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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张庆奎

时间:2024-07-22 11:1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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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

张庆奎


  加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强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统筹规划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基层检察院规范化水平,是一个应该认真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是基层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
基层检察院站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及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担负着繁重的任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对于基层检察事业稳健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1、信息化建设可以为基层检察事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新动力。科技强检是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已形成了共识,而信息化建设又是科技强检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从手工作业向办公自动化的转变,强化信息化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又一次革命,代表着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发展方向。高检院在检察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自动化。”因此,要实现科技强检,要为基层检察事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基层检察院必须加强信息化建设。
  2、信息化建设可以为基层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开辟新方向。检察机关担负着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多项监督职能和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直接侦查等多项业务。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犯罪的高度智能化、有组织化,使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难度加大。而信息化建设对于强化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信息畅通,强化侦查科技含量,改变传统的一支笔、一张纸的手工作业方式,更加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意义深远,为基层检察事业稳健发展开辟了一条全新途径。
  3、信息化建设可以为基层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带来新机遇。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件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置身并依存于世界经济大舞台。经济的全球化,必然带来跨国间经济纠纷与国际犯罪的增多。当前,许多基层检察院地处偏远、信息闭塞,很难应对入世后面临的严峻挑战。加强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基层检察院熟悉各国法律、国际条约,有利于加强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基层检察院担当起涉外案件的侦查与涉外法律监督,为基层检察事业稳健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的系统工程,基层检察院在建设中要立足本院实际,注重经济、实用、高效,高起点建设,高水平设计,高技术配置。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标准化建设。基层检察院在信息化建设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执行高检院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在局域网建设、专线网建设、软件开发应用及人员培训上,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管理,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力求建设规范有序、高效率,少投入高产出,不重复、不浪费,运转良好、快速、保密。基层检察院只有贯彻这一基本原则,才能确保全国检察网络系统的统一规范、无缝连接、数据共享和节约经费。
  2、与检察业务建设相结合。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不是孤立的项目,而是与其他各项检察业务相结合的系统工程,只有抓好结合,才能促进检察事业快速发展。要与查办案件相结合,运用信息网络,提高侦查工作效率;要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相结合,沟通信息、强化证据效力,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要与庭审方式改革相结合,开发应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改善举证方式,更好地指控犯罪;要与队伍建设相结合,普及计算机知识,提高广大干警的科技知识与技能;要与宣传工作相结合,运用互联网的媒体功能,拓宽检务公开、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渠道;要与创建学习型的检察院活动相结合,引导干警日常学习和终身学习,为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3、确保安全保密。信息网络的快速的发展,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同时也给安全保密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检察业务中许多资料、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因此,基层检察院在信息化建设中,一定要绷紧执行保密规定的弦,千万不能麻痹大意。首先要严格执行中央、高检院和各省的安全保密规定,解决好检察机关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技术防范和管理问题。其次,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专网专用,不得连接其他信息网络,更不能连接公共信息网络和因特网;涉密的计算机单机不得连接公共信息网和因特网,以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畅道、安全、保密。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当前,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着不少困难,但也面临着很多机遇,这需要我们加强领导、深化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迎难而上。
  1、加强领导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关键。信息科学技术是当今世界现代化最显著的标志,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在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律监督工作难度不断增大,而队伍人员缩编的情况下,只有将信息网络这样的先进技术运用到检察决策、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办案管理等过程中,才能保证基层检察院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当前,基层检察院不少同志甚至包括一些领导,在思想观念上对信息化建设存在误区,对信息化范围及开展的意义认识不够,对如何用信息化促进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研究较少,投入不足。因此,基层检察院要切实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检察长亲自挂帅的信息化领导小组,自觉地从思想观念、管理方式等方面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把信息化建设工作摆上优先发展的位置。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要与党组成员一道,充分发挥全院干警智慧,认真分析当前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困难,群策群力,拿出克服困难的具体方法,才能把信息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人才开发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含量很高的工程,基层检察院要把保证信息技术人才的开发摆上重要位置。具体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抓引进技术人才,这就要求我们积极争取政策,筑巢引凤,把技术精、有责任心和热爱检察事业的信息技术人才充实到检察机关中来,并努力营造一个适合技术人员发展的空间,保证信息技术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有发展。另一方面抓人才培训,在人才引进不足的情况下,要立足本院,加大全员培训力度,从实际工作出发,从实际应用出发,努力提高全员干警的信息化素质。这方面也可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请外面的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人才来院授课;二是送干警接受培训,并通过他们的“传、帮、带”,使全院干警都能熟练掌握局域网操作的基本技能、应用软件等信息技术。
  3、资金到位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障。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现代化基础建设,购置大量硬件设备、开发软件系统,必须要足额的经费加以保障。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经费应由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建设经费应由各级地方政府专项划拨。然而在许多偏远、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相当困难,无力保障和支持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化建设。基层检察院要筹措充足资金,进行信息化建设,首先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情况,勤请示、常汇报,积极反映建设经费紧缺的困难,力争把此项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其次,基层检察院要积极对上对外争取,多渠道多方位筹措信息化经费。
  4、经济高效是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是具有挑战性、创新性和探索性的工作,基层检察院要准确定位信息化建设中的各个建设项目,量力而行,逐步到位,尽量节约资金。建设中,要严格遵循高检院的“五个一”的原则,以经济、实用、高效为标准,高起点建设、高水平设计、高技术配置,避免盲目建设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5、基层院信息化建设要稳步推进。首先将全院微机联网,建成基层院小型实用的局域网,尽快完成与市分院的三级专线网建设。其次,建立局域网站,实现本院办公文件和信息简报的网上发布,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第三,开通三级机要通道,实现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机要文件自动化传输。第四,建立自己的专线网站,实现与全市、全省、全国检察机关的资源共享,搭建信息发布推介宣传平台。第五,技术开发运用,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办公、办案、综合管理和绩效考核信息综合平台。第六,省检察院建立全省检察系统的互联网门户网站,让基层院建立各自的网页,既可以节约经费投入,又方便人民群众登陆浏览查询相关信息,及时全方位了解检察工作,也便于全省检察机关相互促进。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8月1日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市、县、自治县文化产业发展,将《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

  “申办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一)营业性演出的;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

  “(三)电影制品的发行、放映的;

  “ (四)经营电子、电脑游戏场所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许可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申办出版物的复制、印刷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申办出版物印刷的,还应当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审批,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经海口市、三亚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其他市、县、自治县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市、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审批的事项,应当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本修正案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严禁各地自行增加二级分类的通知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严禁各地自行增加二级分类的通知

1990年1月22日,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地(国土)管理局(厅):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第二章第9条分类系统中明确规定各地不能打乱全国统一的编码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但从全国1988年、1989年上报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发现,在林地、交通用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未利用土地中都有不同程度地增加二级类的现象,并且打乱了全国统一编码所代表的地类。现在重申:为了便于全国、省各级土地详查汇总工作,土地分类必须统一,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解释或改变《规程》中规定的条款,凡二级分类有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通知后若发现有类似现象立即改正,同时也函告各地不能自行设计二级分类的地类符号。凡违反《规程》的,不得验收、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