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检验 方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89〕第235号
1989年12月6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检验工作,使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我们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整理了《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和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望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总所。
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
目录
一、健康检查检验方法
(一)ABO血型检验方法
(二)谷丙转氨酶检验方法
(三)乙肝表面抗原检验方法
(四)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带菌检查检验方法
(五)腹泻病病原体检验方法
(六)红细胞沉降率检验方法
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梅毒血清抗体检验方法
(二)淋病双球菌检验方法
(三)结核杆菌检验方法
(四)麻疯杆菌检验方法
(五)艾滋病血清抗体检验方法(HIV检验方法)
三、检疫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鼠疫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
(二)霍乱弧菌检验方法
(三)黄热病病毒检验方法
四、监测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流感病毒检验方法
(二)疟原虫检验方法
(三)斑疹伤寒立克次体检验方法
(四)回归热螺旋体检验方法
(五)登革热病毒检验方法
(六)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检验方法
(七)脊髓灰质炎病毒检验方法
(八)天花病毒检验方法
(九)埃波拉马尔堡病毒检验方法
(十)拉沙热病毒检验方法
(十一)军团菌检验方法
五、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和标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
(一)粮食卫生标准
(二)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三)鲜肉卫生标准
(四)冻肉卫生标准
(五)咸肉卫生标准
(六)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七)鲜蛋卫生标准
(八)加工蛋制品卫生标准
(九)乳及乳制品卫生标准
(十)茶类卫生标准
(十一)糖类卫生标准
(十二)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
(十三)冷饮食品及汽酒卫生标准
(十四)罐头卫生标准
(十五)水产品卫生标准
(十六)调味品卫生标准
(十七)酱腌菜卫生标准
(十八)豆制品及淀粉类卫生标准
(十九)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二十)发酵酒卫生标准
(二十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二十二)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
(二十三)食品中镉允许量标准
(二十四)食品总砷、无机砷允许量标准
(二十五)食品中汞允许量标准
(二十六)粮食、蔬菜、肉、蛋等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卫生标准
(二十七)食品中甲拌磷、希螟硫磷、倍硫磷残留量卫生标准
(二十八)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标准
(二十九)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
(三十)熏烤动物性食品中苯并芘允许限量标准
(三十一)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六、餐茶具卫生检验方法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八、食品贮藏卫生要求
九、环境卫生要求
(一)污水排放卫生要求
(二)空气卫生要求
(三)餐茶具洗涤消毒卫生要求
(四)供水设备卫生要求
一、健康检查检验方法
(一)ABO血型检验方法
1、方法
玻片凝集法
标准血清系指用抗A抗B单克隆标准抗血清
2、结果判定
────────────┬───────────────────────
标准血清 │ 凝集现象
────────────┼───────────────────────
抗A │+ - + -
抗B │- + + -
受检者血型 │A B AB O
────────────┴───────────────────────
+凝集 _____________ -不凝集
────────────────────────────────────
(二)谷丙转氨酶检验方法
1 方法
GPT赖氏法
2 结果判定
────────────┬───────────────────────
方法 │正常值
────────────┼───────────────────────
赖氏法 │0-25单位
────────────┴───────────────────────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1.2 反向间接血凝反应(RPHA)
2 结果判定
───┬────────────────────┬───────────
方法 │ 血球凝集反应 │
├────────────────────┤结果判定
│1:2 1:4 1:8 1:8以上│
───┼────────────────────┼───────────
反向间│++↑ ++↑ ++↑ ++↑ │阳性(++)
接血凝│++↑ ++↑ ++↑ +↓ │可疑(+-)
反应 │++↑ ++↑ +↓ - │阴性(-)
───┴────────────────────┴───────────
+凝集 ↑以上 ↓以下
必要时作中和试验
────────┬────────────────┬──────────
方法 │ 判定方法 │结果判定
────────┼────────────────┼──────────
酶联免吸附试验 │目测:棕黄色 │阳性
│比色: │≥2.1:阳性
│ 样品OD值 │<2.1:阴性
│PN=─────────────│
│ 阴性对照平均OD值 │
────────┴────────────────┴──────────
(四)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带菌检查检验方法
1 项目
霍乱弧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
2 方法
增菌,分离培养,生化学、血清学鉴定
3 结果
不得检出
(五)腹泻病病原体检验方法
1 项目
霍乱弧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病性大肠杆菌、侵袭性大肠杆菌、产毒性大肠杆菌、空肠弯曲菌、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轮状病毒
2 方法
增菌、分离、培养、鉴定
3 结果
检出××病原体;××病原体未检出。
(六)红细胞沉降率检验方法
1 方法
魏氏法
2 结果判定
────────┬───────────────────────────
方法 │正常检验指标
────────┼───────────────────────────
魏氏法 │男性 0-15mm/h
│女性 0-20mm/h
────────┴───────────────────────────
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梅毒血清抗体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血清反应素试验(USR)
1.2 梅毒螺旋体血凝试验(TPHA)
1.3 荧光螺旋体抗体吸收试验(FTA-ABS)
2 结果判定
2.1 USR
────────────────────────────────────
反应程度 结果判定
────────────────────────────────────
中等或大的块状物 阳性反应(++)↑
颗粒不规则细小粒状 弱阳性反应(+-)
均匀分布无块状物 阴性反应(-)
────────────────────────────────────
2.2 TPHA
────────────────────────────────────
阳性 >1:80
可疑 1:80(+-)需复验
阴性 <1:80
────────────────────────────────────
2.3 FTA-ABS
────────────────────────────────────
荧光强度 结果判定
────────────────────────────────────
翠绿色荧光(++)↑ 阳性
黄绿色荧光(+) 可疑
荧光不显(+-) 阴性
────────────────────────────────────
健康检查USR阳性时,需做TPHA,阳性时才能确诊。
(二)淋病双球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直接涂片染色镜检
1.2 分离培养
1.3 生化试验鉴定
2 结果判定
2.1 形态特点:卵圆形或圆形,成对排列常位于细胞中。
2.2 菌落半透明灰白色边缘花瓣状。
2.3 生化试验:过氧化氢酶,氧化酶阳性葡萄糖产酸即可判定。
(三)结核杆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直接涂片抗酸染色镜检
1.2 分离培养
1.3 动物试验
2 结果判定
2.1 检出抗酸性菌。
2.2 3-4周生长粗糙型菌落为阳性。
2.3 动物试验3-4周接种部位附近淋巴结肿大为阳性。
(四)麻疯杆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直接涂片抗酸染色镜检100个视野
1.2 动物试验
1.3 麻疯菌素反应
2 结果判定
2.1 镜检结果
2.1.1 阴性(-):检查100个视野无麻疯杆菌。
2.1.2 阳性(+):每个视野查到1个或<1个麻疯杆菌。
2.1.3 阳性(++):每个视野均可查到麻疯杆菌。
2.1.4 阳性(+++):每个视野均可查到许多麻疯杆菌。
2.2 动物试验:豚鼠接种不发病。
2.3 麻疯菌素反应:出现红斑>10mm为阳性。
(五)艾滋病血清抗体检验方法
1 项目
HIV抗体检测
2 方法
2.1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2.2 间接免疫荧光试验(IFA)
2.3 明胶颗粒凝集试验(PA)
2.4 蛋白印迹试验(WB)
3 结果判定
3.1 ELISA:OD值≥cot off值表示有反应,应复验1次,如重复阳性,可认为HIV抗体阳性。
3.2 IFA:细胞浆和细胞膜呈绿色荧光为阳性。
3.3 PA:
────────────────────────────────────
阳性(+) 1:32 发生颗粒凝集
可疑(+-) <1:32 颗粒凝集不显
阴性(-) 均不发生凝集反应
────────────────────────────────────
3.4 WB:出现P24或gP41带形,同时出现其他带形,为阳性,即可确诊。
三、检疫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鼠疫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涂片镜检
1.2 分离培养鉴定
1.3 噬菌体试验
1.4 动物试验
1.5 沉淀反应
1.6 被动血凝试验
1.7 反向血凝试验
1.8 抗体中和试验
1.9 免疫荧光检查
2 结果报告
2.1 初报:2小时内涂片染色报告。
2.2 疑似报告:36小时内报告形态、血清学试验、噬菌体试验结果。
2.3 最终报告:初发鼠疫于72小时内经四步检查结果报告。
(二)霍乱弧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涂片、染色
1.2 动力观察及制动试验
1.3 分离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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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2005〕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帐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全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比例按各县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其中30%的资金集中到省级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平均纯收益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出让土地所得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等级标准执行(见附件)。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征收等别)×15%。
第五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对农业开发资金实行分帐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使用。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各县市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其中30%上缴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70%缴入市州、县市同级国库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其他土地出让金仍维持现行省、市州四六分成的财政体制。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支出的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编报、汇总、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的监督,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或委托财政部驻甘肃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提取比例不足的,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帐;对违反专帐管理的,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外,应将超出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收回专帐;对挪用专户资金的,要依法追缴挪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
2、甘肃省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附件1: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标准160125105907565595347413530252015附件2:甘肃省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
六等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十等
嘉峪关市、金昌市金川区、白银市白银区、天水市秦州区
十一等
兰州市红固区、白银市平川区、天水市麦积区
十二等
永登县、武威市凉州区、酒泉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平凉市崆峒区、陇南市武都区、成县、临夏市
十三等
张掖市甘州区、庆阳市西峰区、定西市安定区、合作市
十四等
皋兰县、榆中县、永昌县、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金塔县、安西县、山丹县、庆城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镇原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临洮县、陇西县、宕昌县、康县、文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徽县、永靖县、广河县、卓尼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
十五等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古浪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庄浪县、静宁县、通渭县、漳县、岷县、渭源县、临夏县、康乐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临潭县、舟曲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月25日印发
共印1000份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