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7 号
《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业经2005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刘 强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最低保障),是指人民政府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国家救济制度。
第三条 城市最低保障实行最低生活救助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临时救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最低保障工作实行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县)民政部门是城市最低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最低保障的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等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最低保障工作方案、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城市最低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最低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内申请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初审以及城市最低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最低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审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最低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待遇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
前款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六条 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按照高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20元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但暂未就业的,与无劳动能力人员区别对待,实行定额救助;
(四)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可按高于家庭月人均救助额30元享受;
(五)家庭中有大学在读和75岁以上人员的,其本人按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六)家庭中有重度残疾和长期患重病人员的,其本人按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存款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金总额的;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标准3倍以上的;
(三)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投资有价证券的;有高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四)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期间连续2次不按月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符合就业条件无就业愿望或无正当理由经2次介绍拒不就业的;
(五)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扶(抚)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自谋职业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按照前3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工死亡人员及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离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本人的“应得收入”,实际领取额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的按实际领取额计算。
第十二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在扣除计算该费用所依据的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计算该费用所依据的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收入。
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国企职工,其一次性安置费计入本人月收入,计算公式为:安置费计入本人月收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6个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收入,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收入按当地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的行业评估标准。
第十四条 赡养费、扶(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赡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保障标准时,视为该赡养人无能力向被赡养人提供赡养费。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计算方法:
(一)家庭成员中同时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可分别申请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现役义务兵及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计算人口,不计算收入。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城市最低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无社区居委会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区居委会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身份证、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说明、收入状况说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或判决材料、在校学生的入学通知书、求职登记证明等;
(二)由于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下的,可由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向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成员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保障待遇时,可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五)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后,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城市最低保障待遇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
(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七)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定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由社区居委会代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上报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城市最低保障待遇人员有明确伤残等级或重大疾病的可视情况直接认定劳动能力状况,不必进行体检。确需劳动能力状况鉴定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组成专家组体检确认,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期间,阶段性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当每年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发放保障金。
第十九条 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发放的,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计划按月拨付资金,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凭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身份证领取,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保障金发放的登记备案工作。
保障金经银行、邮局发放的,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计划按月向经办机构拨付资金,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凭保障金领取卡(折)和居民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或邮局领取,并在领取后5日内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无行动能力的城市最低保障对象的保障金,由社区居委会上门发放。
第二十条 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标准的区(县)内迁移的,由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城市最低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在执行不同标准的区(县)内迁移或跨区(县)迁移的,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城市最低保障对象房屋动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管理审批机关不得停发其保障金,并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按规定审核;实行货币补偿的,动迁后3个月内由原审批区(县)发放保障金,动迁后第4个月开始,由实际居住地区(县)发放保障金。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保障金和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最低保障所需资金以市、区(县)财政部门为主进行筹集,纳入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最低保障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时拨付,经办部门及时足额发放。民政部门应当按月向财政部门通报城市最低保障资金执行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最低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最低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备案制度。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名册;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保存城市最低保障对象档案,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保障金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名册和保障金发放名册等;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城市最低保障对象续保申请登记表、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市最低保障对象续保申请制度。城市最低保障对象每月在领取保障金的同时,必须通过社区居委会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提出续保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城市最低保障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社区居委会每2个月对辖区内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街道办事处每季度重点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区(县)民政部门每半年对城市最低保障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城市最低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城市最低保障待遇的落实情况、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市民政部门在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城市最低保障工作进行年检,必要时可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有劳动能力的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制度。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最低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对其进行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机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最低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条件的居民申请不予及时审批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办理城市最低保障待遇的;
(三)无故不按时发放保障金的;
(四)贪污、挪用保障金的。
第三十条 城市最低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或实物,并视情节处以冒领额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保障金的;
(二)家庭收入好转不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的。
第三十一条 为申请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8日公布的《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第70号令)同时废止。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4〕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1、在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或审批权在丽水市级以上由本级政府部门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
2、须经两个以上本级政府部门分别审批的审批事项。
二、审批责任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局,各个阶段按照职责分别由市发展计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局。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负责对各审批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和协调。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开展工作,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为主受理窗口,具体负责牵头办理并联审批项目的有关受理、报告、抄告、催办、汇总、咨询等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一门受理。由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和相关表格,同时做好相应的咨询服务工作。
2、抄告相关。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申请后,当天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和前置审批部门名单,并抄告前置审批部门在审批中心设立的窗口或相关单位。
3、同步审批。各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单位收到并联审批项目抄告单后,对业主申请事项及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提出明确的(审批)审核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上报,同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窗口及审批中心。对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责任单位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4、限时完成。并联审批前置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从抄告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并联审批回执及时送交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办理。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回执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审批中心存档;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一步调整的项目,并联审批前置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回执“不同意”或“建议暂缓审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按答复件处理;若项目业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审批程序;对需报丽水市及其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联系工作及在承诺时限内予以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和告知项目业主。企业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原申请审批项目内容的,应按原来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遇有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由审批中心组织,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审批中心和责任单位窗口要确立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
四、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一般的基本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操作,招商引资或公开出让土地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参照办理:
1、初审阶段
(1)审批中心计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当日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和前置审批部门名单以及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通讯方式等内容报审批中心,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出具项目批复。
(2)审批中心计划窗口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或相关单位;对不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可以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其相关事宜。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
(3)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行业主管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在接到《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分别与项目业主联系,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后,一般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回执》报审批中心计划窗口,并同时告知项目业主。
(4)召开并联审批会议。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计划窗口,由计划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联审会议,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计划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2、立项阶段
(1)市计划局根据业主申请,经审查或组织会审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立项批文。
(2)规划选址。市建设局凭项目批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作出相关意见。
(3)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4)用地预审、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业主的用地预审申请和报件材料,出具用地预(初)审意见。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勘测、编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方案,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5)环保评估意见。
(6)相关部门意见。
3、审批阶段
(1)市计划局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的责任单位。计划局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初步设计文本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会同审批中心联合组织召开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并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项目审查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批复。
(2)其它相关部门在接到《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通知》和项目资料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业务骨干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审查会议意见,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3)供地。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业主提供的报件材料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用地核准工作。
(4)施工图审查(也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同时进行)。建设、消防、人防、气象、卫生等部门要在项目设立开始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同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局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责任部门。市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抄告相关部门。在相关前置部门审批处理意见返回后,应在承诺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意见和项目资料后,经与项目业主联系,应在承诺时限内返回建设工程前置意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验收阶段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省计委浙计经基[1999]604号)进行综合验收,有关部门应履行综合验收的牵头责任。由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各项内容竣工验收进行初审。受理后,确定验收日期,并应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其综合验收涉及部门发出综合验收通知。有关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建筑项目中间验收和复验。专项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档案验收、防雷设施检测验收、给水管网拭压验收、职业安全卫生和防疫、工程质量监督评定、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等)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完成。
(二)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1、项目审批阶段
审批中心经贸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的申办资料后,审查报批材料内容,并填写《并联审批报告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性质确定所涉及的项目前置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龙泉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项目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或相关单位,对不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可以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相关事宜。各前置审批部门或单位收到《龙泉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及时与项目业主取得联系。在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抄告单送交审批中心经贸窗口和告知业主。如审批事项需报丽水及其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上报,并抄告审批中心经贸窗口和告知业主。对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在项目建设阶段,项目涉及建筑工程的,按基本建设操作程序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项目涉及从境外进口设备的,还须办理进口设备登记、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书、海关报关等各类手续。
2、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由审批中心或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经贸局窗口,由经贸局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重大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经贸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三)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1、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1)市经贸局:市经贸局为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在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项目批复、工商名称核准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市技监局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当日颁发批准证书。
(2)市工商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当日内办毕名称核准手续,并告知申请人,抄告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前置审批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并联审批流程中的有关规定操作),并告知申请人,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市技监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工商注册登记阶段
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有前置审批内容的,按《龙泉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工作时限;无前置审批内容的,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3、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由审批中心或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市经贸局窗口,由市经贸局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重大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经贸局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4、项目建设审批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