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国土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1997年10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 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第二章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四)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地级规划应当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规划目标。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地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
(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第十七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前言。应当简述编制规划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应当简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规划目标和方针。应当简述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展望远景土地利用;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应当简述各类用地数量、结构变化,各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布局;
(五)规划指标分解。应当简述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的分解方案和依据;
(六)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规划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三)编制规划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包括基础数据来源,重要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调整的依据,供选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评价,推荐方案的理由,实施规划的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属于修编规划的,还应当说明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修编规划的必要性。
第十八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规划图件比例尺:国家级规划应当为1∶400万,省级规划应当为1∶20万~1∶100万,一般应当为1∶50万;地级规划应当为1∶10万~1∶50万,一般应当为1∶20万;地级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图件比例尺应当适当放大。
国家和省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土地利用地域划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土地利用区的布局、城市规模等级。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
第十九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图件资料。
专题研究报告应当有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分析、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衔接分析等。
第三章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
(二)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是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乡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县级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实地;
(二)将农业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第二十一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三)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四)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五)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在分析乡、镇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阐明落实上级规划指标和各类土地利用区的途径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依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原则确定。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和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选定土地利用分区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其主要内容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乡级规划可以简化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内容。
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县级规划应当为1:2.5万~1:10万,一般应当为1:5万;乡级规划应当为1:1万或者1:5000。县、乡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各类土地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基础资料及图件资料。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得到落实;
(三)各业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充分,调控措施可行;
(四)土地利用分区科学、合理;
(五)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六)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得到落实;
(七)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
(八)规划图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
(九)采用的基础资料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自上而下,逐级审批。因特殊情况,下级规划确需在上级规划批准前审批的,其规划目标和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上级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控制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编制行业用地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的日常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05年起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确定一名局领导和一名负责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监管的工作人员联系企业,并组织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参与,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及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销售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特殊药品合法需求,杜绝流入非法渠道。加强对原料血浆来源和质量的监管,防止血液制品生产的交叉污染。
二、建立监管责任制,要将监管任务和职责(见附件3)予以分解,落实到人;同时明确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特殊药品监管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企业的投料、纯化和制剂生产实行月报表(见附件4)制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建立重点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五、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监管责任人名单以及重点监管企业责任人名单(见附件5)汇总后,于2005年7月10日前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备案。
附件:1.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名单
2.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名单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监管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任务与职责
4.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及相关信息月报表
5.药品监管责任人和生产企业责任人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名单
┌──────┬───┬──────────────────────────┐
│ 省、区、市 │ 数量 │ 企 业 名 称 │
├──────┼───┼──────────────────────────┤
│ 北京市 │ 2 │国药集团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
│ │ ├──────────────────────────┤
│ │ │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
├──────┼───┼──────────────────────────┤
│ │ │天津药物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
│ 天津市 │ 3 │天津中安药业有限公司 │
│ │ ├──────────────────────────┤
│ │ │天津中央药业有限公司 │
├──────┼───┼──────────────────────────┤
│ 河北省 │ 2 │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四六仓库 │
├──────┼───┼──────────────────────────┤
│ 山西省 │ 1 │山西耀威制药有限公司 │
├──────┼───┼──────────────────────────┤
│ │ │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内蒙古区 │ 3 │开鲁兴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辽宁省 │ 1 │沈阳第一制药厂 │
├──────┼───┼──────────────────────────┤
│ 吉林省 │ 2 │吉林省舒兰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上海紫源制药有限公司 │
│ │ ├──────────────────────────┤
│ 上海市 │ 3 │上海现代浦东药厂有限公司 │
│ │ ├──────────────────────────┤
│ │ │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第四制药厂 │
├──────┼───┼──────────────────────────┤
│ │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江苏省 │ 4 │徐州恩华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
│ │ ├──────────────────────────┤
│ │ │南通精华制药有限公司 │
├──────┼───┼──────────────────────────┤
│ 浙江省 │ 1 │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
├──────┼───┼──────────────────────────┤
│ 安徽省 │ 1 │安徽天洋药业有限公司 │
├──────┼───┼──────────────────────────┤
│ 福建省 │ 1 │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 │
├──────┼───┼──────────────────────────┤
│ 山东省 │ 1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湖北省 │ 2 │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湖北中天爱百颗药业有限公司 │
├──────┼───┼──────────────────────────┤
│ 广东省 │ 2 │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
├──────┼───┼──────────────────────────┤
│ 重庆市 │ 2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贵州省 │ 2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贵州百灵制药有限公司 │
├──────┼───┼──────────────────────────┤
│ │ │甘肃药物碱厂 │
│ │ ├──────────────────────────┤
│ 甘肃省 │ 3 │甘肃农垦医药药材站 │
│ │ ├──────────────────────────┤
│ │ │药用罂粟种植基地 │
├──────┼───┼──────────────────────────┤
│ 青海省 │ 2 │青海制药厂有限公司 │
├──────┼───┼──────────────────────────┤
│ 新疆区 │ 2 │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吐鲁番天山莲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20 │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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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名单
┌──────┬───┬──────────────────────────┐
│ 省、区、市 │ 数量 │ 企 业 名 称 │
├──────┼───┼──────────────────────────┤
│ 北京市 │ 1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河北省 │ 2 │河北华凯生物技术联合有限公司 │
│ │ │河北大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山西省 │ 1 │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辽宁省 │ 1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血液技术分公司 │
├──────┼───┼──────────────────────────┤
│ 黑龙江 │ 1 │哈尔滨世亨生物工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 │
│ 上海市 │ 3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
│ │ │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江苏省 │ 1 │华兰生物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
├──────┼───┼──────────────────────────┤
│ 浙江省 │ 1 │浙江省海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
│ 安徽省 │ 2 │安徽绿十字生物制品药业公司 │
│ │ │安徽大安生物制品药业有限公司 │
├──────┼───┼──────────────────────────┤
│ 江西省 │ 1 │江西博亚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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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 1 │山东省血液制品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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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河南省 │ 3 │郑州海星邦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 │ │济南军区生物制品药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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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 2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
│ │ │武汉瑞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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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 1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三九集团湛江开发双林药业有限公司 │
│ 广东省 │ 4 │广东省血液制品所 │
│ │ │深圳卫武光明生物制品厂 │
│ │ │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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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区 │ 1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生物制品分公司 │
├──────┼───┼──────────────────────────┤
│ 海南省 │ 1 │海口圣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
│ 重庆市 │ 1 │重庆益拓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
│ 四川省 │ 2 │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 │
├──────┼───┼──────────────────────────┤
│ 贵州省 │ 1 │贵州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陕西省 │ 1 │西安回天血液制品有限公司 │
├──────┼───┼──────────────────────────┤
│ 甘肃省 │ 1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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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区 │ 1 │新疆豪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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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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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监管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
生产企业的监管任务与职责
监管原则:严格监管、检查到位、重点跟踪、确保安全
具体任务与职责:
一、跟踪检查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跟踪检查企业生产、购销和储存等管理情况,检查特殊药品购买方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三、检查企业管理软、硬件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建立巡查制度,省级或设区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月至少到企业现场检查一次,每次检查结束后要记录所检查的内容及日期,并由检查人员及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地有关规定。
七、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每季度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上季度对所联系监管的企业的检查情况,每年年底前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提交总结报告。
附件4: 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及相关信息月报表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质量保证部负责人: 电话(手机):
传真:
___年___月投浆量(袋): 合计(吨):
本月血液制品生产:
┌──────┬──┬──┬───┬──┬──┬──┬───┬──┬───┬─┐
│ 血浆站名称 │投浆│投浆│得到组│纯化│灭活│灌装│入库待│抽样│合格签│其│
│(血浆来源)│时间│ 量 │份数量│时间│时间│时间│检时间│时间│发时间│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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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生产血液制品品种、批号、规格及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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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 │ 批号 │ 规格 │分装量(支)│ 合格(支)│不合格(支)│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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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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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血液制品批签发品种、批号、规格及数量:
┌────────┬────────┬────────┬───────────┐
│ 品种 │ 批号 │ 规格 │ 数量(支)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月单采血浆出入库情况报表:
┌─────────┬─────┬──┬────┬─────┬─────┬──┬─────┐
│单采浆站名称及地址│ 入库量 │入库│ 复检不 │ 上月库存 │ 出库量 │出库│ 本月库存│
│ │(袋/吨)│时间│合格袋数│(袋/吨)│(袋/吨)│时间│(袋/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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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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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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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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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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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不合格血浆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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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项目 │本月入库数量(袋)│上月数量(袋)│本月销毁(袋)│ 本月库存(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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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sAg 阳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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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HCV 阳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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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HIV-1/2 阳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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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阳性 │ │ │ │ │
├────────┼─────────┼───────┼───────┼────────┤
│ALT异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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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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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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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耗材情况:
┌─────┬──┬────┬─────────┬────┬────┬────┐
│购进耗材数│购进│耗材批号│ 耗材生产单位名称 │消耗数量│使用时间│库存数量│
│ 量(套)│时间│ │ │ (套) │ │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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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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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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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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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收购原料血浆支付金额: 元 本月购买耗材支付金额: 元
本月试剂使用情况:
┌─────────┬────┬──┬────┬──────┬────┬────┐
│ 购进试剂名称 │购进数量│规格│试剂批号│试剂生产单位│消耗数量│库存数量│
│ │ (盒) │ │ │ 名 称 │ (盒) │ (盒) │
├─────────┼────┼──┼────┼──────┼────┼────┤
│HBsAg试剂盒 │ │ │ │ │ │ │
├─────────┼────┼──┼────┼──────┼────┼────┤
│抗-HCV 试剂盒 │ │ │ │ │ │ │
├─────────┼────┼──┼────┼──────┼────┼────┤
│抗- HIV-1/2 试剂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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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试剂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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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试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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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月7日前将上月生产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100810)
附件5:
药品监管责任人和生产企业责任人名单
一、___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管局领导: 监管的人员: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二、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具体联系人: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