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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选举组织的改革与完善/郑超峰

时间:2024-07-10 10:4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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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选举组织的改革与完善

郑超峰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 100088 )

摘要:作为主持选举的选举组织机构的公正与独立是选举公平公正开展、公民选举权得以保障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选举组织方面的规定十分简单,实践中已暴露出我国选举组织机构存在着种种消极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对于选举组织的改革与完善应在当前政治体制下,从现实出发,在各级人大常委下设立具有较高独立性的常设选举组织机构。通过选举组织的改革,推进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选举 选举组织 改革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而选举的公正、客观及其民主性是否能够充分得以体现,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选举制度的设计,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选举由谁组织和怎样来组织选举。我国现行的《选举法》对选举组织的规定十分简单,没有对选举机构和选举原则、程序作专门规定,法律过于模糊和原则的规定难以有效地规范选举机构权力的行使,这为选举中的暗箱操作、腐败和滥用职权留下了空间。本文拟就我国选举组织所存在的问题作浅略分析,并在借鉴西方国家选举机构方面规定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选举组织的路径与方案。

一、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选举组织机构的规定:
我国目前对于选举组织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选举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一)选举组织的组成:在直接选举中,在县乡两级设立的选举委员会是组织办理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事宜的临时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区域内有关人员组成,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在实际操作中,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特别是党委中的组织、宣传、统战,政府中的民政、财政部门,还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负责人。据有关调查显示,乡镇一级的选举委员会绝大多数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个别由副书记担任,委员一般四至六人,大多由党委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武装部长、妇联主任、团委书记、人大秘书担任。

(二)选举组织的职能:
在县级以上的选举组织,也即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这里的主持,主要是确定选举时间、分配代表名额、提出选举工作要求、审查代表资格等。具体主持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以及投票、计票等工作,则由作为选举单位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还承担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所谓指导,实践中实际上也是领导。
对于县、乡的选举委员会,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选举委员会具有以下职权:(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2)进行选民登记,并做出决定;(3)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规定选举日期;(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除了法定选举组织机构外,实际中,我国还存在着一套党内的选举机构,这是党为实现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而设立的选举机构。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时,同级党委都相应设立选举领导机构。党内的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事安排和选举工作的宣传、部署、协调等工作。这一实存内部机构是由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的,体现了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 。

二、 我国选举组织存在的问题:
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了选举组织机构在我国选举中起到很好的动员和组织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 关于选举组织机构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方面:
在间接选举中,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工作,应该说稳定性没有太大问题,当然它有任期的限制,一届人大常委会也就主持一次选举工作。问题更多的是出在直接选举中的选举委员会上,该组织是一个临时机构,只是在筹备选举时成立,选举一结束即告解散。没有专门固定的工作人员。这就产生了几个问题:
一是由于选举委员会的人员不固定,只是为了选举的需要,临时从其他机构抽调人员组成,同时也没有对进入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的资格条进行限制。可以说大多数选举工作人员是缺乏选举工作经验和专业有素的培训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能否胜任选举这项涉及面广、事情庞杂、繁琐而又意义重大的工作,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这其中还涉及到对选举中产生的纠纷的裁决处理等法律专业性问题,例如对选举资格确认、选举的有效性和正当性认定等等。由这些人员所组成的选举机构很难保证其运作效率及其过程的合法有序。二是由于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那么对于选举中出现的一些失范甚至违法的行为,特别是其中一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调查取证的问题,由于选委会在选举结束后即告解散,对此类问题缺乏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有的问题因而不了了之。三是由于选委会的缺乏稳定性,对于一些选举资料、档案甚至都难以很好保存。

(二) 关于选举组织机构的公正性与独立性问题
选举组织是组织和主持选举的机构,必须具有其高度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以确保其权威性和公正性。但是在我国,目前形成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的格局,这也就是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再由人民代表自己负责人民代表的选举事宜;立法机关既制定选举法,又具体执行其制定的法律。这在逻辑上是有些不同通顺的,有学者认为这违反了二律背反规律 。而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议会也大多是不管理自身的选举的,因为议会的功能质体现在制定和通过法律来规范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他们不能运用行政方式对具体的公共事务在具体程序上进行操作性规范。当然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这一点可能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理论。
另外,如前文所述在选举组织的组成方面,我国法律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多由党委、人大和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而这些官员很多就是选举的候选人,而且实践中,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当选的比例相当之高。这种情形,显然不符合独立、公正的要求,明显违反一般性的政府工作原则——“回避原则”。同时也违背“自己不能做自己法官”的法治精神,因为对于选举中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选举法》规定必须先由人大常委会或选举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也就是选举组织还扮演了司法裁判者的角色,而一旦申诉涉及一方是选举组织的成员,那么选举组织无疑是自己处理自己的案子,自己监督自己、纠正自己、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这明显是违背自然公正原则的。

(三) 关于选举组织机构的工作透明度和对其监督问题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选举组织机构的工作程序和规范,在实践中,不论党内的选举机构还是法律规定的选举机构的工作情况都是不对外公开的,外界无法了解其运作情况,因而更谈不上如何进行监督。
正是由于其不公开的工作状态,为选举中的暗箱操作、腐败和滥用职权甚至违法犯罪留下了滋生的温床。实践中,由于选举组织在组织和指导选举过程中故意曲解法律、规避法律甚至直接违反法律,侵害公民选举权的现象屡有发生 。他们往往打着为了贯彻“组织意图”或假借“组织意图”的旗帜谋取私利,往往对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行为进行有倾向性的影响,他们一般不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但其破坏选举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及结果的真实性可能更为恶劣。
在实践中,选举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选举行为主要包括:(1)接受候选人或助选人的贿赂;(2)变更、涂改、损毁选民名册获选票,或知情不举及未尽力制止;(3)滥用职权、妨碍选民自由投票;(4)窥探选民投票内容,妨碍选民投票;(5)纵容不合格的选民投票,知情不举或不加以制止;(6)在选票上附加任何符号;(7)在计票前或不计票时,私自参入选票,以影响选举结构,或故意错误的计算或记载;(8)非负责的选举工作人员持有保管选票的钥匙等。

三、 它山之石——西方国家关于选举组织机构的规定
选举是西方国家的一项十分重要政治活动,在这些国家大多由常设的中央选举组织,他们有着相同的性质和功能,只是在称谓和职权上大同小异。
西方国家的选举组织主要有:联邦选举委员会——美国常设的中央选举组织。他的基本职权是住持、领导和办理联邦选举事务。选举管理委员会——日本、韩国等国家设立的专门负责选举事务的常设选举组织。在日本,自1945年起就由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两者分工不同,中央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参议院“全国选区”议员的选举组织事宜。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不仅要负责都道府县等地方议会议员和知事的选举组织事宜,还有负责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地方选区议员的选举组织事宜。韩国也由选举管理委员会,并且是多级制,其职权较之日本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更大些。选区委员会——德国常设的中央选举组织,其职责是专门负责全国的选区划分事宜,但不涉及其他选举事宜。

四、对我国选举组织的改革与完善的制度设计
对于我国选举组织如何改革和完善,有学者提出要设立全国性的高度独立的选举组织系统,即在中央设立全国选举委员会,在地方各级设立相应的组织,实行垂直管理,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以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与专业性。也有学者提出应该回归1979年《选举法》制定以前的规定,即县级以下的选举由行政机关——民政部门负责。
针对我国选举组织现存问题,参考世界主要国家的做法,笔者认为:当前要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选举组织,首先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内下,做到尽量与相关的法律衔接而进行,把阻力降在最低限度。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毋庸置疑选举组织机构当然应该在党的领导下;另外,假设是由一个高度独立的机构来组织人大代表的选举,在目前情况下是走不通的。由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是实行间接选举,由下一级的人代会选出上一级的人大代表,因此如果由一个第三方来组织人代会的选举显然是不可行的,可以想象人大难以忍受第三方对其干涉。而且人大在全国各地已经有现成的组织网络和资源,而重新设立一个组织,无疑将会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这是不经济的、不可行的。
现在可行的方案是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常设的选举组织工作机构,这一机构应该是有别于人大下面的专门委员会以及人大常委会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而应是具有较高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这样进行制度设计:首先,该机构的负责人,一般由人大常委员会主任或同级党委书记担任,或者是已退休的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其次,在人员组成上,为了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和参与性,可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名额给共产党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其三,规定选举机构中成员若成为候选人则必须回避,退出选举机构;其四,选举组织机构的任期应相对较长,同时规定非有法定事由选举工作人员不受撤职、罢免。该组织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选举组织机构的双重领导。同时,还应规定该机构的运作原则和规范。并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另外,对于选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情形,规定相应具体而明确的制裁措施。
当然从长远上看,设立全国性的选举组织系统是确保选举的公正性与客观性的根本措施,但这有待于我国政治民主进程的发展,特别是扩大直接选举,直至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直接选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党所确定的目标,由独立的选举机构来主持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既可以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机会,又可以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从而确保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这与我们的政治目标是相一致的。我们期待通过选举组织的改革推动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进而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
1、 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
2、 焦洪昌:选举权的法律保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

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

195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本年1月12日法总字第97号来函收悉。关于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的问题,根据保护养子女利益的原则,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不准他们结婚。并请注意了解一下男方的历史、职业、阶级成份和男女双方情况,看女方与养父结婚是否出于自愿,如男方有威逼利诱等犯罪行为即须考虑予以适当的处罚,同时为照顾女方情绪也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说服教育,对她的生活作适当安置,不使发生意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请答复养父女间结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抚顺市吴中输年50岁,在吴凤兰7岁时收为养女,吴凤兰今年20岁,双方发生男女关系已生一小孩,现在请求结婚是否可以,请答复。我院的意见:
一、养父女不是血亲关系,如确系双方自愿可以结婚。
二、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该条第一项规定的亲父母子女间相互关系的规定,故不能结婚。并根据人民群众现在的觉悟程度,允许结婚,恐有不良影响。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

农业部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化管理,提高农机化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国营农场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和国营农场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使用维修与更新换代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农机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运用经济、技术、行政、法规等措施,对农业机械选型、配套、使用、维修、改造和更新等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农机设备技术状态,保证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农业生产任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实行农机标准化管理,是国营农场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各垦区要制定各项农机化管理标准,使农机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五条 国营农场场长必须履行农机化管理职责。农机化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标准,如机车完好、效率、能耗、安全等应列入场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六条 国营农场要重视机务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机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培训,保持机务队伍的相对稳定,建设一支与农机化管理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机务队伍。
第七条 农机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农机化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国营农场负责农机化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各级组织和管理人员职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部门必须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并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农机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农机化宏观管理,制定本垦区农机技术装备政策及农机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本垦区农机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本垦区农机化管理的经验交流,开展农机管理标准化评比活动和农机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负责编报本垦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和统计报表。
第九条 国营农场场长对全场农机化管理负全面责任(或授权机务副场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农业机械化和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并检查机械作业计划、技术保养计划、技术革新计划、修理计划、油料物料配件计划、机务人员培训计划和各项机务定额等的执行情况。
(三)主持制定农场农机化发展规划、农机更新改造规划、农机化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大修理(定期修理〈下同〉基金提存管理办法等,审定农机投资、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组织农机管理标准化评比活动,及时、准确掌握和分析全场农机工作动态,检查农机化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机械化增产措施的执行情况,制止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机械化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组织农机科学实验、更新改造和机械化试点工作,推广各种节能措施和农机新技术,搞好技术协作。
(六)组织全场机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负责机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对重大机械事故负责作出结论和处理,并承担应负的责任。
(七)组织农场农机修配厂的修理工作。
(八)总结交流机务工作经验,按时提出机务工作总结报告和农机化统计报表。

第三章 机械作业
第十条 田间机械作业,必须符合农业技术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现田间机械作业标准,保证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生产任务。
第十一条 新的和修后的动力机具要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及时填写技术档案,确认技术状态正常,方能投入作业。
第十二条 按照机械作业计划,作业前要进行本地块区划,确定行走路线,训练好标准作业手,做好各项物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具要合理配套和合理编组,采取正确的作业方法。作业机具要正确安装调整,达到技术标准,方能参加作业。
第十四条 建立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实行机车组自检和专人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排灌机械、运输机械以及粮食处理、饲料加工、林、牧、渔等非田间作业机械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遵守使用保养规定,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章 技术保养
第十六条 各种农机具要认真贯彻“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切实执行技术保养规程,动力机械要按主燃油耗量确定保养周期,按时、按号、按项、按技术要求进行保养,实现技术保养标准,确保机具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拖拉机和各种动力机械要做到五净(油、水、气、机器、工具),四不漏(油、水、气、电),六封闭(柴油箱口、汽油箱口、机油加注口、机油检视口、汽化器、磁电机)一完好(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 农具要实行常年修理,达到三灵活(操作、转动、升降)、五不(不松旷、不钝刃、不变形、不锈蚀、不缺件),一完好(技术状态)。

第五章 机具和油料、物料管理
第十九条 机耕队(生产队)要统一规划机务区,建立三库(机具库、零配件库、油料库)、一间(保养间)、一场(农具停放场)。机务区地势应高燥、平坦、便于农机具出入。要远离居民点,四周设防火道和排水沟,并进行绿化。
第二十条 保养间要配备必要的机车保养和农具检修工具、设备和检查仪器,实行专责管理,保养时要注意节约油料、零件、材料,提高工效,保证质量。
第二十一条 农具管理要落实到人,固定停放地点。农具停放场包括长期停放场(内设调整平台)和临时停放场。长期停放的农具应技术状态完好,排列整齐,涂油垫起,不准乱拆乱卸。容易变质、变形、锈蚀的部位,如电器、胶制品、纺织品、链条、刀片等应清洁后入库保管。
第二十二条 油料要严格分清牌号,按类存放,装油容器和加油工具要保持清洁。汽油要单库存放,柴油必须经96小时以上沉淀,实行缓冲卸油、浮子取油、多级过滤、密封、计量加油等方法,黄油要有加注器,混各油要有搅拌器,要认真搞好废油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推广节油经验。油库要有可靠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油料、配件、材料的入库和领发,必须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做到账物相符。配件、材料要根据保管技术要求,摆放整齐,定期维护,防止腐蚀生锈,受潮变质或受压变形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机具送修、竣修时,交接双方要共同检查验收和填写技术档案,清点工具、备件及附属设备,办好交接手续。

第六章 农机修理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计划预防维修制度和大修基金提存制度。实现机具的计划修理和常年修理。积极采用以技术状态监测为基础的修理方法,严格遵守维修规程,执行修理技术标准,改进修理工装,提高检测技术和修理工艺水平。
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汽车、内燃机大修,必须由有大修能力的农机修配厂承担。农机修配厂要保证大修机车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功率、耗油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实行三包,并有明确的保修期限。
第二十七条 要在保证修理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做好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修理资金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农机修配厂要加强修理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证设备精度,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七章 农机技术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应根据农机设备的技术状况、农机化发展规划和装备政策,编制农机技术改造与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研制和革新的机具设备,必须经过实地试验、鉴定,确有成效方能组织推广。
第三十一条 农机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应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农机技术改造和更新,不足部分应从农场利润留成、集资等多渠道解决。
第三十二条 农机设备出租、转让或报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让、报废农机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农机技术改造与更新。报废机具不准再使用或者转售,应分解办理。

第八章 技术档案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汽车、内燃机等动力机械,各种农业机械及修理设备,要建立技术登记簿、修理鉴定检测记录、设备卡片等技术档案,做到记载准确,填写及时,字迹清楚,数据齐全。
第三十四条 主要机械设备都应有班次工作记录。当班要如实记载,各项基础数据必须切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 技术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常年保持完整清洁。

第九章 统计与核算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统计与核算工作,把机务统计纳入正规的统计渠道。
第三十七条 统计资料要填写及时、准确、全面、清楚,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
第三十八条 实行定额管理,搞好单车核算,做到任务有要求,消耗有定额,质量有检查,成本有核算,阶段有经济分析,年终有决算。

第十章 机务人员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机务队伍必须做到定员定额,相对稳定。机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级,要与农机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报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机务人员实行分级培训。各级农垦管理部门重点培训机务管理干部;国营农场重点培训驾驶、维修、操作人员。采用代培、轮训等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实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机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要充分利用职业高中农机班和技工学校有计划培训农机后备人员。机务管理干部必须具有中专以上的专业水平。现职农机管理干部要进行必要的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技术、业务考核制度。机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核,考核成绩应记入个人技术档案并作为任职和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安全监理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二条 机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和道路交通规则。各级领导要重视安全工作,制定、落实安全措施,配齐安全检查设备,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每项作业前,都要对全体机务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做好安全监督和技术状态监督工作,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执法。
第四十四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试合格,驾驶员应持有驾驶证,农具手应持有操作证。无证者不准开车、操作。
第四十五条 建立事故呈报制度。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机械严重损坏事故,都要及时逐级上报。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对事故要认真总结经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四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劳动保护,不断改善机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章 评比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要大力开展农机管理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标准化机车组的评定由机耕队(生产队)负责组织,上报农场审批后,颁发标准化合格证。标准化机耕队(生产队)和标准化农机修配厂的评定由农场负责组织,上报管理局审批后,颁发标准化合格证。标准化农场的评定由管理局负责组织,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垦部门审批后,颁发标准化合格证。对不能保持标准化合格要求的,可按审批权限收回其标准化合格证。
第四十八条 对获得标准化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农场要结合每年的评比活动,开好总结发奖大会,大力宣传标准化单位和个人的事迹,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犯农机管理有关规定和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或管理很差,影响生产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重大事故,还要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负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集体所有制和职工个人拥有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纳入农场农机管理的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