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堤管理,提高防御风暴潮灾害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堤,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及河口内最高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堤管理范围内的海堤堤身、回水堤堤身、戗台、引排水沟坝、沿堤涵闸、生产桥等工程及管理、监测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堤工程维护、管理以及与海堤工程体系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堤的主管机关,市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的标准型堤防工程由市海堤主管机关直接管理。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行政区域内海堤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堤的行政管理工作。
专用海堤由专用单位负责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计划、财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海堤工程和涉及海堤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综合规划及海堤专业规划。
第七条根据防潮需要和海堤设计,由市或者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堤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海堤主管机关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九条在海堤管理范围内修建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闸坝、泵站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海堤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海堤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安排告知海堤主管机关。
上述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经海堤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海堤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海堤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海堤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影响海堤工程安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海堤主管机关应当对海堤进行日常巡查和汛前、汛后以及风暴潮发生后的重点检查,发现工程缺陷及时修复。
每十年及特大风暴潮后,海堤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海堤设计的潮浪指标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潮浪指标和堤前涂面高程、海堤状况(包括沿堤涵闸),对海堤安全重新鉴定。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固。
第十二条根据海堤工程实际情况和防潮标准,由海堤主管机关编制防潮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海堤工程建筑物和设施。
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履带式车辆和载重超过20吨的车辆在堤顶公路行驶。
第十四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沿堤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海堤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未经海堤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各防潮闸、进排水闸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停靠渔船。
第十六条由政府组织修建的海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海堤日常管理费用,由市、县(区)海堤主管机关在每年年初根据人员编制及用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报管理费用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海堤维护费用,由政府和受益者共同承担。市、县(区)海堤主管机关在每年年初根据堤防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报维护费用和抢险应急经费计划,政府承担的部分列入同级财政基本建设预算;受益者承担维护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专用海堤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专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海堤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当符合海洋与滩涂开发规划,并与海堤主管机关签订使用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海堤主管机关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堤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堤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海堤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在海堤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三)在海堤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
(四)未经批准在海堤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砂、取土等危害海堤安全的活动的。
第十九条拒绝、阻碍海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 济政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济南市外国专家泉城友谊奖评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对外交流与合作,表彰奖励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泉城友谊奖是我市对外国专家设立的专项奖励,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泉城友谊奖评选范围为应聘(邀)在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四条 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申请泉城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我市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已获得过泉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重复参加该奖项评选,成绩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省齐鲁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评选。
第五条 申报和评选泉城友谊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聘(邀)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泉城友谊奖申请表》,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国专家局。
(二)市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的事迹材料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泉城友谊奖评选委员会评审。
(三)市泉城友谊奖评选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拟定获奖外国专家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进行单独表彰时,聘(邀)请单位除填写《泉城友谊奖申请表》外,还需附专题申请。
第六条 泉城友谊奖评选结束后,由市政府举行授奖仪式,向获奖外国专家颁发泉城友谊奖奖章、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七条 市成立泉城友谊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和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泉城友谊奖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外国专家局负责。
第八条 对获得泉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不影响外国专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其先进事迹。
宣传报道获奖外国专家须征得聘(邀)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宣传稿件应提交市外国专家局审阅。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