为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二级指标12项,分别为职责任务、依法行政、政令畅通、效能建设、成本效益、应急管理、服务群众、接受监督、协作配合、党组织建设、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

  第六条 职能职责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一)职责任务。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重点工作,完成核心指标的情况。由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省统计局提供评估意见。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情况。由省政府法制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政令畅通。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执行省政府领导指示,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态度、能力和效果。由省政府督办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七条 行政效能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为“两个加快”构建良好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一)效能建设。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问责追究制(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由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成本效益。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由省财政厅提供评估意见。

  (三)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能力与应急准备的情况。由省政府应急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八条 服务质量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一)服务群众。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供评估意见,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

  (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省政府督办室、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委省政府信访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由省政府绩效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一)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政风行风。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由省监察厅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第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的三级指标,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政府领导评价、绩效组织评价和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政府领导评价。由省长、副省长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比例,提出部门绩效评价意见。

  (三)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在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绩效委全体会议,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四)社会公众评价。由省政府绩效办牵头组织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和专家学者的代表,对省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成效进行民主测评。对重要专项工作、民生工程等完成情况可适时组织满意度测评。民主测评或满意度测评的结果作为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职能职责满分为60分,行政效能满分为15分,服务质量满分为15分,自身建设满分为10分。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省长的评价权重为10%,副省长的评价权重为10%,省政府绩效委的评价权重为60%,社会公众的评价权重为20%。

  (一)政府领导评价。省长、副省长对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档,按规定分值分别计分。

  (二)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对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按二级指标的分值分别计分。

  (三)社会公众评价。社会公众对省政府部门的评价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评价项目的分值分别计分。

  第十四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特殊情况扣分。

  (一)创先争优加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每项计1分。加分由部门提供依据,省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确定。

  (二)特殊情况扣分。批评扣分。部门或主管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批评,每次扣1分;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1分。问责扣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每人次扣2分。批评扣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提出建议,问责扣分由省监察厅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确定。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等次确定。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得分=政府领导评价得分+绩效组织评价得分+社会公众评价得分+创先争优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先进单位按省政府部门总数的三分之一产生,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政府其他机构分类排队,一般各占其三分之一。

  年度部门绩效管理得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汇总,由省政府绩效委提出绩效管理等次,报省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建立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简称省政府绩效委),在省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市(州)的目标管理和对省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省政府绩效委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办、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绩效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各1位副秘书长和省直机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省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设立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简称省政府绩效办),为省政府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地方、部门目标绩效管理的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在省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提供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意见。

  第五章 绩效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部门绩效管理结果经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后,由省政府绩效办分别反馈部门。部门要对照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绩效。

  第二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由省政府通报表扬。绩效管理先进单位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上浮5%。按绩效管理等次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部门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由省政府通报批评。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下浮5%。对绩效管理不合格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行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后,任何部门不再单独下达考核评价任务,确需纳入部门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在年初提出,由省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政府部门分类(65个)

  2.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省政府部门分类(65个)

  
  一、省政府办公厅(1个)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5个)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民委、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16个)

  省国资委、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侨办、省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办。

  四、省政府其他机构(23个)

  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档案局(馆)、省农机局、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畜牧食品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招商引资局、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冶金地勘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移民办、省扶贫开发办、省人防办、省残联、省志编委、省农科院、省供销社、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参事室。





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 36号)精神,组建荆门市商务局,加挂荆门市招商局牌子。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是主管全市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国际经济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及流通领域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贸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等职责。

  3、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编报和组织实施以及物资行业管理的职责、市直部门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根据我市情况制订与之适应的发展战略、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制定全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三)负责全市商贸、物流和服务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内外贸易商品的物流管理与协调工作,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组织实施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提出和制定全市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和执行全市有关招商引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指导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终止和解散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转报工作;指导、监测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落实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调和指导方面的具体工作。

  (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执行全市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及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进出口业务工作,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汇总编报全市年度进出口指标。

  (六)按有关规定,指导企业进出口的经营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市驻外企业和境外驻市经贸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服务贸易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制定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指导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企业实施海外投资规划;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援助项目;负责有关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市的经济合作事务。

  (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组织实施省科技兴贸战略和省技术贸易的管理办法;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九)指导我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商品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及有关涉外经贸洽谈活动;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工作。

  (十)参与拟订我市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措施办法,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并指导我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爆物品、废旧汽车报废、更新旧机动车交易、废旧金属回收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市商务系统的联合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商务局(市招商局)机关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件起草和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通讯、文印、信访和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承办工作;负责接待工作;负责安全保卫、行政事务管理及机关后勤服务。

  (二) 政策法规科负责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内外贸易战略决策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件的研究与协调;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反垄断调查和听证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本局法律事务工作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及国际经济合作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本局重要文字材料的起草以及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史料编修等工作。组织并指导我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市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协助调查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歧视性贸易的有关情况。

  (三) 投资促进科参与制订全市招商引资(包括内资、外资,下同)的发展战略;参与研究和拟订全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政策措施;拟订和执行外商投资政策的实施办法,分析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及有关动态;制订和检查全市招商引资年度责任目标,协调、督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收集、整理和发布招商引资项目,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类招商和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参与市内外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务方面的具体工作。

  (四) 外资管理科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有关外资项目的谈判签约活动;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审核、报批、发证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的相关许可证、配额等手续,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和其他投资方式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外部问题,接受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的投诉;指导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

  (五) 外贸管理科编制全市对外贸易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贸易法规和关于配额、许可证的管理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各级鼓励外贸出口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负责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和开拓国际市场工作;指导全市出口商品基地的建设;负责重要原材料、燃料及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指导协调外商在我市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负责联系进出口商会;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的协调、管理,组织指导企业参加招标出口商品的投标,参加国内外的商品交易展销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口岸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口岸运输计划的协调工作,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口岸工作中的争议。

  (六) 外经管理科参与制订全市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对外发展战略、政策及措施,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和在境外兴办企业的组织指导和审查申报以及劳务合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我市在境外设立贸易性合资(独资)企业。

  (七) 内贸发展科指导和推进全市国内贸易发展流通体制、流通形式改革;研究拟订全市商贸领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购销政策,拟订储备计划;监测、分析全市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并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有关市场调控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商贸批发、零售等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对主要消费品市场进行调控;对全市商品展销活动、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指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成品油、酒类等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八) 市场体系建设科(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拟订全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培育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全市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民爆物资、报废汽车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部署、安排并组织、落实全市市场经济秩序的整规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接受并协调处理有关市场经济秩序的投诉;负责全市整规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工作。

  (九) 机电产品进出口科(市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负责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审核登记和协调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设备招标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参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和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核申报;组织和指导有关企业和机构参加技术出口展销会、洽谈会。负责技术贸易的统计工作;承担市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十) 服务贸易科研究制定适应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服务贸易工作;参与编制申报全市外贸运输和仓储业的发展计划,并根据相关管理条例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商贸企业商品物流的协调管理;监督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运输法规、条例及有关制度;负责做好全市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负责全市餐饮业、住宿业、美容美发业等服务行业的行业管理。

  (十一) 人事教育科承担本局党务方面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台、侨务、民族、统战等有关工作。

  (十二) 财务科编报全市商务系统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投资管理、财务指标考核,监督指导局属单位的财会工作,组织对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商务局(市招商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正科12名,副科6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市商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经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市商务局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平衡全市进出口物资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按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境外投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