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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9:5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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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企字[2008]192号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我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3.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4.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6. 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
7.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8.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
9.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10.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11.股权出质登记簿(封面)
12.股权出质登记簿(内容)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 记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其他
质权人类型 □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
申请人声明 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登 记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申请人声明 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注销原因 □1、主债权消灭;□2、质权实现;□3、质权人放弃质权;□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注:注销原因在备选项前□上划“√”。
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自愿提出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依法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附: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审 核 表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提出申请日期
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通知书文号




股 权 出 质 设 立 登 记 通 知 书

( ) 股质登记设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现将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股 权 出 质 变 更 登 记 通 知 书

( ) 股质登记变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手续。现将变更后的登记事项情况通知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股 权 出 质 注 销 登 记 通 知 书

( ) 股质登记注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原出质登记事项情况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股 权 出 质 撤 销 登 记 通 知 书

( ) 股质登记撤字[ ]第 号



根据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手续。原出质登记事项情况如下:

质权登记编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份数根据申请人人数出具,送达申请人。)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簿


























□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 月 日启用

(封面)



(股权出质登记簿内容)

质权登记编号:

质权设立情况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及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设立登记日期
变更情况 变更登记日期 变更登记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登记内容







注销情况 注销登记日期
撤销情况 撤销登记日期

一、简要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中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油罐车驾驶员冯某等人,伙同押运员,多次利用驾驶油罐车将油品运输到加油站的过程中,私自将油罐车油罐阀门铅封打开,实施盗窃。每运输一次便从油罐车罐内盗窃50-100升汽、柴油倒卖,到案发为止,通过公安机关查证,冯仁涛等人均实施盗窃60余次,涉案金额2万余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在批捕和审判阶段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均出现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认为驾驶员在驾驶油罐车运输油品的过程就有对油罐车及车内油品有保管的职责,冯某等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盗窃,因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油罐为刑法上的“封缄物”,封缄的含义就是排除他人对该物的占有,因而构成盗窃罪。
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冯仁涛等人批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对冯仁涛等人做出了判决。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在本案中,油罐为刑法上的“封缄物”,“封缄”这一特征应作为区别本案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占有封缄物并不当然占有其内容物。所谓封缄物,一般认为是指那些被装在密闭的容器中,外表盖有封印或者有其他防护措施的物,典型的封缄物如加锁的手提箱、贴有封条的集装箱、密封的邮包等。委托人将封缄物交由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占有封缄物的同时是否当然地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封缄物整体应由受托人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即封缄物内的财物,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委托人对封缄物的内容物仍然保留占有。
委托人封缄这一意思的表示行为已经阻断了受托人对财务支配的可能性,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受托人没有对该封缄的内容物有合法占有、支配、控制的权利,因此行为人只对封缄物外部整体具有占有控制的权利。同时我国《刑法》也有类似关于封缄物的规定:《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行为就是排除他人对财务的支配关系从而建立一个新的支配关系的一个过程,因此油管车驾驶员对封缄油罐内的油料的窃取排出了委托人对内容物的支配关系,而非法占为己有则建立了一个新的财物支配关系,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如果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抽取封缄物的内容物而将封缄物返还给委托人,则构成盗窃罪。
2、就本案而言,油罐车属于刑法上的“封缄物”
通过调查发现,油罐车在每次装完油后都由油库发油员现场给油罐车阀门打上塑封,而且只能到了加油站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员才能打开铅封,油罐车驾驶员、押运员无任何权利打开铅封,这也是中石油所必须要求的工作程序。从中石油这种管理方式发现(打封条、配备押运员),油罐车为密闭状态,是封缄物,是不允许其他人打开的,这也向外表明了不能对油料私自占有的主观。因此,油罐车属于刑法上的“封缄物”。
3、本案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根据调查,中石油在油料运送过程中每台油罐车是配备两名人员,即一名驾驶员,一名押运员,因此押运员的职责是在整个运送过程中保证油料的安全(防止被盗,对驾驶员也有监督作用),驾驶员的职责是安全将油料送到各加油站。虽然驾驶员也有一定保证油料安全的职责,但是从油罐车人员的配备、在油库装油时由押运员负责核对各项数据等客观事实上分析,驾驶员主要的职责就是安全开车驾驶,而押运员的职责则是保证油料的安全,即负有主要保管责任。因此驾驶员主要利用的是开车能接触到油料的工作便利。
4、从社会效果上看
作为执法者,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也应该兼顾社会效果。通过笔者对该案、该群体的深入调查发现,无论在重庆还是在全国其它省市,只要有油库,有油料配送的地方,这种偷盗油犯罪就十分突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盗、收、买。同时驾驶员也知道偷盗油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犯罪较盗窃难,受刑法处罚较盗窃轻,公安机关无法处理,犯罪成本低,所以这种犯罪屡禁不止,给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流失。
其次,油贩子收油后将所收汽柴油存放于居民区对外销售,极易发生爆炸,全国各地也相继出现非法存储销售汽柴油发生爆炸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笔者在办案中也多次查获非法存储销售汽、柴油的窝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冯某案件中,便在一居民区查获非法从驾驶员出收购的汽柴油5吨左右,准备对外销售),但无更有利的打击手段,导致这种现象仍然较多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该案应构成盗窃罪。

作者:张小军
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
2013年5月20日

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区(县)体检站:
  《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市卫生局第1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做好本市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44号)从2005年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招生体检的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工作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高校、中专和技校的招生体格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市招生体检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市招生体检组承担。
  (二)市招生体检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部委制定的招生体检标准;负责对区(县)及本市三线单位招生体检站站长、主检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对招生体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组织落实全市性招生体检任务;在普通高校招生期间,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体检的事务;处理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
  (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招生体检工作。各区(县)招生体检的日常工作由各区(县)招生体检站和各区(县)招生办承担。
  建立由区(县)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招生体检站、招生办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在联席会议上,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有关事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招生体检任务和中学分布情况,指定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组建招生体检站承担招生体检工作;也可指定区域内常设体检站作为招生体检站,承担招生体检工作。
  二、招生体检站基本要求
  (一)为保证体检质量,招生体检队伍应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医务人员组成。要选调思想作风好、政策观念强、业务技术好、工作认真、遵守纪律、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参加招生体检工作;体检各科负责医师要由临床技术骨干担任;主检医师由临床经验丰富、具备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要确保招生体检队伍的相对稳定与新老搭配相结合,有招生体检经验的医务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
  (二)每个招生体检站应设下列科室:宣教候检室、裸眼视力室、矫正视力室、辨色和外眼检查室、听力检查室、五官和嗅觉检查室、血压测量室、内科、外科(包括测身高、体重)、放射室、主检室、化验室、心电图室、计算机(统计)和站长室。
  (三)招生体检站应根据年度体检安排(日检量),配备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业务用房。
  三、招生体检站主要任务
  (一)各招生体检站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招生体检标准和《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体检并作出体检结论。
  (二)各招生体检站要会同区(县)招生办(学校)认真做好体检接待和咨询服务,妥善处理体检争议和纠纷。
  (三)各招生体检站应按市招生体检组和市高招办的工作要求,做好各项统计、汇总和年度招生体检工作的总结,及时上报。
  四、其它
  (一)凡从医院抽调参加招生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在此期间应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二)本市三线单位招生体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招生体检站岗位职责
  2、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

招生体检站岗位职责

  一、站长职责
  (一)在区(县)卫生局分管局长(医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在市招生体检组的业务指导下,主持站内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协调区(县)招生办(学校),组织安排好本辖区的招生体检工作。
  (三)组织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熟悉有关政策和法规,掌握有关招生体检标准和《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统一认识,统一要求,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组织试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内部管理,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确保招生体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主检医师职责
  在站长领导下负责全站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
  对各科体检项目(以内、外科为重点)进行复查。
  (三)负责审查体检表格,按照相关体检标准作出体检结论。
  (四)定期组织专题讨论,解决招生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三、各科医护人员职责
  (一)在站长领导和主检医师业务指导下,开展招生体检工作。
  (二)按照《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中本学科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根据相关体检标准作出本学科的体检结论。
  (三)体检时发现漏检等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体检标准和《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等有关招生体检工作的文件,提高招生体检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三、佩证上岗,坚守岗位;不得将与体检无关的人员或物品带入(放入)体检场所,不得将体检表、化验单等交给无关人员,维护正常的体检秩序,保持体检场所安静。
  四、体检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体检时认真细致,礼貌用语,文明体检。体检结束后做好登记、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按照《体检表书写规范》进行填写,并保持体检表整洁。
  六、遵守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七、搞好环境卫生和预防消毒工作。
  八、加强团结,密切配合,参加招生体检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